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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制度演变

发布时间: 2020-12-10 20:38:18

㈠ 简述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变迁过程!!!

你好,以下资料不知道是不是你想要的:

一、基本不受管制的自由竞专争时期(20世纪30年代以前)

二、安全优属先的金融管制时期(20世纪30~70年代)

三、效率优先的放松管制时期(20世纪70~80年代未)

四、兼顾安全与效率的审慎监管(20世纪90年代)

五、21世纪美国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加强

㈡ 归纳概括中央官制,地方官制和监察制度的演变历程

归纳概括中央官制,地方官制和监察制度的演变历程:君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中央集权不断加强,地方权力不断削弱。

一、秦汉中央管制——三公九卿制
三公为丞相(最高行政长官)、御史大夫(最高监察长官)和太尉(最高军事长官),分掌行政、监察和军事。九卿为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行政长官:奉常为九卿之首,掌宗庙礼仪及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宫殿门户守卫,为宿卫侍从长官;卫尉为宫门警卫之官;太仆掌皇帝车马,兼掌全国马政;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长官;典客掌民族事务及朝聘;宗正专管皇室亲属事务;治粟内史职责为征收盐铁钱谷租税和国家财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和官府手工业制造,以供应皇室。 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削弱丞相权力,建立中朝制,即选用一批地位较低的内廷人员参与朝政。
汉成帝时,大司马(武帝时由太尉改称)、大司空(成帝时由御史大夫改称)和丞相(哀帝时改称大司徒)三公权力进一步削弱。尚书权力扩大,尚书令为主管,设五曹。东汉时尚书权力进一步扩大,尚书机构称台,有令、仆射各1人,尚书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职权。东汉至魏晋,中央政务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转移,行政事务渐由九卿向六部过渡。

二、隋唐中央官制——三省六部制度
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由中书省决策,通过门下省审核,经皇帝御批,然后交尚书省执行。六部为尚书省直接下辖的行政部门。吏部(官僚人事任命)、礼部(全国考试、外交礼仪以及国家大典制度)、户部(民事户口经济)、刑部(法律刑法实行)、工部(建筑)、兵部(军事)。

三、宋元中央官制——
宋朝的中央机构在神宗元丰前后有很大的不同。元丰以前,虽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虚设。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真宰相之任,参知政事为副相,总揆行政;又设枢密院掌军事,转运使司、铁盐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财政,这样形成行政、军事、财政三权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权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权力也被不断增设的机构所侵夺。如吏部,权归审官东院、流内铨、审官西院、三班院;户部,权归三司;礼部,权归礼仪院;兵部,权归枢密院;刑部,权归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工部,权归三司修造案等。九寺五监中部分寺、监权力的转移也有类似的情形。神宗元丰五年(1082),实行中央官制改革,罢去三司及一切丛杂机构,基本恢复到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与唐代不同的是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事、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为宰相之任(后改称左右丞相);此外,枢密院职任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制度变唐、宋的三省制为一省制——中书省,以中书省为最高政务机关,六部为其所属。

四——明代中央官制——内阁学士
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废除中书省,独揽大权。但是由于政务十分繁忙,永乐皇帝即位后,派解缙、胡广、杨荣等入午门值文渊阁,参预机务,称为“内阁”。仁宗时,任用杨士奇、杨荣为华盖殿、谨身殿大学士,权力加重。明世宗时,改华盖殿为中极殿,谨身殿为建极殿,将大学士的朝位班次,列在六部尚书之前,地位大大提高。明代之内阁大学士虽无宰相之名,实有宰相之权。

