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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监察委书记

发布时间: 2020-12-10 02:34:09

❶ 纪委副书记 什么级别

县纪委副书记属于正科级干部。

正科级干部就是乡级正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职务级别,是最基层的领导层级。国家部级机关下设司局级、县处级、科级等层级。地方政府省、自治区下设地市级、县区级、乡镇(街道)级等,其中乡镇(街道)级与国家机关科级为平级单位。

乡科级正职:包括各乡、镇、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各营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县、县级市下属各局,如县公安局长、县建设局长等。地级市局下属各处,如市建设局法制处长等。

(1)中央监察委书记扩展阅读

纪委的工作关系: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❷ 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在什么时候成立组成部门有哪些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指依据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设立的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出台
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了上述监察体制改革思路。方案提出,三省市的监察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明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中央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试点地区党组织对试点工作负总责,也要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

意义
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接受新京报采访表示,此举有利于强化监察职能的独立性,破解“一把手监督”以及“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等难题。
范围
《方案》强调: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方案》提出“全覆盖”,意味着所有“吃财政饭”的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是监察对象,“不仅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一些行使公权力的群团机构,以及一些学校、公立医院等,都在监察范围之内。”

要点
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试点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制度设计来看,要点有几个:监察委员会是在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三地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将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

❸ 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未能发挥监督效果的历史原因

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在中共五大上成立后,由于当时形势需要,委员、候补委员们很快被派到各地领导地方党的工作。王荷波于1927年5月30日被任命为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委员,这个时期他在武汉主持全国铁路总工会常委会工作,领导开展全国各地铁路工人运动;许伯昊于“七·一五”政变后调上海工作;张佐臣于5月下旬离开武汉返上海,负责恢复、重建上海总工会工作;杨匏安于8月7日出席在汉口召开的中共中央紧急会议后不久离开武汉,奔走于广州、香港、澳门之间开展统战工作;刘峻山随南昌起义军南下后,经香港到上海,任中华全国济难总会秘书长,1928年10月起任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兼宣传部长、秘书长;周振声于大革命失败后在郑州、开封等地开展地下斗争;蔡以忱于1927年5月15日起任中共湖北省委委员兼农民部长,“七·一五”政变后,奉调离开武汉到湖南;杨培森于1927年5月下旬离开武汉返回上海,继续组织上海工人反抗国民党新军阀和推翻反动“工统会”的斗争,6月26日当选为中共江苏省委委员;萧石月于中共五大后任中共湖南省委委员;阮啸仙本人在香港,没有出席中共五大会议,5月20日,奉命与彭湃等5人组织中共广东省委员会。由此可见,第一届中共监察委员会的10名成员中,有2名不在武汉,另外8名也在中共五大后不久先后离开武汉,因而根本无法集中办公,加上当时中共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组织都忙于对革命形势的应变,无暇顾及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此后,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成员在“七·一五”政变、蒋汪合流后大部分牺牲,中央又没有及时补充。王荷波于1927年9月中共中央北方局在天津成立后,为在北方开展土地革命,亲自深入到河北玉田县农村,发动和组织玉田农民武装暴动。10月18日,因叛徒告密在北京被捕。11月11日深夜,就义于北京安定门外箭楼西边。许伯昊于1928年2月任中共江苏省委委员兼中共上海总工会党团书记。2月16日,出席上海总工会在酱园弄召开的会议时,因叛徒出卖而被捕。5月2日就义于上海龙华。张佐臣于1927年6月底在上海总工会秘密机关被捕,7月初就义于上海龙华。蔡以忱于1927年秋参加了毛泽东领导的湘赣边界秋收起义,之后历任中共湖南省委秘书长、湘西特别委员会常委兼军事委员会书记等职。1928年7月中旬,在常德中共湘西特委机关被捕,就义于常德。杨培森于1927年6月底在上海总工会的秘密机关被捕,同年7月初就义于上海龙华。萧石月于马日事变后,1927年5月28日,在率领新化锡矿山工人纠察队开赴进攻长沙的途中,遭敌军袭击包围,终因寡不敌众中弹牺牲。除以上几名成员在中共五大后不久就牺牲外,还有杨匏安于1927年11月被临时中央政治局给予留党查看处分,并被撤销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周振声于1928年初脱党,之后下落不明。在仅一年多的时间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10名成员就有6名牺牲,到最后仅剩下2名了。当时的中共处于十分严峻的革命关头,没有精力及时补充监察委员会成员,此时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实际上只剩下机构的存在,基本上无法再进一步开展工作了。加上当时处于大革命失败后的革命低潮时期,党忙于恢复和重建各地党组织和武装斗争,没有及时充实监察委员会,使得监察委员会在人员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难以开展监督工作。
鉴于此,中共中央于1927年12月31日发出《中央通告第二十六号——关于监察委员会的问题》。通告说:“五次大会后因为国民党在各地背叛革命,我们整个的党转入地底秘密工作的地位,监察委员会似已成为不必要的组织,同时各地党部因为种种关系有监察委员会组织者极少,中央监察委员会则因为委员散在各地,加以正主席王荷波同志及委员张佐成(即张佐臣——引者注)萧石月杨培森等同志之被难,副主席杨匏安同志之被处罚,至今未能行使职权。最近临时中央政治局重新提出讨论,决议监察委员会之存废问题须在第六次全国大会解决。”(《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上),第158页。)这样,在1928年6月至7月在苏联莫斯科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取消了党的监察委员会,代之以职权范围较小的中央审查委员会。

