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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发布时间: 2020-12-09 14:55:36

⑴ 进口食品如何加贴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进口食品必须经过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检验,他们在进行检验合格后,会同时巾贴检验检疫标识。所此标识,再加贴卫生监督检验标识。

⑵ 您好!我这边有票货是R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这个要去商检局做登记备案吗 谢谢!

食品都是法检的,要报检。
你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商检局应该也备案过了吧。

⑶ 怎样办理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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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维护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我国信誉,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发展。作出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规定。

(一)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二)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范围的划分

我国规定:重要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具体哪些商品由商检机构检验由国家商检局决定,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没有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没有列入《种类表》,但对外贸易全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商检机构在执行上述《种类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少数重要进出口商品列入地方性种类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定检验。

进出口的药品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口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由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和进口动物及进口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办理;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商检机构办理;计量器具检定,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察机构办理;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办理。

利用外资进口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加工的出口产品,按一般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三) 商检机构接受检验的范围

1.属于《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内的商品;

2.对外贸易合同(包括信用证、购买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

3.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和冷冻品等易腐易变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

4.应施检疫和卫生检验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

5.中央或地方有明文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

6.对外贸易关系人提出申请,而商检机构又有条件进行检验或组织有关部门检验的。

(四) 商检机构不予接受检验的范围

1.进口商品索赔有效期太近,无法进行检验出证或超过规定 的索赔有效期或质量保证期,外贸公司无法对外索赔的;

2.进口商品在有关规定和惯例允许的合理误差损耗等免检 范围内的;

3.缺少应有的单据、检验资料,没有检验依据的;

4.应施商检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已装运出口的;

5.按分工规定,不属商检工作范围;

6.其他不符合商检机构的检验和签证规定的。

(五) 免检的进出口商品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凡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以及未设立商检机构的边远地区的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商品,一般免于检验。国家另有规定或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按规定办理。

(六) 进口商品检验的程序

列入《种类表》内和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由商检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到货后,收货、用货部门或代理接送部门应及时向到达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检验。报检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资料。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加附成交小样。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残损单、铁路商务汇录或海事报告等有关单证,申请数(重)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表、理化清单等。进口商品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验的,应加附验收记录、磅码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结合成分纯度或公量计价结算进口商品,报验品质时,报验人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七) 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

一切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和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生产部门、供货部门或对外贸易部门应在出口时向商检机构报验,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证书或放行单。对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或放行单验放,或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未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由生产部门、供货部门或对外贸易部门自行检验。

一切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部门,都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检验质量、重量、数量、包装、分清批次,不合格的产品不提供出口。出口商品的经营部门应做好进货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商品不收购、不出口。商检机构在工厂检验和经营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⑷ 请详细帮我介绍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也就是检验检疫类别 R)

1.凡装运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
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剂、消毒剂(以下统称食品)的船、车
、飞机,抵港(站)后,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应根据货主或代理人的报验单,在卸货前
尽快赴现场对食品及其运载、卸货等工具及码头实施卫生监督。

2.卫生监督人员登船(车、飞机)后,首先向船(车、飞机)方(以下简称运
方)阐明来意,以取得对方了解和配合,详细调查货物的有关情况:(1)上次装载
货物种类;(2)本次装载货物种类及数量;(3)本次装货前船舶车厢、机舱清扫
、洗消情况;(4)载货口岸及发运日期,是否转口货物;(5)在运行中有无海事
等事故情况;(6)冷藏运输食品的冷藏情况;(7)向运方查阅或索取有关货物单
证,如蒸熏、验舱证书、货物配载图等,并做好记录。

3.卫生监督人员向运方了解情况后,在运方陪同下赴舱、箱检查食品有无与农
药,化肥及其他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染、腐败、异物、霉变、异味、虫蛀,及其
他感官性状异常,冷冻食品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对包装
食品必要时可增加开箱倒包比例。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还要检查商标标签、生产日期
、保质期限、品种、数量与报验单是否一致等。要填写监督调查记录,对货物的卫生
状况作出初步判断后,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填写在卫生检查放行通知书上,通知海
关,海关凭此证书放行。