五,清代中央官制——军机处
军机处的设立是清代中枢机构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清代君主集权发展到了顶点。军机处成立于雍正七年(1729年),初名“军机房”,不久改称“办理军机处”,乾隆以后省去“办理”二字,遂简称为“军机处”了。军机处本为办理军机事务而设,但因它便于发挥君主专制独裁,所以一旦出现之后,便被皇帝抓往不放,不但常设不废,而且其职权愈来愈扩大。军机处的职官有军机大臣,俗称“大军机”,有 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军机大臣由皇帝从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等官员内特选,有些也由军机章京升任。军机大臣之任命,其名目为“军机处行走”,或“军机大臣上行走”。所谓“行走者”,即入值办事之意。军机大臣没有定额,军机处初设时为三人,以后增加到四、五人至八、九人,最多至十一人。军机章京初无定额,至嘉庆初年,始定为满、汉章京各十六人,共三十二人,满、汉章京又各分两班值班,每班八人。军机章京之任命,或称为“军机司员上行走”,或称为“军机章京上行走”。

中国古代地方制度
秦汉郡县制。后来汉末成为州、郡、县三级。
宋代统一中原后,除收军权于中央外,地方行政机构采取分路而治,成为路—府、州、军、监—县三级政区。路以水陆转运使为行政长官,又置安抚使、刑狱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场平□与盐铁专卖,恢复秦汉以来地方分权而治的状况。府州机构沿袭唐代。军原为五代时的军区,后因兼理民政而成为行政区,仍保留军的旧名。监多半设于工矿地区,以加强矿产开发的管理。为进一步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师供职官员到州县执行中央政令,其职衔为知府、知州、知县等。同时在各府州置通判,规定一切政令须经通判副署,通判并可随时向朝廷奏报府州情况。于是各级官吏层层牵制,事事听命于朝廷,地方无主动性可言,并使机构臃肿,冗官充塞,行政费用猛增。县以下行政机构,隋唐为乡里制,北宋一度推行保甲制,但因新旧党争而时行时废。

元代“行省制。后来各代基本沿用了这一制度。

监察制度
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选官制度 : 两汉 察举制。举孝廉。也就是各地推荐孝顺、廉洁品行好的人做官。
两晋南北朝:j九品中正制:社会上人分九品,九品之内不通婚,各自继承。社会没有阶层间的流通。
隋代以后:科举制度。

㈢ 试分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发展规律

1、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2、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每州设一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
3、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基本相同;
4、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5、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
6、元代中央设御史台,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7、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
8、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
演变规律是监察官地位越低,权责越重,越来越服从于皇权对地方官员和中央高官进行监督。

㈣ 高中必修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过程

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朝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

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

(4)监管制度演变扩展阅读: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皇帝的耳目,皇权的工具,同时也是制约官僚的一种制度,那么这样的监察制度就必然导致一个直接的历史局限:谁来监察皇帝?虽然中国古代的监察体系是单线垂直的,是独立的,但是其权力的源头却在皇帝,其独立也是相对于官僚系统,绝不可能独立于皇帝之外。

例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风行的弹劾之制,唯有最高统治者皇帝例外,此与当代法治国家相比,成明显反差。这种历史局限所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高居于监察制度之上的皇帝,只能依赖于个人理性与能力来约束自己。然而人的理性与能力是有限的,皇帝也是如此。

这样,非但不能保证皇帝本人不犯错误,也不能保证皇帝始终如一地维护监察制度的正常运行。此外,从比较监察制度的角度来看,这样一个历史局限造成一个事实,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为了强化皇权,而不是代表公民意志,不是保护和伸张公民权利,更不是制约和监督君权的制度机制。

㈤ 简述企业制度的演变

企业管理的演变是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变化必经的过程,通常演变由三个阶段构成,经验管理阶段、科学管理阶段、文化管理阶段。
经验管理阶段:
企业规模比较小,员工在企业管理者的视野监视之内,所以企业管理靠人才就能够实现。所以在经验管理阶段,对员工的管理前提是经济人假设, 认为人性本恶,天生懒惰,不喜欢承担责任,被动,所以有这种看法的管理者采用的激励方式是以外激为主,激励方式是胡萝卜加大棒,对员工的控制也是外部控制,主要是控制人的行为。
科学管理阶段:
企业规模比较大,靠人治则鞭长莫及,所以要把人治变为法治,但是对人性的认识还是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靠规章制度来管理企业。其对员工的激励和控制还是外部的,通过惩罚与奖励来使员工工作,员工因为期望得到奖赏或害怕惩罚而工作,员工按企业的规章制度去行事,在管理者的指挥下行动, 管理的内容是管理员工的行为。
文化管理阶段:
企业的边界模糊,管理的前提是社会人假设,认为人性本善,人是有感情的,喜欢接受挑战,愿意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向上。这时企业要建立效应的以人为本的文化,通过人本管理来实现企业的目标。
文化管理阶段时并不是没有经验管理和科学管理,科学管理是实现文化管理的基础,经验仍然是必要的,文化如同软件,制度如同硬件,二者是互补的。只是由于到了知识经济时期,人更加重视实现个人价值的实现,所以,对人性的尊重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企业管理要以人为本。

