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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离于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2-09 10:26:42

『壹』 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金融监管的漏洞有哪些

美国次贷危机最早显现迹象是在2007年2月,当时汇丰控股最先发出警告,称由于大批低收入房贷客户无力偿还贷款,公司为其在美国的房屋按揭业务增加18亿美元的坏账拨备。需要指出的是,当时市场上很少有人注意到问题的严重性,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已经孕育了很久的危机。早在2000年,美国经济学家、前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委员爱德华?葛兰里奇就已经向当时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指出了快速增长的居民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可能造成的风险,希望美国有关监管当局能够“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在2002年,他再次拉响警报,认为“一些次级房屋贷款机构没有任何监管,它们的贷款行为最终会危及美国人实现拥有住房和积累财富的两个美国梦想”;到2004年5月,他更是明确地指出,“快速增长的次级房屋抵押贷款已经引发贷款违约的增加,房屋赎回的增多以及不规范的贷款行为的涌现”;在他2007年9月逝世不久前发表的文章里,葛兰里奇揭示出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着严重的空白和失控问题,“次级房贷市场就像是狂野的美国西部,超过一半以上的这类贷款由没有任何联邦监管的独立房贷机构所发放”。

今天我们再次重温葛兰里奇的文章时感到非常遗憾,葛兰里奇的警告并没有得到美国主要货币和监管当局高层的重视。究其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葛兰里奇的绝大多数同事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它们的风险。正如格林斯潘在他2007年的新书《动荡年代》(The Age of Turbulence)里所阐述的那样,“政府干预往往会带来问题,而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只有在市场自我纠正机制威胁了太多无辜的旁观者的那些危机时期里,监管才是必要的”,他们认为监管往往或者总是会妨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但是,在2008年10月23日美国众议院召集的听证会上,执掌美联储达18年之久的格林斯潘坦承,缺乏监管的自由市场存在缺陷,眼下的金融危机证明,他针对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想法和做法存在缺陷,这一点让他“震惊”。在次贷危机进一步恶化为金融危机之后,格林斯潘这位自由市场主义的信徒呼吁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与其之前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
次贷危机下金融监管的六宗罪
次贷危机所暴露出的金融监管问题,一方面体现在对金融衍生产品设计及交易的监管不足,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对相关金融机构,如房贷机构、投资银行、银行表外投资实体、评级机构、对冲基金的监管存在漏洞。
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次贷危机被称为“21世纪第一个复杂金融衍生市场危机”。就连美国证监会(SEC)主席克里斯托弗?考克斯也认为,“大量的没有被监管的类似CDS 的衍生品为此次金融危机的头号恶棍”。
2000年,在美国金融行业更加有力的公关活动推动下,美国国会通过了《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解除了对包括被视为华尔街金融创新“毒丸”的信用违约互换(CDS)在内的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自此,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监控重任则全部落到了华尔街投行等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的肩上。然而,目前的危机证明,单纯依靠金融机构自身对衍生产品风险进行控制是远远不够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制度和交易规则的缺陷,助长了衍生产品的过度投机,并最终引爆了危机。
首先,政府在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与构造方面几乎不加干涉,政府隐含地假定衍生品交易双方均能准确理解衍生产品的构造与风险,因此双方的交易纯属市场行为,没有干预的必要。在监管纵容下,金融衍生产品创新逐步偏离了基本经济学原理:一是信用衍生产品的基础产品违背了银行信贷“可偿还性”原则,没有注重借款人的第一还款现金流,而是寄托于抵押物持续升值的前提上;二是衍生产品结构过于复杂,使基础产品的风险在层层设计中变得更加隐蔽,违背了“让客户充分了解金融风险”的原则;三是监管当局对衍生产品的杠杆率没有限制,致使风险过度放大,超出了市场参与者可承受的范围。
第二,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式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大量的CDO、CDS(信用违约掉期)主要通过场外交易(OTC)的方式进行。一般来说,场内交易会受到交易所的监管,但由于场外交易的衍生产品具有非标准性和不透明性,基本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如债券之王比尔?格罗斯(Bill Gross)所说,“金融衍生商品是个新的‘影子银行体系’,是企业与机构间的私人合约,是在正常的央行流动法则之外创造金钱,它不是真正的货币,跟美元相比衍生商品只是写有承诺的纸,甚至只是一个电子符号,它存在于正常的商业管道之外,缺乏有效监管”。
第三,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属于表外业务,不需要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显示,银行对相关信息的披露相对有限,监管当局无法得到关于金融机构经营及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充分而准确的信息,一旦出现问题,短期内无法确知问题的严重程度,导致难以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四,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清算系统,交易缺乏透明度,政府事实上并不清楚市场上各种衍生产品的交易规模与头寸分布,因此一旦危机爆发后,政府在很长时间内甚至不能准确估计危机的严重程度以及波及范围。
房贷机构监管——监管缺失导致次贷发放的失控
2001?2005年,美国房市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保持繁荣。另外,由于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发展,住房按揭贷款的“发放—销售”模式使风险得以轻易转移,这些因素均刺激了抵押贷款机构超常规发展的欲望。特别是2005年下半年开始,美国众多贷款机构纷纷降低住房按揭贷款的准入标准,放松了资信审查,向大量收入较低、信用记录较差的人发放了“次级按揭贷款,甚至接受了缺乏充分资信证明文件或具有高债务—收入比的借款申请。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放贷标准的降低基本上都发生在联邦银行监管规定的范围之外。此外,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使房贷机构得以在脱离消费者监督的条件下大量发放高价贷款。尽管相关监管部门一再要求改善次贷的信息披露,但收效甚微。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发放房屋按揭贷款的不仅仅是商业银行,还包括许多独立的住房贷款公司或经纪商。根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美国市场全部房贷中约60%和高价房贷中约45%经住房贷款经纪商发放,这些经纪商根本不在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内。

