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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2-10 07:34:50

A. 请你谈谈司法独立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意义。

这个问题,可以去网络搜索的吧
呵呵
好多内容的,我刚才搜索过了

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不仅关系到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而且更是人们的理念的保障。自然法学派追求的是一种自然的理性,而司法过程也是一种追求理性的过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义”。虽然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但是具体正义的标准的实现,只有通过一个大家公认的机关给予定位,才能为大家能接受。而这个机关就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只有独立才能行使这项职权,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呢?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
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被称为“技术性的司法规则。”由此,我们可以用一个较为概括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早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对此,国家最高层领导也有了相当认识,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而笔者以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独立,要实现司法独立,就必须对影响司法独立的种种关系有清醒的认识。

二、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
(一)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实质权力关系上,国家机关必须接受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司法工作也不例外。虽然党的领导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司法机关并不享有政治结构即国家权力关系上的独立。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部分地区司法机关与地方党委的关系是不正常的。司法机关基本上受命于党委,成为党委的附属产物,地方法官的任免权掌握党委手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党委经常性直接过问案件情况并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审理。更有甚着凭自己的主观判断、个人情感给案件打批条,这在表面上看似乎迎合了某些人所谓的“绝对服从党的领导”需要,事实上这种“以党代审”的做法导致的部分办案不公,反而使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大打折扣,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成为导致腐败的诱因之一。
(二)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
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曾说过“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
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可见,司法独立就是要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地方影响对于确立法制和文明性来说,即令不是唯一有害的障碍,也是最有害的障碍之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司法独立就必须建立起不受地方影响的独立司法机关。建国以来,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虽几经变动,但我国法院的设置基本上还是走行政区划的老路子,审判工作与司法工作不分,司法工作行政化现象极为明显:其一,司法机关依行政区划设置,与行政机关一一对应。这种层层设置的方式显然是模仿行政机关建制的,明显缺乏对司法工作特殊性的考虑。其二,对司法人员按行政干部进行管理,与行政机关相对应。其三,工作方式上实行层层把关的首长负责制和请示汇报等行政方式,明显不利于司法工作按法定程序进行。
如此以来,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就受制于当地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难以得到切实保证。以致于在地方政府的干涉下,造成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主义和执行难现象。相当多的司法不公,其本身不是法官素质低的原因造成而是由于当地政府施加影响。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地方经济利益的案件中,因其事关当地政府的财源,而法院经费又是地方财政提供的,法院受自身利益的诱惑和国家权力的影响难以做出公正的判决。由于审判的事实不独立,人事、财政上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性,形成了一大堆“关系案”、“人情案”。

三、影响司法独立的内部关系
(一)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
在西方国家,司法独立就是要法官独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自由心证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当事人举证,并在双方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或裁定。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行使审判权的主要形式是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庭,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三种组织形式之间未形成明确的职责范围。在我国,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不仅有权“讨论”案件,而且有权作出“决定”,并特别强调“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结果使法院独立审判,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具体说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论是由独任庭审判还是由合议庭审理,一旦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都必须五条件予以执行,其裁决具有终局性效力。
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审判委员会并未参加合议庭,不能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及举证情况,只是依据审判长的报告就对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这样一旦有所谓“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审判委员会参与其中,庭审往往就会成为走过场,真正参与审判法官没有决定权,而实际决定权却掌握在庭外的审委会手中。以致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怪现象。这显然与我国奉行的“庭审中心主义”和我国确立的公开审判制度是背道而驰的,更破坏了司法独立性。
(二)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
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是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旦遇到了疑难、复杂问题,以请示法律问题为由与上级法院商量裁判结论,向上级法院请示,而受案法院也是来者不拒。更有甚者,直接指示下级如何裁判等。上下级法院这种不正常沟通的直接结果就是使下级法院丧失了独立性,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逐级请示,人民法院的案件日积月累,造成了诉讼效益价值严重下降,给老百姓带来沉重的负担。破坏了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另一方面,由于上级法院作出的决定,下级法院必须遵照执行,这样就使得当事人本想通过上诉改变不利于自己审判结果的愿望落空,在事实上导致了“一审终审”,无形之中可能会造成大量冤假错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样,这与我国的“二级终审”制度是相违背的。

四、司法独立与法官的身份、经济地位、素质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独立一个重要障碍是经济保障不足,财政供应体制不顺。法官的待遇低,在司法活动中可能获得的非法利益与其合法利益相比诱惑太大,易于影响其廉洁与公正,也使司法独立受到损害;其次,法官的身份也无法真正独立。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由同级人民代表作出决定,这样一来,法官就有可能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对立法机关介入司法侵犯司法的行为置之不理,甚至与某些立法机关官员一道从事妨碍司法公正的举措。种种现象背后隐藏着共同的一点,那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背后并未肯定司法机关在国家基本权力结构中的独立,造成了我国司法机关相对于立法机关并非互相制衡的分权关系而是上位对下位的关系。所以,法官个人的身份独立也就无从谈起。最后,法官的素质问题与司法独立密切相关。司法的独立必然要以一个高素质、高效率的司法群体为依托。这是处理和应对各种复杂关系的前提条件,也是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否则在现实生活中,司法独立无法实现,只有维护法官职业的高尚性,法官的高素质性,才能实现司法立,进而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西方国家大多规定法官、检察院必须是大学法律系毕业。如英国规定:只有具备十五年或十年以上资格的律师,才能被任命为上诉法院?
蚋叩确ㄔ悍ü佟6