❹ 中央纪委提出的“二十四”字方针是什么

中纪委提出的“二十四”字办案方针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具体来说就是:

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2、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3、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4、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拓展资料:

中央纪委提出的纪检监察机关“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行使的两种职能。是专司监督检查党的机构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机关。

纪检监察的办案程序:

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

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委党组及本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写出初查报告;

3、向上一级纪检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包括“ 双规”“两指”)或请示同级党委与 公安、检察院、审计、财政等单位或部门协查,进一步取得有力证据(包括调查笔录、调查证明、公安检察 询问笔录复印件、有关帐务、票据及复印件、实物等),所有材料必须盖章、签名。有改动的地方必须盖模。到组织或人事部门抄录被调查对象个人情况,组织部门盖章生效;

4、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

5、形成见面材料,并要求被调查对象签署意见和姓名并盖手印;

6、要求被调查对象写出书面检讨;

7、由纪委调查组派2人以上到被调查对象所在党支部、党委召开专门会议,逐一听取党员同志对被调查对象的处理意见,并实行全体举手表决。由所在党支部将会议记录和处理意见形成文字上报纪委。如果被调查对象是支部书记,则免予开会表决,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证明交上级纪委。

8、将所有旁证材料、调查报告、见面材料、本人检讨和立案调查程序材料分类,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严格按照《 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及“二十四字”方针,对案件进行定性量纪处理。

9、通知被调查对象进行审理谈话,告知其违纪事实及量纪处理情况,并要求签字盖模。如果是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还要由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10、下达处分文件。将处分文件、调查报告及本人检讨分别送一份到组织部门进行存档。处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党委党组、报送相关部门;

11、案件调查及审理终结。将调查卷及审理卷材料分卷装档保存。

❺ 中纪委和监察部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1.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章强调了党的纪律,但是没有单设一章。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单列了“纪律”一章,规定党员要服从党的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下级机关必须执行上级机关的命令等党的纪律。
2.1927年4月,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其后,受党的“五大”委托,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6月召开会议修改了党章,增设了“监察委员会”一章,规定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和省监察委员会。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专列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对纪检机关的任务和职能、领导体制作了明确的规定。

3.1949年11月,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任命朱德同志为书记,王从吾、安子文同志为副书记。主要任务有三项:一是检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二是受理、审查并决定中央直属各部门、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反纪律的处分或取消处分;三是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截至1954年,中央纪委共有干部126人,设立了四处一室。