㈥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历程:

战国

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监察职能。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在公元前22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帝——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起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相对独立的监察制度。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 西汉,中央仍设 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 监御史,由 丞相 随时委派“ 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 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 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

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

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 御史台,改长官 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 检校御史为 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 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 宪台,大夫称大司宪。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 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 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 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 陕西特设 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 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 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 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 都察院设 左右都御史、 副都御史和 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 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 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 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 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 都察院以 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 都察院下设15 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 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 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 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意义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包括御史纠弹制度和谏官言谏制度。不过作为监察官员主干的是御史系统。御史最初为史官,至战国时期始有监察职能。秦汉时以御史制度为主体的监察制度已经建立,秦时在中央设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秦官……掌副丞相”,但其本职责是“典正法度”,监察百官;在地方各郡设监郡御史。汉武帝时,为实现大一统,加强监察制度,一方面在中央御史府之外设丞相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又创置司隶校尉,“捕巫蛊,督大奸滑”三者互不统属,但可互相监督,使中央和地方百官处于多重监察之下,另一方面在地方废监郡御史,始创刺史制度,“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即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各设一刺史。
魏晋南北朝时,谏官系统初步规范化,并有了自己独立的领导机构──门下省或集书省,改变了秦汉以来谏官不成系统和职权不明确的局面。隋唐时期监察官制十分完备,御史系统在中央仍设御史台,下设三院,“御史台有三院,一曰台院…二曰殿院…三曰察院。”地方则分十道监察区,形成严密的监察网。与此同时,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负责规谏皇帝。这样形成了台谏并立的格局,促进了唐的繁荣。
宋元是谏官系统发展的顶峰时期,宋时谏官自成系统,设立谏院,但谏官“往往并行御史之职”,而台官也“监察兼言事”,这样台谏官职权相混,开启了台谏合一的先声。至元时,取消谏院,谏官职能归御史台,台谏合一。明改中央御史台为都察院,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它与六科给事中(明在六部各设行政业务监察官员──给事中)合称“科道之官”监察百官。清雍正元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科道合一,封建监察机构达到空前统一。
意义
纵观秦以后历代沿置的监察机构,尽管其名称和内部组织机构不断变化,但封建帝王都将监察奉为治国治吏的圭臬,努力使监察体系自成系统、独立行使纠察弹劾职权,从而使监察官不受或少受其他部门的干扰,更加有效地行使职权。

㈧ 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历史演变

90年代以来,全球100多个国家参照1988年资本协议建立了资本监管框架。1997年,1988年资本协议被写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成为“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

1、提供了衡量银行体系稳健性的统一标杆。1988年资本协议发布后,“监管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主要指标得到国际银行业的普遍认可,8%的最低资本要求仍被共同遵守,相当一部分国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资本要求。国际组织在评估各国银行体系稳健性时,资本充足率水平也是最重要指标;评级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稳健性的分析也很大程度上基于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判断。正是在1988年资本协议的推动下,资本监管才发展成为审慎银行监管的核心。

2、增强了全球银行体系的安全性。为确保在1992年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发达国家银行通过增加资本工具发行、压缩信贷规模和调整信贷结构,扭转了资本充足率长期下降的趋势。到1992年底,十国集团国家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了8%。十国集团国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由1988年底的9.3%提高到1996年底的11.2%。上个世纪90年代先后爆发了北欧国家、墨西哥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但并未引发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与主要经济体银行体系抵御风险能力增强也不无关系。

