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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派驻机构

发布时间: 2020-12-10 04:12:12

⑴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如何"三转"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主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实实在在的“成绩单”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
转职能:收拢五指攥成拳,理清职责抓主业
减——委部机关精简参与的125个议事协调机构,取消或不再参与111个
增——设立第九纪检监察室和第十纪检监察室
2013年,各级党委不断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主体责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会议多次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审议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中央巡视工作2013-2017年规划》。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
中央纪委监察部认真履行好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围绕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对参与的125个议事协调机构进行调整,取消或不再参与各类议事协调机构111个,对确需参加的予以保留,避免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职能“越位”“错位”等问题。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紧跟步伐,对所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大幅精简。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平均减少60%以上。
为进一步将主要精力集中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内设机构进行整合优化。委部机关撤销党风廉政建设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新设立党风政风监督室(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撤销执法监察室、绩效管理监察室,新设立执法和效能监督室,增设第九纪检监察室和第十纪检监察室。通过调整,减少了机构重叠和职能交叉,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进一步向办案和监督工作倾斜。各地纪委也纷纷启动内设机构调整工作,目前,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办案人员数占总数的22%。
在过去的几个月中,“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称得上是见诸各类媒体的高频“热词”。2013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原有较分散的五个网站进行整合,于9月2日正式开通上线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网站开通以来,更加突出纪检监察特色,严肃、准确、及时、权威地传递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声音。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同志进行了3期在线访谈,与群众交流互动,积极主动应对和引导舆论。
“网站的开通,标志着中国反腐进入互联网时代,体现了中央纪委‘开门反腐’的新思路,让公众看到了中央反腐的坚定决心”。有媒体评论道。
转方式: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实效
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治——铁面执纪纠正“四风”
中央纪委监察部把查办案件作为最基础、最根本的职责,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信访举报是发现腐败问题线索的重要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强化问题线索全过程管理,研究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线索处置方式和标准。严格办案程序,完善和细化侧面了解、初核、立案、采取党内审查措施等各项制度。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清理线索,执行分类处置标准。
对于发现的问题,坚持“快查快办”,进一步严格时限要求、缩短办案周期,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积极改进办案工作模式。
中央八项规定颁布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创新监督方式,约谈派驻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组组长、省(区、市)纪委书记,督促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
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是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节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抓住这些重要节点,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狠刹公款送月饼、贺卡、烟花爆竹、年货节礼等不正之风,锲而不舍、驰而不息地反对“四风”。对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通报、曝光查处结果,向全党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不教而诛谓之虐。在严惩腐败的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抓早抓小”,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对一般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充分利用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处理,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如,河南省积极开展信访监督工作,采取信访谈话或发信访通知书等形式,对被反映对象进行监督。5年来,全省共对21357人实施信访监督,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党员干部。
为更好地找出“老虎”和“苍蝇”,中央对巡视工作进行了加强和改进。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巡视主要任务,强调“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客观汇报就是渎职”。强化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着力发现贪污腐败、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等四个重点问题。工作中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实行巡视组组长、被巡视对象、巡视组与巡视对象关系“三个不固定”,建立巡视组组长库,一次一授权。加强对巡视成果的运用,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重点线索逐一核实,做到件件有着落。
目前,第一轮巡视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已移交相关部门,第二轮巡视工作正在开展。
转作风:正人先正己,把自己摆进去
实——委部机关全国性会议最短仅用时20分钟,公文种类精简54%
严——全国81万名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全部递交了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报告
“中央纪委常委会要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作出表率,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在2013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提出明确要求。
正人先正己。在改进作风过程中,中央纪委监察部始终把自己摆进去,以实际行动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2013年,以中央纪委监察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只有3个,数量与往年同期相比大幅减少。同时,会议活动的规模和时间也得到了严格控制,全国纪检监察系统会员卡专项清退电视电话会议仅用时20分钟,并且把会直接开到了乡(镇)。委部机关公文从原来的41种减少到19种,精简幅度达54%。机关各单位自有文号从原有的78个精简到43个,精简幅度达45%。
“虽然会议数量减少了,时间缩短了,但效率更高,内容更充实,更有利于我们提高工作效率”。中央纪委办公厅一名干部有感而发。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天下难事,必成于易”。中央纪委监察部从机关用水、用电、取暖等小事做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2013年春节前下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俭朴举办年终总结活动的通知》,机关各单位取消了原定举办的总结、联谊等活动。委部机关会议费下降59%,招待费下降61%,印刷费下降13%。同时,进一步加强外事管理,委部机关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次数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38%和26%。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前,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了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81万名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全部递交了零持有报告书。其中,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班子成员、在编干部职工100%填写了零持有报告书,唱响了教育实践活动“前奏曲”。
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委部领导班子密切联系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认真查摆问题,广泛听取意见,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征求到的161条意见逐一整改落实。从办案工作、队伍建设、后勤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务实管用的规定,推动机关作风建设经常化、规范化。
打铁还需自身硬。对纪检监察干部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纪检监察系统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纠正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工作漂浮、口大气粗、衙门习气、特权思想等现象,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干部队伍。
围绕中心工作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新的一年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党章、党内法规、行政监察法和中央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三转”要求,更好地履职尽责。

