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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结论

发布时间: 2020-12-11 14:25:51

1. 单位竣工验收的结论应由谁来填写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该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于建设单位安排哪些工作人员负责竣工验收报告出具事宜,是单位内部事务,由单位自行安排,法律不予干涉。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1)监督结论扩展阅读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2. 按《会计法》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其他

这句话严格的说,应该是错误的。不是所有政府部门都有权对会计资料进行回监督检查的,依答法负有监督检查权力的部门,《会计法》限定在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所以,题目中的“其他部门”不正确,范围太广,正确的应该是“其他监督检查部门”。
《会计法》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3. 结论分析及反思怎么写

一名工商人员对农夫山泉事件

所涉及执法程序的分析及反思

一、风波始末

根据媒体报道,海口市工商局是10月19日对海口市场上50个批次不同品牌饮料产品进行抽样,被抽样检验人是以上牌子饮料产品在海口本地的经销商,随后海口市工商局委托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11月23日,海口市工商局收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表明送检的批次产品中3个批次产品不合格。后来得知,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未经上级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批,就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交海口市工商局。海口市工商局依据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立即采取行动,当天对辖区内的市场上销售的同一批次产品作下架处理,并要求经销商去接受询问调查。

11月24日,海口市工商局发布的2009年第8号消费警示提示,农夫山泉集团的2个批次饮料产品和统一集团的一个批次饮料产品经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总砷含量超标。并通知经销商对涉嫌超标产品下架、召回并退货。

消费警示公布后,立即成为全国性的新闻,影响远超省内,甚至直达国外。由于媒体报道时将总砷超标等同砒霜,导致农夫山泉和统一遭受巨大的舆论和公众压力。

之后农夫山泉立即通过媒体指责海口市工商局犯了多种错误,并接连提出复检要求。

11月27日,海口市工商局将涉嫌总砷含量超标的3种抽检产品备份送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复检,12月1日17时,海口市工商局从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拿到复检结果。结果显示3种饮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

复检结果出来后,海口市工商局立即承认复检结果,并连夜中止下架行为。但农夫山泉随后发表声明称是海口市工商局自行复检,未经过农夫山泉认可。

二、对海口市工商市是否违法违规进行分析

至此本次事件的高潮已告一段落,接下来笔者就本次事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个人分析。

首先对12月4日农夫山泉律师指出的海口市工商局4处涉嫌违法行为的观点进行分析。

第一处涉嫌违法行为是抽样程序不规范。依照相关法规(根据报道,农夫山泉引用的是《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中,监测抽样应由工商机关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工商执法人员共同参与,并制作监督检验记录。抽样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工商执法人员和被检单位三方确认。而海口市工商局对农夫山泉产品的初检抽样仅由工商执法人员单方面完成,没有委托检验机构现场依法抽样,抽样亦未经三方会签确认。因此,抽样行为不符相关制度的规定,无法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分析如下:笔者的结论是农夫山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有误,但国家工商总局在发布规章方面也可能存在错误。

2009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是这么规定的,“即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该条规定里是把抽样检验和检验区分开的,也就是说海口市工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是可以抽样,然后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7月30日发布的《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也是参考《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抽样和必须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但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8月28日发布的《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第一条第(三)项的内容却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和《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相矛盾,要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的这一条规定从字面上完全否决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对流通环节食品自行进行抽样的权力。

农夫山泉就是抓住此点认为海口市工商局在程序上犯了错误,因为10月19日的抽样是海口市工商局进行的,只有海口市工商局抽样人员和被抽样检验人的在场以及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签名,没有委托的具备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在场和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的签名。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在发布规章制度方面可能存在疏漏,前后发布的规章制度自相矛盾,而且还与法律存在冲突。就《食品安全法》和《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言,海口市工商局的抽样行为没有违反程序。

农夫山泉认为海口市工商局第二处涉嫌违法行为是检测结果未告知生产者。11月初(媒体报道是11月3日),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分别对农夫山泉30%农夫果园和水溶C100西柚汁出具了总砷超标的检验报告,至今农夫山泉没有收到任何有关这次检验的正式书面报告或通知。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食品生产者。

分析如下:笔者认为农夫山泉连续犯了概念错误,导致连续得出错误的结论。

农夫山泉在此犯的第一个概念错误是将检验报告出具时间和海口市工商局收到检验报告时间视为一谈。根据报道,海口市工商局是11月23日才收到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11月3日是食品检验机构在检验报告的出具日期。

农夫山泉犯的第二个概念错误是误认为自身是被抽样检验人。海口市工商局在10月19日的抽样中,被抽样检验人并不是抽样食品的生产者,而是经销这些食品的经销商。农夫山泉的身份是食品生产者,从来不是被抽样检验人。《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第(八)项是这么规定的:“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也就是说,海口市工商局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有义务通知的,并不是食品生产者农夫山泉,而是被抽样检验人经销农夫山泉的经销商。至于通知食品生产者的规定是有,《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从内容来看,未提到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

农夫山泉认为海口市工商局第三处涉嫌违法行为,是剥夺被检单位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自行复检。相关法规规定,当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申请复检,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而海口市工商局对农夫山泉申请复查的要求置之不理,并认为只能在市场上重新抽样送检。11月27日,海口市工商局连夜将抽检产品备份送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自行复检。这些做法没有履行作为一个执法机关应遵守的法律规程,同时再次剥夺了农夫山泉的告知权和复检权,也损害了检测机构的公信力。