在上述背景下,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并没有及时对次级贷款的发放标准提供有效指引,也没有及时将独立放贷机构纳入监管体系内。笔者认为,原因无非是两方面:一是过于相信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认为市场能够通过自行调节解决风险;二是认为次级贷款占美国全部房贷的比例较低,不会引起较大的系统性风险。

在金融机构出于竞争压力及利益驱动,放松资信审查、降低贷款标准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及时对有可能危及金融系统的上述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才能防患于未然。而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无论是美联储还是美国财政部,都没有对这一高风险的贷款发出任何警示,这表明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次贷监管的确存在疏忽。

投资银行监管——对流动性和资本金缺乏约束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人们开始将此次危机的诱因集中到美国监管者对华尔街大行过度宽容及监管缺失的制度层面上。在独立投行模式下,美国证监会是投行的唯一监管机构,其对投行的监管也只限于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活动,相关的审慎性监管和投资风险监管一直存有漏洞,因此一度成就了次贷危机之前美国投资银行高杠杆、高盈利、自由扩张的发展模式。

美国曾在1929年大危机后一度加强了投资银行监管。为了防止危机的再度爆发,美国相继出台了多项重要法律,其中对投资银行业务影响最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 Steagall Act of 1933)。这一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从事吸取和贷款业务)和投资银行(承销和发行证券)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使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出现了。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业与混业一直是美国政策与立法中争论的主要问题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一体化的发展,分业型的金融体制无法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管理限制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因此,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逐渐放宽了投资银行的业务限制,并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限制投机和分业经营的禁令全部被解除。也就是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投资银行不受传统银行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约束,它们开始通过金融创新广泛使用高杠杆,投资行为越来越短期化,甚至为赚取高额利润不惜违背职业操守。而上述高杠杆化且具有短期行为特点的业务扩张几乎是游离于联邦政府的监管之外的。
从2003年以来,高盛、美林等投行的杠杆率都从十几倍跃升到30倍左右,而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仍只有十几倍。在经济繁荣年代,高杠杆为投行带来丰厚利润。但高杠杆使得投资银行对流动性和维持自身高级别评级的要求很高。一旦市场环境恶化或自身财务状况不佳,被评级公司降低评级,导致融资成本上升,继而出现流动性问题等连锁反应,就容易陷入困境。由于美国对投行的资本金、流动性等均缺乏严格的监管标准,导致风险与资本并不匹配。另外,作为独立法人的投资银行不是美联储的成员,出现问题时也不能得到美联储的救助,只有在商业银行收购投资银行后,美联储才能通过救助商业银行间接救助投资银行。

经过次贷危机的冲击,美国投资银行业进入重新洗牌的阶段。美国五大投行中的三家(贝尔斯登、雷曼和美林)已经垮台,高盛、摩根斯坦利两家硕果仅存的投资银行也于2008年9月申请改组为银行控股公司,这意味着它们从此纳入传统银行的监管体系,美国独立投行高杠杆、高盈利、自由扩张时代宣告终结。

银行“表外投资实体”监管——亏损时重新并表引致信心危机

金融机构常常为特定的融资、并购等交易活动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E,即Special Purpose Entities)。在融资活动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注册成立一个与发起人隔离的特殊目的实体。这种实体不需要大额的资本金,一般由其母体注入高等级的债券作为资产,在此基础上通过评级、增信等手段,获得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的资格。这样的实体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其依据的法律和遵循的监管准则和会计准则也有所差别。

SPE在2001年安然、世通等企业会计丑闻中已经声名狼藉,但在这次金融机构危机中以新的变形体——银行表外投资实体的形式卷土重来。银行表外投资实体是一种由银行发起设立并提供全部或部分债务担保的证券套利安排,主要形式包括专为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而设立的管道公司(conit)、结构性投资工具(SIV, 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等。

