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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服务

发布时间: 2020-12-08 10:02:22

⑴ 怎样书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证件有效期:短期(法规未指定时限)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核准,可从事核准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三款

5.审批条件 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6.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3、申请人的照片及身份、学历、职称、医师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9.审批程序 (一)申请 :符合基本标准的医务人员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向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和填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同意后,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二)考试、考核 : 1、理论考试:申请者参加由区卫生局组织的相关律法规培训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合格证明。 2、技术操作考核:专业技术操作考核由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评估专家组(2-3名专家)负责,操作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明。其中理论考试或技术操作考核一项不合格者不得发证。 (三)审核发证 :1、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资格审核合格;2、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成绩均合格。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由高明区卫生局发给相关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10.审批时限 自考试、考核成绩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

⑵ 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然后去和另外一个男人在一起

⑶ 如何查询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小龙宫告诉你,可以在所在城市的卫生监督局查询

⑷ 怎么办理母婴保健手册

办理母婴保健手册的流程: 1、先到街道,办理准生证(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办完后,街道会开一个办理母子健康手册的介绍信。 2、持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站,办理母子健康手册。 1)大致材料有:双方身份证、户口本、街道开的介绍信、在医院检查的各种化验单(血、尿、血型...、肝肾功能……)、B超单。 对于所带的材料,各区县要求可能不太一样,有些介绍信上就写清楚了材料清单(有些没有)。建议先提前咨询妇幼保健站相关人员。 2)开始办理,工作人员会将你的情况录入到电脑系统内。 3、发母子健康手册。

⑸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哪些事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条 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条件有哪些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是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的医疗行业,专比如大型医院,诊属所,社区医院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单位发放的一种执业许可证。
它的出现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加强专项技术服务和法律证件的管理,促进医疗保健机构依法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卫生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对通过检查达到一定条件的医疗单位发放的一种行政证件,有效期限为三年。

⑺ 什么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哪些事项

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婚前医学检查 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 助产技术上环、取环 结扎 终止妊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7)母婴保健服务扩展阅读

申请条件

(一)新办

1、个人须取得有效执业医师资格证(县级以上机构的人员)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乡级机构的人员)及护士执业证;

2、医师执业范围必须与申报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地点必须与申报单位相符;

3、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二)遗失补办

有效《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遗失。

三、申请材料

(一)新办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认证申请表》一份;

2、医师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护士执业证复印件,临床工作经历证明或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经历证明材料;

3、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与个人申报表照片相同)1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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