4.已在我国取得注册证书的小批量进口食品如有生产国(或输出国)国家检验
机构证明,并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者,或是同一工厂生产而六个月内曾
采样检验合格的同种食品,应提供该批食品检验合格证书,其感官检查符合我国食品
卫生要求时,可放行,不再进行实验室检验。

5.凡发现进口食品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和污秽不洁等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时,卫生监督人员应立即通知报验人与运方及卸货作业等有关单位共同采
取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认真负责地进行
调查,必要时拍摄现场照片,责成运方书写实事记录。对异物和被污染的食品样本妥
善保存,以便为善后交涉和处理提供证据。

6.卫生监督人员在卸货前和整个卸货过程中应对码头、车站、仓库、场地和运
输装卸工具进行认真负责的卫生监督,凡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一概不得供存放和
装运进口食品。

7.货物在卸载过程中,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必须经常到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对货
物现场各部位及装御工具应仔细巡视检查,详细做好卫生监督和采样记录并做好交接
班工作。

二、采样

1.根据食品的不同种类、品种、包装形式和检验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G
B5009.1的采样要求。所采样要有充分的代表性。从样品的采集至送抵实验室
的整个过程不得有任何污染,以维护检样的真实性。

2.采样工具,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防止容器不洁污染样品。需要检验细菌的
样品,其采样工具、容器必须经高压灭菌处理,并按无菌操作进行采样。

3.采样数量:(1)粮食(包括小麦、大豆、玉米、大米等):2万吨级以下
的船舶每舱按上、中、下3层采样。每层采集混合样品一件,2万吨级以上的船舶按
吨位数,适量增加采样层次和样品数,原则上平均1000-1500吨采一件样品
。(2)食糖:2万吨以下的船舶按上、中、下3层分别采样;2万吨以上的船舶分
四层分别采样,每层采集混合样品1件。(3)乳制品:按不同的生产日期及生产批
号采样,样品件数按货物比例的2‰采集,每件样品从同一批号货物的3包中采混合
样。(4)食用油:每舱按上、中、下3层各采1件样品(有包装的按比例采集)。
(5)以上各类大宗食品每件一般为2公斤。(6)小批量进口食品原则上按1‰比
例采样,每个品种采集样品数不得少于3件,每件样品重量不得少于0.5公斤。

4.采样点:散装食品在船舱的四个角及中央的同层食品中按梅花点取样,每件
样品不少于5个点。无批号的大宗包装食品每件样品不少于5个包点。

5.大宗食品卸货前取第一批样品,中、下层样品根据卸货速度采样。需要按生
产日期、生产批号采样的食品,请货主或其代理人配合于卸货后在码头或仓库按比例
采样。

6.携带样品离开车站、仓库、码头、机场时要开具一式四联采样收据,并注明
样品名称、样品数量、采样日期,货主或其代理人和采样者双方签字。第一联交货主
或其代理人,第二至四联为内部存根。

7.样品采集后,卫生监督人员要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项目,参照食品品
种和输出国的食品卫生状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认真填写《进口食品卫生送验单》一式
2份,连同样品一起分别送至有关实验室进行检验。

三、实验室卫生检验

1.收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先对送验样品和送验单的样品编号、名称、件数等核实
无误后在送检单存根上签字存查。散装样品均样后按规定留存样品,并作好感官检查
记录(定型包装样品的感官检查由检验人员检查)。将检样送交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2.检验人员应根据送检要求的检验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及时准确地进行检
验。凡国家没有统一检验方法的进口食品,可参考有关检验方法进行。

3.凡进口粮食、糖(不含原糖)、精炼食用油、奶粉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除
按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还要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其他食品则根
据情况必要时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

4.实验室在技术上发生困难或疑问时,二级所报请一级所协助解决,一级所报
请中心所解决,中心所报请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协助解决。

