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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立案处分

发布时间: 2020-12-07 14:56:19

① 市纪委,监察局对嫌疑违纪干部进行立案审查,后果会怎么样

市纪委,监察局对嫌疑违纪干部进行立案审查后果是三种:

1、干部没有犯错,积极配合调查,纪委会帮其沉冤得雪。

2、干部有问题,那么纪委将会根据所犯过错进行处分

3、干部违纪违法,纪委将先根据所犯过错进行处分,在交给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

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1)监察立案处分扩展阅读:

上饶市纪委市监委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信州区副区长,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祝少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祝少敏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金礼品;违反组织纪律,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

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祝少敏身为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的宗旨,知法犯法、执法违法,靠山吃山,嗜赌成性,与社会人员结成利益同盟,大肆收受财物,充当不法分子“保护伞”,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破坏了当地正常社会秩序,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上饶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上饶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祝少敏开除党籍处分;

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信州区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财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② 纪委对机关工作人员立案后有时间限制吗

立案审查时间不得超过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六章第二十八条可知,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2)监察立案处分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六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③ 纪委党内立案后的程序

纪委党内立案后的程序如下:

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

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委党组及本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写出初查报告;

3、立案后,转入纪委调查阶段,案件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4、移送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纪委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将处分文件、调查报告及本人检讨分别送一份到组织部门进行存档。处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党委党组、报送相关部门。

5、公诉和判刑:是最后确定落马贪腐分子罪行的过程,官员贪腐案件的处理过程至此结束。

(3)监察立案处分扩展阅读: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四不准

在严明党的纪律方面,要求机关干部模范遵守“四不准”规定:

一是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二是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

三是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

四是不准跑风漏气、泄漏工作中的秘密。

强调违反办案纪律就是违反政治纪律,为全体干部架设了规范执纪用权的“高压线”。制定了外出报备、请销假等管理制度,要求机关干部离京必须报告。

(3)监察立案处分扩展阅读来源:网络: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④ 市纪委,监察局对嫌疑违纪干部进行立案审查,会开除吗

严重违纪违法则可开除公职。

1、《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2、《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4)监察立案处分扩展阅读:

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严重违法被开除公职

据吉林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日前,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监委对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张国志违反公务员法律法规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相关规定,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违规办理招标投标;违反公务员法律法规关于职务廉洁的相关规定,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在下属单位核销个人医疗费,默许其妻子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违反公务员法律法规关于社会公德的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贪污、受贿犯罪。

张国志身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违规办理招投标,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丧失社会公德,侵占国家财产,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监委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国志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建议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开除张国志中国民主建国会会籍;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⑤ 纪检监察案件中立案标准中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该如何理解

初审只是一个大概的定性,终审才是最终结论。你所说的确有违纪事实,只是查出了部分的案件事实,但通过继续审查,还有可能查出更多、更大的违法事实,所以.........

⑥ 一般来说政府官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监督调查,会有什么结果

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规,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6)监察立案处分扩展阅读:

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具备几个基本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就谈不上违法违纪行为,更谈不上追究纪律责任。

这些条件包括四个方面,即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指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或称行为人。

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也称主体主观上的过错,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违法违纪行为的客体,是指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为违法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法律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实施,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

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否则不构成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人民出版社)

《处分条例》中所谓的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

⑦ 行政处分程序

行政处分程序 :

我国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2)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3)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4)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5)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6)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面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检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以上规定只是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对其他机关公务员进行处分的程序也可以参照。总的来说,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应突出以下几个环节:

(1)调查

调查取证,是指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查实证据,查清案件真相。这是给予公务员处分的事实依据。如果证据不足,就不能给予公务员处分。调查的内容包括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行为及其情节、行为后果、有关证据等。

调查既可以向公务员本人调查时间,也可以询问其他有关当事人。调查是处分程序的关键环节,必须做到全面真实、客观公正,对公务员不利的证据要收集,公务员有利的证据也要收集。(2)告知、陈述与申辩

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因为公务员进行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在讨论公务员的处分时,除了特殊情形之外,应当通知公务员出席,将调查认定的事实、拟给予的处分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这是公务员的权利,是程序合法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公开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

机关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是否必须进行听证,公务员个人是否有权要求进行听证?我们认为,听证作为一项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制度,一般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具体行政行为听证。

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不特定的多数人或个别人的利益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以使决定公正、合理、作用在于保障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听证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极为重要的程序制度。

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地参与行政决定,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在客观上会起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作用。一般来说,只有其本身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人才能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人不可能申请此种听证。

鉴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以下简称《 行政程序法》)还未出台,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是持否定态度的,所以在对行政处分是否需要听证上,我们认为,可待《行政程序法》作出规定后再作考虑。(3)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首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处分。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

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一规定尽管仅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但对于其他机关的公务员的处分也具有参考价值。其次,处分决定的内容。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②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③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④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⑤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面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最后,处分决定的生效。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7)监察立案处分扩展阅读:

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的区别:

政纪处分的概念,除了包括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之外,还包括对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公职人员的处分,在原来的实践中广泛使用,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监察法施行后,监察对象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原有行政处分的概念就不再适用,于是引入政务处分的概念,即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处分。

首先,从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来看,做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而做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

大家都知道,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行政系统的监察机构(国家层面的监察部、省级层面的监察厅、县级层面的监察局)已经不再存在了,主体自然也要随之发生变化。

其次,从政务处分的对象来看,比原来的行政处分范围扩大了。

原来行政处分的处分对象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监委成立后,其监察对象,不仅既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

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总之,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了监察范围,也都是政务处分的对象。

最后,从政务处分的方式来看。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⑧ 纪检监察室对警告处分人员要立案吗

需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⑨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党纪轻处分,免于处分需要立案吗

纪委(纪检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责任:监督执纪问责 监回督执纪问责三者间相答互联系、相互作用、浑体监督执纪问责前提执纪问责监督延伸 1、监督——纪检监察工作前提 《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2、执纪——纪检监察工作核 指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其党内规违反家律、规违反党家政策、社主义道德危害党、家民利益行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行 3、问责——纪检监察工作关键问责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律党内规党政领导干部承担职责义务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种责任追究制

⑩ 纪委可以对违纪的非党员立案吗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10)监察立案处分扩展阅读: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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