⑵ 中央纪检监察厅室局与派驻机构区别

1、前者是内设机构,属于中纪委的内部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权力,但是版可以以中纪委名权义对中纪委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调查。而后者是中纪委的派出机构,本身已经中纪委授权对所驻单位进行调查,并且这种调查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也就是说,不能说中纪委某某室对某项问题进行了查处,只能说中纪委对某项问题进行了查处,但是可以说中纪委驻某部纪检组对某项问题进行了查处。

2、前者只有一个上级,就是中纪委,其职权范围是由中纪委进行授权,往往不止一个单位。而后者有两个上级,由中纪委和所驻单位的党委(党组)共同管理,派驻机构负责人往往是所驻单位的党组成员,职权范围也比较窄,往往仅仅涉及所驻单位及所驻单位的下级单位。

⑶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派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⑷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法院监察部门怎么改

一、关于实行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领导体制在我国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古代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自上而下垂直管理,中央的监察官员由中央任命,有事直接向皇帝奏报,地方的监察官员由皇帝指派或者由中央监察首长任命,有事可向监察首长汇报也可直接向皇帝奏报,基本上是与各级行政机构相分离的。如唐代的御史由御史台长官或皇帝直接任免,不归吏部管理。宋代的通判与知州平坐,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院地位独立,同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和考试院等四院,地位同等,相互制约。列宁针对十月革命后出现的官僚主义倾向,为防止腐败,在党中央建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关建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在基层建立了工人监察组织。并强调监察机关的地位要相对独立和具有高度权威性[④]。中国共产党成立早期,曾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党委平行设置。
现行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深圳市除外)。《党章》和《监察法》均规定,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接受服从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还要接受和服从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纪检机关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它的一切工作都要在被监督的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并对同级党委政府负责。与此同时,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考核、任免、调动及经费开支等自身利益也掌握在被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政府手中,明显造成了监督制约机制应具备的相对独立性和实际隶属关系上非独立性的矛盾,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缺乏执纪的自主性、独立性,容易受到权力的干扰和关系网的阻挠。从现实来看,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一把手”和同级党委的监督往往处于“虚监”、“弱监”甚至“禁监”的境地。特别是在一些党风不正的地方,纪检工作往往得不到党委的支持,少数领导干部对坚持原则的纪检干部故意刁难、设置障碍,或直接插手干预,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近年来查处的大量各级党政“一把手”腐败大要案件证明,纪检监察机关的“任重权轻”必然造成监督的薄弱环节甚至留下监督的“真空”。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一个完善的、成熟的监督体制应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客观条件:一是必须对其监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监督对象的职位和权力相适应;三是监督制约过程必须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⑤]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办公经费完全由上级部门统一拨付,领导班子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选派,工资,福利等与地方脱钩,干部的人事编制、考核管理均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纪检监察机关不再承担与反腐倡廉无关的其他工作任务。同时,实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干部管理与经费保障等由原派出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由于中央纪委、监察部仍受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向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同时还接受党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制约,以及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与系统内部监督等方面的监督制约,避免了反腐败机构自身腐败以及“谁来监督制约纪委”的问题。在积极稳妥推进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可以先对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予以进一步完善,如将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和经费管理等重大权力上收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纪检监察机关自行处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权限,将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立案决定权和重处分决定权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等,实行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为主、同级党委政府管理为辅”的新双重管理模式,增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如美国的特别检察官制度、新加坡的贪污贿赂调查局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廉政公署等。因此,打破双重领导体制的框架,革除制约反腐败深入进行的体制弊端,全面实施某种程度的垂直领导,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路径选择。对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模式,
