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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发布时间: 2020-11-21 10:07:06

㈠ 动物卫生监督所是不是公务员

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动物卫生监督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动物卫生监督是一种政府管理的行政行为,目的在于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违法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对动物防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测;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实施卫生监督;对动物检疫证章、标识、标志的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农业部门,例如,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管部门是省农业厅。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其人员属于事业单位人员,不属于公务员序列。

㈡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能,,,,,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点:

1、依法负责全县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督工作;

2、负责依法查处全县重大动物防疫案件;

3、依法对兽药生产、销售、安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负责进出境动物及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5、负责检疫监督有关票、证、章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等;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动物卫生监督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动物卫生监督是一种政府管理的行政行为,目的在于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违法行为。

(2)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扩展阅读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巡查的内容:

1、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2、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和健康证明;

3、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情况;

4、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情况;

5、诊疗病历填写是否规范,病史资料记载是否完整;

6、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㈢ 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工作要求和规范

畜牧兽医局是一级行政单位,动物卫生监督局是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条成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一般是隶属于畜牧兽医局管理的二级局。

工作制度工作要求和法规范
县级的:
1、协助县畜牧局制定有关办法和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政府组织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承担全县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及业务培训和指导。
2、负责全县动物防疫的监督,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等执法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和无公害畜产品的产地认证及产品认证工作。
3、依法实施全县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屠宰、流通等环节的监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4、依法行使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负责国内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的审批。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草原法执法。

5、负责全县动物动物诊疗机构、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监督员、检疫员的管理。
6、负责全县兽医执法体系和队伍管理;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
7、负责全县检疫及防疫监督执法的证、照、章、标志、标识的计划、订购、发放、保管、使用及监管。
8、负责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负责动物标识管理、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及管理;指导、监督全县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及乡镇派出所机构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业务工作。
9、负责动物养殖、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动物诊疗、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监督工作。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㈣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具体罪名主要有哪些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工作机制研究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赵卫华

