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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监督权

发布时间: 2020-12-11 02:57:05

❶ 发包方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生产经营自主权是承包方依法受保护的权利,发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违反这一规定,发包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了农村妇女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除了上述提到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形式,发包方还可能会实施其他一些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法律无法做到预料周全,因此,规定了发包方实施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也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❷ 工程发包人有权对承包方作出罚款处罚吗

工程承包方和发包方是两个平等的合同主体,所以任何一方对对方作处罚都是错误的。只是现版在业主权方掌握着支付工程款的主动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处罚。

如果承包方确实有过错,发包方应通过监理发出监理师通知单要求纠正,如果承包方拒不改正,应以合同“违约”追究承包方的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而不是“罚款”。

❸ 发包方承担哪些义务

作为发包方,不但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对发包方应当承担的义务作了规定,这些义务是:(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方承担的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发包方必须履行,不得减轻或者放弃,在承包合同中也不得约定减轻或者放弃。如果承包合同中有减轻或者放弃其义务的条款,该条款无效。现将这几项义务分别说明如下: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是一项基本国策。法律保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都作了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来体现的。因此,发包方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自主权是承包方自主安排生产、自主经营决策的权利,是承包权最重要的内容。发包方有义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包方享有发包权,也有监督承包方经营和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的土地和农业资源的权利,很容易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活动。现实中也经常出现强迫承包土地的农民种植某种作物等情况,规定发包方的这项义务是非常必要的。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的内涵,就是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中央文件多次指出,要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实力,更好地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发包方有义务帮助承包方搞好生产经营,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在水利排灌、农机推广、机械作业(大型播种、收割机械作业等)、生产资料(化肥、种子等)、道路设施、农业技术等方面,单独的农户信息来源渠道少,也没有足够的资金去解决,集体统一运作更符合规模效应。在农村推广土地承包制度以来,由于土地包产到户了,有些村集体原来掌握的机械、排灌设施等集体资产或者分掉了,或者闲置起来了。由于人均土地较少,承包户一般不需要大型农业机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一些农民购置了小型机械,也不依赖村集体。现实中自给自足、生产率低下的小农经济仍大量存在。这种状况不利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机械的采用和科学种田对提升农业经济发展水平是必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提供服务。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发包方的服务义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责。编制的主要依据之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为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证。编制规划的另一个主要依据是国土整治规划。国土整治规划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而进行的规划。它的主要对象是土地、水、气候、矿产、生物、旅游和劳动力等自然、社会和经济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要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出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保持耕地总量稳定的前提下,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下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按照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下级安排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县、乡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区域内的具体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这一规划是发包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但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问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如防洪、防涝、引水、灌溉等设施建设,也包括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地和防护林建设,也包括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农业的发展意义重大,也是“统一经营”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且与承包方有密切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义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这是一项兜底的规定。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土地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义务,除农村土地承包法外,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都有涉及,发包人的义务不限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的四项。

❹ 发包方未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出安全事故用不用担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内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容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❺ 承包方和发包方是什么性质

法律咨询::我只是说事情,不加入任何个人意见。事情是这样的:一个工专程,承包方是一属个地方实权官员的近亲(官员可能参与,也可能没参与)。承包了九百亩地的工程(应该是36万的工程款),合同上也是写清了九百亩的的工程量,实际做了三百亩(工程款应该是12万),主要承办方最后实际付给了承包方(即那官员的亲戚)九百亩地的工程款36万,比实际的工程量多付给了24万整。这在纪检监察方面是否有定性的政策?应该如何定性????(我是外地人,向你们咨询主要是涉及当地官员。请你们帮帮我解答一下疑难。我真的不忍心看到人民的钱白白地流入了个别人的腰包!!特别是发包方,他那样做的目的何在?严重地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帮帮忙!!(行贿、挪出资金私分?发包方总得有目的吧?)

❻ 发包方在何种情况下免除责任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生产经营自主权是承包方依法受保护的权利,发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违反这一规定,发包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了农村妇女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除了上述提到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形式,发包方还可能会实施其他一些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法律无法做到预料周全,因此,规定了发包方实施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也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❼ 发包方享有什么权利

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权利是:_(1)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是法定的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不得予以限制,如果有限制这些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现将这几项权利分别说明如下: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权利。

这是发包方的发包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发包方可以发包的土地有两类:一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另一类是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农村土地。对于第二类土地虽不是所有人,也享有法律赋予的发包权。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权利。

土地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基本生活资料。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使土地数量的有限性和土地需求的无限增长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耕地、林地和草地人均面积很少,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的权利。

土地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而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有许多表现,如在耕地上建房、挖土、挖沙、挖石、采矿,在耕地上种果树,将耕地挖成鱼塘,毁坏森林、草原开垦成耕地,将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围湖造田等。对于承包方的这些行为,发包方都有权制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是一项兜底的规定。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对于土地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权利,除农村土地承包法外,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都有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不限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的三项。

❽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发包方的权利有: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回②监督承包方依照答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的义务有:①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③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④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❾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专
(一)发包本集属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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