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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检查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2-08 08:09:44

Ⅰ 《公路法》有没有规定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上路检查车辆权利

可以上路检查车辆

Ⅱ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13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能否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来 信】我们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过程中,对其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理解上存在一些疑问。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这是不是说,我们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如果拦截车辆进行检查,就违反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规定。请问,如何理解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这是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乱检查和执法扰民。
理解这条这款中的意思,要重点放在“不得随意”四个字上。“不得随意”最直接的意思表示,是指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不可以随意上公路路口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同时,“不得随意”还包括不符合规定到公路路口进行执法,比如说执法人员不到2人,还有比如说到管辖区外的公路路口进行执法。
从另一方面讲,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组织下,道路运输执法人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到公路路口进行执法监督,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需要强调的是,道路运输执法人员到公路路口执法,必须严格规范执法。

摘自《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疑难问题解答》 人民交通出版

Ⅲ 质量搭配,检查边啵 灰尘 监督好车辆。监督好矿山安全 监督好每个平台是否安全

我认为质量搭配的情况下检查,并驳回审监督好车辆,监督好矿产安全,监督好每个平台,其实我认为是否安全,这个是正确的,因为必须这么监督,才能感觉有搭配吧

Ⅳ 车辆安全检查记录表

交通车辆的日常检查

车辆外观检查:

1、漆面无碰刮。

2、灯罩完整,灯光正常。

3、保险杠正常。

4、车辆表面清洁。

车辆状况检查:

1、空调可正常使用。

2、坐垫干净整洁。

3、喇叭、刮水器、中控锁工作正常。

4、仪表盘与操作台正常。

5、转向、离合器、变速器、油门踏板灵活可靠,制动器(含手制动)有效。

6、前后轮胎及备胎气压正常,轮胎无严重磨损。

7、后备箱无杂物。

车辆消耗品检查:

1、散热器水量(不少于储水罐的三分之二,但不可太满)。

2、机油面高度(在指示标中间)、刹车油液面(储油罐满)、变速箱液面(观察孔可视)、动力转向油液面(储油罐满)。

3、燃油、润滑油、冷却液无渗漏现象。
安全检查:

1、门锁完好无损。

2、防盗器正常。

应急物品检查:

1、停车牌、千斤顶、轮胎扳手等工具齐全。

2、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配置,且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

运行检查:

1、发动机运转正常,无异响与异味。

2、尾气排放无冒黑烟和蓝烟现象。

证件检查:

1、行车执照、养路费、购置税凭证等各种证件齐全。

2、车辆牌照齐全。

3、驾驶员证件齐全。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对车辆的上户、年度检验、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进行登记,并到运输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件,随车携带方可上路运营。

2、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认真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装备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损坏。

3、认真执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定等级,出具检测报告,每年定期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4、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并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拓展资料

安全检查的最有效工具是安全检查表。它是为检查某些系统的安全状况而事先制定的问题清单。为了使检查表能全面查出不安全因素,又便于操作,根据安全检查的需要、目的、被检查的对象,可编制多种类型的相对通用的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决定其应用的针对性和效果。安全检查表必须包括系统的全部主要检查部位,不能忽略主要的、潜在不安全因素,应从检查部位中引伸和发掘与之有关的其它潜在危险因素。每项检查要点,要定义明确,便于操作。

安全检查表的格式内容应包括分类、项目、检查要点、检查情况及处理、检查日期及检查者。通常情况下检查项目内容及检查要点要用提问方式列出。检查情况用“是”、“否”或者用“√” “×”表示。

Ⅳ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Ⅵ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规范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公路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
第三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由交通部统一规范。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包括轿车、越野车和轻型客车三类。
第六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基本色为白色,沿车辆前保险杆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统一喷印“中国公路”文字标识,字体为黑体,文字颜色为黑色(式样见附件一〔略〕)。
第七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
示警灯排灯中间装备圆形红底白色公路路徽(式样见附件一);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布,每侧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和蓝色。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采用相同的呼话、音调、灯光、选择自动转换等技术功能的电子发声器。
第八条凡安装示警灯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由交通部统一制式(式样见附件二〔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九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方可使用示警灯:
(一)查处逃缴交通规费和通行费的车辆;
(二)查处损坏公路的车辆;
(三)依法采取公路行政强制措施;
(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第十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不得转借他人,也不得从事与公路监督检查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审验。
第十二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转让、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拆除示警灯,清除本办法规定的文字标识,并将《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的,违反本办法转让、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收缴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对车辆所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车辆所属单位应对责任人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伪造、假冒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示警灯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拆除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处1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配备标准与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Ⅶ 可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做车辆车漆鉴定吗

可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做车辆车漆鉴定的
地方没有质检局,只有国家质检总局专。属
质检总局全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包括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俗称质监局,各地都有,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俗称商检局,各省都有,但有些地市没有,实施国家垂直管理。

Ⅷ 机动车检验人员应当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资格许可

第六条 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第八条 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及其受理、现场审查、发证应当一并办理。

第十条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四)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六)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

(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证书及复印件;

(五)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校准设备清单;

(六)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

(8)车辆检查监督扩展阅读: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安检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第十八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第十九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二十条 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检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安检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二)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四)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

(五)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六)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七)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八)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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