摘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或受托的组织根据其职权对违法违规管理相对人所采取的监督、强制、处罚等行政行为。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惩罚行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当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程度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从而行政执法就过渡到刑事司法。[1]而在一些行政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机构时常因为认识上的偏差或兼顾部门利益等方面的原因,常常执法不严、有罪不究、打击不力,使得执法实践中逐步暴露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脱节的问题。因此,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研究和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问题,是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动物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力保障。
一、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现状
随着人们对食品卫生,尤其是肉食品卫生安全的越来越关注,涉及动物卫生安全的各类行政案件会层出不穷,相应被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逐步增多。2005年以来,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办的各类行政案件中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共有5起,追刑人数11人,刑期最长达2年,累计处罚金79万元。基本情况如下表:
年份 案由 区县 案件起数 追刑人数 刑期 罚金(万元)
2005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行贿罪 梁平 1 1 2年 20
2006 ---- --- --- --- ---
2007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荣昌 1 4 8-10个月 18
2008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黔江、
南川 2 6 6-12个月 41
2009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高新区 1 2 起诉阶段
其中,2005年1起(梁平王北权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2007年1起(荣昌兰明亮、陈亮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廖正美、曹进销售伪劣产品罪);2008年2起(黔江陈衍波、龚明学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南川吴桂伦、任世华、刘松柏、黄学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2009年截止目前,共1起(市动监所移送市公安局治安总队高新区陈燕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当事人已被依法逮捕>)。上述追刑案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移交之前,案由多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经调查,在2005年区县动监所报送上来的45个典型案例当中,有26件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件,其中情节严重,达到移送追刑条件的就有7件,而当年竟无一起,使违法分子逃避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的必要性
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职避责的要求。随着我国法治制度的不断健全,各级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力度的不断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执法机关很可能因为“以罚代刑、该移未移”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行政违法责任者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如失职罪、渎职罪或玩忽职守罪)[2];二是遏制违法分子嚣张气焰的重要手段。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执法面极广,涉及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到上餐桌前的饲养、屠宰、加工、贮藏、销售等一系列经营活动,执法工作事关养殖业健康发展、人民身体健康及公共卫生安全。目前,以上各个环节中案件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追究刑责的少,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给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三是顺民意、树形象的窗口。涉及动物卫生方面的案件多数属于“民生案件”,当前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媒体部门对此类案件的关注度较高,涉及民生案件的快速、准确办理,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而且对于树立动监机构的社会形象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及时移交达到追刑案件的行政执法案件,不仅是行政执法机构的本职工作,也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义务(《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三、目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实际中暴露出“四多四少”现象。即违法违规案件发生多、查处少;简易程序多、一般程序少;补检补免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源头或幕后操纵主犯少。
2、移送案件定性欠标准、有权部门出具有效鉴定结论难度大。目前移送追刑案件立案理由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1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规定,需要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或“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其他污染物”的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后,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第310号国务院令)中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需要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有法定机构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附有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作为法定鉴定机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鉴定机构”(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类案件的送检物品鉴定,由于目前无实验室参照标准,检测项目只能限定某几类细菌的检测上,尚不能得出“追刑”所需结论,已追刑的几个惯例就是依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诸多书面材料,最后以专家意见的形式做出最后鉴定结论。而这种结论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往往较低,司法机关往往不易采信。
3、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案件,有些得不到及时依法处理。由于移送案件往往涉及违法违规事件较为严重、牵涉面广,有时甚至牵扯到行政执法机关本系统的个别违规行为。导致一些地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案件移送不够及时,贻误办案时机,甚至发生主要犯罪嫌疑人逃逸的严重问题,给侦破工作带来困难。据了解,在移送、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不同程度地存在依法该立案的没有立案,该批捕的没有批捕,该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该起诉的没有起诉,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作撤案处理,某些危害严重的犯罪重罪轻判等现象,严重削弱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的原因分析
1、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影响了执法力度。一是在办案中,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把违法犯罪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违法行为纠正过来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给予刑事制裁。不论违法行为影响大小,一味强调“教育为主、一人为本”的行政执法理念;二是执法机构嫌麻烦、担心承担风险。每一个案件在移送之前都涉及许多相关重要证据的收集,收集结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案件最终办理的成败。尤其是涉及病害产品的证据收集、保全方面,除了要有业务熟悉的执法人员外,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三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是否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认识不一。相当一部分执法机构认为已经由自己单位做出行政处罚过后的案件不能再次移送公安机关,因而就出现了以罚代刑的现象。
2、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够完善,执法中存在不少困难。目前,《动物防疫法》对“病害、病死”或“疑似染疫”等术语的概念界定模糊,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尚未对此做出明确界定,因此,实际执法当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常常以“动物检疫结果意见书”的形式来对这些情形进行认定,进而作为刑事审判的依据。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相当危险;另外,卫生鉴定机构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这一结论的得出,也缺乏相应标准,他们对样品的检测项目只能限定某几类细菌的检测上,而不能确切得出追刑所要的证据结论。
3、一些执法活动存在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的倾向。有些区县执法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打着解决经费不足的旗号,明确给下级执法部门下达罚没收入指标,并将完成任务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加之有些地方少数执法人员执“人情法”、“关系法”,导致一些执法部门为完成任务或增加职工福利待遇、互送人情、互通私人友谊而“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4、司法机关对动物卫生案件追刑界限模糊。由于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平时与公安等司法部门移送案件少、业务联系少,因此公安部门部分办案人员对动物卫生相关案件不够熟悉,对此类案件的办案能力不强,影响了对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有的办案人员对《刑法》法条中140、143条规定的一些罪名的法律适用不够清楚,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凭经验办案,导致一些案件以罚代刑或不了了之,甚至发生定性不准、处置失当的问题。
四、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依据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不但有现实必要性,而且同时具有切实可行性,这种可行性表现以下法律法规依据。
(一)基本法律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在《行政诉讼法》中第10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动物防疫法》第84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这方面,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就是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第310号国务院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其中第3 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第11 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第14 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法律责任章节中第43-48条,均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法释字[2001]4号)第10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第11 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或者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
(四)国家和重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农资打
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市发[2007]15号)中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监管对象涉嫌犯罪的,在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后,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监管对象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行动。涉及跨区域的犯罪案件,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给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重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2006年市人民检察院、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监察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实施意见》(渝检会[2006]12号)和市人民检察院、卫生局、农业局等21个市级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联席会议纪要》(渝检会[2006]11号)。
五、实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对策建议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大局出发,鉴于目前执法实践中《动物防疫法》、各类标准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应当主动加强与卫生、工商、公安、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配合,彻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麻痹大意的工作作风,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打击违反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各类犯罪的力度。
(一)统一移送标准,规范移送衔接程序
由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专业性强,在执法实践中常常会面对犹如“疑似染疫、病害动物产品等”的定性方面,在国家或农业部尚未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标准之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农委可以邀请卫生、公安、检察院、法院及高校专家学者针对专门问题进行科学论证,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将这些棘手问题予以解决,统一标准,相互认可。
另外,就行政案件移送程序衔接上,我认为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加以区分。一是,如果案件当事人有固定场所,流动性较小,那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先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再移交司法机关;二是,如果案件当事人流动性较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好对其进行控制或案情复杂,需要公安部门的前期介入,那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就可以直接移交司法机关。案件移送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统一制作一式三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付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第三联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使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案监督工作。[3]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良好工作机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农委可以邀请卫生、公安、检察院、法院及高校等相关部门(或由市级工会组织、政法委等部门召集),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以便加强联系、增进配合,针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面临的新问题,探讨和研究新对策。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农委可以通报近期动物卫生执法或其他农业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卫生部门可以通报相关物品的鉴定情况;公安机关可以通报本机关接受移送案件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可以通报接受移送案件的侦查监督、批捕、起诉情况。逐步建立一种信息畅通、协调高效、良性互动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实际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同时要建立科学的工作评估体系,健全检查考核制度,把工作成效当作衡量联席会议实绩的依据。按照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工作原则,不断提高参会的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和刑事司法水平。
(三)加强法律学习,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本机构执法人员强化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要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与卫生部门、司法机关根据职能分工,打破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工作界线,建立符合现行执法与司法要求,安全性高、实用性强、跨部门、跨平台的协同工作机制。协同工作机制是指该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互设联络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司法机关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有关案件查处的信息资料,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互通信息、加强配合协作。同时,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调查了解本部门在案件移送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建议措施。二是开展学习交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与卫生部门、司法机关通过举办相关业务座谈、工作经验交流、法律法规学习、执法知识培训,相互学习相关部门的业务知识、技能,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执法水平,增进相互间的理解、信任。
(四)重要信息共享,搭建信息平台
由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司法机关各自职能职责所限,部门间易出现信息不畅的现象。因此有效搭建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是十分必要的。各部门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同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部门、司法机关有着各自的执法和司法流程、形成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数据共享平台的搭建为这些工作依据的迅速查询提供了便利,消除了信息孤岛现象。可以尝试在加强在不涉及部门要求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联网共享,做到信息共享。

