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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更精准

发布时间: 2020-12-10 19:59:33

① 如何借力大数据或信息技术,实施精准监督,保障精准扶贫

监管涉及到监测。

人工 监测的成本高,收益低下,按照目前的大数据发展,实施机器监测具有很大的优势。

以上是采集系统的效用。

② 如何加强对产业项目建设领域精准监督的对策研究

如果说你选择艺术类专业必定会或多或少的影响你文化课,不管你学习还是去内考试,,特容别是到时候你去考试,你就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去各个学校去各个地方。但是就我个人的经验来说选择编导,相对来说会对的文化分数影响会比较小,这个专业,它可以组成,只要你有一定的文化综合素质文笔,不错,表达能力还可以,是可以在短时间内学好了,,我当时艺考的时候就有很多人最终考试前十几20天学习最容易考出的成绩,但是最起码是需要一定的基础,平时可以在文化学习当中,或多或少的去结束一下,积累一些

③ 企业是否能够有效监督和精准奖惩,是影响员工执行力的

一、提高来执行力,各级领导要起到“领源路人”的作用 二、提高执行力,各级中层干部要切实发挥“桥梁”作用 三、提高执行力,普通员工要充分发扬“蜜蜂”精神 四、提高执行力,,建立和健全激励机制对于提升执行力十分重要 五、提高执行力,企业要做好绩效...

④ 你觉得导演们对李溪芮在《演员请就位》中的点评精准吗

精准!特别是赵薇导演点评的每一句都说在我的心坎上,看了视频后确实有点大可不必了她的表演,都下台了还在演呢。

⑤ 精准扶贫工作队如何参与监督村里集体经济

村级集体经济是保证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强化农业基础,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经济保证。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越发显...

⑥ 四种形态提出意味着什么落实监督执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善加运用,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准确定位 履职思维要有新转变

衡量纪委履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纪党规意识。“四种形态”体现了“精准”管党治党理念,为纪律尺子准确标出了管治“刻度”,清晰划出了“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级警戒区,有利于“对症下药”、“精准治疗”。“四种形态”要求既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又要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四种形态”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节奏、减弱反腐败斗争力度,而是凸现出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四种形态”进一步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旨在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防止从纪律底线退守到法律底线,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传承和与时俱进,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因此,要自觉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正确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保持一致与探索创新的关系、查办案件治标与教育制度治本的关系,在继续抓好治标的同时,通过强化教育和制度建设,全面唤醒党章党纪党规意识,逐步向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迈进。

探索创新 监督手段要有新拓展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是关键。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紧扣“六大纪律”,把握好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走访、报告撰写、督促整改等关键环节,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加快推进市、县派驻机构改革,实行重点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监督。充分发挥谈话监督的作用,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提醒谈话,促其说清情况、认识错误、及时改正。深化民生监督工作,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加强对扶贫资金、土地征收、惠民补贴、低保资金、教育医疗、农村“三资”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督促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综合用好抓重要节点、抓具体问题、抓执纪监督、抓通报曝光等有效手段,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真正让顶风违纪者“长记性”,让心存侥幸者“收住手”。加强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认真梳理问题线索,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查实一批、通报一批,形成有力震慑。

