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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线上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2-07 10:39:23

㈠ 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方法介绍如下:
一、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严格开展日常巡查,共完辖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量化分级巡查任务
二、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关
该局强化食品生产许可,同时组织开展证后审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环节许可事权下沉监管所。组织开展“清零行动”,清理过期经营许可证,指导企业换证或注销。
三、抓整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了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食品清理清查百日行动、校园及周边治理百日行动

㈡ 我国的食品监管体系是什么样的

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和北京市实际情况,从长远考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应由综合协调多部门分段监管向综合协调多部门品种监管转变。在国家现有体制下,北京要进一步完善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分段监管模式,以市场准入制为核心,以综合协调为依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保障,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风险管理,全程监管,从而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和监管能力,构建与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以法律的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市场准入。食品安全的市场准入是包括主体准入和客体(商品或服务)准入。即通过在进入市场环节实施市场准入,在市场交易环节实施动态监管,对不合格食品或违法经营者实施市场退出的机制,对食品安全实施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目前,北京的一些食品市场准入管理,需要修改完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加以保证。具体来说: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明确食品批发市场开办条件、开办者责任义务;明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要求,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法律责任;加强专门从事食品仓储、物流、运输等经营活动的监管等。二是要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食品安全职责,以利于承担其区域内对小作坊、食品摊贩、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的监管。三是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就食品现场制售,包装、储运等食品相关行为,送餐企业、餐饮器具集中消毒企业、民俗旅游户、庙会餐饮服务提供者等特殊经营主体,细化和明确监管部门及职责,解决监管空白与职责交叉问题,实现食品安全全程和无缝隙监管。

2、建立完善协调有力的综合协调平台。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的框架下,建立协调有力的综合协调和决策的指挥平台,实现监管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比如对食品安全应急事件的处置问题上,需要明确统一指挥调度程序,区县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办、市应急办的职责,谁牵头,谁调度应重新加以明确,避免处置现场的混乱。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督协调。完善市场准入、统一监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归集与发布等工作机制。建立全面的食品安全督导检查机制,督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各街、乡、镇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切实发挥风险管理在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作用。食品污染涉及多因素、多环节、多主体,要逐步实现从最终产品监管到全过程的预防性监管。科学引导舆论,增强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媒体应对能力,营造良好食品安全消费环境。提高居民食品安全知识素养。

4、提高监测能力,建立科学监测体系。一是开展食品安全科学的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关键技术前瞻性研究和相关战略研究。二是紧跟国际先进水平,围绕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及难点,重点开展涉及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辐照食品的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等技术研究。如当前发生的有餐饮企业使用“一滴香”问题,在大量实验数据的基础上,通过专家分析评估证明是安全的。

5、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者实行公开预警、警告、通告,达到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目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严格的信用管理制度,凡在食品生产、销售方面有过严重劣迹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行业。推行信用评价措施并以此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中监管依据。通过建立统一的企业和食品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信用信息记录,对食品和企业实施信用监管。总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保障。

㈢ 为什么食品安全很重要

食品的安全是我们消费安全、生活安全、生命安全的前提和基础,关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

食品安全大过天
现在,人们谈吃色变,食源性疾病更是让医院人满为患……

我们吃的到底是什么?

更有地沟油、镉大米、甲醛蔬菜、病死猪肉、速成鸡、假笨鸡蛋……

现在食品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
我们现在食品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然最主要的是生产和经营者因利益驱使而击穿了道德底线;第二监管在有些方面存在漏洞和不够到位或缺位也是重要因素;第三是整体经营企业的规模小、数量多,很分散,技术水平低,人员素质差,也是重要的因素。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全社会共同关注,特别是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的提高,监管部门真正到位,法律不断健全等等。

当前的食品问题算不算很严重?
我们食品安全问题现在正越来越好,七八十年代合格率只有70%左右,现在标准提高了,合格率大概能够达到90%左右。但是我们面对的形势依然很严峻,所以还是需要各个方面来加强,特别是媒体的监督和公众的意识增强。这里边有一个误区,不是有毒食品那么多,而是有质量问题的食品确实不少,但出了质量问题并不等于有毒。真正的有毒食品或者食品有毒,1A、2A、3A的有害物存在在食品当中,但是这里边要有一个量效关系的问题,有害物必须达到一定的量才能真正有害,所以含有有害物的食品也不等于食品就一定有毒了,科学上必须进行风险分析,才能确定。

