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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0-12-07 18:43:40

Ⅰ 物业管理的相关条例

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回。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答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条主要是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效力以及其违约责任的

Ⅲ 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物业管理系统

(1)安全规定

1.非社区家庭不得随意进入社区。访客必须在看门人处登记,如果他们同意,他们可以进入。

2.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社区,并获得物业管理处签发的临时许可证。

3,住宅单元的机动车应当发给卡登记制度;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机动车不得停放在居民区。居民车辆只能停放在社区的地下停车场。

4.如果家庭搬家很大,如果搬走了贵重物品,他们必须由居民陪同搬出社区,并配合保安人员记录物品,姓名,家庭住址等的数量,以便他们可以在将来检查。必须以书面形式列出姓名,数量,所有者的房间号,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签名确认以删除该项目。

5.当公安,消防,交通,医疗卫生领域出现紧急情况时,物业经理和居民有义务积极配合,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稳定。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6.遵守社区和财产管理办公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以阻止和阻止不遵守该制度的居民。

7,居民应“看好自己的大门,管理自己的家庭,保住自己的家园”,增加自我保障意识。

8.居民应该勇敢地停止和报告破坏公共秩序并造成隐患的人。

9,社区经营户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物业管理办公室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爱美化,不摘花,不践踏草坪,不破坏树木。

2,关心公共设施,不要拆除,弄乱,建造,弄乱,保持社区干净整洁。

3,商业市场,商业网点,食品商店不应扔垃圾,倾倒污水和排放其他污染物。

如图4所示,社区中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能产生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别是严禁在晚上10点至早上8点之间制造各种噪音,违者有权进行干预并采取必要措施。

5,社区各类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禁止,整理,整理。

6,不要在家中使用燃煤采暖,供暖,餐饮设备。

(3)卫生管理条例

1,请自觉维护社区的公共卫生,不要吐,扔掉果皮,纸屑,烟头等,不要高空抛物线,不要在建筑物,楼梯等公共场所的公共通道内堆垃圾,放物品。

2,垃圾袋装,放置在垃圾收集点,以便及时收集和清理。

3,不要将垃圾,塑料袋等杂物放入厕所或下水道。

4.不要饲养家禽,牲畜和高大凶猛的动物。宠物必须遵守相关的政府规定,不得影响邻里的其他地方。随着宠物在社区中散步,它不会污染环境。宠物受到主人的伤害。

5.居民不得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处置垃圾。

如图6所示,社区中的任何公共场所都不应该被涂抹,涂鸦或不加区别地张贴。违法者负责清洁和涂装费用,并暴露在公告板上。

7,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在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场所扩大营业场所。

8,提醒进入社区的亲友,遵守社区管理规定,维护社区清洁。

9.物业管理处负责社区的垃圾清除和消毒工作,积极配合环境卫生,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环境卫生宣传,让每个人都喜欢清洁而且所有这些都是卫生的。

(5)停车管理规定

1,住宅停车场,用于购买(出租)停车位供家庭使用,所有外国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嘈杂的人员不允许进入。

2,长期停放地下停车场的住宅车辆必须申请车辆停放卡,一辆车和一张卡,卡进出;临时停车必须登记,临时车辆停车卡批准后,卡出入,离开时返还卡。

3.租用固定停车位的车辆应停放在原地。租用非固定停车位的车辆应由保安人员按顺序停放。停放在临时入口区域的车辆的停车场。

4,停车场24小时值班并记录,严格按照消防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设备。

5,停车场应保持卫生环境,停车场内没有停车位,客人,饮酒,睡觉,下蹲,吵闹和长时间聊天。

如图6所示,车辆进入停车场并被禁止鸣喇叭,速度限制为5 km / h。

如图7所示,禁止车辆停放含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如图8所示,车辆必须进出车辆,注意前后车辆之间的距离,并且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进出和使用其他停车位。

9.停车场的保安人员应仔细检查车辆类型,车牌号码和车辆是否有锁定或外部损坏,并通知车主问题并进行登记;

10,车辆停放后,车辆主要取走车上的物品,锁上车锁,车门和车窗,否则风险自负;

11,汽车主要关注停车场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如果意外损坏,需要根据价格进行补偿。如果造成严重事故,将承担责任;

12.固定停车位的车辆主要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停车费标准支付;临时车辆由管理员指导停放停车位并根据停车时间规定收费;

13.如果车主意外丢失车辆通行卡,他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提供相关信息。核实后,应支付卡的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应重新发卡;

14.如果车辆在停车场受损,原则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在严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提出索赔,值班保安应与物业公司协助调查处理;

15,所有停放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对于非法驾驶和停放车辆的所有者,管理员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和其他处罚,并由业主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负责。

(6)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反分裂”的原则,实行综合管理和集体防治。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居民对消防安全的认识。

3.物业管理办公室定期检查,维修和维护社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和设备,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并将检查报告给公司备案。

4.严禁将危险品车辆带入社区,教育儿童不要在社区玩耍。

发现应该及时救出最初的火灾。如果情况严重且难以消除,应立即拨打“119”寻求帮助,帮助维持火灾秩序,配合事故发生。

6,自觉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能拉临时电气线路,禁止擅自拆除,更换燃气(燃料)设施和用具。

7,遵守市政府有关规定,掀起烟花爆竹,防止火灾隐患。

如图8所示,对于室内装饰,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以防止火灾事故。

9,不要让香烟被抛出窗外,未熄灭的火不得倒入垃圾桶。

10.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关闭或堆放碎片。

Ⅳ 物业管理条例的收费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4)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物业管理费的构成

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物业管理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11)节日装饰的费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Ⅳ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参考物业管理法律

http://www.gywygl.com/54/6205.html

Ⅵ 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解读

物业由管理到服务
修改条文: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点评]: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
业委会成立的指导部门增加
修改条文: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
[点评]:此次修改,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突出了基层管理,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实际操作性更强。《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也有这方面的特点。
通过起诉可撤销业委会决定
修改条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点评]:以往,一旦具体决定通过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就没有权利改变。当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合理时,业主该怎么办?修改后的条文,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业主可以以个人名义对业委会的决定进行起诉,只要有不合理的地方,都有权提出申请,将其取消。这样做,更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
严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
修改条文:明确《物权法》对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就是“面积”加上“人数”。
[点评]:修改后,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事项作决定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规定得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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