B. 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失法律的权威性;而在西方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传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则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这两者的差异正是本文企图理清的。 (一)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与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应处于根本对立的态势。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确实出现过媒介不大正确的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现过司法压制正确舆论监督的事件。矛盾的产生在于二者社会职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这种差异在于: 第一,媒介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则是消极的,它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 第二,媒介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的时效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第三,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而司法语言讲求用词严谨,前后一致。 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则是指有确凿证据的事实。 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则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出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如何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 目前,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存在着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某些司法部门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越权和扩张权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驱动下,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这种非规范行为对司法的损害是很大的。这里特别就传媒对于司法报道的炒作态势多讲几句。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现在又多了一层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了越来越多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例如在报道蒋艳萍经济犯罪案件时,各媒体的报道都一边倒,使人难以看到或听到不同的、客观的评说。没等法庭进行庭审调查,报道中就说起诉书“言之凿凿”(那么何必还要法院审判呢?);审理过程中,又把律师和蒋的申诉斥责为“强行狡辩”、“百般抵赖”(那么何必还要设置辩护制度呢?)。再如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一儆百”、“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文明。这种“文革”式的对案件报道的“热心”,显然会妨碍司法的公正审判。 针对这类情况,可以考虑一些解决问题的应景措施(作为道德性质的要求,它们尚是相当软弱的)。例如,媒介对于司法的监督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现出尊重事实的严肃态度。 第二,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只宜评论已有的审判结果,而不应在未判决前对审判施加影响。 第三,媒介的评论文章,应限于意见范畴,不应追求耸人听闻的情节,不应带有民意审判的意味。 第四,要与上级司法和纪检部门保持联系,以得到支持,并以较高的职业化操作面对那些非职业化操作的司法行为,这可以保障监督的分寸适当。 (三) 对司法腐败问题进行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但还要考虑到,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所以,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司法要给人以希望、安全感和信赖感。如果当事人频繁地找寻记者解决各种纠纷,这是很不正常的,它只能说明司法和行政功能的某些缺失。因此,应有系统地报道一些司法公正的正面事例,说明什么是法,司法如何保障社会公正,给媒介受众指出一条通过司法正确解决纠纷的路子,给他们以信心。 司法方面也要致力于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与权威,加快法制体制的改革,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同时,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现在传媒介入司法越位越多,除了传媒自身的原因外,也与司法体制上出现较多纰漏,以及人员素质较差有关。因此,重建司法救济手段在公众中的威信,会有助于减少传媒监督司法中较多的越位现象。 (四)从长远考虑,仅凭介绍几个做得较好的舆论监督司法的媒介栏目是不够的,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需要在三方面形成媒介与司法关系的法律框架: 一、界定媒介的地位和基本权利与义务。这方面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新闻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独立,不能违背“无罪推论”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传媒有权利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如果报道失误,传媒应承担责任。 二、明确舆论监督权与公正审判权相互冲突与协调的制度空间。这需要考虑规范传媒介入司法的程序和范围、传媒评论司法的职业道德方面的限定(不能诽谤、侮辱和有失公正与平衡的原则)、健全监督的外部环境等问题。 三、改革司法,减少司法公正对外部因素的依赖。在改革司法方面,同样有传媒监督的广阔天地,可以像监督普通人一样,监督司法人员的非职务行为和职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应监督各种干预司法独立的司法外部的行为。 在这些法律框架还没有成形之前,法学界和新闻学界要有经常的学术交流,首先要在职业道德方面达成共识,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然后,争取形成较明确的法律框架,最后形成法律或法规。 总之,活跃而健康的舆论监督,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恰恰相反,它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独立来保证,舆论监督则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协助实现这种公

C. 司法独立与舆论干预有什么关系

法官独立判来案,但也不能脱离于自整个社会之外不食人间烟火,强大的社会舆论对法官判案必然有制约作用,其实不管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想完全脱离社会舆论的监督都是不可能的,你不能生活在真空中,舆论的作用不可小视。民意不可欺,民意不可违!!!

D.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为何与司法独立无关

反过来想
大众关注,司法就不独立了吗?司法就要受大众左右了吗?
司法不独立,大众关注就有用吗?