了解食品安全真相并不意味着引起恐慌
其实真的没有必要恐慌,有一句话叫无知者无畏,原先是因为我们不知道内幕,所以该吃什么还吃什么。现在播了,知道的更多了,应该吃得心里更有底儿,更踏实才对。我以前就有个习惯,看了什么东西就比较容易过敏,像恶心这样的反应,但自从做了这个栏目之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午吃饭的时候我可以边看边吃,什么反应都没有。这是一个历练的过程。但愿大家能够愉悦地看我们的栏目,吃得也放心愉悦,把恐慌变为一种理性,理智地消费。

我国每年9400万人患食源性疾病
世界卫生组织在刚刚过去“世界卫生日”期间强调,不安全食品每年导致全球数百万人致病、死亡。2011年一项研究表明,中国每年有9400万人患上细菌性食源性疾病,其中约340万人因此住院,超过8500人死亡。这已经是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另外,含有有害细菌、病毒、寄生虫或化学物质的不安全食品可导致腹泻、癌症等200多种疾病。据统计,食源性和水源性腹泻病每年导致约200万人死亡,其中有许多是儿童。
食品安全的新威胁不断涌现。食品生产、销售和消费方面的变化,环境变化,新出现的病原体,抗微生物药物耐药性——所有这些都给食品安全带来挑战。旅行和贸易的增加更是提高了污染国际传播的可能性。随着我们的食品供应日益全球化,在各国内部以及之间加强食品安全系统的必要性越发鲜明。加强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世卫组织发布“食品安全五要点”

“从农场到餐桌,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种植户、零售商、厨师、消费者都应担起着各自责任。另外,由于大部分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发生是在家中、食品服务机构或市场中不正确制备或不当处理食品而导致的。因此,所有食品处理者和消费者应采取基本的措施。世卫发布“食品安全五要点”指南:指导所有经手食品的人如何降低不安全食品的风险,包括保持清洁、生熟分开、确保将食物做熟、保持食物的安全温度、使用安全的水和原料。
一、保持清洁。餐前便后要洗手,做饭之前和过程中也要洗手。厨房用具保持清洁。厨房和储存食物的地方要注意防虫防鼠。
二、生熟分开。
避免“生”食上可能携带的细菌染到“熟”食上,案板、刀具、器皿分开。在冰箱内的生熟食品用容器或包装袋密封,熟食放在上层,生食放下层。

三、烧熟煮透。 一般原则是煮开10-15分钟,如果是大块肉,比如鸡,时间还需要长一点。
四、保持食物的安全温度。冰箱里取出的食物也需要彻底加热再吃才保险。
五、使用安全的水和食材。食物安全首先原料要安全。用清洁的自来水冲洗果蔬,食材要新鲜,变质的食材及时扔掉。
此外,世卫组织还针对中国建议,对根块类蔬菜和水果要彻底削皮,对叶菜和水果要用安全的水浸洗。
食品安全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的共同目标,是每个人的权利和责任。为了吃得更健康、更安全,需要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组织以及公众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每个家庭做起。只需要采取洗手、做熟、冷藏食品等简单措施,就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对根块类蔬菜和水果要彻底削皮
是否削皮在过去一直有不小的困扰和争议。一些专家为,果皮中富含维生素C、果胶、纤维素、抗氧化物质,对人体健康有益,削掉不用未免浪费。像“凉拌萝卜皮”作为经典的中国凉菜也已有多年食用历史,很多人不舍得将富含营养的果皮或蔬菜皮丢掉。但是,一些农残超标的现象使得蔬菜和水果表皮中存在农残含量超标的风险,不削皮直接食用将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果皮农残严重且难以清除
世卫组织驻华代表施贺德博士指出,食品安全起始于农场。“威胁到中国食品安全的一个很大因素是污染物导致的化学污染、农药杀虫剂、畜牧业的兽药残留等。”
近几十年来,中国食品生产过程中的人工化学制剂和杀虫剂使用量不断增加,一些证据显示施用量普遍超出推荐剂量,从而增加了水果和蔬菜表皮中农药残留的可能性。直接食用含有农药残留的蔬菜或果皮会对健康造成伤害。而且有时清洗并不能保证清除掉留存在蔬菜或水果表皮上的细菌或化学物质,因此食用前削掉外皮是有意义的。虽然有些浪费,为安全起见,还是把皮削掉比较放心。
不削皮,轻则过敏重则伤肝
世卫组织指出,化肥污染、农药污染和畜牧业的兽药残留物等仍然是威胁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农业中过量使用或不当使用抗生素还可能导致耐药性的细菌通过食用传给人。
果皮中有农药残留、寄生虫或其他有毒物质影响健康。长期食用未清洗干净的水果,可能导致身体里的有毒物质累积增加,轻则出现呕吐、腹泻、厌食、胸闷、皮肤过敏等反应,重则会损伤胃肠及肝脏。
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溯源能力
目前我国对于化学性污染的重视程度远超微生物污染,对终产品的监测力度超过对人群的监测,而实际上微生物造成的食源性疾病负担被严重低估。今后我国将加强主动监测,加强公共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合作,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溯源能力。