对此笔者分析如下:海口市工商局11月27日自行复检的行动,无法律依据支持导致造成程序违法,这笔者也无疑问。但农夫山泉认为海口市工商局连续两次剥夺食品生产者的复检权的观点,则是属于认知错误。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如下:“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或者标称的生产者,应当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也就是说,农夫山泉应该直接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而不是向并非复检机构的海口市工商局申请复检,海口市工商局拒绝农夫山泉的复检要求之说从何谈起?更别提剥夺农夫山泉的告知权和复检权。

农夫山泉认为海口市工商局第四处涉嫌违法行为,是直接跨越卫生行政权利公布食品安全警示信息,直接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且其所公布的检验结果也不是最终的检验结果,引发了全国人民对食品安全的再次恐慌和国际社会对中国工业制造水平的再次质疑。

分析如下:笔者认为农夫山泉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理解有误,忽视了第十七条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定义。《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从本条规定来看,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指的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海口市工商局发布消费警示的法律依据来自《食品安全法》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做了进一步的细致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二)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五)…”。

海口市工商局于11月24日发布的2009年第八号消费警示,内容是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批次名录,符合《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该消费警示未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不可能属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范畴。农夫山泉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理解实在令人遗憾。

三、本次事件的真正焦点

本次事件之所以成为全国性新闻,食品生产厂家激烈反弹,多家媒体跟进报道,网上网下无比关注,归根到底是海口市工商局在11月24日发布的第8号消费警示。

海口市工商局在巨大的压力下,在没有得到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支持下,于11月27日将10月19日抽样备份样品自行复检,12月1日复检结果却是全部合格,更让本次事件更受关注。复检结果合格后,海口市工商局遭受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和行政责任压力,国家工商总局也要求海南省工商局查清此事。

由于初检结果和复检结果不一致,使公众和舆论提高了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的不信任感。由此可见海口市工商局向公众发布第8号消费警示的目的未能达到警示消费者的目的,反使自己陷入目前的无比尴尬局面。

笔者认为出现如此局面,是因为海口市工商局没有吃透《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之缘故,该规定如下:“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该规定的核心就是准确,消费警示的信息不准确,就就成无根之木,本次事件涉及两家全国性大型食品企业,海口市工商局在没有得到当事人放弃申请复检或复检结果支持的情况下,仅靠还未能成为最终检验结论的初检报告,就向公众发布如此敏感的消费警示,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海口市工商局的正确做法是在发布相关消费示前,及时先与被抽样检验人和食品生产者农夫山泉联系,告知被抽样检验人和食品生产者有向复检机构申请复检的权利,如对方不认可不合格检验结论,则建议对方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仍然不合格,那向公众发布消费警示就做到符合《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中的准确之要求了。

四、对本次事件的反思

本次事件并无胜利者,可说是多败俱伤双输。虽然由于复检合格,使农夫山泉和统一得到正名,但公众消费者对本次事件的高度关注以及伴随的不信任感导致企业丢失难以估计的有形无形损失。而海口市工商局和作出检验报告的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因为复检合格,导致面临承担相应责任和数额巨大的行政诉讼赔偿可能的巨大压力。公众消费者也因由于媒体对本次事件的炒作增加对国内食品安全情况的不信任感。

回到当初如果检验部门和执法部门具备与全国性大企业打交道的经验,对可能导致全国范围性风波可能性有所认知,从而慎重从事,那事件也不会闹到如此地步。

如果作出不合格检验报告的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在向海口市工商局送交检验报告前,先向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汇报审批以便上级慎重研究,同时对检验报告重新进行细致检验复查,以便得出有把握的检验结果。

如果海口市工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吃透《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精神,在得到准确的检验结果支持前,慎重发布消费警示,使公众得到准确、及时、客观的消费警示信息,而不是如本次事件让公众因前后矛盾的检验结果陷入困惑和混乱,相关行政部门也避免了现在的无比尴尬局面。

如果如此,那本次事件中大家不愿意看到的局面就不会发生。希望今后执法部门和检验机构以此为戒慎重从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也希望有权立法的部门继续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也希望国家工商总局完善发布消费警示的相关规定,最后希望中国的食品生产者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保护全国公众更加放心使用食品。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当怎样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专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属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5. 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机构结论

分项工程复验收,施制工单位报监理部,专业工程师根据所含检验批验收单核定;分部工程验收,甲方召集施工、监理、甲方、设计、勘察五方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在监督站监督下由总监主持;(勘察方只参加地基基础分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甲方召集施工、监理、甲方、设计、勘察五方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在监督站监督下,由甲方主持。施工宣读竣工总结报告,监理宣读评估报告,各方根据现场查看和资料情况代表本方表态及提出需整改的意见,会后要提交书面认可书。分项工程的概念:分项工程是指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施工图预算中最基本的计算单位,它又是概预算定额的基本计量单位,故也称为工程定额子目或工程细目,将分部工程进一步划分的。它是按照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材料的不同规格等确定的。

6.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

庸桐下

7.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依法做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

部门不同,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也不尽相同。如果是同一个检查内容的话,就可以通用,而不能重复检查。

8.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当怎样处理

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8)监督结论扩展阅读

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 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非常不明确法院应该怎样审查和监督

当然可以啦。一般情况下,一审法庭认定的司法鉴定,二审法院会直接采信,不会主动去重新鉴定,除非:1、司法鉴定有明显问题;2、当事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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