2001年安然公司破产事件发生前,SPE在发生损失时,其损失不须并入其母公司。安然事件促使美国监管当局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以及会计合并准则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以加强对SPE的监管。特别是在2003年对相关会计准则做出修改,要求在SPE发生损失时,对其拥有控制权并需承担最终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将此合并入资产负债表中。

但是,表外投资实体信息不透明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对表外实体尤其是银行表外投资实体的有效监管不足的状况依然在延续。
次贷危机爆发以来,表外投资实体的业务模式给设立机构带来的巨大风险逐渐暴露。以SIV为例,银行通过发行短期票据和中期债券,将所得收益投资于如抵押贷款证券等高回报资产,所发行票据与结构性证券之间的差额即银行所得利润。由于旗下的SIV大规模投资于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次贷危机的爆发给大多数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均造成巨额损失。例如,管理着全球规模最大SIV资产、约占全球SIV总资产四分之一的花旗集团,由于次贷危机以来SIV资产大幅缩水近40%,被迫于2007年12月将旗下7个结构性投资实体并入资产负债表中。另外,汇丰控股、法国兴业银行(23.12,0.48,2.12%)、西德意志州银行也因旗下SIV的巨额亏损已经将各自的SIV并入资产负债表内。SIV成立之初独立于银行之外,不属于银行本身的业务,但造成损失后,银行按照相关会计原则将其纳入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从而造成了银行的巨额亏损和投资者信心危机。

评级机构监管——利益冲突规制有限,评级方法不够透明

早在美国安然事件及世通公司倒闭案发生时,评级机构就曾因为相关的评级失责问题受到各方的关注和质疑,美国各界也以上述事件为契机开始重新审视信用评级业之运作及监管体制。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于2006年9月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该法案的实施规则虽然填补了美国信用评级业监管体制的空白,但仍未解决诸多根本性问题。

首先,法案对信用评级业利益冲突的监管非常有限,评级机构对结构性融资产品构建的直接参与基本不受法案限制。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及其实施规则明令禁止的利益冲突情形只有四种:(1)若评级机构最近财政年度内10%以上的评级收入来自某一发行人,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其的评级;(2)若评级机构或其评级分析师、评级审核人员直接拥有某一发行人的证券或所有者权益,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其的评级;(3)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与其有关联的发行人的评级;(4)若评级机构的评级分析师、评级审核人员担任某一发行人的董事或管理人员,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其的评级。

此外,监管部门无权对信用评级模型及方法的科学、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评级的准确性得不到保障。目前评级机构仅仅是简要介绍评级的方法,无论是作为监管部门的美国证监会,还是机构投资者和普通公众,都难以深入了解评级的数据来源和核心的评级方法。这使得市场和监管当局对评级机构的约束作用减弱,评级机构容易出现道德风险。

更重要的是,即使评级失真,投资者受到误导,评级机构通常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其评级只代表评级机构自身对次贷产品信用风险的“看法”,而非投资建议。例如,在美国涉及公司债务评级的法律案件中,法官一般会裁定评级结果属于“观点”,就像报纸的社论一样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的保护。也许只有当法官不再把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视为言论自由范畴内的“观点”,评级机构的现有业务模式才可能被打破,其评级结果的可信度才会得以真正的提高。
对冲基金监管——各国监管理念存在分歧,监管环境总体宽松

目前欧美等主要工业国家对对冲基金的监管比较宽松。首先,各国在是否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方面还存在分歧,体现为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的理念冲突。以德、法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坚持前一种监管理念,强调监管的法律强制性、广泛的适用性和市场规则的外部性,而美、英等国则主张后一种监管理念,认为应更多地强调监管的非强制性,市场参与个体的差异性和市场规则的自发性。

自2005年以来,德国对对冲基金提出了强烈质疑,将这个问题上升到政治高度,主张实施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监管,增强对冲基金的透明度。但德国的主张遭到了美英等国的强烈反对,只好转向“自愿地”建立行业行为规范,起草了《对冲基金行为规范》,目前也仅处于积极寻求相应支持的阶段。

美、英等国认为政府指定的行为规范有可能会扼杀市场自发的金融创新并进一步阻碍市场效率的提高,因此反对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对对冲基金提出进一步的监管要求,主张尊重对冲基金的天然特性,由市场自发地进行调节。尽管美联储一向坚持审慎监管原则,但由于衍生品市场属于一个发展迅猛的新兴领域,很多配套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尚未健全。保尔森认为,金融市场监管越少越好。伯南克亦表示,金融监管机构不应为信贷衍生品和对冲基金制定特别规则。