二、关于组建专门反腐败机构问题
当前我国具有反腐败职能的机构众多,在惩治腐败上主要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三驾马车”形成的三元反腐模式,其中,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履行党员干部、政府官员违纪违法腐败行为前期调查职能,检察机关的反贪局专门从事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工作,公安部门经济侦查部门负责管辖经济方面犯罪案件。在预防腐败方面则主要由2007年成立的预防腐败局以及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承担。另外,审计、海关等单位和部门也具有一定的打击腐败的职能。反腐败机构众多、职能分散,各反腐组织之间协调性不足,是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打击的重要原因之一。应当说,当前反腐败协调小组在协调查办案件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各自地位、性质不同,办案对象、办案手段也大相径庭,反腐败协调小组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难以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而且反腐败协调小组主要是一种松散型协调议事机构,不具有最终决定权,其决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法律地位也未予明确,因此其作用有限。
根据美国学者约翰·海尔布鲁恩的归纳,当今世界各国的反贪机构可以划分为4种模式:第一种是全能模式,反贪机构具有侦查、预防和教育功能,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第二种是侦查模式,反贪机构规模小但侦查权高度集中,如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第三种是议会模式,反贪机构独立于行政和司法机构,只向议会报告工作,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第四种是多部门模式,一些部门相互独立,共同承担反腐败职责,如美国联邦政府道德规范局的腐败预防功能与司法部侦查、起诉职能相互补充,共同减少腐败[⑥]。从透明国际公布的全球廉洁指数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大多数采用第一种或第二种模式,即成立高度独立、高度综合、充分授权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如香港1973年成立的廉政公署,仅用了4年时间,清除了香港历史上积累下来的绝大多数腐败,不到十年时间就实现反腐败成功;新加坡成立贪污调查局专门从事反腐败工作,仅用了五六年时间便实现了社会腐败现象的根本好转。
鉴于当前我国反腐败机构众多、法律规定零散、职能重合甚至冲突的现状,建议对当前各个反腐败机构进行重新整合,最终的目标是整合为只有一个反腐败机构,即把目前分布于党、政、司法系统的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院的反贪局、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等都逐步纳入整合改革范围,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体,在此基础上整合成立高度独立、权限高度集中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即预防和惩治腐败局,与纪检监察三块牌子,合署办公。预防和惩治腐败局内按预防教育、调查侦查、查办惩处等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并制定《反腐败法》,参照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的设置,赋予专门反腐败机构有权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嫌疑人;没收贪污罪犯的全部贿赂;检查和冻结嫌疑人的银行账户,甚至可以查其家人账目;入屋搜查、检查和扣押认为可以作为证据的任何物品;进入各部门、机构,要求其官员提供调查人员认为需要的任何物品、文件和内部资料。甚至有权对所有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跟踪等特殊侦查活动等。专门反腐败机构同时拥有党政纪律调查权与腐败犯罪调查权,二者彻底整合而无需加以区分。专门反腐败机构既可调查腐败犯罪案件,也可调查党员违纪案件,而无需在机构和执法过程中进行区分。[⑦]专门反腐败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实行机构独立、成员独立、经济独立,不受地方各级政府机关领导、制约,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负责,保证其应有的独立性。其理由在于:第一,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和反贪渎侦部门受各自办案手段、查处范围及对象的限制,且独立性与权威性不强,难以形成反腐败合力,不利于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成立专门机构有利于提高反腐败工作权威性,有利于有效整合现有资源,不但可以继续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优势,而且有利于打击与预防、教育相结合,从源头上打击腐败行为。第二,由于纪检部门不是执法主体,无法律赋予的侦查权与司法强制权,办案手段受到限制。成立专门反腐机构并立法后可以较好解决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手段法律依据不足的缺陷,实现反腐败主体、工作程序的法定化。第三,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更加合理。按照刑事案件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检察机关并不合适,由于其作为侦查主体行使特定侦查权,同时其又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必然形成自我监督的情况,与现代法治精神与原则相违背。第四,从世界反腐败趋势来看,成立高度独立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已成为各国治理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成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正是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的重要举措。
