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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个人

发布时间: 2020-12-09 09:43:20

A.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区别是:A

第一,性质不同。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是一种强制管理,带有行政管理的性质。自律组织对投资银行的监管具有自律性质。自律组织是通过制定公约、章程、准则、细则,对投资银行的活动进行自我监管的组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是最主要的自律组织。自律组织一股采取会员制,符合条件的投资银行可申请加人自律组织,成为其会员。
第二,处罚不同。政府监管机构可以对违法违规的投资银行采取罚款、警告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从事某项或所有证券业务的资格,如日本最大的投资银行野村证券在操纵市场和贿赂、勒索机构投资者的丑闻暴露后,被曰本大藏省处以停止自营业务一段时间的处罚。相比之下,自律组织对投资银行的处罚较为轻微,包括罚款、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依据不同。政府监管机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来对投资银行进行监督,自律组织除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外,还依据自律组织制定的章程、业务规则、细则对投资银行进行管理。
第四,范围不同。政府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国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管,自律组织主要针对成为其会员的投资银行及这些投资银行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B.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区别和联系

政府监管属于自上而下的一种模式,然而自律监管属于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管。后者是从自身出发,是一种主动监管的方式,相对的来说,如果两种监管都能施行的话,后者会比前者的效果要好的多。

C. 不受政府监管的行业

职业打假人 一个没有政府监管的行业 想打谁打谁

D. 政府工作人员由谁监管

检察院`中纪委

E. 如何有效划分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可以通过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我国安全生产机制来回答:
1.《安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 这里面很清晰的表明:安全生产政府负监督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即企业负主体责任。

F. 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和水平应从哪几个方面着手

1、重新配置法律监督权
造成我国行政监督机制中存在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的原因之一是法律监督权的配置不科学,应该由此入手,通过对法律监督权的重新配置,来构建一个主体明确、权限清晰、整体协调的法律监督机制,从而克服现有法律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科学合理的法律监督运行机制不仅需要制度上的合理设计,理顺各种关系,达到良性运行,同时,也需要在操作层面上构建与之相关的措施,互相配合,形成一个动态体系。

2、扩大监督范围
逐步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处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扩及全部抽象行政行为。在加强对羁束裁量行政行为的监督时,还要加强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监督,这也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在行政法制监督中的具体体现。同时,要着重加强对行政工作机关、中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第一把手”、对失职行政、下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同级不相隶属行政机关公务员互相监督制度,对监督机制进行调整,尽可能在突出重点的同时达到监督均衡。

3、建立广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即上下级政❤府的法制监督。政❤府的法制监督是一种对全部行政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是具有行政强制性的监督,可以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和权威性,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为增强监督责任心,可设立政务公开制、重大事项报告制、行政失察责任制等,在监督中有过错的应予行政处理。

4、完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我国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但其监督地位还有待于提高。目前把这两个部门置于政❤府内部,其人、财、物、权归同级政❤府控制,故很难有效的对本地区和本部门作出强有力的监督,对于所属地区的首长更是无法实施监督,无法真正处于监督的地位。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实践中需要相对独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监督。

5、新闻监督的立法应提上议程
新闻监督作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种权力,具有广泛性、公开性、权威性、及时性、后果严厉性、渠道畅通等优点,是一种有极大影响力而灵活的监督力量。当然,对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公正性应作监控,以保证新闻的有法可依,大胆的客观公正的监督。

6、建立渠道畅通的公民监督方式
在行政公开、行政听证的条件下,公民的信访、举报、检举等制度应及时完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难以切实行使。与以上监督机制相配套,在具体运作上,我们针对监督机制,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人员遴选机制和激励机制。监督人员应具备严格的条件,具有专门的知识、经验和品德,并经选举推荐产生,专职的实施监督,不得实行其它职务。同时,在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应予以切实保障。

G. 政府为什么要进行安全监管

首先,安全是一抄切工作的前提,袭没有安全,再好的业绩也是浮云。
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监管,不仅是自身职能,也是对社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现在我们政府的口号是要建立服务性政府,政府需要大量的高水品企业进驻本地市场,拉动区域经济,繁荣当地市场。企业也需要当地政府提供大力支持,在融资、税收、行政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帮助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畅通发展渠道。因此,不能说政府与企业是相互依赖的关系,二者位置是不同的,地位和作用也不一样。