4.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董必武任书记。之所以将中央纪委改为中央监委,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当时党内出现不少贪污腐化等违法乱纪现象;二是发生了高岗、饶漱石阴谋分裂党的严重事件。与中央纪委相比,中央监委的职权比过去纪委有所扩大,组织机构有所扩充,工作条件也更好了。正如朱德同志所说,之所以将纪委改为监委,就是要使中央纪委“成为党中央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强有力的机关”。1956年9月,党的八届一中全会重新选举了由21人组成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董必武任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监察部门。建国初期,我国政务院曾设有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9月,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督部,1959年4月撤销。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监察部由部长、副部长组成部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家监察部的重大事项。

❻ 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现实基础

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中央和地方没有设立专门的党内干部监督机构,党内监督权由中央及地方各级执行委员会直接行使。刘少奇、李立三领导的安源路矿工人运动和苏兆征领导的省港工人大罢工中建立的规章制度是这个时期党建立监督机制的重要实践。他们在领导工运过程中,为了防止和清除腐败现象,保持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从一开始就特别注意党内的思想教育工作。1922年9月安源路矿工人罢工取得胜利后,俱乐部有少数职员渐渐养成一种官僚的态度,对工人的说话态度十分傲慢,以权谋私、违反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种现象,刘少奇、李立三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为了使俱乐部能够切实地为工人阶级的利益服务,防止个人牟取私利,俱乐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不管是谁,如果违反了制度,都会依章制裁;领导者也都模范遵守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率先垂范。刘少奇、李立三等工运领导人始终和工人群众打成一片,同工人群众始终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时时处处关心群众的疾苦,和工人群众一样过着清贫的生活。罢工胜利后,工人普遍增加了工资,工人代表会议一致提出要给俱乐部的负责人每月200光洋的薪饷。刘少奇、李立三坚决不同意,只拿与俱乐部职员一样的生活费,同工人保持相同的水平。他们这种全心全意为工人服务的精神,受到了工人们的高度赞扬。
1925年6月至1926年开展的省港工人大罢工的领导人苏兆征也十分重视拒腐防变问题。随着罢工的继续,特别是采取封锁港澳等斗争手段后,省港罢工委员会各级机构和公务人员经常要处理大量的钱和物。能否保证领导机构的公正廉洁,是关系到能否团结罢工工人、戳破敌人谣言、坚持罢工取得胜利的重要条件。为此,省港罢工委员会采取了应对措施。在罢工运动中逐步建立监督机制:成立罢工工人代表大会,按工人数进行普选,每50人选出一名代表,共800余人,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成立罢工工人纠察队,防止工人内部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利用机关报《工人之路》特刊对所属各机构进行舆论监督,或揭发贪污舞弊不良行为,或褒扬廉洁奉公的高尚举动;对贪污腐化者以行政处分和刑事制裁。省港大罢工中建立起的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力地保证了罢工的胜利进行。
列宁领导下的苏联共产党(布)设立监察委员会的成功经验,为中国共产党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联共(布)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列宁在1920年9月召开的苏共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的。在列宁看来,一个党没有民主集中制作保证,没有有效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察制度为保障,仅靠个别领袖的个人素质来维持的状况,是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的。因此,不仅要提高领导个人品质修养来实现领导者的自我约束,更主要的是通过加强党内监察机关的权力,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强有力的监察系统,形成相互制约的以监察权力为核心的党内权力制约机制,来加大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物的监督,形成权力相对平衡的稳定的党的领导集体。只有这种中央和地方机构相互制约的党的监察体制,才能保证党能够受到切实有效的监督,从而有利于党的集体领导原则的贯彻和党内民主生活的正常化,防止个别领导人的独断专行。
中共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与苏共党章规定的监察委员会的内容作对比,有很多相同之处。如1925年12月召开的联共(布)十四大通过的党章,第50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巩固中央、区域和省的统一和威信。而按中共五大决议修改的党章第61条规定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是: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可以说两者是基本一致的。再如当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的委员会发生争议时,解决的方式也是相同的。联共(布)十四大通过的党章规定:监察委员会有权出席本级党的委员会和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其他各种会议,并有发言权;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的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销。如果双方出现意见分歧,可把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解决,若仍不能取得协议,则把问题提交代表大会或本级代表会议解决。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把问题交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解决。而《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第八章“监察委员会”第63条的内容是:“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第64条的内容是:“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125—126页。)
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于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在武汉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这次大会上,选出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为加强集体领导,会上成立了中央政治局,成立了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并成立了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经过公开选举,王荷波等10名代表被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委员有7名,他们是:王荷波、张佐臣、许伯昊、杨匏安、刘峻山、周振声、蔡以忱;候补委员3名,他们是:杨培森、萧石月、阮啸仙。王荷波为主席,杨匏安为副主席。