三、关于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地位问题
监督是对掌握和应用权力者实施的行为,因此,对监督者来说,需要有比被监督者更高的权威,才能有效对其实施检查督促甚至剥夺权力。当前纪检监察机关权威性不够强,特别是在监督同级党委方面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其一,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级地位来看,纪检监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相对较低,纪检监察机关职级地位低于同级党委政府,也不及人大机关和政协机关。正是由于纪检监察机关与被监督对象在地位上的不对等性,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功能受到掣肘,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其二从纪委书记的地位来看,目前纪委书记仅作为地方同级党委的常委,其地位有限。在2006年初开始的地方党委换届中,党委副书记这一层级被大量削减,新任命的纪委书记不再像过去通常所安排的那样由党委副书记兼任,而是仅作为同级党委的一名常委。虽然2009年中央纪委、中组部等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县级纪委书记的常委职务排序按任同级领导职务的时间,排在资历相同的常委前面。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县一级,其他层级并未明确。导致地方各级纪委书记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被削弱,对于履行《党章》所赋予的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现行格局下既不便于协调,也无法协调。
监督的本质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察、督促和处置。如果监督一方的权力过小,不能对被监督一方行使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与抑制,这种监督必然是无力的,其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地位,提升纪委书记与监察局长的职级地位与在领导班子中的话语权,并授予纪检监察机关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权力,以实现监督这一权力博弈天平上的平衡。一是纪委升格。将地方纪委级别升格为与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相同,这样,就能够使监督方的权威性更高,监督威慑力更强,从而对被监督方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从理论上讲,实行纪检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级别地位相同并非没有法理依据。《党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都是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向党代会报告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纪委已不再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而是一个与其平行的机构。[⑧]因此,提升纪委的政治地位与机构级别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障碍。二是提升纪委书记和监察局长的职级地位与话语权。建议对地方纪委书记仍按照2006年换届之前的格局,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同时,对监察局长实行高配一级,并赋予纪委书记、监察局长在领导班子中更多的话语权,如对“三重一大”事项安排的监督权,对违法决策或违反法定程序决策的否决权等。
四、关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是专门履行党内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职能的机关,其工作性质与工作任务决定了这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管理,干部考核管理机制与晋升激励机制与其他公务员并无不同。由于工作任务的特殊性,纪检监察干部往往被孤立、排挤,甚至遭到打击报复。在干部选拔推荐投票中,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往往因为得票率较低而难以得到提拔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干事的积极性。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香港《廉政公署条例》规定,“廉政专员及其管辖职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之职权管辖,故不是公务员”。廉署成员体系与政府公务员体系相互分离,自成一体,廉政公署在任用人员时会在一定程度上依循香港政府法例和香港公务员任用制度,但又不同于其他政府部门的管理。借鉴香港关于廉政公署的管理体制,建议对纪检监察干部任用选拔与其他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相互分离,出台单独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明确规定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任用的标准、条件、程序,从而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干部晋升渠道。
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纪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腐败犯罪现象不断趋于“高智能化”,高科技、高智商腐败手段层出不穷,纪检监察工作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越来越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适应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任务、提高反腐败斗争有效性的迫切需要。当前,在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上,主要存在着专职不专、准入机制不完善、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要着重完善四项机制。一是职责界定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既要履行好本职工作,又要从与性质、职权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不搞越俎代疱,大包统揽。二是干部准入机制。参照法官、检察官的管理模式,对纪检监察干部实行资格准入制。三是干部职业化机制。着重建立一支以纪检监察为专门职业和终身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的干部队伍。四是教育培训机制。