H. 中国政府的监管有什么么问题该如何解决

通过比较美国、欧盟和经合组织监管体制,我们看到,任何一种监管体制的设计、监管制度的安排,都是由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决定的,都适应各国国情。我们研究、分析和比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监管改革上的一些共识,参考和借鉴他们成功经验的一些原则、程序和方法,有着重要的意义。中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监管的实践和经验积累比较少,市场化的监管工具和监管方法运用还欠缺。因此,不时发生监管重复、监管漏洞、监管过度等产生的问题。这既有转型经济特殊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也有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而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国务院已经开始研究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制度,跟踪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效果。国务院法制办组织了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培训班,邀请欧盟和美国专家介绍欧盟和美国的立法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以及立法成本与效益分析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并选择社会关注程度高的几部行政法规,对其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拟在此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逐步使之制度化。
第一,在条件成熟时,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建立提议、制定、事后评估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监管影响分析制度。这一点对提高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客观性、公正性、透明度、信息量、公众参与性,改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质量,提高监管的效率,是极为重要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21号)第十六条规定,“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材料。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22号)第十七条规定,“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上述无论是行政法规制定规定,还是规章制定规定,同送审稿一并报送的只是说明,说明中都没有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影响分析,没有成本效益、成本有效性分析和评估。建议在国务院现在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如果条件和时机成熟,修改这两个规定,增补有关对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分析、定量分析的规定,提高立法质量。监管需要支付成本,更要产生效益,增进公共福利。因此,监管产生的效益能够证明为其支付成本的正当性,这既是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必要前提,也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生效后评估监管绩效的衡量标准,更是监管制度安排的重要原则。我们现在无论是监管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还是有监管权力的部委(环保局、建设部、商务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等),可能都没有监管成本、监管效益这样的评估体系和核算指标。政府部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在评论政府职能转型和建设服务型政府时,多用“大政府、小政府”、“政府不到位、政府越位、政府错位”等较为模糊的定性概念,较少从监管的程序、工具、方法上进行分析。建立提议、制定、事后评估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监管影响分析制度,就能够对要监管的问题有深入的调查、透彻的把握、深刻的分析,促使评估行政法规和规章时,能够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进行客观的评估,提高监管的质量,扩大社会福利。 第二,建立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分析的原则和程序。我国在立法、修法和废法的议程中, 缺少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分析的背景文件,也就没有客观的定性、定量基础上的法律条款的判断标准。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过程中,审议时很难达成一致, 或者审议通过而变成一部原则性、授权性的法律。如审议《企业破产法》时, 2004年6月和10月分别进行一审和二审,委员们对劳动债权和银行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争议较大。但选择劳动债权或银行担保债权孰为优先偿还的清偿顺序,并没有客观深入地评估劳动债权和银行担保债权的具体数据,也没有评估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直到2006年8月提交三审。再如2005年10月通过的《证券法》,在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选择时,并没有深入论证如果选择了综合经营的体制,如何建立金融业综合经营之间风险隔离的防火墙,如何建立金融业综合经营体制下的协调机制。由于论证的不充分,最后通过的《证券法》仍然坚持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但为了适应金融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发展综合经营预留了空间,授权性条款约40多处, 削弱了法律本身的威严和强制性。因此,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制, 提高立法的质量, 加强法律的量化性条款和可操作性, 关键是要对法律建议时的制度环境和经济环境有深刻的分析和论证,把握法律出台的条件和时机。条件和时机,客观地讲,就是经济社会环境,就是这个环境中生活着的政府、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对法律的认知、接受和遵守程度,决定了法律的成败。从这个意义上说, 提交立法草案的同时, 能够一并提供一个该法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分析的背景报告, 并且使之程序化和制度化,有助于提高我国的立法质量,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第三,建立政府评估监管的成本—效益分析的原则和程序。一件法律法规的实施,它会影响到不同级别的政府、不同规模的企业、不同岗位的就业和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因此,要具体而详细地分析法律法规对经济产生哪些影响,包括就业、物价、经济增长、财政、环境和生态。要界定成本、效益的概念和范围,如果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法律法规并不产生社会净效益,说明政府没有监管的必要。成本—效益分析的原则,将政府法律法规建立在科学量化分析的基础上,符合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每年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法律法规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依据,它既有规范标准又有操作程序。部门对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评估包括分析执行行政法规和规章产生的成本和取得的效益;分析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些条款变成了经济发展的障碍;分析行政法规和规章同法律相抵触或者行政法规和规章之间矛盾等问题。政府部门的制订、执行、评估、修正和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该成为立法工作的一个统一整体。如果缺少了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一必要的程序,就无法知道政府部门是如何依法行政的;也无法清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还是阻碍了经济发展。
中国正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没有经历过的。国务院法制办今年已经开始了监管影响分析和评估方面的试点工作,这需要一个实践过程,需要一定经验积累,需要培养专业人才。同时,我们应该梳理我们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保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之间的一致性、协调性和前瞻性。更重要的是,一定要把握法律法规的立项、制定、修改、废止的条件和时机,加强论证、分析和评估,使每一件法律法规,切实发挥保障中国稳定和发展的制度功能。 【参考文献】 Hahn, Robert W. and Litan, Robert E. “Counting Regulatory Benefits and Costs: Lessons for the U.S. and Europ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8, No.2 (2005): 473-508. “美国12866号行政命令:监管的计划和审查”,席涛译,载《当代金融家》2006年第10期。 Nicholas Bagley and Richard L. Revesz. “Centralized Oversight of the Regulatory State.”Columbia Law Review, Vol.106, No.6 (2006): 1329. 《OECD监管质量与绩效指引原则》,席涛译,载《当代金融家》2007年第3期。 Shleifer, Andrei. “Understanding Regulation.” European Financial Management Vol. 11, No. 4 (2005): 439–451. 席涛:“美国政府管制成本与收益分析的制度演变——从总统行政命令到国会立法”,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年第1期。 ——:“欧盟监管:体制、方法、影响分析”,载《国际经济评论》2006年第4期。

