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那么差
1、体制改革,很多地方自下而上搞试点,以区县级为单位,一些地方将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局“三合一”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2、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含了原来三个部门的职能,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具体包括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有些地方下放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监管、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广告监管、标准计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
3、这种自下而上的探索确实有助于寻找合适的市场监管模式,但也有诸多问题。其一,基层合并,国家级,省市级仍然是多头管理,造成向上的渠道不畅,甚至交叉混杂。各个口子都来布置任务,统计报表,在执法文书的要求上又存在差异,需要法制科同事进行大量工作。
4、其二,基层工作难度大大增强。原先的质监、食药局仅在区级设立,原工商部门在镇级却设有基层分局,合并后尽管有质监、食药人员下放到基层,但仍然是无法满足需要。以答主所在分局来说,管辖三个镇,注册经营户2万3千多,原先17个成员,9个作为片区巡查监管员。
5、合并后,分过来一个质监的,一个原卫生所的,又调走一个,退休一个。同样的人数,却增加了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化妆品药品等等监管工作,而分局人员仅3人35周岁以下,一半的人都已50岁向上,对于新的工作要求根本没有能力再去学习。
6、总之,在国家级、省市级层面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存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存在(也有些地方开始了市一级的合并)区县级层面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质监局、食药监合并为了市场监督管理局。
⑵ 因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该怎么处理
如果确实是巿场监督管理缺失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巿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并赔偿损失。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⑶ 去哪里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的话,可以找市长热线行风热线,也可以找纪检委,或者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⑷ 工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有什么区别
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几个部门合并而成。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拓展资料:
为整合市场监管资源,形成市场监管全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建议将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监管部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商务部市场秩序管理、反垄断职能合并组建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议不再保留的部门有: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
调整职能:
一是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信息发布、监测评枯,事故处理工作交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是工商总局原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更名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司交由商务部管理。
三是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交由国家知识产权署管理。
四是负责农产品流通、销售监测和质量安全的统一监管,并不再负责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
五是原商务部牵头的市场整顿规范工作调整为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并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调整体制:
市场监管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组建完成后,建议调整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为加强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合理配备执法人员,建议在各乡镇设立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内的市场监管和食品安全工作。
工商局的工作职能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具体的职权概括地说就是“六管一打一制止”。
“六管”是指:个体管理、企业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广告管理、商标管理。
“一打”是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一制止”是指制止不正当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⑸ 市场监督管理局这个单位怎么样
地(市)复级、县级的市场监制督管理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着法定的政府职能。省级及以上没有这个部门。
这是有两个至三个部门的合并而成(有的地方只有两个部门合并),主要职能为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和质量检测管理。
能进该局机关工作的,唯有公务员。
至于公务员待遇是否好、有否前途,那是根据你个人的认知。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⑹ 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不公平怎么办
如果有行政处罚决定等影响你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⑺ 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有什么区别
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几个部门合并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含了三个部门的职能,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具体包括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有些地方下放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监管、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广告监管、标准计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