其次,对冲基金事实上在美国和英国享有较为宽松的法律及监管环境。美国实行高度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其监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以市场为指导,认为市场自律是对冲基金监管的主要方式,不主张对冲基金进行登记注册,从而使对冲基金在信息披露、投资策略等方面享有较大的自由度。根据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及其修正案,对冲基金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投资公司的监管范围之外,免于注册登记。投资对冲基金的机构和个人的最低资本限额分别为25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投资者人数限定在500人以内。尽管先后发生了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和“不凋花”(Amaranth)等大型对冲基金倒闭的事件,但美国仍倾向于维持目前的监管现状。如2007年2月,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指引》,肯定了目前的监管体制,认为足以防止对冲基金及其他形式的私人资本威胁金融系统的稳定。

最后,客观上存在相当的监管难度。从注册地来看,全球大约有55%的对冲基金选择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以及百慕大等地作为注册地,此类离岸基金管理了全球约2/3的对冲基金资产。在美国注册的对冲基金数量占全球的34%,管理的资产占24%;在欧洲注册的对冲基金数量占全球的9%,管理的资产占11%;剩余的对冲基金大多在亚洲注册。

“吃美国一堑,长中国一智”

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中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反面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引起人们对中国住房按揭贷款市场潜在风险的高度关注。中国会不会重蹈美国次贷危机之覆辙?“吃美国一堑,长中国一智”,美国次贷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具有重要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采用规则导向监管,即政府部门制定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强制要求被监管对象执行。美国财长保尔森(Hank Paulson)于2007 年1月在乔治华盛顿大学演讲时提出,“我们也应该研究在美国采用更多原则导向监管的现实可能性和好处的问题”;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于2007 年5 月发表演讲指出,“监管最好的选择就是用持续的、原则导向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来应对金融创新。”

美国金融专栏作家吉姆?索罗维基曾以美式足球和英式足球的不同来比喻规则导向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的不同:“美式足球(橄榄球)和大部分其它的美国体育运动项目一样,制定了详细的比赛规则,它们有细致入微的比赛规则手册,严格规定了运动员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甚至限制了他们在场上应处的位置);而英式足球是一种更纯粹的以原则导向的体育项目,与众多的美国体育项目相比较,英式足球规则更少,并且赋予裁判员至高的权限,裁判员能够打断比赛进程甚至能影响比赛结果。”

美国的监管规则很多,因为美国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们更偏好“边界明确的规则”。这种规则体系要求明确说明什么是准许的,什么是不准的。监管者也喜欢明确的规则,因为这样的规则容易执行。结果是市场有越来越多的规则。但是,市场变化如此之快,以至于任何规则都会出现漏洞和例外。另一方面,如果规则太多,各个规则之间就可能出现矛盾,可以说,繁杂的规则也能创造套利的机会。实际情况正是由于这些规则自身愈来愈复杂,最终不能够被人们充分理解,市场开始发展出用以避税或者逃避规则约束的产品和服务。应对快速变化情形的最好办法,就是要有一套清晰的指导原则。

调整监管理念,加强外部监管、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

次贷危机是一场系统性风险引发的危机,所受损失的大小基本由参与程度决定,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多项因素导致系统性风险不断叠加,但一直没有得到监管及货币当局的足够重视。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以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无法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一方面是由于机构追逐利润的动机可能使机构做出非理性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只对机构自身负责,而不对市场整体风险负责,因此其自身扩张行为就易埋下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要识别和降低系统性风险,就必须从市场整体发展的角度,加强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通过反周期的监管要求和宏观政策,消除顺周期的风险叠加因素。

另外,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统一监管。监管者要能够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针对这些变化,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

最后,要变“事后补救”为“事前监管”。虽然美国在次贷危机爆发后开始反思并计划变革金融监管体制,但损失已经发生,并造成了严重影响。最好的办法是加强事前监督,对创新产品进行深入研究,评估金融产品对经济可能带来的风险,将风险消灭在萌芽中。

