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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责任

发布时间: 2020-11-21 10:58:51

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有几条责任义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企业改善劳动条件计划的实施及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
(3)参加新建企业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
(4)检查企业单位的安全卫生状况,发现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企业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消除隐患;逾期不改的,可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顿。?
(5)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如发生分歧意见时,由安全生产监察机关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安全生产监察机关裁定。?
(6)开展安全卫生宣传和技术培训;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按国家规定发给合格证。?
(7)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单位及责任者有权给予处罚;对实现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的权力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可归纳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三大职权,即: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根据监管的职能,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发布《安全生产监管指令书》,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限期解决。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发生伤亡事故,或有重大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经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令其存在隐患的部分停产整顿。对有关责任人员,提请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监督管理机构在有执法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由此可归纳出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第五十五条);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第五十五条);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2. 什么是安全监管权力和责任"两张清单

研究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组织开展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活动,支持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质量首负责任制,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3. 如何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

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被动监管与主动落实永远是一对矛盾,被动监管幷不能带来落实的主动性。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保障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是关键,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除了靠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和行业有效的指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外,更需要企业充分认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从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出发,充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体系,采取多种安全措施,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一、循循善诱的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的源动力
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它能够引导激励企业干部职工忠实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自觉、自信和自如的实现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固然,“铁板定钉”的规章制度能够有效的落实安全责任,可是安全文化更是推动我们实现安全生产的原动力。作为企业中坚力量的领导者首先要树立较高的安全意识和对待安全严肃认真的态度,培养良好的安全责任心,通过多种途径加强自身的安全知识学习,从而带动全厂上下掀起学习、重视安全的浓厚氛围;其次,建立起各类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定时的进行安全教育学习,确保职工时时“耳根”清醒并能掌握到实时的安全知识,以提高专业素质。另外,不定时的举行各类形式多样的安全讲座、安全演讲、安全晚会等特色文艺活动,更让职工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体会到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此外,树立各种安全工作的典型也是促进安全生产良好风气的形成的有效途径,多种方式的宣传教育营造的安全文化必将激发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心的逐步形成。
二、纵横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安全生产的关键
实践表明,没有健全的责任体系,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必将带来企业各类人员安全安全意识的淡薄,导致企业安全投入不足、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到位等等可能酿成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存在。因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安全生产的客观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建立起合理科学的安全责任体系就要求我们企业按照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和“一岗一责”的原则,充分建立起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层级负责制和本岗对本岗负责的岗位责任制,通过安全目标责任的落实和考核以及责任追究,加强各层各级岗位人员责任心,强化安全工作的目的性。“全覆盖、无死角”的责任体系,一丝不苟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制度的落实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保障。
三、科学、规范的制度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无规矩何以成方圆”,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够规范企业干部职工的行为,是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的桥梁。
我们企业要用“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制度,要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制度,讲究制度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避免制度的重复、混杂。一个企业是否制定有“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人负责”的安全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是否夯实的具体标志。有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幷“完美执行”,我们企业就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就能实现安全生产。