⑦ 国家精准扶政策

(一) 贫困目标瞄准粗放
贫困目标瞄准粗放主要表现在粗放识别与粗放管理两方面。首先,目前全国农村贫困居民7017 万人的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根据全国7. 4 万户农村住户调查样本数据的推算。为防止虚报贫困人口数量,大部分贫困地区政府在识别贫困户时采取自上而下、逐级分配指标的方法,由省( 直辖市、自治区) 政府依据贫困监测数据将贫困人口数量指标分解至县( 区、市) ,然后由县级扶贫和统计部门依据本辖区贫困人口分布情况将指标进一步分解至乡( 镇) 和村,由于乡( 镇) 级政府并没有可靠的住户抽样数据用以测算贫困发生率,识别贫困户的工作实际上由村委会及村干部完成,而村委会由于很难准确获得家庭收入信息,导致对贫困户的准确甄别存在较大困难。对云南、贵州、四川三省的调查数据显示,2013 年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40% 的农户人均收入超过贫困线,而在非建档立卡户中有58% 的农户收入低于贫困线。其次,我国扶贫管理粗放集中表现在扶贫政出多门、决策管理多头、政策扶贫主导及权力配置交叉。中央有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扶贫议事协调,国家发改委地区司负责以工代赈扶贫资金,国家财政部农业司负责财政扶贫资金,中国农业银行负责信贷扶贫资金,民政部负责救助扶贫,等等。地方从省( 直辖市、自治区) 到县( 区、市) 基本都设立了相应机构,每家机构各有系统和上级主管部门,在各地各级都由主管行政首长分管。由于无法形成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分工合作框架,各部门每年都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协调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多头林立、相互掣肘的扶贫管理体制必然导致减贫效益低下。

( 二) 扶贫资源投入分散
国际经验表明,扶贫资源的有效整合有利于提高扶贫效率。然而,目前我国在扶贫资源整合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扶贫政策体系中财政政策运用较多、其他政策明显不足,且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和投资等政策难以相互配合。以扶贫资金为例,投入贫困地区的扶贫资金尤其是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其市、县运作是依托商业银行代理发行,实行“双轨制”管理。扶贫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立项、项目规划、资金指标,金融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和到期回收。这种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责权分离,导致扶贫步调难以协调一致。各级党政部门扶贫责任大但资金权力小,金融部门扶贫责任小而资金权力大。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是有偿低息贷款,必须按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而金融系统作为企业组织,以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经营目标,因此,对扶贫情况比较了解的扶贫部门选择的项目,金融部门可以资金安全和效益为由进行否决。由于体制障碍,扶贫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管理和回收再贷扶贫资金的手段,资金难以保证投入到急需扶持、扶贫效益显著的项目。扶贫资金中的中央专项扶贫贷款、省( 自治区) 专项扶贫贷款及以工代赈资金、财政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等,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各部门资金按各自行政渠道切块下拨。由于人力所限,不可能对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导致资金划拨方式简单机械,项目配置不切实际、重点不突出,资金使用分散,缺乏监督管理,以致资金到户率低,资金浪费、沉淀甚至损失严重。对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银行2012 年扶贫贷款的发放调研显示,该行全年直接向扶贫对象发放的贷款和公司承贷且有明确扶持对象的贷款只占全年贷款投放的1. 24%,而扶贫功效较低的贷款占比高达56. 76%。部分贫困地区扶贫对象靠推测估算,不同种类的贫困家庭帮扶措施都是“新瓶装旧酒”,用老观念、老办法做事,“路边花、垒大户、富上加富、形象工程”等现象在部分贫困地区较为突出。
(三) 监督评估体系欠缺
扶贫开发战略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扶贫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移民搬迁、技术培训等多个方面,资金来源有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贴息贷款、世行扶贫贷款及社会捐款等。因此,能否有效监督和评估扶贫资金的使用、扶贫项目的验收,直接关系到扶贫开发的成效。由于我国的扶贫系统设置中并没有专司监督和评估的机构,尚未建立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的扶贫监督评估体系,扶贫项目的监督评估主要依靠国务院扶贫办及各级地方扶贫办联合其他政府部门共同实施,或由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组织审计、统计、财政、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缺乏统一的法律约束与制度规范,加之缺乏强有力的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以致扶贫项目立项随意性大,扶贫资金的调拨、使用前的预算控制、使用中的财政监督、使用后的评估审计往往形同虚设。同时,我国扶贫机构没有按照财权与事权分离的现代管理制度进行设置,导致扶贫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将自身等同于类似财政的政府职能部门,造成扶贫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的越位和缺位,增加了扶贫运作成本,降低了扶贫效益,催生了寻租等腐败现象,扶贫资源漏出效应突显。此外,有关扶贫项目的评估方法不尽完备,尚未形成一套科学的评估方法体系,现有方法标准不统一、不固定,而方法指标的多变性和差异性使扶贫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难以顺利开展,项目质量很难得到保证。由于监督评估机制的缺失,导致扶贫对象弄虚作假、扶贫资源无效配置、扶贫项目开工迟缓、扶贫资金克扣挪用等乱象层出不穷。