5.实验室接到样品后及时检验,在正常情况下六天(以最后1次送样时间计)
内报检验结果。其结果必须经检验人员、核校人员和检验室主任分别签字后,方能将
检验报告书交卫生监督人员。

6.检验人员在进行检验时必须将检验方法测量数据、公式及计算结果等详细记
录在“卫生检验记录”单上。检验完成后及时将检验报告连同检验记录一起送交卫生
监督人员。

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1.进口食品检验后,由卫生监督人员根据卫生监督和实验室的检验结果出据进
口食品卫生证书,凡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科室负责人签发。不符
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出证时,应根据检验结果及危害程度按照
我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由卫生监督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包括退货、销毁、改作
他用或加工处理后供人食用等)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所长签发,一并通知货主或其代
理人。证书一律以中英文对照。自证书发出后,除国际仲裁外,一般不再复验。

2.各项检验结果均以舱、箱或批号为计算单位,同一舱、箱同一批号散装或定
型包装的食品,当部分超标时,而超标部分又不能与未超标部分分开者,以最高检出
量为该舱(箱)或该食品的检验结果,证书的结论系指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或
我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要求。

3.进口食品卫生检验采得最后1批样品后7天内发出卫生证书给货主或其代理
人。凡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要同时抄报进口食
品卫生监督检验总所及货物流向地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遇有异常情况不能按期发出
卫生证书时,应在此期间内向报验人申明。

4.发卫生证书的同时向货主(报检人)发出检验费用缴款通知单,收到费用应
给货主正式收据。

5.凡进口食品先卸部分已转运离口岸,而又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按货物流向以
电报等书面通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便继续进行卫生监督。

6.凡装进口食品的船舶、车辆,在两地卸货时,各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要
加强联系,第一口岸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第二口岸,说明船名(车号)、货物名称
、采样舱数、发现问题的情况等,以便继续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检验。第二口岸发现
问题时也应通知第一口岸。

7.检验中发现我国卫生标准或合同规定以外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其它异常情况
)时,应立即报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总所,并抄送有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所。

8.卫生证书发出后,将合同副本、申请报验单、卫生调查记录、送检单、卫生
检验记录、证书副本及其他有关证件材料等,汇总列案存档备查。

9.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情况按季向卫生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总所汇报,
于每季度头1个月的上旬把上1季度的结果汇总后填表,按规定上报有关单位。

五、样品保留制度

1.留样。样品检验前,散装食品先将原始样品经过充分混匀后取出500克封
装于玻璃或塑料瓶中,成型包装食品,随机提取2个原包装,分别加上标签、注明样
品名称、船名、舱别、层次、产地(国籍)、采样日期等作为留样,并指定专人(或
兼职)负责,按规定保存,以备国际仲裁复验。

留样要妥善保管,防止受潮、霉变、虫蛀、腐败、变质等。

2.保存方法。可按食品或异物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1)瓶装或石腊封存;
(2)冷藏保存;(3)塑料袋封口等。

3.留样时间。凡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的食品,自检验报告和卫生
证书发出后保存1个月。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证书发出后保存
六个月或本案结束。

附1:急性动物试验方法

一、试验方法

1.粮食(包括油料作物,如芝麻、花生、可可豆、大豆等):用健康成年小白
鼠18-22克4只为1组,取200克样品经浸泡30分钟后滤液浓缩至1.5-
2毫升,每只小白鼠以0.02毫升/克体重灌胃,以后每批样品均喂饲,直至最后
1批样品。送样日期给食起5天后出报告。

2.糖(不含原糖):用健康成年小白鼠18-22克4只为1组,取糖样,用
蒸馏水按1∶1的比例以0.02毫升灌胃,以后每批样品均用原实验动物按同样方
法灌胃,最后1批样品灌胃后观察3天出报告。