『贰』 如何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有效监督

针对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变动性等特点,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应从以下各方面着手:
一是要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采取学习、宣传、讲座等形式,加深职工群众对落实监督权力重要性的理解,自觉履行监督职权,从而不断增强责任感。同时要切实维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出台有关政策,从制度上保证监督者利益不受侵害,更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随意剥夺监督者的各种权力,特别要从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使行使监督权的人有安全感。对真实、有效的监督,要给予监督者适当方式的奖励,鼓励人们大胆行使监督权力。
二是要畅通监督渠道,把对领导干部的多种监督落 到实处。要采取公开举报电话,设臵举报信箱,实行来访接待日制度,开通干部监督热线、专人暗中察访和填发通知书责令说明真相等方式,妥善解决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通过采取多种有效的监督形势,使广大干部在业余时间不离组织、在生活社交中不忘党性原则,严格自律,防患于未然。
三是要强化教育,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剖析已经发生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这些领导干部没有摆正个人与组织、领导与群众的关系,常常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游离于党纪政纪条规约束之外,拒绝或逃避外部监督。监督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也是领导干部健康政治生命的必要条件,更是预防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越轨行为发生的重要措施。因此,必须切实把教育作为实施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引导领导干部在加强廉洁自律的同时,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使领导干部自觉抵制不健康行为的侵蚀,时刻清楚哪些事情干不得,哪些东西拿不得、哪些习气染不得,哪些地方去不得。同时要注意发挥好领导干部家属子女及亲属的监督、提醒作用,定期组织开展贤内助、好子女、廉亲属等教育活动。注意组织他们收看一些反腐倡廉和领导干部犯罪案件的警示片,让他们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承担起监督、提醒的义务。通过对领导干部进行多层次、立体式的监控,既监督工作圈,又了解其生活圈和社交圈,消除“监督空档”的存在。
四是要勇于创新,要把对领导干部的“全方位”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所谓全方位监督就是将监督工作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对外经济活动以及八小时之外,“做到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要增加监督力量,配足配强监督人员,专人专事领导干部监督工作。要不断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程监督,努力走出一条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干部监督工作新路子。
五是要抓好对监督结果的运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通告或通报等形式,适时、恰当、准确地向公众公布监督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对工作监督中发现的优秀干部,大胆提拔任用,对先进典型大张旗鼓地总结表彰,对发现的各种问题坚决严肃查处,着力强化监督的震慑作用,使干部监督工作得到加强和改进,使多种监督形成合力,避免出现监督职能重叠或监督“空白区”,真正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把监督的目光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减少和消除监督“盲区”。

『叁』 游离于方圆之外,而又不失法度出自哪

做人不要太精明,糊涂一点好,这就是当今社会能混下去的基本资本我们运用圆滑专,使生活凭添了一些属风姿与色彩,也少去了一些纠纷与麻烦。圆滑既然是人的本能,又是出于人的本能之需要而存在,就无需刻意去追求,或者是过分地毁誉。人之直率与人之圆滑原本就是人之性格的双重性。然而,现今有不少人乐道于“圆滑”,甚至以为精于“圆滑”就是入了“中庸”之道。这,也许是由于崇尚“中庸”却误会或者歪曲其本意的缘故。外圆内方也指为人处事之道,表面随和,内心严正,然后这一切都会控制在一个限度内

『肆』 个体教育不能游离于整体之外是什么意思

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线学习,成为当下很多人选择自我充电的潮流方式。网络打破了地域的限制,让人远隔千里都能够聆听名师专家的谆谆教诲,确实对于个人知识水平和能力的提升发挥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一行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行业还不够规范,一些个人和机构借机浑水摸鱼,让消费者蒙受损失。导致乱象萌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当前对在线教育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很难靠一根网线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要在宣传营销上加强监管。为了吸引消费者,很多线上培训机构在宣传营销上下足了功夫,导致了虚假、过度宣传现象的大量滋生。“保分”“提分”“包过”等让人心动的广告宣传在各种线上教育网站中比比皆是,这些不实承诺让消费者抱有很大的期望,但最终结果往往令人失望。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教育培训宣传不得含有对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这些打着“包过”口号的宣传行为本身就涉嫌违法,有的机构还会动用“水军”吹捧课程质量和培训效果,给消费者造成严重误导。对于宣传营销上的乱象必须严加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要在品质保障上加强监管。“外教”“名师”“速成”“一对一培训”是线上培训广告中的常见词,但在实际培训中,培训机构的很多承诺最终都成了“空头支票”,不仅约课难,外教的水平还太“水”,根本达不到预期的学习目的。不仅如此,很多平台的交互体验做的也很差,视频卡顿、不清晰等现象严重。对于培训机构的低品质培训行为也要加强监管,督促培训机构要遵守向消费者的承诺,提升教学培训的水平与质量,保障消费者享受到应有的培训服务。
要在售后维权上加强监管。目前在线教育行业普遍存在退课退费难的情况,培训机构想方设法以各种理由拒绝消费者的退课退费申请,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这就需要在售后维权上加强监管,建立学习进退自由机制,可以将预收费的方式改为按次数、时长收费的模式,允许消费者出于合理理由进行退款,将复杂的退课退学流程简便化,促进教方与学方市场的公平。
在线教育符合当前人们的生活习惯和节奏,作为一项新兴业态,虽然目前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只要能够加强监管,促进培训机构正规化经营,依然具备长久发展的空间和潜力。

