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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案件

发布时间: 2020-12-10 23:27:41

行政案件监督程序的提起对执行的影响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但按照再审监督程序版决定再审的,执行中权止。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七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请采纳

② 行政监督的案例 谢谢 急

给你个文档参考一回下答
http://wenku..com/view/6230afc72cc58bd63186bd59.html

③ 分析说明该案例中有哪些方面的行政监督

钓鱼执法”事件,暴露出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 首 先,人大监督严重缺位。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在所有的监督形式中,最具有 权威性和强制性。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 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其次,司法监督软弱无力。据 遭遇 “钓鱼执法” 的另一位当事人称, 此前针对 “钓鱼执法” 的诉讼, 原告无一胜诉。 行政诉 讼作为行政监督的一种重要途径, 已经丧失了它的基本功能, 司法监督形同虚设。 第三,内部监督完全失效。除了外部监督,行政机关还有自己的内部监督机 制,包括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然而,这些监督制度全部陷于瘫痪。在“钓 鱼执法”事件中,上海交通执法大队的上级部门不但完全没有履行监督职 责,反而在事发之后发布调查报告加以包庇,企图蒙混过关。这也暴露出我 国层级监督制度存在的致命弊端:老子监督儿子,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④ 行政监督案例及分析

例一 某市某公司经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了户外广告登记证,在公司自有门店悬挂了一块总代理的招牌。该市城管监察大队以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为由,对其罚款200元,当场出具了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并发给该公司一份户外广告登记表。这块广告牌到底归谁管。市城建监察大队认为,他们的执法依据是《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的“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违规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也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由申请人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达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市工商局广告科认为,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省实施〈广告法〉办法》规定,户外广告的具体规划经政府批准后,由工商部门监督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也明确了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问题:在本案例中,造成多重审批、多重执法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分析:多重审批、多重执法问题的发生主要原因是行政权划分不科学,行政部门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时沟通不够,从而给有关部门带来具体行政行为执行中的冲突。本案例中的行政权可划分为:审批权和检查监督权,正常程序或许可应按照工商部门执行审批权,审查资格、批准执行;而城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但前提一定是工商部门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给城管部门。为了有效避免反馈滞后现象的发生,将办理具体业务的两部门集中到一起,比如到行政服务中心。
例二 2002年4月,周至县政府在城南工业路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组织开工建设,致使191亩耕地遭到破坏。同时县政府还违法在城南工业路两侧与村组签订征地协议,圈占土地144亩。 经核实,在以上征地用地中存在补偿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及拖欠征地补偿费问题。 周至县政府未经依法批准实施征地占地,不依法补偿并拖欠征地补偿费,违法动用警力造成严重后果,县政府有关领导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的建议,陕西省责成有关方 面按规定程序给予原县长倪广天(现任西安市计生委副主任)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原常务副县长张武平(现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辞 职;给予副县长任胜利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原县长助理蔡兴瑜(现任常务副县长)行政警告处分。 同时,陕西省政府还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要求违法圈占的土地该退还农民的,要坚决退还;拖欠的征地补偿费要限期支付;对违法征地、拆迁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强调,将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使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保证国家严格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政策政令畅通。 提出问题 针对上述材料,从行政监察的角度分析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分析问题 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在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陕西省周至县政府土地违法问题进行的调查,主要体现了行政监督系统中的内部监督。不但包括了内部监督中的一般监督、职能监督,更体现了内部监督中特设监督机构的监督,即行政监察。 材料中,监察部行使了它的建议权,陕西省有关方面也采纳了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的建议,依法追究了周至县政府相关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
尽管行政监察在行政监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它本身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政府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抽象行为,行政监察机关无权改变或 者撤销,只能依据监察法提出监察建议。对于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也不能改变或者撤销,或者责令其重新做出行政行为,而只能依法责令被监察对 象停止该行为。因此,在内部监督系统的建设中,应当将行政监察这样的专门监督与一般监督结合起来,使之相互配合、补充,以发挥更有效的监督作用。 材料中, 监察部对周至县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监察除联合了国土资源部的职能监督外,还得到了陕西省政府的大力配合。 陕西省政府作为内部监督的主体之一,有权对其 所属的周至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中的一般监督。陕西省政府依法行使了它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权,责成有关方 面按规定程序对周至县政府的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并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要求违法圈占的土地该退还农民的,要坚决退还;拖 欠的征地补偿费要限期支付;对违法征地、拆迁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而在保护国有土地资源的同时,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⑤ 行政监督体制存在哪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随着90年、91年《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两大诉讼法都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职能作了明确定位,即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以审判监督行使监督权。 90年两高的“高检会[1990]15号”文件,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认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的职能及监督方式。可是,近几年来,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探讨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取消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神圣职责的重要方面,是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目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抗诉案件,为申诉人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社会稳定,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但这类案件只占全国法院每年审理案件的很小一步分,离人民群众加强办理这类案件的要求还相差很远。由于这类案件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经济生活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又担心法院裁判的公正。因此,经常要求检察机关解决这个问题,但法律对这类案件没有规定具体程序,在实际工作中影响了这类案件的办理。虽经十几年的实践,但现行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示,主要表现在:
一、立法上的不完善,制约乏力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难以到位,影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现有法律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具体权利义务规定的过于原则抽象,致使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实际中难以*作。法律只是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如何实行检察监督,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仅在诉讼程序上对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检察机关能否提前介入,能否以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入法庭以及如何纠正庭审违法活动都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在发现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之规定的抗诉条件,通过抗诉来履行监督职能,而对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则无从实行监督,对执行和庭审过程中违法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干预手段,监督内容狭窄、手段单一。
二、程序上缺乏具体、统一的*作规范。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致使抗诉案件难以办理。(一)没有规定上诉程序的抗诉程序。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在诉讼程序之外进行监督,在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提出抗诉,使自己进行诉讼程序、参与诉讼中来,实施法律监督。在庞大、复杂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中,仅仅依靠简单的单一的监督方式,是绝对不够的。必须增加上诉程序的抗诉,以减少矛盾上交的程度;(二)缺少抗诉程序的具体规范在民事诉讼中,对抗诉程序的规定只有四条,规定了抗诉条件、抗诉效果、抗诉书和抗诉再审。对于具体的抗诉应当怎样*作,法院怎样审理,法、检怎样配合,都未作规定,在实际中无法*作;(三)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中,(1)再审时限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久拖不审的现象较为普遍;(2)再审审级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再审,但对由哪一级法院再审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的再审权属于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没有再审此类案件的权力。而