㈣ 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在食品安全监管,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的监管,即行业组织的自我监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消费者的自我救济。笔者从事法学实践工作近十年,从基层法律工作者角度,结合《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提出新的思路和建议,希望能对我市各职能部门如何更好履行职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有所裨益。

一、加大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政府官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近几年各地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失职问题一直备受社会苛责。某些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让食品安全监管形同虚设,一些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却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百姓的餐桌安全,单靠处罚相关企业显然不够,必须把失职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并纳入处罚范围,对监管失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出于各种目的,玩忽职守、怠于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食品市场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惟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地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甚至某些职能部门还为不具备法定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开绿灯,违法行政许可等等。《食品安全法》授予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被监管者而言是行政权、国家公权力,对广大消费者与社会公众而言则是沉甸甸的责任。为督促行政权执掌者各司其职,《食品安全法》从法律责任方面各职能部门拒绝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以及滥用职权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此种法律责任既包括国家对政府官员给予的行政处分,也包括国家对受害消费者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同时《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根据本条规定,构成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的,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宜昌目前还没有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以应更加突出宣传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

笔者同时认为,若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应主动引咎辞职,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也应被撤职。这种问责机制对于牢固树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新理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为将此种问责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食品安全法》第95条分别规定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监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处分措施。虽然只有一个法条,但从该法条中可以明确,政府的“一把手”和职能部门的“一把手”,都有可能由于本地、本部门违反法定食品监管职责而被摘掉“乌纱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1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违反该法规定、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此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包括地方政府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职领导(如副县长、副区长),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正职领导。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2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该法规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安全监管的重责大任。在“一个部门管不了”的情况下,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被迫选择了多家部门分段监管的思路。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
分段监管体制虽然有助于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避免“一个部门管不了”的现象,但也出现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弊端:监管部门之间既存在着监管重复,也存在着监管盲区。在“田头”到“餐桌”的各个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似乎都有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重兵把守”,但有毒有害食品仍在市场上泛滥成灾。在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之间要么缺乏信息互通,要么相互推诿。再如,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由哪个部门负责并不明确,客观上又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问责不清的严重问题。由于职责分工不清,有些部门在小集团利益的驱使下,采取了“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的实用主义思维,必然削弱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甚至贻误最佳监管时机。

为彻底打破“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恶性循环,应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特别是我市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应建立沟通平台,保障信息畅通。就地方层面的监管职责分工而言,该法第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为消除监管空隙,提高监管效率,《食品安全法》第6条还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当地食品企业的监管资源优势,要求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全程管理过程中应由地方政府统一协调。
笔者认为,建立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平台建设,应该一手抓监管的分工,一手抓监管的合作。换言之,既强调每家监管部门依法勤勉、权威高效地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又强调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无缝对接,最终全面建立360度全方位、24小时全天候地覆盖各种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合作监管体制。与监管分工相比,监管合作更具挑战性与艰巨性。