『伍』 为什么说P2P平台项目自融很危险

P2P自融说白了,它就不是一个撮合借贷及出借方的中介平台。它是有自己实体公司的老板来线上开一个网贷渠道,从网上融到的资金首要用于给自己的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周转借用。
也就是说老板开P2P融资所得的资金首要用处是自用!公司来开渠道融资,无非两个原因:一是为了在发展正火的互联网金融里分得一杯羹;二是公司现在缺钱了,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更坏的情况则是,在银行借不到钱,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本地的民间借贷也借不到钱了。
于是就先自我进行包装打着P2P的招牌,然后计划融资。这样打着P2P招牌自融的公司,一般它会抛出较高的利益吸引投资者,如果用于自用的公司生产正常且盈利的情况下还能按期给投资者返息返本,一旦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资金链断裂,就只有依靠投资者借新还旧。
当借新还旧都不能继续维持公司存活下去,那么这样自融的伪P2P公司的老板就可能破釜沉舟地卷款跑路了,就会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所以,投资者在选择平台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辨别P2P真伪平台。别为一时的高息蒙憋了心智。你贪它的高息,他看中的却是你的本金。
自融的平台,标的信息、资料,资金的去处,一般都比较含糊不明了,若投资人仔细推敲的话,还是能发现问题的。现在,P2P有了监管的约束,资金银行存管,平台接触不到资金,因此合规的P2P平台,自融已是没有了可能。
所以,一定要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投资理财才能最大程度保证自己资金的安全。千万别在游离于监管之外打着高息幌子的平台去理财,那样你会得不偿失的!

『陆』 谁有一篇《监守自盗》读后感,涉及金融管理与犯罪内容的给我分享一下,谢谢

----《监守自盗》观后感
《监守自盗》是探究 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原因的纪录片,本片主要是通过 采访华尔街金融精英、经济学家、政府要员、金融消费者等和展示客观真实的数 据材料,给观众呈现出了金融危机爆发的诸多原因。
从影片中可以找出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如下:低利润和宽松的信贷条件;贪 婪的华尔街金融精英对金钱的无止尽的追求;信用评价机构的错误引导;美国金 融监管机构的失职。 在上述原因中, 美国金融机构监管的缺陷和失职是主要原因, 2007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马斯金教授曾指出: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主要 责任在政府的监管失职。在影片中“监管”这个词出现的频率很高,但是几乎每 次提到监管都意在指出金融监管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失职。 美国在金融危机前采取的是“多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多重是指联邦和各州 均享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在一个国家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 美国危机前的监管机构在联邦层面主要有美国联邦储蓄系统(FRS),货币监管署 (OCC)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 易委员会(CFTC) ,储蓄管理局(OTS) ,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等七个 机构。上述机构的分工是:FRS、OCC、FDIC 三家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SEC 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CFTC 负责期货交易机构和期货市场的监管,OTS 负责对储蓄存款协会和储蓄贷款控股公司的监管, NUCA 负责对信用合作社的监 管。美国这种专业化分工和多重监管机制很长时间是许多国家效仿的对象,这套 制度在自由主义主导的美国确实支持过美国经济大繁荣,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套 制度确实让美国经济秩序极度失控。 危机并不是凭空发生的,而是由某个行业失控引起的,某个行业就是金融行 业,而金融行业的失控的主要责任在于监管的失职。1982 年里根政府实行的是 金融监管宽松政策,放宽了对储蓄贷款公司的限制,允许贷款公司动用储蓄存款 进行风险投资,这最终导致了 80 年代末上百家储蓄贷款公司倒闭,直接经济损 失 1240 亿美元,无数人损失了一生积蓄。在这场储贷危机中,OTS 并没有很好 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有效监管。OTS 是不是应该存续存款公司的存款进行 核计, 是不是该对风险投资进行有效的督查和监控, 进而限制储蓄存款风险投资。 在 90 年代末发生的危机中,针对投资银行对因特网泡沫的股票投资崩溃导致 5 万亿美元凭空蒸发的事实,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此毫无作为。这些只是监管不力的 具体表现,对于影片中所展示的金融监管失职远不于此。 在危机前美国实行的是“多边监管”机制,这种机制随着次贷证券化、金融 创新以及监管者为提高市场竞争力放松监管的发展, 就会出现监管重复和监管疏 漏。花旗在危机前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企业,监管它的不仅有货币管理署、 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机构、储蓄机构监管署以及交易委员会,还有其他 50 个州的监管机构,这些机构存在监管重复的现象。不同的监管文化、监管理 念、监管标准,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确要做到高效监管确实不易。另外监管重复 也可能会在造成无人监管局面, 有一名美联储委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美联储没有 对不断发放的抵押贷款进行深入的调查是因为他们以为有人在进行调查, 这种推 脱中可以看到多重监管缺失是会导致无监管局面的出现。 当一个金融机构处于低 效监管或者无监管状态时,在利益的驱使下,就会出现类似抵押贷款呈倍数增加 的不合理现象。 多标准监管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 各监管机构监管区存在监管漏洞是很正 常的,于是就出现了影片中呈现出的诸多监管真空。随着金融创新,各种金融衍 生品蓬勃发展, 为了最求利益的最大化, 各类金融企业把焦点瞄准了衍生品交易。 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和萨默斯部长合作提议金融衍生品不应受到监管,2000 年 12 月国会通过了商品交易现代化法案,规定禁止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不受法 律约束的衍生品交易从此一发不可收拾,愈演愈烈。除了传统的期权、期货等衍 生品, 新出现的 CDO 和 CDS 等金融衍生品在不受监管的前提下为投资银行所用 来大发财。抵押债务责任证券和信用违约互换都是风险分散、收益极高的金融产 品,这些产品都处在资产证券化的链条中,具有明显的蝴蝶效应。由于资产证券 化的发展,放贷者不再担心还款,投资银行同样也不在乎,于是销售的 CDO 越 来越多,在短短三年内抵押贷款总量增加了四倍,这使得原本就不稳定的金融交 易市场不稳定性倍增。除了金融衍生品不受监管外,对冲基金、私募基金、高杠 杆率运作等也都处于监管真空或监管不充分。 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的产品和交易 逐渐酿成此次金融危机。 08 年金融危机追本溯源,我们可以发现那些打上“3A”标志的次债是一切 问题的根源。 “3A”是谁给的,当然是美国的评级机构。我记得影片中对冲基金 经理说: “有价证券没有评级机构的认定就买不出去” 。由此可以看出信用评级机 构的重要性,在整个金融交易链条中,评级对于投资者而言就是向标和导向。但 是美国的三大评级机构穆迪、标普、惠誉却没有尽好自己的责任。一方面评级更 新比较滞后,另一方面美国的评级机构评级与评级费用呈正相关,评级越高,评 级费用也就越多。穆迪作为最大的评级机构,其利润从 2000 年到 2007 年番四了 倍。于是“3A”证书也就成百上千的发放出去,每年都有上千亿美元的投资被 评级,甚至五大投资银行在破灭前其评级仍至少是 A 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对于评级机构的贪婪行为并没有采取措施,这也助长了评级机构进行虚假评级。 如果对美国的信用评议制度进行规范化和立法化, 把它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一部 分,那么次债的破坏程度就不会那么深,次债危机的影响也会减少。可以说疏于 监管的评级机构发出的引导投资者投资的“3A”次债是此次危机爆发的重要原 因。 此次危机的导火线是美国银行利润上涨以及房地产价格下降带来的资金断 裂,这其中监管失职负主要责任。业主公平保护法案广泛授权联邦储备委员会对 抵押贷款行业进行规范,但是格林斯潘拒绝使用,抵押贷款行业处于放任自由的 状态。一些金融机构为了更快更多的发放次级贷款,有意放松对贷款人基本贷款 资质和条件的审查,由于过度竞争一些机构和开发商达成“默契” ,部分借贷人 购房时可以是“零首付” 。每个人都可以申请抵押贷款,借款人用高额的次贷置 地,房价和对房的需求急剧增加,形成了历史上最大的经济泡沫,证券交易委员 会在泡沫期间没有对投资银行进行任何调查。 疏于监管的抵押贷款行业发放巨额 得到贷款并且获得巨额利润, 全国信贷公司放出 970 亿的贷款从中获利 110 亿美 元。在次贷证券化的链条中,风险巨大在于消费者的还款能力是个未知数,当消 费者还不起次贷时, 次级债就欠款, 进而使得银行或者信托倒闭, 接着联储调控, 从而信贷紧缩,之后带来一系列的资金断裂短缺,引爆金融危机的导火线就是如 此。 把油轮比做的市场, 为了防止巨大的油轮倾覆后原油泄漏所以要把巨大的油 轮用水密隔舱加以分割,而市场中的监管机制就相当与于水密隔舱,监管失职或 放松监管就相当于去掉这些隔舱,没有隔舱的油轮容易发生原油泄漏,所以要预 防金融危机的发生就必须要监管有效充分。

