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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卫生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1-20 15:20:12

『壹』 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的人员编制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事业编制65名,可配备所长1名,副所长3名,调研员1名,副调研员1名,科级职数19名。党、团、工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贰』 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设12个科室。 综合协调、计划、总结、文秘档案、行政管理、接待工作;
党务、纪检监察、统战、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及计划生育工作;财务管理、内部审计。 承担全省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对省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对省直管公共场所、学校、消毒产品生产等工作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承担省管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备案工作;查处与职能相关的违法案件;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叁』 山东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能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研究拟定我省卫生工作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 研究拟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拟定与实施,管理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三) 研究拟定全省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 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蔓延。
(五) 依法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对重大疾病及医疗卫生质量实行监测,实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制度。
(六) 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 研究拟定全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督导重大医学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归口管理省医学科学院的业务工作。
(八) 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化装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九) 制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 贯彻实施国家中医政策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发展。
(十一) 组织开展全省卫生系统对外援助和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 承担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 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险工作。
(十四) 组织开展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十五) 承接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的事项。

『肆』 山东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计划

2010年全县公共卫生工作以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不雅,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牢牢围绕“推进新医改,创立卫生强县”的总目标,强化职能,突出重点,敦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提高公共卫生办理服务水平,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一、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履职能力

1、加强县级公共卫生机构建设。积极参谋,争取尽快落实县疾控中心等机构的增编工作,起劲使公共卫生机构人、财、物保障到位。同时完善内部办理制度,加强工作绩效评价。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的培训、指导和考核,各项公共卫生工作与社区卫生、新农合有机结合,真正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重在预防”。

二、加强镇(街道)公共卫生机构建设办理。按照一个镇(街道)办妥一所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的要求,根据行政地区划分调整的实际,实时理顺镇级公共卫生办理体制。结合医改,做好镇级公共卫生职员的定编、定岗,明确工作任务,落实际工作员和工作经费。在继续改善硬件前提的同时,切实加强运行办理,提高软体水平。完善工作制度,严格职员准入,强化营业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3、积极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当真贯彻实施我县医改方案,研究出台促进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至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居平易近康健行为实施干预,减少主要康健危险因素,有用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置能力,使全体居平易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进一步深化社区责任大夫制度。进一步明确社区责任大夫的工作任务和考核机制,在继续抓好“一镇一品、一站一特色”特色服务的同时,开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示范中心、示范站创立活动,以点带面,促进全县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完善联结员制度、例会制度、月报制和信息传递制等四项制度推进工作的落实,开展年度“十佳社区责任大夫”评比活动。积极发挥社区慢性病防治指导组的作用,强化培训、指导与考核,切实加强社区慢性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推动都会社区责任大夫制度的落实。以深化社区责任大夫制度为抓手,注重工作内涵和质量,抓好规范,提高服务水平。以镇(街道)为单位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达标率达90%以上。

五、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引进,加强中层干部和学科带头人培养,通过走出去请进来、上挂下派等途经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争取用三年时间对县镇公共卫生机构中层以上骨干职员轮训一遍。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培训,起劲提升公共卫生队伍整体营业水安然平静综合本质。各营业条线要分头制定培训计划,对基层公共卫生职员开展系统培训,切实提高工作能力。

6、加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办理工作。完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二、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切实加强卫生监督工作

7、深入开展“十小”行业小餐饮整顿和规范工作,巩固餐饮消费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充分整合卫生监督资源,完善卫生监督巡查制。突出重点,狠抓薄弱环节,通过卫生常识培训、上门技术指导、反复督促、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起劲提高小餐饮的基本卫生设施和经营者的自身卫生办理水平,确保95%小餐饮达到整治要求。

八、当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例付与卫生部分的工作职责,加强监视检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强化信息陈诉,规范应急措置。加强餐饮食品安全日常羁系,加大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冲击力度,强化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加强对学校、企业、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办理,完善农村家子聚餐申报和办理制度。倡导行业自律,完善食品卫生办理员制度,逐步扩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办理范围,继续推进大中型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实施“五常法”办理,起劲提高食品出产经营单位的自身办理水平。