3.食用油:取健康成年小白鼠18-22克4只为1组,取每舱混合样3毫升
0.02毫克/体重给小白鼠直接灌胃,自灌胃日起5天后出报告。

4.不能浸泡和不能直接灌胃的进口食品(如食用罐头、奶油、奶粉、水果、果
胶等):样品直接给动物喂饲,取健康成年小白鼠18-22克4至6只为1组,自
喂饲日起五天后出报告。

5.食品添加剂:按不同种类的进口食品,参照半数致死量(LD50)毒性大
小选择一定量的剂量。经水、油或其他溶剂处理后灌胃或拌入正常饲料中喂饲,取健
康成年小白鼠4至6只为1组,自喂饲或灌胃日起5天后出报告。

二、观察指标:

1.自灌胃或喂饲第1天起观察和记录每组实验动物有无死亡、中毒现象。如:
呆滞或不安、呕吐、晕厥、抽筋、便秘、皮毛竖起等症状。

2.凡在试验期间的实验动物发现有死亡,中毒等异常情况时,每组实验动物都
需及时解剖进行分析,同时再复验做对照实验组。解剖动物观察:心、肺、肝、肾、
胃,有无中毒或充血等现象。

⑸ 请问进口国外的食品,需要办什么手续,如何检验

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等一般性续外,还须到相关部们进行备案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程序和手续

1、申领备案证书须提供下列材料

⑴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⑵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表 一式2份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1份

⑷《进口食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一式2份

(5)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份

(6)企业简介 1份

2、办理程序

⑴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提交检务部门,经检务部门受理后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

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审核同意后制证.

(2申报人缴费后领证。

(三)备案周期

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和有关要求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说明:不同地区在细节上可能有所不同,你可以到工商行政部门咨询.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食品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申报手续如下:由卫检报验员持提单、装箱单、发票、合同、产地证、输出国相关的卫生质量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成份、添加物种类及含量等资料填写卫生检验报验单,加盖公章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必须符合GB7718-94的规定,进口食品卫生检验采得最后一批样品7个工作日后发出卫生证书,预包装食品加贴激光防伪标志。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及危害程度采取退货、销毁、改作他用或加工处理后供人食用等处理方式
1.货主需要到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办理许可证
2 .需要发货方面出具 卫生证、原产地证
3 .发货方需要在商检备案
4 .货物入境后基本程序:
货到后验箱,然后交单据到动物科审批
海关放行后,要抽样化验
公司对公司,而且要办许可证,不是一般的企业能办下来的。

个人建议花钱请些专业公司帮你搞,自己搞很麻烦的

⑹ 进口的食品未经检验销售的如何处罚

查看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⑺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就是一个抽样化验的过程。
如果你的食品是一样的预包装食品的话就是一个检测报关,产地证、卫生证书等
进口食品都有这个的。
我看你这个可能是加工程度不高的食品,可能会要一个检疫许可证

你的产品不知道是那种?

⑻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需要什么资料

正常来说检验进口食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提供样品就去第三方检测机构去回化验就可以知道结果了,如果答要对比成分的话就必须要提供产品的外包装扫描件和中文翻译件,进口食品一般化验都是抽样去化验的,入境口岸也是这样操作。
如麦片的检测倾向于水分这个指标,冰淇淋类似产品则倾向于大肠杆菌这个检测指标,其他的都是随机抽检,如菌落、重金属等。

⑼ 我司有一票进口的货物,属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R),货是委托上海那边的货代做清关的,还需要到我们当

这样,对于食品检验,一般要送样品,这个应该是在属地办,也就是到你们当专地办理。货物在没检验合格前是不属允许销售!不允许使用的!
食品检验完成前,只要有了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就可以放行,但你必须去做检,否则视同违法。除非你有关系,能摆平这个。

⑽ 检验检疫类别为R/S 是什么意思

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检验检疫类别包含R/S的HS编码代表的产品绝大部分是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10)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扩展阅读:

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监督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贮存的企业都必须首先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分别核发注册证书或登记证。

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加工、生产或贮存出口食品;对需要向国外申请注册、认可的,须取得有关进口国批准或认可的,也不得向该国出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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