( 四) 扶贫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
受传统扶贫模式的影响,贫困地区缺乏完善的扶贫激励机制。一是扶持对象筛选激励机制普遍缺失,致使贫困地区干部对扶贫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国家扶贫政策宣传不到户,部分领导干部停留在“数据脱贫”的老观念、旧思维,存在“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敷衍塞责及渎职行为,甚至部分贫困地区出现“抓阄”确定贫困户的现象。二是扶贫项目安排与资金投入激励机制缺失,使部分贫困地区不按市场经济原则和贫困村的实际需求,在缺乏科学调研与论证评估的基础上,草率引入扶贫项目,导致项目开发成本过高,实际效益并不明显。针对性帮扶措施少,季节性物资慰问多,发展生产与寻找机会的激励手段普遍缺失。三是社会扶贫激励机制不健全。国家社会扶贫荣誉表彰体系不完善,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奉献爱心组织动员平台建设迟缓,社会扶贫组织登记程序繁琐,仍未建立针对扶贫成效明显、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冠名机制和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个人给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机制。四是驻村帮扶领导干部扶贫工作绩效考核机制亟待完善。如,对四川省甘孜州的调查发现,部分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重心把握不准,工作职责不明确,与村干部抓扶贫的合力不够,甚至出现少数干部擅自离岗或“走读”现象。五是贫困县退出激励机制不完善。当前,大部分贫困地区没有建立脱贫摘帽过渡期补偿机制,尚未出台详细的贫困县退出激励政策,退出标准与程序不规范,使部分已处于贫困线之上的贫困县还继续享受扶贫政策。

( 五) 社会主体参与机制不完善
当前,我国扶贫参与程度不高主要表现为贫困人口参与程度不高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程度不高。首先,我国现行的扶贫战略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确定的11 个集中连片特困区和实施特殊扶持政策的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3 地州,680个贫困县,然后再由县级政府将扶贫资源通过金融机构或行政部门传递给识别出来的贫困村和贫困户,扶贫政策和资源的传递以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贫困人口在扶贫项目决策、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话语权很小。其次,尽管国家出台了有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对非政府组织扶贫采取一些积极鼓励政策。无论是扶贫动议的产生、制度的建立、政策的制定、资源的筹集,还是具体行动的规划、组织和实施,绝大部分仍由政府部门承担,各种非政府组织、民营企业、公民个人参与贫困治理仍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度保障及严格监管,难以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
国家最新的农村精准扶贫政策
修建住房是农村家庭最重要的一项计划,也是最大头的一笔开支。2018年精准精准扶贫政策强调到农民危房改造,符合国家补贴条件的农民可以免费修建自住房屋,费用由国家补贴。为了让钱真真正正落到实处,可以享受到这些政策的农民需要满足这些要求。

第一:属于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这些家庭已经在农村建档立卡中登记了详细的登记,家庭情况已经登记在案了。
第二:农村中无劳动能力和无人赡养的农民,被评定为五保户的农民并已经确认是五保供养对象的,确认为5个担保,并收到了“5个担保证明”。
第三:住房或收入低于最低收入标准的农民,已经确认家庭情况并通过审核认定,确定为低保户性质的农民家庭。
其中,以上三类家庭国家政府是免费帮助修建、改造房屋的,就是农民是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费用,这样也体现了国家为了让贫穷农民更好地生活的决心。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农村的农村残疾贫困家庭,当然也是通过审核的,这类家庭提出翻修、新建服务的申请时,政府是暂时不会提供免费修建和改造服务的。但是由于这类贫穷农民的特殊性,如果这些家庭真的需要修建和改造自住房的话,国家政府是会加大补贴的力度。