四、长抓不懈的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安全能力的最佳方式
过安全教育培训能够传递安全生产经验,灌输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企业各级领导要端正培训教育工作的认识和态度,在自己自觉接受学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的同时,能够做到经常对职工开展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与培训活动,特别是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要积极支持他们按期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和复训学习,使他们不断地、更多地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识、新政策、新技能和新本领,真正发挥他们的安全管理监督职能,真正起到企业安全生产保护神的作用。可以说,企业各级领导者的安全意识的强与弱,决定了这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企业在扎实开展好新工人入厂后的三级教育,重视和强制性执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的同时,更要做好作为安全教育系统性工程重要环节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采取黑板报、宣传栏、标语、学习文件、收看广播电视录像、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潜移默化地进行全员日常安全教育。企业上下的安全意识增强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提高了,企业才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NextPage]
五、先进、超前的安全投入保障体制是丰厚潜在回报的战略投资
当前,企业普遍存在安全投入认识上的误区,行动上的消极,总认为安全投入只会带来企业成本的增加;其实,安全投入是与企业利益回报是成正比,是潜在的效益。安全投入不像普通的投资那样直接反映在产品数量的增加或质量的改进上,而是体现在生产的全过程中,保证了合理适当、先进超前的安全投入,就能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这些都是企业持续、平稳的生产的保障,加大安全投入,要求我们企业在安全设施、培训教育、事故应急救援、改善员工劳动保护、隐患整改资金等工作上加大资金投入,注重工作安排力度。企业只有把安全投入的放在战略意义的高度,充分发挥价值,必将从根本上节约成本幷取得丰厚的回报。
六、规范、完备的安全标准化建设是建立安全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
安全生产标准是国家、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工作标准,目的是为了使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标准化。企业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就要做到重视安全生产标准、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通过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运用安全生产标准来保障安全生产,提高企业安全水平。
七、合理、统筹的重大危险源监控是实现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的重要举措
重大危险源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根源,,要有效控制重大事故,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监控,严密监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理,及时发出预警信息或应急指令,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好辨识和确认了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就是要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立足于从超前防范、源头控制、主动预防入手,抓重点、抓基础、抓工作到位、抓制度落实、抓防控到岗。实现重大危险源监控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的重大转变。
八、经常化、制度化的隐患排查治理是隐患及时发现、整改的有限方法
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导火索”,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才能够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隐患,却保安全生产。排查隐患是一项细致的工作,排查隐患要严密组织,周密安排,严密检查,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积极性,通过多种方式、方法,突出重点部位,深入、细致、全面,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展排查,确保隐患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在整改上狠下功夫,不等不靠。发现重大险情,要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上报。经常化制度化的排查治理加上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的落实,必然会全面压降事故发生的“苗头”。
九、灵敏、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是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能力的保证
一个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应急体系,才能保证在事故发生时,通过应急体系各个组成部分的快速反应、准确地启动相应的预案,使应急资源发挥其最大化功效,有效预防和降低突发事故的损失和影响程度。加强事故应急体系的建设,企业要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等方面下大功夫,当前,多数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处置先期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强,各级应急组织体系尚不健全,大部分应急救援预案针对性差、企地预案衔接不紧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设施缺乏,区域性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没有建立,员工缺乏必要的应急救援知识等问题,应急管理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企业必须增强忧患意识,未雨绸缪,居安思危,更加重视加快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更加重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为企业实现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提供一个稳定、安全的有利环境。
十、科学、务实的事故调查处理是弄清事实真相,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的依据
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在调查处理或配合政府部门调查处理事故的调查的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讲究调查的方式方法,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事故处理的积极性,使受害人、见证人和肇事人等由“要我说”变成“我要说”,克服各种干扰因素,在充分调查处理的弄清事实真相的同时,更要注重教训的吸取、防范措施的制定落实,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涉及面很广,对企业影响很大,事故固然可怕,更可怕的却是糊涂处理,不思教诲,在新形势下,企业要及时研究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改进对事故调查处理的方法,使坏事真正转变为好事,达到调查处理事故的真正目的。
“安”者,安定和谐也。家之安,则户纳千祥;国之安,则国运昌盛;宇之安,则万物和谐。充分认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幷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的必由之路!