ok?

I. 怎样从政府监管体制方面加强对企业的管理

呵呵,首先,我的说,这不是个别企业的管理道德问题,而是整个社会文化环境建设及政府监管体系的建设问题。以下,我将分两部份论述,举证说明和提供解决方案。
一、问题说明
1、沃尔玛事件前后,其信誉并没有遭到实质性破坏,人流量仍然是同行中的佼佼者。想过原因吗?简单说,同行内,没有谁比它做得更好。不用看所谓的抽检数据,看看其人流量,随便在街边问问市民就知道了。这就表明,所有的超市都存在问题,具有普遍性。
2、国内各行各业均存在造假售假的问题,整个社会都存在信誉缺失,学术有造假,关乎人命的药品也有造假,食品的造假已经太多了,就不一一例举了。这些都说明,这不是个别企业的问题,这是整个社会的问题。
3、既然是整个社会的问题,必有其理由和诱因。个人认为,这个诱因是\\“逐利”,这个诱因并不是错,而其根本原因是\\“逐利”的同时,缺少配套的文化建设和法制建设,导致文化缺失、信仰缺失、法律缺失和监管缺失。在此,不讨论人性本恶还是本善,但\\“一致向钱看”的社会价值观,已经使人们没有道德底线,做事不管别人死活,纯粹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这样的事实不用辩驳,客观存在。
4、发达国家和我国的对比,文化体系不同,道德价值观体系也不同,这些就不比较,难分优劣。法律体系健全、政府监管严、政府责任追诉体制这三点是发达国家的优势,这已是得到国家认同的,已承认我们仍有缺失和不足的地方,这也不必辩驳。
5、人是多样的,我们不应天真的要求都是圣人,不能指望企业自身能有多高的道德和社会公益性,它的定性早就说清楚了,企业的存在就是为了盈利,就是经济型组织。所以,我们需要的不是企业自身自发自觉,而是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配套的主流文化体系建设。
二、解决方案
问题根源讲清楚了,方案对应的就出来了。
1、完善法律体系,对造假售假的企业严惩,对法人严惩,对主要责任人严惩,不给翻身的机会。
2、完善政府监管职能,对渎职、玩忽职守等不负责任行为严惩,震慑他人,改变全员风气。
3、文化建设,完善整个体系,树立主流价值观,扶正风气。

总结,分析和说是简单的,要切实做实,取得成效,很困难。大家共同努力吧!

J. 大数据时代,如何在发挥政府网络监管职能和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之间寻找

平衡之道,始于自然
但是很明显网络、网络犯罪和网络监管都是人为专的
既然是人为,那么就没有平属衡,始终遵循利益至上的原则
有利,自然有人逐利
就算有人管理,你管的过来么?多人管一人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
因为人的本性就是如此,兼顾监管者有足够权利行驶执法权的同时又防止执法者不会滥用权力是很困难的,而逐利者,永远是前赴后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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