9、深入宣传贯彻《生业病防治法》。以“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步履”为载体,围绕“四个一”要求(委托生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生业病危害因素检验测定评价;组织劳动者进行一次生业康健体检;组织劳动者进行一次生业病防治常识培训;建立一套生业卫生办理台帐),狠抓生业卫生安全。促进出产经营单位落实生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对生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办理,全面治理生业病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当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生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护在业职员康健权益。争取将生业病防治纳入我县重至公共卫生项目。

10、加大对传染病防治和医疗服务市场的羁系力度。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为传染病、地方病防治提供法律保障。继续推广中小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分级羁系标准样式,着力探索和建立医疗卫生服务市场长效羁系机制。加强对医疗废料措置的监督办理。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羁系,严厉冲击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尤其是加大对农村、外来职员聚集地、城郊结合部非法行医的冲击力度。加强对医务职员法律法例培训,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做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11、加强学校卫生监督监视检测。当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例,加强对学校饮食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办理等的监督监视检测,在教育部分实施学校食品准入制度中加强对食品采购准入羁系,提高学校卫生工作水平,起劲保障学生身体康健。

1二、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办理。当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办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例,全面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办理,重点加强公共场所用具消毒和安全套放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城乡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监视检测。

13、加强卫生法制和普法工作。加强卫生法制机构建设和卫生法制职员的培养。广泛开展卫生法律常识的宣传和培训。强化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卫生行政审批,提高执法文书质量,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完善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内部工作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三、强化职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水平

14、加强疫情监视检测、陈诉,实时措置突发疫情。进一步落实疫情陈诉责任制,加强各类突发疫情的日常监视检测,实时进行疫情预警预报。做到突发疫情苗子实时发现、实时陈诉和实时措置,起劲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降低突发疫情对公众康健和社会的危害。

1五、切实做好以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性耳下腺炎等为重点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培训和演练,不断强化工作职员预防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意识和技术水平。规范开展甲流监视检测和疫情措置,安全有序有用做好甲流疫苗接种,全力做好学校、敬老院等重点场所的疫情防控。县级医院要规范开设发热给不住院病人看病的,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的主动监视检测,实行早期预警。要加强传染源的办理,控制院内感染的发生。

16、继续做好以霍乱、手足口病等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规范肠道给不住院病人看病的工作,加强腹泻病人诊治办理,增强霍乱监视检测灵敏度。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加强手足口病疫情的监视检测和措置,狠抓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17、当真落实我县常见传染病常态下的各项办理措施。尤其要加强麻疹、流行性耳下腺炎、风疹、牛痘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甲肝、手足口病、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等急性肠道传染病散发疫情的措置,全面落实发生在重点人群、重点单位、重点场所的散发疫情控制措施,防止疾病爆发流行。

1八、继续做好艾滋病、性病、肝炎防治工作。当真贯彻《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强化宣传、规范监视检测、行为干预为手段,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起劲提高群众艾滋病防治常识晓得率。实时发现、办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加强美沙酮给不住院病人看病的的规范化建设与办理。进一步探索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行为干预工作。加强医护职员生业暴露防护工作,起劲提升应对能力。加强对性病、肝炎的防治工作。

19、加大结核病防治工作力度。当真实施浙江省结核病防治项目和第五轮全球基金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项目,落实结核病控制经费和项目配套经费。加强项目规范办理和督导评估,起劲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加大归口办理工作力度,当真落实疑似肺结核病人的发现、陈诉、登记和转诊工作。

20、加强免疫预防工作。把新房平易近计划免疫工作作为工作重点,深入实施卫生部与结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外来人口免疫预防办理策略与服务标准样式”互助项目。完善同新房平易近部分的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同教育部分的协作和配合,加强入学、入托学生预防接种证查验补证和学生的查漏补种工作。继续改善硬件前提和服务水平,开展规范化预防接种给不住院病人看病的和星级预防接种给不住院病人看病的创立工作,强化预防接种给不住院病人看病的规范化建设和办理。加强预防接种日的办理,科学合理安排好常规接种和突击接种,强化安全接种意识,杜绝差错事故发生。当真组织开展脊灰、麻疹等疫苗强化免疫工作。完善免疫预防接种信息化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接种率和接种实时率,有用预防和控制疫苗相应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21、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积极发挥社区慢病防治指导组的作用,做好防与治结合的文章,把行为干预、康健教育为主的防治措施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重点做好对慢性糖尿病、高血压、脑卒中、冠心病、恶性肿瘤等重点疾病的宣传、干预工作。继续做好公共卫生监视检测区工作。