4.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等有权机关的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
(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
(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五)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六)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七)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要、次要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任。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单独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共同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有关内设机构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会签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
(一)主办机构提供的有关事实、证据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会签机构通过审查能够提出正确意见但没有提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主要责任,会签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二)主办机构没有采纳会签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责任。
因请示、报告单位隐瞒事实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错误指示、批复的,由请示、报告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其不当或者违法责任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
第二十八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改变、撤销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章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本章规定区分并承担责任。

5. 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的财产安全,维护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的稳定、协调、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总公理负责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网络,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公司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
1.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重要责任,其它领导负综合治理责任。
2.各分公司、厂、场(以下简称各基层单位)行政第一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负重要责任,其它领导负综合治理责任。
3.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及其它领导和各基层单位行政第一领导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各基层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及其它领导对本单位行政第一领导负责。
4.公司安全职能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分管领导及公司其它领导负责,各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职能人员向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
5.科室管理人员对部门经理(主任)负责,班组长对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员工对班组长负责。
第五条 公司、各基层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可在管辖范围内行使安全生产全方位的检查、监督职能,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各基层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规章。
第二章 安全机构设置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全面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为各基层单位相应设立安全领导小组。
第九条 公司设立综合管理部,具体负责全公司的生产安全、交通安全、防火安全工作,各基层单位安全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交通安全、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安委会由总经理任主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安委会下设办公室(综合管理部),负责日常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基层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设备配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各级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工作职责。
1.在委员会主任(组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和方案,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工作整改决定,并责成有关单位、部门执行。
4.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审定公司年度和日常安全生产和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和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推广和应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群众性安全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努力提高全公司干部群众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技能。
7.根据安全生产的特点、重点,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8.坚持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听取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对重大事故有关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审定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的重大奖惩。
9.审查监督安全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党委安全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督促行政领导认真执行和落实。
2.把安全工作列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争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行政领导反馈。
3.在考察选拔干部时,把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实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配合行政领导把好安全管理用人关。
4.会同行政做好重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分析原因,总结事故的教训,对事故责任者进行教育处理。
5.参与公司重大安全措施,安全活动的研究、决策,组织和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6.支持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工会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工会群众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2.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检查。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4.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的生命权、健康权、休息权和女职工保护权利。
5.维护职工提安全生产建议、意见的民主权利和职工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后的申诉权利。
6.组织并协助行政开展劳动保护宣传、培训工作。
7.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并督促认真推行。
8.在各类评比、评优、表彰、奖励活动中坚持安全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安全工作职责
1.在公司安委会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公司行政和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
2.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起草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责任和各种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3.每月召开公司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预防事故措施和部署安全工作任务。
4.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针对不同季节特点,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交通运输、生产特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狠抓预控、防范事故。
6.经常深入基层各单位,掌握和了解全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发现声音、隐患严肃查处,并责成所在单位限期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
7.负责指导和服务各基层单位安全工作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督促各基层单位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规章制度。
8.负责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年审。
9.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表彰安全先进,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对违章肇事人员有权按规定予以批评教育、罚款。
10.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做好事故"四不放过"工作。
11.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的统计、上报资料积累,建立事故档案,健全和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做好原始记录。
机务技术管理
1.负责制定公司车辆、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维护工艺规范,贯彻国家技术标准,并督促实施。
2.组织开展车辆、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检查,及时消除各类设备不安全隐患。
3.倡导科技进步,不断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改善安全作业,劳动保护条件,增强设备安全可靠性。
4.认真做好用电管理和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加强检查监督。
5.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操作练兵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技术素质。
6.加强车辆、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做好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台帐和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劳动保护条例、法规,提出改装职工的劳动条件的方案或建议,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2.按劳动保护规定,制定本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并负责指导实施。
3.负责抓好新职工及转岗职工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监督各基层单位做好"三级教育"和转岗教育,把好上岗入口关。
4.负责牿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工作,贯彻未经培训、复审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5.合同有关部门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办理职工工伤保险,负责员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审报和相关待遇的申办。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部安全工作职责
1.在编制年度或季度财务计划时,视实际情况对安全技术改造,安全设施及劳动保护等费用作出安排,并负责监督该费用的落实使用。
2.按规定提取安全奖励基金并建立安全经费专项台帐,保证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3.凡涉及安全重大隐患的整改,应优先安排整改资金。
4.负责财务部门的安全设施健全有效,认真做好各种票据和现金保管工作,防止遗失和失窃。
第十八条 投资发展部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新开发项目涉及的行业管理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
2.在开发新项目必须考虑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在签订协议书或合同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3.根据基建维护情况,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基建维修施工安全。
4.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设计。图纸的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三同时",即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 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1. 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通知等收文后,及时送达有关领导或部门阅处。
2. 及时转办基层、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请示、报告、事故隐患整改意见等工作。
3. 对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制度等,妥善保管归档。
4. 负责公司内房屋租赁工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列入安全的条款,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5. 负责公司公务车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督促教育驾驶员遵章守纪,做好爱车例保,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 党群工作部的安全工作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教育干部重视安全生产,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提高公司干部的安全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