⑥ 检察机关如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

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已经有十年的时间,检察机关通过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已达数万件,对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的方式没有规范化,各地的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一、现行监督方式具有局限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下称《意见》),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意见》的第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二是《意见》的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查或者调查后认为情况基本属实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派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

《意见》规定的监督方式的局限性有两点:一是由于《意见》不是规定全部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必须抄送,检察机关就无法判断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应该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而没有抄送的行为、以罚代刑的行为是否存在,如果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也就同样可以不抄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检察机关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二是以控告、举报为前提的监督方式,缺少防范意义的法律监督作用,其事后监督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二、地方检察机关的探索和创新

从目前检察实践的具体做法来看,有些地方已经突破了《意见》规定的监督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的方式有所创新。一是深入到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查阅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基层检察机关比较常见的监督方式,这种监督方式往往配合专项行动,效果非常明显。二是建立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审查制度。这种监督方式取决于行政执法机关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自觉性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在实践中比较少见。三是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网络衔接。这种监督方式目前只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得比较好。

综观上述三种监督方式,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基本而有效的监督方式,至于是网上审查,还是书面审查,可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而定。

三、推进监督方式的法制化

通过立法确立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的法制化,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从目前的情况看,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和职务犯罪侦查的规定,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的立法,不能锁定于刑事诉讼范畴,而是应当在行政处罚法中设置相关监督程序。

对此,笔者建议应在行政处罚法中确立人民检察院对行政处罚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并设置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所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实行备案审查或定期审查的刑事审查机制,赋予人民检察院审查权、调卷权和纠正违法权,以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

具体操作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十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处罚行为涉嫌犯罪而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移送案件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说明不移送的理由,或者调卷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出具移送案件通知书。对行政执法人员拒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节严重的,或涉及其他职务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初查,确定是否对不移送案件的行为和其他职务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几个月内结案

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七章第三十二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回案件,一般应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在此限。

⑧ 行政监督案例

这个应该是监督行政而不是行政监督。监督行政是指各类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版及其公务员是否依权法行政所实施的监督。在这里具体就是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它最突出的特点,是相信媒介可以客观地报道新闻事实,实事求是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它要求记者在从事新闻报道的时候,遵从客观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自由性原则。
舆论监督是民主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民主的必要环节,实行舆论监督是一个制度化进程。舆论监督制度应保证社会舆论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转化为行动措施。舆论监督的对象是一切权力,其重点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对权力组织的监督包括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和对决策效果的监督;对决策人物的监督包括对决策人物产生的监督和对决策人物行为的监督。舆论监督的对象不包括公民隐私的范围。现代舆论监督权力是一种普遍的、平等的民主监督权利,它是对以权力大小和财产多寡分配监督权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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