三、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就产品缺陷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我国《食品安全法》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依《食品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据此,食品既包括未经加工的原料,也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侵权责任法》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中的产品,则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而依《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产品”指的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若食品符合“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要件,亦构成产品,食品类产品就既属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所辖范围,亦在《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食品范畴之内。因此,因食品类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既可根据《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亦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请求惩罚性赔偿。
但是《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针对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针对的是缺陷产品,就食品领域而言,针对的是存在缺陷的食品类产品。但《侵权责任法》本身没有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的概念,需要参照特别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仅从文义而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当然属于缺陷产品;若符合了食品安全标准,则不属于缺陷产品。《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和《侵权责任法》第47条在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产品类型上并不会产生不一致。但有学说认为,应当以不合理危险为标准认定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即便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该产品的强制性标准,该产品仍然可能存在缺陷;司法实践中亦有案例予以支持。因此,即便某食品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虽不能请求《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但若存在不合理危险,依然构成缺陷产品,被侵权人仍可以请求《侵权责任法》第47条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
笔者要强调的是,依《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就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其适用范围较之前者明显缩小,只有在致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人身损害情形,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生产某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构成《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但若没有发生严重的人身损害,则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47条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因此,笔者认为在民事赔偿诉讼中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但是,从维权成本角度讲,没有人会为十倍惩罚性赔偿而维权。但《食品安全法》尽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但数额仅有十倍的赔偿。这个赔偿太低了,既然是惩罚性赔偿就不应该封顶,设立这个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让制假企业知道,一万个人买了产品,哪怕只有一个消费者提出来要赔偿,整个企业可能就倒掉了。对於那种故意的、恶意的行为,应当在经济上给予致命的惩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更广泛地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其规定的不足,当然笔者也期待法律的完善。

㈤ 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是撒东西

在欧洲抄,拥有丰富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和强大的食品安全标准检查能力的组织正是那些处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第三方机构和非官方组织,如DNV、SGS、TUV和全球食品安全倡议(GFSI)组织。而目前中国具有食品相关检验能力的技术机构近7000家,大部分隶属于卫生、农业、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从业总人数达15.04万。由于各有关部门分头建设,带来了资源分散、利用率不高等问题。

㈥ 中国食品安全追踪监管平台是做什么的

食品安全追踪监管平台是为我国商户提供网络营销的食品安全商内务平台,使用的公司名称为容陕西中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追踪监管平台为商家和个人消费者提供包括个人和零售商批发商等形式在内的各种卖家,卖的人可以在食品安全追踪监管网络市场上以定价、竞价或协商价格的形式出售安全可靠的食品交易。消费者可以在食品安全追踪监管市场上搜索,购买和与卖家实现交易。

㈦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那么,监督检查如何进行呢?《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说得很明白,监督检查时应详细记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专家表示,这是依法行政对监督检查行为的程序作出的要求,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促使其自觉地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工商机关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机关应当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工商机关的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并依法查处;对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专家指出,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还应当记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以及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等。监督检查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注重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记录要求签字,其作用一是明确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双方的身份,二是对记录内容及监管人员的职责的确认,三是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情况。 监督检查记录经双方签字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归档。记录和归档可以作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重要资料,与许可证颁发、消费者举报投诉等其他信息相结合,进行汇总分析,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另一方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将上述信息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形式的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的互相交流。

㈧ 食品安全监管软件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随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深入贯彻,政府不断制定各种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举措。
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利用互联网、商场查询终端和大屏幕等设备,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进行高效、深入的监管,同时帮助流通领域企业完善内部质量管理。
流通领域企业进行商品质量管理的主要手段是进行索证、索票和备案、备查制度。本系统帮助加入系统的企业进行电子化的备案,从而避免繁琐、难以切实执行的手工备案,极大的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效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可以方便的监管流通领域企业商品质量管理工作。在发生食品事件时,立即可以在系统中查询到问题食品的销售商场及生产商,方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消费者通过安装在商场的查询机可以查询到食品的备案信息,以及该食品是否属于问题商品,从而对流通领域企业形成社会监督。
系统具有强大、灵活的信息发布功能,通过安装在商场的大屏幕即时发布质量警示信息、食品安全知识、政策信息、相关新闻等。
通过以上所列等功能,从而帮助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使消费者放心。

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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