2.考核干部时,要注意对安全管理水平,安全意识和业绩的考核。
3.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普及安全生产常识,表扬报道安全生产好人好事,先进事迹,批评违章违纪行为,推动安全生产深入开展。
4.把安全生产教育作为干部、职工政治思想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协助综合管理部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
5.根据不同季节特点,组织民兵抢险队伍,参与应急突发性灾害性社会抢险和企业自救。
第二十一第 托管服务中心安全工作职责
1.托管服务中心是公司主管内退、协保、续保及职工再就业的职能部门,对所属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督促指导责任。
2.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劳动技能教育,不断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3.负责所属人员劳务输出,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卫生所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做好本单位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认真做好健康教育工作,预防传染病,职业病、常见病及中暑、冻伤的发生,并协助行政领导搞好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3.督促炊事人员执行《食品卫生法》,把好病从口入"关",拒绝食物中毒发生。
4.加强药品进出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剧毒、危险及麻醉药品采购、保管和使用,并定期检查各类消毒器材与药品安全使用状况。
5.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工作事故的调查鉴定,对工伤病员积极组织抢救和治疗,做好长病假人员复工鉴定,对不适应本岗位的人员及时建议劳动人事部门调整。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安全工作职责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办法。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
3.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排查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监督实施到位。
4.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网络,推行全员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把安全工作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
5.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组织驾驶员的安全活动学习,做好新职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教育工作。抓好安全技术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工作。经常组织安全竞赛,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各种违章行为对查出的问题立即整改,确保车辆、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完好。
7.加强现场作业的安全监督,教育并督促各工种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发现违章严肃处理,抓好用电安全工作,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8.发生事故,按事故性质、类别及时逐级上报,做好事故的"四不放过"工作。
第四章 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
2.领导和组织制订、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安全法规及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
3.领导公司安委会工作,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审定季、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重大问题。
4.督促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行政领导做好安全工作,并根据安全工作的责任心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正确行使聘任权。
5.组织重大节日或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亲临现场组织调查处理,严格执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6.负责对各部门、各基层行政领导的安全奖惩。
7.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党委书记安全工作职责
1.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法规,督促公司行政执行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
2.及时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参与研究和讨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决策。
3.把安全教育列入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范畴,组织开展职工职业道德,法制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全员安全意识。
4.高度重视职工的劳动保护,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基层单位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5.认真执行国家的干部政策,将安全责任意识、安全工作责任性列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6.发生重大事故,会同公司行政领导做好事故"四不放过"工作,总结事故教训,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教育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主持公司日常安全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有重要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总经理主持召开安委会例会,定期向总经理和安委会报告安全工作,重大安全问题及时提请总经理或安委会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
4.组织协调公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执行。
5.负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基层单位,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6.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交通运输等行业特性,组织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检查,消除隐患,预防事故。
7.经常深入各基层单位和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8.发生重大事故,应亲临现场查处,负责组织事故原因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报总经理和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其它副总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1.在总经理领导下,对安全生产负有综合治理责任,对分管的职能部门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按时按质完成总经理布置的安全工作,并及时反馈信息。
3.组织提出经营发展项目,工程建设,技术改造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并定期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4.对安全技术设施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科技人员研究讨论、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对技术设备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在职责范围内无力解决的及时向总经理报复。
5.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条件。
6.处理各类分管范围发生的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分清事故原因、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并协助和督促行政贯彻,执行实施。
2.健全和发挥各级工会安全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收集安全生产信息,汇总突出问题,提交公司(各基层单位)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3.根据工会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充分调动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4.引导教育职工增强安全意识,熟练掌握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知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障。
5.检查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的落实和劳动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
6.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吸取教育,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并协助行政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经理(副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1.在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考核。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指示,严格执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
3.根据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制订各项安全对策、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4.主持召开每月安全工作例会,分析安全状况,总结和布置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5.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和群众性安全活动,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6.结合生产实际,季节变化和重大节假日等特点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7.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培训教育工作。
8.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切实抓好事故的"四不放过"工作,督促做好台帐、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工作。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部经理(副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和政策,在分管经理领导下,负责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计划、目标的实施。
2.指导、督促各基层单位做好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持证上岗工作。
3.负责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监督和检查。
4.参与工作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伤残鉴定和相关待遇的申办工作。
第三十一条 投资发展部经理(副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2.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为经营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条件。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经营开拓、投资发展的关系,在投资发展过程中,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要求。
4.领导本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和自觉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投资发展经营的行业安全知识。
第三十二条 财务审计部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安全法规,增强安全意识。
2.负责在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时,对安全技术改造、安全设施及劳动保护等经费,作出专项安排,并负责监督该费用的落实使用情况。
3.参与总经理室对计划外安全经费的审议,并保证实施到位。
4.督促本部门人员做好各种票据和现金的保管工作,防止遗失和失窃。
第三十三条 党群工作部安全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规定,协助公司领导加强对干部的安全教育管理。
2.负责党委、总经理室布置的安全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各基层单位党组织做好安全工作,配合综合管理部开展广泛深入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
3.根据公司实际,建议合理设置各基层的安全机构人员,并督促其开展有效工作。
4.加强公司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了解职工的思想情况,疏导危及安全的苗头,稳定职工队伍。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主任安全工作职责
1.经有关领导批示后,及时转发、批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级文件法规。
2.参与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审定,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3.经常深入各基层单位了解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并向公司总经理室及时反馈。
4.负责抓好公司的各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5.抓好办公室档案安全防火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 各基层经理(厂长)安全工作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临时下达的指令。
3.根据公司安全工作管理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保证计划的全面实施。
4.定期主持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的形势,组织部署的安全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安全工作目标,抓好安全工作的总结、评比。
.......................