㈤ 动物卫生监督所是干吗的

动物卫生监督所是依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的单位。
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责包括:
1.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各种动物检疫证明的征订、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及监督;负责动物检疫验讫印章、检疫检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动物产品检疫专用标志监制、发放、使用及监督管理。
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
负责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产地检疫)、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屠宰检疫)的检疫许可;承担跨省调运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许可。
3.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承担农业部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业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本市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组织、实施以及结果的跟踪处理。
4. 公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全市27个公路兽医卫生检疫监督站实施公路运输检疫监督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监督系统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5. 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
承担全市8条铁路线27个铁路货运站、4个铁路客运站和9个5000吨以上级铁路专运线冷库发运和到达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6. 航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
承担首都机场国内航线发运和到达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7. 动物防疫监督执法
负责组织对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兽医实验室执行动物防疫相关规定情况的执法检查。
8. 兽医医政和药政监督执法
负责组织实施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动物诊疗及兽医从业等方面的执法检查。
9. 种畜禽、饲料监督执法
负责组织实施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及其他有关畜牧管理的执法检查。
10. 重大违法案件查处
负责组织指导动物卫生、兽医医政和药政、种畜禽、饲料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承担本市突发的、重大的、跨区县的违法案件的查处。
11. 执法人员培训
承担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兽医医政和药政、饲料、种畜禽等执法人员的培训。
12.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承担染疫动物扑杀的监督。

㈥ 动物卫生监督 有哪些法律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为执法标志唯一使用主体。
1、动物版防疫法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权例
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5、动物卫生证章管理办法
6、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7、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8、宁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条例
9、兽药管理条例
10、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11、行政处罚法
12、行政许可法
13、畜牧法
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5、动物源性饲料生产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1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8、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19、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20、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㈦ 如何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

目前,我国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存在着各地发展不平衡,上下机制不健全、不对应,队伍力量总体薄弱、投入严重不足、设施装备缺乏、自身建设落后、执法手段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一是完善机构,解决人员队伍问题。要着重解决动物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理顺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关键问题,建立一支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二是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解决经费投入问题。进一步细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明确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防控、扑灭、检疫、监督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监督执法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等方面,财政应当提供经费保障。加紧配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需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及执法取证装备,改善办公条件。逐步实现动物防疫信息的现代化管理,使得动物防疫信息网络化,确保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二、提升管理能力