2二、加强康健教育工作。大力开展国平易近康健本质教育,全面开展全平易近康健生活方式步履,积极开展“康健一二一示范镇(街道)”和康健社区(单位)创立活动。积极发挥康健教育讲师团的作用,继续开展“百场康健教育课进社区”活动。加强康健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哄骗新闻媒体宣传,办妥康健教育专栏。每个镇(街道)建好康健教育一条街。大力推进社区康健教育、学校康健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各类卫生宣传日活动。通过广泛的卫生科普常识宣传,增强全平易近的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

23、提高卫生查验检验测定工作能力。加强设备建设,重点提高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查验检验测定能力,实时开展各类卫生查验检验测定工作,为卫生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实验室有生命的物质安全办理,完善实验室质控体系,规范卫生查验工作,加快出证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监视检测,切实落实好地方病防治工作

24、强化螺情监视检测工作。提高年龄两季的查灭螺质量,全县查螺面积不少于215万平方米。三年内有螺区要做好巩固性灭螺工作。对本年查到的新螺点,做到当季灭净,当年消灭。完善联防机制,加强血防联防工作。

2五、加强血吸虫病、脾寒、丝虫病及学生寄生虫病的监视检测工作。此中血吸虫病血清学监视检测全县全年不少于9200人,对阳性者进行粪检,并对血清学阳性的成人实时进行扩大化疗。加强流动人口监视检测,对从流行区来善及外出疫区的热带职员接纳血清学方法进行查病。进一步做好慢丝病人关怀照料办理工作。

26、当真实施晚血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工作。加强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办理,实时掌握其动态,做好调查、统计、上报工作。加强晚血病人内科治疗办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报销程序规范。加强项目资金办理,定期开展工作督查。

27、积极争取比尔盖茨基金脾寒防治项目。以流动人口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脾寒监视检测防治,实时措置可能发生的脾寒疫情。

2八、巩固消除碘缺少病成果。根据《全国碘缺少病防治监视检测工作方案》要求,坚持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开展碘盐监视检测、病情监视检测。

五、深入实施项目工作,全面加强肿瘤防治

29、深入实施结肠癌早诊早治项目工作。积极争取将此项目纳入我县重至公共卫生项目,以惠及全县黎平易近。2010年重点完成姚庄镇(丁栅片)、天凝镇(天凝片)的结肠癌筛查任务,保质保量完成12000人的筛查工作。做好干窑、大云、姚庄等地结肠癌高危人群随访、复查工作。

30、切实做好肿瘤和全死因监视检测工作。继续加强“三级防癌网”建设。加强办理,开展肿瘤漏报率调查和“两卡”报病质量调查,提高“两卡”陈诉质量。落实肿瘤新病例的核实和随访制度,完善村级肿瘤和全死因月报制度。加强肿瘤科研工作,积极探索结肠癌病因研究。

六、规范办理,进一步提高妇幼保健工作质量。

31、当真实施“妇女康健促进工程”。结合参合农平易近(居平易近)康健体检,继续开展已经婚妇女两年一次的常见妇科疾病免费检查,两年检查率要达到80%以上,本年力争达到50%。落实“两免”(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检验测定)政策,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部分配合,完善婚前、孕前检查与婚姻登记“一条龙”便平易近服务措施。以镇(街道)为单位,婚前医学、孕前优生检验测定率达70%以上;已经婚未育夫妇孕前保健常识宣教普及率达到80%以上。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妇女孕前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工作。