『柒』 当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比较分散

行政监督主体分散,尚未形成有效合力。
只有避免上层的全面垄断。在我国,被监督者受制于监督者首先,形成对于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权力监督制约。当前一些干部对于权力运行的制约存在意识上的障碍,实现在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中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权力的日益民主化。
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体制障碍未消除,政治民主的变革又需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监督检查的低技术含量;第二,游离于权力运行之外。
其次,权力制约措施的滞后性还体现在,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不重视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压制监督的不良行为,人民代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在权力监督方面、中、司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深层次问题没有解决,使得某些领导干部随心所欲地使用权力,社会管理法制化和利益多元化发展的不匹配,导致在监督中受监督的都是层级比较低的工作人员,党的权力应该为人民造福,对于权力的来源没有认识到位,信息技术的应用处于较底层面,甚至形成权力庇护关系网,真正的权力滥用行为没有受到监督。只有在更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下、下三个层面的监督机制,同时,使得制约监督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错误的意识带来了权力的制约监督上的“空挡”:第一。
某些领导干部没有意识到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权力制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基本政治权力结构。
忽视权力制约和监督意识的观念障碍,实现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要求,监督体制在设置上没有与监督的内在规律适应,权力制约均衡与政治的民主变革有着重要关系、法律制度都需要对权力加以规范。
最后,对于阻碍经济发展的权力滥用行为在惩处手段上的不明确,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更多适应制约监督权力的法律来保障权力的有效运行。
市场经济的管理机制,原因之一是在体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还没有消除。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形式上的单一化,权力的集中程度过高,认识不到权力的来之不易以及权力背后代表的利益关系。权力的监督制约未能良好地实施,涉及司法权力,这使得现实监督存有一定的局限性,形成上,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持续健康发展,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那些认为手中权力的来源是领导的提携或个人努力的观念都是错误的,存有逃避监督制约的侥幸心理和排斥监督。

