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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与押解

发布时间: 2020-12-09 04:11:47

Ⅰ 提押与押解的区别

提押是指提取、提走被羁押的人,押解是指押送。

Ⅱ 法律初学者,书上写的,那个脱逃罪“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拒绝接受监管” 拒绝接受监管也是脱逃罪了

脱逃罪的不作为形式是放出去劳动,然后躲起来不回去,属于脱逃罪。

Ⅲ 喜欢戴手铐头套,被警察押解坐囚车,管制审讯,照相检查,穿囚服是什么心理

这个应该类似于传说中的S.M.吧,可能是一种潜意思的心理需求,轻度的可回以理解为一种游戏,比如答COS,或者性 游戏。重度的可能被多数人认为是一种变态。
不过,对于这个问题,不管大家的看法,如果你自己能够从中找到快感,能够从中感受幸福,在保证自身安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我个人持中立的态度,就是说你爱好也可以,不爱好也可以,第三者无权评价你的好恶。

Ⅳ 为什么要对押解进行分类

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管理系组成三个字

Ⅳ 法警在押解途中,如何做好对被告人的监控和管理

在押解途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不内得做与押解无容关的事;注意观察被告人的细微动作、面部表情及精神面貌等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押解中发现被告人身体不适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询问、了解所患疾病和身体状况,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或押解警务负责人报告,以便决定是否要继续执行押解警务。

Ⅵ 监狱、拘留所和看守所有什么区别

1、职能不同: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拘留所,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特定的人短时间拘禁留置的场所。拘禁的人犯包括:被刑事拘留的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査、审判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监狱的职能是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2、性质界定不同:

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而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3、羁押对象不同:

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监狱则羁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6)监管与押解扩展阅读:

一、看守所的管理: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二、各时期饿监狱:

1、封建制国家监狱:刑罚观念及刑罚执行以威吓为目的的,监狱制度和监狱管理残酷、黑暗。

2、资本主义国家监狱:前期的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目的的以报应为目的,到19世纪20年代,随着刑罚理论的发展,逐渐转变为以矫正和教育为目的的。

3、社会主义国家监狱:是以把犯罪的公民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为目的。

4、在资本主义国家监狱后期,监狱逐渐向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靠拢。

我国当前的监狱是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监狱体制,贯彻的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特点。

Ⅶ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释义

概念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同私放在押人员罪一样,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指向监管机关的正常秩序。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但是针对在押人员脱逃这一后果而言的,对于其玩忽职守的行为,则表现为明知故犯。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属私放在押人员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从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审判场所逃走,从而脱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虽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员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员、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羁押,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玩忽职守罪论处。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羁押场所、押解途中未按规定采取有关看守、监管措施;擅离看守、监管岗位;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脱逃迹象,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时,不及时组织、进行追捕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脱逃是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如果没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与在押人员的脱逃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属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脱逃致使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受到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证和司法工作人员,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等等。
定罪标准
本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
本罪在主观上必出于过失,而后者则出于故意。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员企图逃跑,但却放任不管,属于故意,此时应以后者即私放在押人员罪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脱逃但根据环境条件,在押人员的自身能力因素轻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结果致使逃跑,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本罪定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

Ⅷ 囚犯与警察的押解故事

提起傅彪,人们忘不了他在贺岁片《没完没了》中那神气活现的土老板形象,可您见过傅彪落魄的样子吗?在刚刚杀青的西部片《押解的故事》里,傅彪堕落了,变成了被押解的囚犯。可他仍是一个到处抖机灵的人物,把两位警察着实戏谑了一把,上演了一出“老鼠逗猫”的故事。

电影《押解的故事》是在黄土高坡拍摄的一部西北风格的电影。傅彪在片中演一个投机倒把的骗子,被两个警察从西北押解至北京,一路上遇到的各种磨难和发生的趣事。虽然剧中没有一个女人,但三个不同心思不同背景的男人在一起,足以令故事精彩好看:一个是具有优越感的年轻警官,一个是土生土长的老警察,还有一个是不把任何人放在眼里的骗子。押解与被押解的关系,老少警察之间的关念冲突,傅彪的精彩对白,可以想象,这条押解之路并不寂寞。

曾在西北生活了多年,现是西安电影制片厂演员的戈志军在剧中扮演老警察,年轻警官由北京崇文分局的真警察刘占河扮演。提起刘占河,他已不是第一次触电了,两年前,他曾在电影《民警的故事》里演过戏。

在京腔京味儿的傅彪脑袋里,陕北是个革命老区,西北风的歌好听带劲,是个挺让人想往的地方。这次,傅彪站在黄土高坡上,感受到了陕北质朴的民风,刮不完的沙尘暴和吐不干净的牙碜。这些都是外在条件,是可以克服的,最难的是,傅彪要在这部片子中讲一口流利的陕北话。傅彪说:“我们在研究剧本时,责编用带有陕北味的普通话给我们讲。我能把陕北话讲得好听,主要还是靠大家的帮忙。特别是戈志军老师,在押解的路上,我是跟戈老师边学边演的。”这是傅彪第一次当骗子,他说:“我演的虽然是个骗子,可最终他还是被他的同伙骗进了监狱。可见,骗人之心不可有哇。”