3二、当真抓好儿童系统办理、孕产妇系统办理等两个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妇幼保健工作网络,进一步规范各级妇、儿保给不住院病人看病的建设办理,提高妇儿保职员的服务技能,加强妇女和儿童保健信息化办理,开展好儿童系统办理、孕产妇系统办理工作,加强体弱儿童、高危孕产妇的办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听力筛查率,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和剖宫产率。

33、抓好新房平易近孕产妇保健工作。加强新房平易近孕产妇保健工作,建档率、保健率达到70%。接纳分类服务、分次收费的方法,起劲为新房平易近提供最基本的孕产妇保健服务。起劲落实新房平易近定点分娩有关优惠措施,积极引导新房平易近孕产妇住院分娩,确保母婴安全。

34、推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办理制度、服务网络、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重点做好孕妇艾滋病免费筛查工作。

3五、哄骗孕妇康健教育学校、育儿学校、新婚学校等阵地开展妇幼保健常识的康健教育活动。做好婚前、孕前等宣教工作。

36、当真贯彻《母婴保健法》,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监督办理,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职员和机构的依法办理,规范婚前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

七、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确保公共卫生工作开展

37、健全公共卫生工作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县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与新房平易近、教育、计生、工商、建设、城管、公安、宣传、农经、质监、农管、财政等部分和各镇(街道)的配合,建立重点成员单位联结员制度,加强沟通联系,进一步形成工作协力。

3八、积极推进卫生强县城创立。一要制定出台创强有关政策文件,分解落实创立工作任务。二要建立创强组织和部分联结员例会制度,加强组织协调。三要加强督查指导,敦实推进。四要大力开展创立卫生强镇活动,本年力争所有镇(街道)创立成为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同时, 2011年我县将接受全国爱卫办国度卫生县城第三次复评。要对照“国卫”新标准及早准备,加强调研联结,做好政府参谋,强化宣传发动和协调指导,当真查漏补缺,切实巩固国度卫生县城成果。

39、强化工作考核。完善县政府对镇(街道)的公共卫生考核,强化政府履行公共卫生的职能。加强公共卫生工作营业考核,以省定三大类十二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制定切合我县实际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同时完善公共卫生考核办法,增加考核频次,确保各项公共卫生工作敦实、有用推进。

40、加强对公共卫生经费的保障和办理。积极做好政府的参谋,加强同财政部分的联系沟通,争取建立城乡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逐年增加机制,起劲落实新房平易近公共卫生专项工作经费和镇级公共卫生职员和工作经费。同时加强对经费的办理,做到考核绩效与公共卫生经费拨款挂钩,确保各项公共卫生工作有用落实。

『伍』 山东省卫生厅的内设处室

拟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规划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
拟定卫生经济政策和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承担全省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指导相关预算管理单位的财务、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工作;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省级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建议;承担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承担卫生对口支援工作;指导基层卫生体系建设。 拟定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
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拟定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研究指导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
医政处
拟定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实施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等有关工作;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办法、方案;建立全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估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工作。 拟订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运动方面的政策;拟订全省重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全省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
承担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工作;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有关工作;承担地方病防治、爱国卫生运动的有关工作。 拟订全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省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卫生行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开展政府及民间医疗卫生对外交流、合作与援助工作。 开展政府及民间医疗卫生对外交流、合作与援助工作。 一监督检查卫生厅及卫生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卫生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经批准,初步核实卫生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卫生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卫生厅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四协助卫生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卫生厅及卫生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受理对卫生厅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卫生厅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医务工会工作委员会(简称医务工会),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省属产业工会,受卫生厅党组和省总工会的双重领导,负责全省卫生系统和卫生厅直属单位的工会工作,承担指导行业、领导直属、兼管机关三重工会职能,指导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会组织建设、职代会制度、职工民主管理、院务公开、劳模管理、困难职工帮扶以及女工工作和职工活动等,工作重点是依法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陆』 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怎么样

简介: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主要负责山东省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的屠宰检疫工作,对山东省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场所的防疫条件进行审核、验收及监督检查。
注册资本:561万人民币