⑸ 省考里面职位是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且不限专业是干啥的

对领导班子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问题负责任地提出意见或建议。

派驻纪检组应当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建立健全规范党组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派驻纪检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和有关行政领导会议,对领导班子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问题负责任地提出意见或建议。

派驻纪检组通过参与民主生活会前征集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意见的工作、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了解党组及其成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情况等方式,对驻在部门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明事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5)监察委派驻机构扩展阅读:

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相关要求规定:

1、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同一岗位比例内末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者,以面试成绩、学历高低依次排序确定。

2、通过资格复审人员直接进入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通知书》领取时间在原报名网站公布。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领取《面试通知书》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逾期未领视为自动放弃,由此产生的招聘岗位空缺不再递补。

⑹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下列哪些机关单位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

派驻监督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纪检机构改革实践经验,把派驻监督纳入党内监督的制度框架,明确了纪委派驻纪检组与派出机关的工作关系、派驻纪检组的职责任务、派出机关的领导方式,为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本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而在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

(6)监察委派驻机构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⑺ 纪委双派驻机构是什么意思

一、纪委双派驻机构的定义:
纪委双派驻机构是政府部门纪委部门下的一个监督机构,主要工作是监督驻地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官员。
二、纪委双派驻机构的职责:
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任用条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2、按照省纪委、监察厅的要求,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3、协助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受理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举报、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5、对驻在部门(单位)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承办省纪委、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在纪委双派驻机构工作的前景:
在纪委双派驻机构工作,是公务员编制,工作责任大,升迁机会比较多。

⑻ 如何履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职能

一要强化监督主体。监督与被监督从本质上说是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只有监督者的力量大于被监督者的力量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搞好监督主体建设,加强监督者的力量,是履行监督职责的基础和前提。针对我县派驻机构实行“紧密型”管理以及人少事多的现状,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准确把握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厘定派驻机构与联系单位和委局各室的工作关系。派驻机构回到完全融入联系部门的老路,会失去统管的意义。同样,把派驻机构演变成委局内设科室的倾向,也会失去统管的意义。应适当增强派驻机构在工作运转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自主性,确保派驻机构能围绕自身的职能职责开展工作,能有足够的人力、精力和时间去熟悉了解联系部门的廉政情况;二是充分调动派驻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要建立健全派驻干部的评价、考核、任用、晋升、培训、交流等各项制度,进一步细化分解职能职责,进一步增强派驻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对派驻干部的考核评价应突出派驻干部熟悉联系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提升自身素质的情况;三是整合各种监督力量。要进一步理清各种监督的权限、途径、方式、程序和范围,使纪检监察与人大、司法、财政、审计等各种监督主体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构成一个严密的体系,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

二要突出监督重点。监督检查联系部门及其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和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是派驻机构最重要的职能职责。监督职能发挥得好不好,不是只看一年监督了多少事,更要看其中哪些事干得漂亮,具有创意,富有成效。纪检监察工作涉及经济、社会和党建等各个方面,如果面面俱到,往往力不从心,也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必须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监督工作规律的内在要求,把事关全局、事关长远、事关民生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被监督单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群众来信来访和社情民意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主要方面,集中精力紧紧围绕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情况开展监督,切实加大监察检查力度,督促相关部门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努力在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取得新突破。

三要完善监督法规。依法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派驻机构监督职能的行使,必须有法定的途径、方式和程序。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法律性、程序性很强,在监督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程序,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确保监督工作合法有序。现阶段,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备,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方法,尽管委局制定下发了规范性的《关于印发纪工委监察分局有关制度的通知》(印纪发〔2012〕7号)文件,但贯彻落实效果还不是十分理想,派驻机构要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监督客体的越轨行为,追究其违法乱纪责任,尚无权威性规范性较强的制度支撑,监督行为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仍觉不够,需要纪检监察系统进一步认真研究,准确把握。应及时做好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制度上的顶层设计,厘定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权限、途径、方式、程序和范围。

四要细化监督手段。要善于针对不同情况,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灵活运用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的各种监督方式,落实相关监督权力,以多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确保监督效果。一是要落实知政权,从实践来看,首先要弄清楚被监督单位“在干什么”,然后才是用党纪国法去衡量其具体的或抽象的行政行为“是否规范”。要建立健全被监管部门行政运行信息的收集机制,应完整收集其文件收发、资金收支、人员进出情况,完善相关工作台账,建立联系部门与派驻机构工作相互沟通和重大事项互相通报的制度。二是要落实参与权,通过跟踪参与联系部门“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开展专项检查等途径,详细了解被监督部门的各种行政行为的执行依据、执行环境、执行过程及执行效果,全程履行对联系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只有通过参与,才能更好地找准监督重点和关键环节,才能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服务职能。三是要落实建议权,确保派驻干部对联系部门的“三重一大”事项能够提出建议。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结果在执纪问责之外的反馈纠偏机制,把大量尚未违纪违法的苗头性消极倾向纠正在萌芽阶段。四是要落实否决权,在涉及“三重一大”问题上,派驻机构要严格把关并可就反腐倡廉问题行使一票否决权,确保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能够得到充分运用,强化派驻机构预警纠错的影响力。
就这些,希望你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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