『捌』 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 王晋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可能引发诸多的金融风险,从理论和实践出发,在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本质特征和风险结构的基础上,应探索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模式。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脱媒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一定意义上在创新初期往往多是游离于现有监管体系之外,特别是在中国,现有监管体系是分业监管的模式,以机构监管为核心。但是,互联网金融进一步模糊了分业的边界,甚至在创新设计和业务发展上就有意地采用跨界策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在规避监管或进行监管套利,对金融监管体系等提出了现实的挑战。

其一,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化程度和科技含量高,对现有监管体系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完备性提出了挑战,这是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体系最为直接和现实的压力。

其二,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导致监管的稽核审查或现场取证等面临技术性困境。

其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监管体系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更为明显。

最后是互联网金融引致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问题,这是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体系最为实质性的监管挑战。

互联网金融作为所谓的第三种金融模式在中国快速发展具有特定的制度、体制、结构和市场根源,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互联网监管应该是以鼓励、规范互联网金融长期可持续发展作为基础原则,鼓励发展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适应了构建多元化融资体系、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在提高居民和企业存量资金配置效率、促进直接融资体系的发展以及促进传统金融创新发展等具有推动作用。从监管上,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同时引导市场主体防范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加强消费者保护和信息披露,是较为合理的举措。通过发展互联网金融,建立和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和多元化融资体系,是满足经济发展和转型中的多元化融资需求和居民企业多元化、便捷化和低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的必然趋势。

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防范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定风险之外,更要防范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的风险外溢效应,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互联网金融自身存在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监管失效等风险,需要监管机构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防范,杜绝监管漏洞和监管失败。虽然,互联网金融从总量上仍然是金融体系的一个小部分,但是,其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和空间传染性很强,将以银行主导的传统金融联系在一起,而中国仍然是一个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可能更加集中在银行业,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可能作为一个触发机制或者是“蝴蝶效应”的起点,最终导致系统性风险。这是需要金融监管当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外溢效应的跟踪、研究及应对。

三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防范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模式的制度性错配。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综合混业经营趋势已经非常明显,但是,其对传统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催化作用并没有引发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比如余额宝发展起来之后,银行机构也纷纷创设了银行类的“宝宝”产品,这实际上使得银行的混业经营边界被进一步扩大,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亦更加依赖短期资金市场,期限错配和管理压力更为巨大。而现有监管体系则是分业监管模式,在面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涉及多个分业领域时,监管缺陷、监管漏洞就可能出现,而这可能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触发点。

四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落脚点应该是消费者保护和信息安全。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在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可能存在更为明显的委托代理问题或道德风险,只有通过更为完善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才可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比如,网络贷款中存在的非法吸储、转贷、高利贷等问题如果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机制,那么网络贷款平台破产、人员逃跑等问题的严重性可能会大大降低,消费者利益受损亦将大大减少。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和消费者保护机制是监管当局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最为急迫的任务之一。

五是,中国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背后反映了中国金融体制深层次的制度弊端:金融要素价格没有市场化;信用体系不健全,尤其缺乏市场信用;资金供给和配置机制银行独大;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需求无法有效满足,资金可得性差;稳健型、固定收益类的投资工具非常少,更是缺少有效的投资渠道;银行等机构乱收费和服务质量差等诸多问题。金融监管机构更要全面深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金融要素价格市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金融监管机制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第一作者单位为中国社科院金融所)

『玖』 为何说游学不能游离于监管之外

随着暑期的到来游学市场开始火爆起来,海外游学看似热闹非凡,但有不少是“只游不专学”,不仅背离了属“游学”初衷,而且隐藏各类风险,游学不能游离于监管之外。

专家表示,海外游学不能游离于监管之外,应创新教育发展模式,将国内外游学作为社会实践学习内容,纳入中小学的教学计划。

针对游学等新生的事物,相关部门应该出台有关法律,保护未成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拾』 关于中国影子银行的定义,不足和监管

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影子银行”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所出现的一个重要金融学概念。它是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进行信用无限扩张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核心是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这种信贷关系看上去像传统银行但仅是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而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机构,即类似一个“影子银行”体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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