6. 如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如下: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把制度体系建设放在首位。

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把安全文化建设贯穿始终。

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把教育培训作为长期任务。

4.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把接受监督管理作为重要保障。

这样一来,就要做到: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害的发生,关系着企业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关系着企业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和经济效益的稳步增长,关系着社会的安定繁荣和人民的安居乐业。

3.企业必须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提高效益”的最终目标。

(6)安全监管责任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与形式

主要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及事故案例分析等。具体可分为四个方面:

1.企业培训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为主;

2.车间、班组培训以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岗位职责、工艺流程、事故案例剖析等为主;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以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为主;

4.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人员培训以危险源的危险因素、现实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注意事项为主。

学习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如课堂学习、实地参观、实际演练、安全技能比赛、看录像、研讨交流、现场示范等。

7. 安全监督部门有哪些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中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活动的特点,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和方法,并要求主办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明确报告和通报的主体、事项、时限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活动期间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事前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对不能保证餐饮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提请或要求主办单位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谱进行审定。 监督员的职责就参照这些

8. 什么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设施保障责任;

2、资金投入责任;

3、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配备;

4、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安全教育培训;

6、安全生产管理;

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8)安全监管责任扩展阅读: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 安全生产管理“三个责任”的内容是什么

安全生产管理“三个责任”的内容是:
1、政府督促责任。
2、部门监管责任。
3、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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