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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发布时间: 2020-12-10 22:03:47

㈠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第六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实施行政执法的机关应当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赋权或者授权的机关或者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三十七条 省、市(州)、县(市、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乡(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和权利、义务、责任并予以公告。
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文件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依据、委托文件复印件等材料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备案,对受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次委托。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二)熟悉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经过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拒不参加培训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不得确认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不得颁发或者审验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档案并报送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方便公众免费查询。

㈡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是什么

非经营性的1000元以上,经营性的20000元以上。

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执法依据


别 序
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及修改时间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01月01日 行政
法规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年07月01日 地方性法规 3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4年01月01日 4 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01月01日 部


章 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原国家计委 2000年04月04日 6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原国家计委 2000年07月01日 7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原国家计委 2007年07月01日 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原国家计委
等七部委 2001年07月05日 9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原国家计委
等七部委 2003年05月01日 10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原国家计委
等七部委 2003年08月01日 11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原国家计委
等七部委 2005年03月01日 1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原国家计委
等七部委 2004年07月27日 13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原国家计委 2001年06月18日 14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原国家计委 2003年04月01日 1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4年11月25日 16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4年10月09日 17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4年10月09日 18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5年03月01日 19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原国家计委 2002年02月01日 20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
第36号 2005年11月01日 21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原国家计委(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 2000年08月17日 政


章 22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省政府
(第166号令) 2003年03月01日 23 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
(第182号令) 2004年10月01日 24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省政府
(第191号令) 2005年05月01日 25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省政府
(第197号令) 2006年02月15日

㈣ 四川省财政厅的行政执法


别 序
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及修改时间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年3月22日通过
1995年1月1日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年10月31日修订
2001年1月1日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1月1日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年10月31日修订
2000年7月1日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10月31日通过
1994年1月1日施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年1月1日施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年3月17日公布
1996年10月1日实施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8月27日公布
2004年7月1日实施行 行


规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5年11月22日
颁布实施 1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5日通过
2005年2月1日施行 1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9年11月16日
颁布实施 12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务院 2000年6月21日发布
2001年1月1日施行 1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3月24日
修订施行 14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9年1月22日施行 15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 1999年10月1日施行 16 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 1999年1月22日施行 17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月1日施行 18 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3年8月1日施行 19 劳动保障监督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1日施行 20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 2004年10月1日施行 21 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 2006年3月1日施行 地方性法规 22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
常委会 2002年1月1日施行
2004年9月24日修订 23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 四川省人大
常委会 1995年4月26日
颁布施行 24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
常委会 1999年6月1日
颁布施行 部


章 25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5年5月11日颁布
2005年6月1日施行 26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财政部 2001年12月31日颁布
2002年1月1日施行 27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4年9月11日施行 28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4年9月11日施行 29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 2004年9月11日施行 30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财政部 2006年3月1日施行 31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 2003年7月1日颁布实施 32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5年1月22日修订
2005年3月1日施行 33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05年3月1日施行 34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5年3月1日施行 35 救助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2000年5月12日施行 政府规章 36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省政府 1998年1月4日施行 37 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省政府 2001年9月18日施行 重






件 38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 财政部 2005年12月14
颁布实施 39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 2002年9月27日修订
2002年10月28日施行 40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 财政部 2001年10月17日
修订并施行 41 四川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5〕193号) 四川省财政厅 2005年11月24日修订
2005年12月25日施行 42 四川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5〕194号) 四川省财政厅 2005年11月24日修订
2005年12月25日施行 43 四川省政府性投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委托管理办法(川财投〔2005〕192号) 四川省财政厅 2005年11月17日
修订并施行 44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川发改投资〔2005〕503号) 四川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05年9月21日修订
2005年10月22日施行 45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工字〔1997〕3号) 财政部 1997年施行 46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1号) 省政府 2000年施行 47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国务院 1996年施行 48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2004〕100号) 财政部 2005年施行 49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 财政部 1999年施行 50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 建设部、人民
银行、银监会 2004年施行 5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77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1999年施行 52 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2002〕13号) 财政部 2002年施行 53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 1998年施行 54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国务院 1998年12月14日施行 55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国务院 2005年施行 56 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2001〕38号) 财政部 2001年施行 57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 财政部 1999年施行 58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8号) 财政部 1999年施行 59 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 财政部 1999年施行 60 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财会〔2003〕19号) 财政部 2003年施行 61 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 财政部 2004年施行 62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1号) 财政部 2004年施行 63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社〔2004〕2号) 财政部 2004年施行 64 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川委发〔2005〕2号) 省委 2005年施行 65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04〕30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环境
保护局 2004年施行 66 国务院办公厅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 国务院 2001年施行 67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财政部、人事部 2000年施行

㈤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本系统上级主管机关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生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照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三)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监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六)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
(七)纠正违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八)协调处理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
(九)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十)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办事公正、清正廉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不得少于2人,重、特大案件不得少于3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批准,可以从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国家工作秘密;
(四)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联系并指导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㈥ 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主要是对( )进行监督检查。

b

㈦ 行政执法监督的处罚

1.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的;
(2) 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经催报仍不改正的;
(3) 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
(4)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予改正的。
2.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暂扣或者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2)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3) 对投诉、举报违法执法活动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4) 有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3.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监督检查证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执法中队及相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行政执法中队对执法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中队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指导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中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二)有关土地、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二)对重大具体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审理;
(三)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执法文书和事故案卷检查;
(四)根据有关人员反映的情况或行政相对人投诉等情况组织专项调查;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执法监督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执法人员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三)询问相关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其他措施。
第八条 在执法监督中,事前审查规范性文件,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应当提出意见,报镇领导。规范性文件已经发布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提请镇领导审查。
第九条 在执法监督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报告,报镇领导审议。
执法监督处理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涉及的执法执法人员;
(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四)判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法律依据、理由;
(五)处理建议。
第十条 镇领导审议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违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修改或者废止;
(二)执法主体不具有执法资格的,责令停止执法活动;
(三)具体执法行为无合法依据或执法不当的,责令予以变更、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行政处理;
(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其履行或限期执行;
(五)行政执法文书不齐全、不完善的,责令按相关规定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乡镇的土地、规划、城建等有关部门违法审批,或者有关工作人员违法承诺,或者参与违反土地、规划、城建等法律法规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㈧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监督

第二十条 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草案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起草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发布,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报国务院、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 规章应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重点审查有无下列情形:
(一)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三)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项目违法或不适当;
(四)越权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五)不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反映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告知审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15日内自行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作出的撤销决定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后,应当将纠正结果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影响执行的,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㈨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较大的罚款,违法非法财物的标准由什么规定

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法条链接:《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省级有关行政执法问题需要制定低于或者高于上述标准的规定的,应当报省政府法制局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安机关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在川机构,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标准,按公安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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