一是台账规范到位。所有养殖场(户)、屠宰场等重要环节的所有票证、文书、档案记录要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数据有源、账目清楚。所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票证、文书都要安排专人专库管理,做到记录清楚,档案齐全,预防检疫票证的遗失。

二是检疫监管到位。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验证要严格检查按程序操作,按要求出证,特别是产地和运输环节检疫,一律现场检疫,凭有效的标识和免疫证明出证,凭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换取出县境证明,杜绝隔山开证,真正做到严把检疫关。

三、提升动物疫病监测预警能力

一是将执法关口前移。通过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群众监督举报制度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动物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疫情隐患,抓早、抓小、抓好,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是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体系。按集中监测、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三个层次搞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建立一个以区域控制为主,规模养殖与农户散养并重,覆盖全辖区,目标明确、管理规范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体系。

三是提高监测工作水平。及时补充快速、准确的疫病监测设备及监测试剂,制订完善的监测技术标准和规程,按照有关规程科学性操作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反馈、推广,促进新技术、新成果在单位疫情监测领域的转化和应用,大力推进动物疫情监测工作从突击式向常态化转变,从事后监测向事前预警与事后监测相结合转变,从各自为战向统一组织分工协作转变,从专业队伍临时性、业余化向职业化、专业化转变。

四、提升应急反应能力

一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动物疫病、动物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研究,把握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分布、危害和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到心中有数,搞好重点防范、提前防范。

二是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信息通报和值班制度,对重点养殖户、养殖场落实动物防疫监督员专人负责制,实行定期检验监测,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处理,一旦发现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安全事件,要立即组织人员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和传播。

五、提升服务指导能力

一是搞好政策服务。要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对不熟悉国家有关政策,不了解情况的养殖场、屠宰场、动物产品经营户,有针对性地登门、进场、入户开展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是搞好技术指导。搞好畜产品批发市场、活畜产地交易市场的信息服务工作,建立集中的技术信息、畜产品、市场信息等有关的信息网络中心,主要配备信息及应用软件系统,为养殖户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信息保障,对标准化养殖园区积极实施标准化生产技术,从产地环境、投入管理、饲养过程等方面入手,逐步提高养殖业科技含量。抽调水平高素质强的畜牧(兽医)人员联片、联户随时解决养殖户养殖管理过程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降低成本和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

六、 提升宣传引导能力

一是突出宣传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政策、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普及相关工作的法律知识,提高相关单位和个人知法守法意识,增强广大群众对动物卫生安全意识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鉴别能力,以及管理相对人守法经营意识。

二是创新宣传方式。要配备热爱宣传、善于开拓、擅长策划创意的得力人员主抓宣传,充分挖掘各种宣传资源和手段,力求做到电视里有影像、广播里有声音、报刊上有文章、网络上有报道、乡村里有专栏、道路边有口号,坚持媒体宣传与现场宣传相结合,专业媒体与大众媒体相结合,广泛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灌输式宣传与典型示范宣传相结合,力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增强动物卫生安全宣传的吸引力、影响力和感染力。

㈧ 动物卫生监督标志是什么意思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由国徽图案、长城、盾牌、五星、牛头、蛇仗以及中英文的中国动物卫生监督字样组成,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和可辨性,体现了以下几方面寓意:
(一)徽标外形为国徽图案,内含盾形图案,体现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理与执法职能;
(二)长城背景寓意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强有力的屏障;
(三)盾形上方的五星体现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权威与庄严;
(四)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的中英文字样体现了严谨、醒目、易于识别的设计原则;
(五)牛头的设计既代表动物的广泛含义,也寓意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恪守岗位、勤恳务实、无怨无悔的工作态度,同时也是兽医英文“Veterinary”首字母“V”的变形;
(六)蛇仗的设计体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防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健康及动物产品安全的目的;
(七)橄榄枝的设计寓意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维护社会和平、和谐、稳定的本职

㈨ 动物卫生监督所是干吗的

一、参与拟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措施、应急预案;

二、负责动物疫病诊断、疫病监测、预报、报告,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
三、负责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

四、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运输的监督;

五、负责对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六、指导、监督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七、负责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

八、依法受理和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检疫法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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