精准扶贫,不再是一句空话,是有着现实意义的。在扶贫方式上,财政的扶贫基金更加针对的是农村的贫穷家庭,所以已经被认定为贫穷家庭、五保户、低保户的家庭是可以更好地享受到国家的专项政策。国家也重点对这些家庭进行一个排查,让符合条件的家庭得到相应的保障。同时也不断强调把精准扶贫工作落到实处,不搞形象工程,让贫穷家庭能真真正正地受益。现阶段,农村精准扶贫才刚刚开展,很多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不过相信国家和政府这边后期一定会紧抓的,出台的优惠政策也会越来越健全。

⑧ 如何看待"严格监督执纪,助力精准扶贫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任务,是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应尽职责,该县纪委(监察局)坚持地把政治纪律挺在前面,切实增强自身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以严的纪律推动扶贫攻坚工作。坚持“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制定印发了《关于对全县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实施方案》、《关于对2016年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指挥部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切实加强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责任,构建了主管部门直接监督,纪检监察综合监督,乡镇党委、政府属地监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上下联动的监督工作机制,确保了监督检查全面覆盖、不留死角。深入监督全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深入推进廉洁扶贫情况,重点监督是否将廉洁扶贫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是否将扶贫攻坚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将廉洁扶贫落到实处。强化公开监督力度,大力推进农村基层党务、政务和村务公开,充分运用托克逊党建网、政务网、微信平台、公告栏、公示牌等,加大对扶贫项目资金分配管理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保公平。
针对以往扶贫工作中部分党员干部落实扶贫政策措施不力,为官不为,庸、懒、散,帮扶不到位等情况,监督各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严格遵守扶贫攻坚纪律和规矩,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扶贫环境。把严明扶贫攻坚工作纪律作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来抓,严明纪律作风,在今年召开的托克逊县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县纪委(监察局)监督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100%与县委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把扶贫攻坚工作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先后4次对贫困对象开展“挤水分”工作,共挤出水分534户1802人,新补录678户2153人,确保了把不符合标准的人口清出去、把真正的贫困人口纳进来,不遗漏一个真贫困户,不扶持一个假贫困户。目前,全县脱贫对象1163户3979人。督促乡(镇)、“访惠聚”工作组,在“十户一访”的基础上,以“摸底调查要精准、建档立卡要精准、贫困病根要精准、扶贫措施要精准、保障措施要精准”“五项精准”为落脚点,通过“一报二评三审四公示”的方式,全面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基本信息、致贫原因、帮扶措施等“一户一档案”资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方案的可靠性。
该县纪委(监察局)还坚持把推进扶贫攻坚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点,注重联动联查,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职能职责,不断改进、创新监督方式,压实扶贫开发攻坚责任。重点围绕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市、县扶贫开发政策措施、扶贫项目规划实施、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扶贫工程质量等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规范、使用高效。坚持以“五个一批”和“三个三分之一”,按照“一县一本、一村一册、一户一页”、“一户一台帐、一户一方案”和贫困户收入“一月一统计”、“一月一公示”的要求,重点监督转移就业到人脱贫,自主创业脱贫,种植、养殖产业脱贫,政策保障兜底脱贫等有效脱贫措施落实,确保脱贫攻坚顺利推进。积极探索和着力改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方式,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暗访检查、问题整改清单等方式,强化对主责部门履职尽责的再监督、再检查,坚决纠正扶贫攻坚过程中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的现象。结合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集中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严不实”问题。严肃查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扶贫攻坚工作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擅自改变扶贫规划,违反规定改变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未及时拨付扶贫资金或履行项目报账造成资金滞留、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和效益等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责任,确保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优质、安全、高效,确保扶贫干部清正廉洁、贫困群众真正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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