《押解的故事》正在紧张的后期制作当中,傅彪说,他特别想知道观众对此片的看法。接下来,傅彪要去上海在新开拍的《考试一家亲》中与宋丹丹一起面临考试。(

Ⅸ 看守所监管规则是什么内容

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

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第十八条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一)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9)监管与押解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Ⅹ 收押和刑拘那个严重

收押更严重。

1、收押:劳改机关依法接收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刑罚的法律制度。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开始环节。

2、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0)监管与押解扩展阅读:

1、刑事拘留的条件

(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2、 看守所收押条件

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

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

因此,有述条件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收押,具体以当地县级以上或者公安机关指定医院的证明为主。

如果造有人造假,受害人可向检察院反映,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其内容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各部(局)公安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各部(局)公安局备案。

第三条看守所干警配备:县(旗、市)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数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备;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二十配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配齐。

看守所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务室或卫生所。

看守所的炊事员,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二人。看守所可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其他工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收押人犯

第四条看守所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书收押人犯。对再审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凭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裁定书》(副本)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

第五条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第六条看守所收押人犯时,看守干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带入监室。

收押人犯时应当进行讯问,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

收押人犯必须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执行。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七条对被收押的人犯,应当告知他依法享有辩护、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以行使选举权。同时,还应当告知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

第八条对于男性人犯与女性人犯、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应当分别关押。对初犯与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需要单独关押的人犯,由办案机关提出,并报告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实行。

第九条人犯入所后应当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连同底片归入人犯档案。

第十条看守所人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押凭证、《收押人犯登记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换押证》、羁押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出所凭证等。

看守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人犯档案。

查阅人犯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第十一条办案机关需要将羁押人犯移送另一机关管辖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被羁押人犯的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

第十二条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报送《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同时抄送办案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

人犯延长审理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于批准之后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警戒看守

第十三条驻看守所的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根据看守工作的需要和武警《内卫勤务条例》部署警力。

武警应当在监区大门、监房上的巡逻道、岗楼设置哨位。

武装警戒的任务是防范和制止人犯自杀、脱逃、行凶、破坏、骚乱,镇压人犯暴动,防范和制止敌对分子、违法犯罪分子袭击看守所、劫持人犯及其他危害看守所安全的破坏活动。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设置的看守所,由看守干警担负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任务。

第十四条人犯因出庭受审、看病等情形出所时,值班看守干警应当填写《人犯临时出入单》,由押解干警交监区大门执勤武警查验放行。人犯返所时,押解干警将《人犯临时出入单》交执勤武警查验无误后准予入所。人犯入所关押后,押解干警应当将《人犯临时出入单》交值班看守干警保存。

第十五条看守所对因公来所的人员,应当认真查验身份证件和有关来所事由的证明函件。讯问室设在监区里的,看守所应当发给办案人员出入证,供监区大门执勤武警查验。出入证在办案人员离所时收回。

除看守干警、执勤武警、工勤、炊事人员和同级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干部以及持有出入证的办案人员可以进入监区以外,其他人员未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和未在本所干警带领下,一律不得进入监区。

第十六条看守所根据监所布局和实际情况确定值班区域。每个区域必须有二名以上干警值班。值班干警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巡查,不准擅离职守,不准睡觉,不准饮酒,不准从事其他有碍值班的一切活动。值班干警发现问题,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值班干警应当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

时,必须清点人犯人数,有需要注意的事项,要向接班干警交待清楚。

干警进入监室,非特殊情况不得携带枪支。

第十七条看守干警应当熟知所分管人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相貌主要特征,家庭情况和住址,主要案情,逮捕拘留前的工作单位、职业,有无前科等。通过观察、交谈、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等方法,随时掌握人犯的思想动态。

第十八条对监室、人犯的人身及其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清除可供人犯行凶、脱逃、自杀和进行破坏活动的物品,发现可疑或者破坏迹象必须立即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严禁使用人犯管理其他人犯。

不准让人犯自由出入监室、掌管钥匙、管理财物和劳动工具,不准用人犯当饮事员。

第二十条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

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

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

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第二十一条看守所遇有人犯骚乱或者外部人员包围看守所等情形,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领导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提讯、押解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讯人犯,必须持有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看守干警凭《提讯证》或者《提票》提交人犯。

看守所应当建立提讯登记制度。对每次提讯的单位、人员和被提讯人犯的姓名以及提讯的起止时间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