E. 求助,英语翻译,谢谢!

1.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and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fact determination standards, position and the starting point,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differences exist between them to the potential for conflict.
2 in our country, not including the judge independent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it is only the people's court trial independence
3 put forward our country coordinate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suggestion, through continuous theoretical study and practice realize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two,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F. 如何处理舆论监督与司法相对独立的关系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二者关系辩证统一,舆论监督可以促进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也可以反过来有利于舆论监督更好的实现,而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将舆论监督控制在一个合理的程度上。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二者的关系是对立又统一的,舆论监督如果离开司法独立,舆论监督的意义便荡然无存;而司法独立如果无舆论监督,司法独立肯定是很难实现的,或者说司法独立的效果肯定大打折扣。妄想统治者自己设计一套程序将自己关起来,那简直是痴心妄想,这一点,在很早的时候已经由霍布斯论证过了。所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独立,必须依赖于一定限度的合理的舆论监督。社会舆论反映的是社会上大多数人对于司法判决的观点,代表一定的公意性,也体现了人民心中对于公平正义的评价标准,对于中国的司法领域的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但是如果社会舆论过多干涉司法活动,又会太过于限制司法活动的灵活性和专业性,而丧失司法独立性,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也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在于舆论监督的程度,司法领域中,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有其自身的专业素养,处理案件时需要依靠法律的专业性知识,而不是盲目地凭借道德规范来断案,人民即便是对基本的大是大非拥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是却并不能代替法律上的正义,因此司法独立是法律必须保证的,舆论监督只能起辅助作用,而且是必不可少的辅助作用,法官在断案时只能够参考社会舆论的意见,而不能被舆论的观点所完全束缚,以社会舆论的意见来断案更是大错特错,其实社会舆论的目的只是为了监督法律的实施,其本身并不能代替法律,所以法官判案只能主要依据法律,社会舆论只能起参考作用。从具体层面上讲,社会舆论主要对案件的事实层面加评判,应该尽量少的去干涉法官的判案和定罪量刑,只有保证法官充分地自由去判案和定罪量刑,才算得上司法独立,法官的判案和定罪量刑的过错应当主要交由检察院来进行监督。唯有如此才能够将人民思想中的普遍的正义和法律上的正义有机结合,控制好舆论监督的范围和幅度,才能够化解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其实二者是可以共存的,只是必须把握好一个尺度,让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达到一个动态合理的平衡状态,舆论监督不断约束司法活动中不好的地方,积极促进司法独立;反过来,司法独立又保障合理有效的舆论监督,使人民心中的正义能够更好的在司法领域有所体现,最终实现一个在合理舆论监督下的司法独立的法律体系。

G.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有没有起到监督作用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
在我国,新闻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最主要的监督方式便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其通过对典型社会现象进行分析,结合公众讨论,得出一种得到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意见,利于对公众价值观的引导,在新闻自由得到普遍认可的现代社会,舆论的力量也是不可忽视的。我们更需要看清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正面作用,那些在舆论压力下,推翻原判、发回重审并得到公正判决的事实足以证明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大有益处。
(一)监督司法活动公正进行
司法程序不公正现象发生时,受害的当事人这一弱者可以向媒体请求援助,
媒体起到了舆论救济的作用。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进行独立合法的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能够有效地避免各种司法外因素对判决公正的影响。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既需要法律的监督,也需要社会舆论的监督。既能向公众说明情况,也能为司法审理提供更多的线索。社会舆论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对司法活动进行讨论、抨击,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鞭策,这样有助于防范司法腐败行为,迫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二)人民监督权利的实现
社会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某种传播媒介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
文化、教育、行政等各项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的行为过程。传媒代表公众,成为公众的代言人,传媒的言论反映公众的观点和意见。我国传统媒体一直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到了网络时代,公民舆论监督这项权利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与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相比,网络呈现出了的低门槛性和匿名性,从而就决定网络社会是拒绝权威的。在网络初建时就确定了网络就是要提供一个平等交流的空间,使大众在这里平等地传播信息、发表意见。而网民们只需经过简单的注册,便可以在网络媒体的论坛、留言板等互动平台上自由公开地发表自己的言论。这种自由的环境更便于人们无拘束地发言,真实表达自己的观点。而这些意见在网络中集合,从而形成无法忽视的舆论压力,对事态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网络舆论的优势在于,网络传播空前快捷、信息传播交互性强、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增强了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在全民大众参与下,网络舆论已经形成一种重要的舆论压力,使人民的监督权利得到了充分实现,人民的监督权利也得到了保障。

H. 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相关的参考书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是现代各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能服从法律,严格按宪法和法律规定办事,准确适用法律,不受除法律以外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它包括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司法独立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司法公正。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意味着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司法领域里的事件、事实或现象等,发表自己的看法、意见或言论,让这些事实、事件或活动接受公众的察看和督促,引起社会和人们的关注,以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司法向媒体公开,接受媒体的监督,是一国司法民主、公正的标志。媒体是当今社会公众了解公共信息并表达意见的主要渠道。媒体的监督具有促进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的价值,但同时媒体与司法之间也存在着冲突。本文从我国媒体监督司法的实际出发,结合西方国家对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二者之间关系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来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一是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二是正确把握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的界限;三是法院应正确对待媒体监督。……   
[关键词]:司法独立;媒体监督;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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