3、推动了风险监管理念的形成和发展。1988年资本协议体现了监管思想的重大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此前的银行监管强调对银行的外部约束,而对银行本身风险关注不够,1988年资本协议首次在全球范围内要求银行持有与其资产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提高了对银行风险的重视程度。二是突出动态监管的理念。商业银行的风险是不断变化的,要求商业银行持续地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可以对商业银行实施动态地约束,防止风险的盲目扩张和累积。三是推动对表外风险的关注。表外业务是“双刃剑”,能够使银行一定程度上摆脱资产负债表的束缚短期内实现高速增长,但对银行破坏力也极强。1988年协议强化了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风险的认识,改进表外业务风险管理。

(三)1988年资本协议的缺陷

1、涵盖的风险种类少,未全面反映银行面临的风险。1988年资本协议仅考虑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没有考虑商业银行面临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它风险。随着风险计量手段的改进,商业银行管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有效性大为增强,但随着利率管制的放松、银行业务自动化程度的提高、以及银行经营范围的扩大,操作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业务外包风险以及交叉风险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直接威胁银行的生存,应在监管制度上予以高度关注。

2、缺乏风险敏感性,不能有效区分资产的风险。1988年资本协议简单化的风险权重无法反映一些信用风险的决定因素,如对于所有公司贷款,不考虑公司的行业、市场地位、规模、财务实力统一给予100%的风险权重,安排相同数量的监管资本显然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风险程度;对各类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简单进行相加,未能考虑资产分散化效应;对各类银行施加同样的资本要求,在监管制度上未反映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差异。缺乏风险敏感性的资本监管制度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产生反向激励,更多地发放高风险贷款,以提高商业银行的账面资产回报率,导致资产实际风险程度上升,与强化资本监管的初衷背道而驰。

3、导致监管资本套利,弱化了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所谓监管资本套利是指商业银行在无需或只需很少地降低整体风险水平的情况下,减少监管资本要求的做法,金融创新使得银行越来越容易通过“化妆”提高其报告的资本充足率,但风险并未下降。监管资本已不能代表银行吸收风险的实际能力。监管资本套利方法包括:一是所谓“为我所用”(cherry-picking)的方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手段将高质量的金融资产从表内剔除。二是重构金融合同,将资产负债表内信用风险转化为资本要求较低的表外头寸。三是对一些特定的金融工具(如信用衍生品),将其头寸从银行账户(bankingbook)转移到交易账户(tradingbook),通过采用内部模型法降低资本要求。

4、采用经合组织俱乐部法,不能充分反映国家转移风险。1988年资本协议对国家转移风险采取了极端简单化的处理方法,对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债权分配0%的风险权重,而对非OECD成员国的债权给予100%的歧视性风险权重。这一方面造成国与国之间巨大的风险权重差距(最多为100%),致使信用分析评判中的信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另一方面则容易对银行产生误导,使银行放松对OECD成员国贷款信用风险的警惕,而将非OECD成员国的优质资产拒之门外,从而减少银行的潜在收益,扩大银行的经营风险。

5、仅规定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标准,而未明确具体的实施措施。Frankel(1998)认为,1988年协议隐含的前提是成员国已经建立起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而许多不具体实施条件的新兴市场国家也广泛采用该协议,造成了各国资本充足率计算结果的不可比;国别自裁权的存在和缺乏正式的实施机制使得1988年协议的有效性下降,如协议未对各国如何处理高风险机构提供具体的指引,在实施范围扩大的情况下,一些不受约束的(rogue)银行体系进入了国际市场,损害了国际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

㈨ 中国古代史监察制度变化过程

1秦
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
2汉
中央设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
地方设十三州内刺史
3隋唐
门下省容,负责谏议封驳
4宋
中央出现谏院——谏官专门机构
地方设通判
5元
中央设御史台
6明清
中央设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地方设有负责司法监察的的按察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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