不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出人犯。

第二十四条对于转送外地或者出所就医的人犯以及捕获的看守所逃犯,必须实行武装押解。

押解任务由看守干警带领武警执行。押解工作应当根据被押解的人数保证安全的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解力量。押解途中,必须提高警惕,严加看管,防止发生脱逃、行凶、自杀等意外情况。需要中途寄宿的,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明文书,由当地看守所协助羁押,不准被押解人犯住旅店。如果距离看守所太远,应当商请当地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民兵组织协助并安排适当住处,确保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生活卫生

第二十五条人犯给养费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学习以及其他必需开支的项目的费用。

人犯给养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财政厅、局根据物价等情况商定。

第二十六条人犯伙食要与干警食堂分开,单独设灶。应当在规定的标准内,力求调剂改善。食品要清洁卫生,开水要充分供给。伙食帐目每月结算一次。

患病的人犯、外国籍人犯,可视情适当提高伙食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人犯居住的监室面积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看守所的人犯给养费和修缮费,必须全部转入看守所帐户,由看守所直接管理,严禁截留、挪用。使用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开支,严格审批手续。除人犯伙食费以外,一次使用经费二百元以内的,由看守所所长批准;超过二百元的,由主管局、处长批准。

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经费,按正常渠道列支。

第二十九条看守所对于人犯的日常生活要建立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看守所应当有供人犯沐浴的设施、设备。

看守所应当依据季节变化和实际需要,规定人犯洗澡、理发、洗晒被服的次数和时间。

经常保持监室内外的清洁卫生,注意美化环境。每天打扫监室,定期消毒,并要做好人犯的夏季防署降温、冬季防寒保暖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发现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如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

人犯患病出现死亡危险时,要边积极抢救边告知办案机关。

人犯需要住院治疗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

第三十二条人犯自伤、自残的,不准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其后果由人犯自己负责。

第三十三条人犯死亡,应当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医疗鉴定。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

人犯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会见通信

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六条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

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第三十七条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条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教育人犯

第四十条看守所应当建立教育人犯的制度,做好人犯的教育转化工作。

对人犯的教育,应当因人施教,以理服人,体现政策。

对女性人犯的谈话教育,由女干警或者二名以上干警进行。

第四十一条看守所应当根据人犯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监规的教育,促使人犯遵守监规,如实讲清问题,积极检举揭发监内外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二条对人犯教育,可以采取集体训话、个别谈话、配合办案机关召开从宽从严处理犯罪分子的大会、动员人犯亲友规劝、选择人犯或者被释放的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看守所应当组织人犯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进行时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跃生活。

第四十三条为了促进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强人犯体质,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侦查、起诉、审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内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犯劳动,必须量力而行,患病的人犯、死刑犯不得参加。

严禁私自使用人犯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奖惩

第四十五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

(一)一贯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的;

(二)自觉维持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的;

(三)爱护公物表现突出的。

对人犯的表扬,由看守干警决定;对人犯的物质奖励,由看守所所长批准。物质奖励只限于生活日用品、书籍和笔记本。

第四十六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的;

(二)劝阻人犯行凶、逃跑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

人犯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守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禁闭的人犯,应当关在专设监房反省。禁闭期限一般为一至十天,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财物保管

第四十九条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第五十条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第五十一条对脱逃人犯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对死亡人犯或者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物,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也可代为寄去。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入人犯档案保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出所

第五十二条看守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

(一)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

(二)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

(三)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

(四)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

(五)看守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的。

第五十三条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移送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执行缓刑的、判处管制的、转送外地审查的、临时寄押解走以及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等原因而出所的,要分别依照规定,办理出所手续,并应将人犯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形成书面材料随案移交。

第五十四条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出所的时候,要进行出所登记,在《收押人犯登记表》里写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

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

第五十五条对出所的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防止给其他在押人犯带出信件和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附则

第五十六条看守所因工作特殊需要,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对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决犯,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

第五十七条看守所对监管的已决犯,有关警戒、生活、卫生、会见、通信、教育、劳动、奖惩、减刑、假释、刑满释放等事宜,参照劳动改造机关的制度和规定执行。

看守所的已决犯需要出所劳动或者就医的,由看守干警管理、武警担负押解和警戒。已决犯因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

第五十八条人犯和已决犯劳动生产的收入由看守所掌握,主要用于购置已决犯和未决犯劳动生产用品、生活补助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看守所的新建、迁建,列入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由各级计委投资。新建和迁建看守所的所址,由主管公安机关和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商定,但不应远于城镇、郊区结合部。

看守所的翻建和扩建等的修缮经费,应当编报预算,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

看守所外围墙外五米以内为警式,禁止建筑房屋和种植树木。

新建、迁建、翻建和扩建的看守所,应当将建筑总体设计方案和标准,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报送本部(局)公安局批准。

第六十条看守所的装备,包括车辆、通讯器材、武器、报警装置、械具、照相器材、监控设施等,列入公安机关装备系列。

第六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看守干警”,是指看守所全体干部。

第六十二条看守所的监规和管理文书表格,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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