『柒』 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省卫生监督规划和计划,对下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承担省卫生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交付的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
专业人员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三)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省级办理的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受理、初审、现场审查和批准后
有关证件发放的具体工作;组织上述相关单位、机构的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
(四)按照省卫生厅的部署,组织开展全省性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完成卫生部、省卫生厅下达的
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等现场检测、抽检任务;协助省卫生厅通报监督、检测、抽
检结果;
(五)对公共卫生重大案件、跨地区案件、突发事件等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省
卫生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实施;
(六)负责受理卫生监督工作中的投诉举报、法律咨询和卫生监督工作的稽查;
(七)承办卫生法制宣传和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

『捌』 山东省对职业病有什么相关规定

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职业危害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推广应用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限制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劳动保障、经济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权利:
(一)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二)获得职业病预防和治疗;
(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四)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时候,有权拒绝操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卫生制度,增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实行职业卫生责任制,并设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或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运用先进技术或者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条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必须同时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该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卫生审查和验收,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一条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易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和救护用品,并设立应急救援组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生产、使用和引进新化学品,必须具备毒性鉴定资料。没有毒性鉴定资料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毒性鉴定。具备毒性鉴定资料的,必须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毒性登记,经登记核准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同时附有职业危害有关说明。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必须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劳动者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检 测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经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自行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和人员必须执行卫生标准和检测技术规范,测定必须科学、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的检测结果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对同一用人单位进行抽查测定,每年限定为一到两次。

第四章 健康保护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职业性健康监护证》,用于记录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二十二条对从事有害作业或者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其上岗前组织职业性健康检查。
对从事有害作业和曾经从事有害作业可能患晚发职业病的离(退)休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职业性健康检查。劳动者调离有害作业岗位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其组织离岗职业性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治疗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处理。

第二十三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机构由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资格认证。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期限等,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将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存档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

第二十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并负责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技术指导和技术鉴定工作。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初次确诊的职业病病例和因职业病死亡的病例,应当自确诊或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报告制度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需要医疗救援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医疗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支付;责任尚未分清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先行垫付。
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复查和治疗;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诊断时,不论其最终是否被确诊为职业病,在住院检查、诊断鉴定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对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组织复查;对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在确诊之日起六十日内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

第三十条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或者转换工作单位时发现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由造成该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检查和治疗费用,由造成该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用人单位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撤销的,其检查和治疗费用的解决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抽检结果和职业病发病情况。
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的管辖分工,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职业病防治监督任务。职业卫生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作业现场,调查取证,索取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职业卫生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建设项目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和施工,通过设计审查或者竣工验收;
(二)对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职业卫生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不予审查和验收;
(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
第九条规定,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用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
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同意或者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批准手续并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建设项目进行治理,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理手续或者不治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擅自决定施工或者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负有行政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
(三)未经毒性登记核准,擅自生产、使用或者引进新化学品的;
(四)未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
(五)未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真实情况或者未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
(六)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卫生防护效果进行检测或者未将检测结果报告有关行政部门的;
(七)向卫生行政部门隐瞒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每人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每次处罚合并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一)安排未经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有害作业或者不组织其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
(二)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作业的;
(三)不安排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作出明确诊断或者不按规定安排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检查治疗的;
(四)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或者不按规定时限报告职业病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职业卫生检测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机构,不执行检测技术规范和职业性健康检查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职业卫生检测和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格。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经劳动者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及职业卫生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所称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在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影响劳动能力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等因素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者在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玖』 《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2001年25号文。

豆丁网上就有,下载即可:http://www.docin.com/p-831587993.html

『拾』 山东省济南市卫生监督所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如果我参加省考进入该单位 是属于公务员吗 什么编制呢

一、判定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和条件是什么?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具有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供养、行使管理国家职能,三者缺一不可。因此,毫无疑问,不具有行政编制的,都不是公务员。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是什么?
关于参公人员身份,《公务员法》提及,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国家职能的依必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因此,参公身份,是事业编制,不是行政编制。
三、参公身份与公务员和普通事业单位人员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与公务员的主要区别:不是行政编制不是公务员,到了退休后按事业退休人员处理。
与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的主要区别:可以参加公务员交流、有非领导职务、和公务员一样仅扣两金。
可见,参公身份是介于行政编制和普通事业编制之间的一种特殊事业编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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