❼ 中纪委监察部何时成立部长是谁

中纪委监察部是中共中央直属机构,不设部长。
中央纪委监察部,其实指的版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权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两个部委。
1993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监察部与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2012年11月15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并经中共十八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书记王岐山

副书记赵洪祝、黄树贤、李玉赋、杜金才、吴玉良、张军、陈文清、王伟。

❽ 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传承意义

尽管中共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当时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它的成立,在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方面,其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一)中央监察委员会机构的设立,开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纪律检查机构设置的先河,为后来形成一套以两委(即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基本平行、互相制约,党内专门监督机构比较独立完整地行使监督权力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模式打下了基础。中共五大确立的党内监督模式很快随着大革命的失败而发生了深刻变化,1928年6月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上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一机构,代之以中央审查委员会,其地位和职权大为下降。尽管审查委员会仅履行监察委员会的部分权力,毕竟使党内监督模式传承下来。六大后的中央纪律检查机构又几易其名,由审查委员会改回到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到中央党务委员会。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新党章不仅有“监察委员会”一章,而且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由本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修改为“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上),第638页。)。新党章还进一步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从五大开始已经在实践中形成的党委会通过专门监督机构行使党内监督权的机制到七大正式固定下来。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经中央决定,由朱德等11人组成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有朱德、王从吾、安子文、刘澜涛、谢觉哉等,以朱德为书记,王从吾、安子文任副书记。在1956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八大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中共十一大重新恢复被九大、十大取消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着重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此后这一机构都没有变动,并得到高度重视,每一次党的代表大会,在选举中央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规模逐步扩大,从中央到地方人员配备完整,纪检工作扎实而广泛地开展起来。中共十二大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党的十六大党章中把监察委员会改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强调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中国共产党权力机构中的地位,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二)中共五大在党的制度建设上的基本经验,不仅对民主革命时期党的建设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新时期党的制度建设也有重要启示。五大后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和纪律处分、党的各级组织与监察机关的关系等问题作了较为具体规定,这些为以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制定党章时所借鉴。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专门写了第八章“监察委员会”。第八章共4条,其中在第61条中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第62条规定监察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资格为“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这里的“不得兼任”就把中央监察委员会独立于中央委员会,使其与中央委员会并列,成为一个独立的权力机关。第63条规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及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以及它与党委会基本平行的关系。第64条规定了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等特殊权力。这些规定一方面坚持了党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另一方面又有效维护了监察机关的权威。《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对监察机关的条款规定,为以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所借鉴,为制定新党章起了奠基作用。
综上所述,中共五大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党的团结和统一,保证了党的纯洁性和党员队伍健康发展,提高了党的声望和战斗力,促进了党的优良作风的发扬,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❾ 元朝哪个官员相当于现在中央 监察委员会主任

御史中丞御史台和督察院都是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关。而在三公九卿制当中,御史大夫是御史台的最高长官。但是自从隋唐以后,御史大夫逐渐设而不授成为虚指御史台的长官,就由御史大府变为御史中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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