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监督
主要有以下6种:
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
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
①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②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
③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3.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
4.备案。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
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6.惩戒。惩戒处分分为两种:
①对行政机关适用的;
②对违法机关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1)我国行政监督扩展阅读
我国行政监督的具体表现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
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
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
2. 我国专职的行政监督机关是
监察部、监察厅、监察局。
行政监督体制是指由公共行政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手段等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我国的行政监督产生于新中国成立时期,但较完整的行政监督体制形成于20世纪80 年代中期。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行政体制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类。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3. 我们国家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存在问题:
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使多元化的监督力量缺乏有力度的结合 ,监督合力较弱。每个监督主体都存在着监督的权限、方式 、程序、范围等。而在实际中,这些问题的划分往往不够明确,各监督主体间彼此又缺乏联系和沟通,使其监督工作虽密却杂,工作中往往各自为战,尚未形成一个分工合理 ,协调互动的有机整体。从而降低了监督的效率,削弱了监督的整体效能。监督主体的监督动力不足,也是影响监督工作无法顺利展开的原因之一。监督主体的监督动力直接影响到监督的功效,如果监督主体无监督的动力导致外在的监督的丧失,则被监督主体就会为所欲为,法律不被遵循的现象再所难免。
2.行政监督的法规不完善 ,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监督主体缺乏压力。由于行政监督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所遵循,因此,其监督体系往往杂乱无章,各监督主体的权限划分不明确,给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阻碍了行政监督工作的进行。对监督主体疏于监督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监督主体错误监督没有规定适度的法律责任 ,这有可能激励监督主体疏于监督或错误督。如果法律对监督主体疏于监督的责任规定过轻或根本没有规定,或对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消极违法或积极违法的违法成本过低 ,监督主体因此会为所欲为。而且,行政监督偏重事后监督,忽视了事前和事中的监督。这样做的后果只是注重了事后处罚的力度,并未起到预防和制止的作用。一旦事后监督出漏洞 ,就会影响整个监督的工作。
3.行政监督的人员素质不高 ,影响了监督的效能。在行政监督的行为活动中,行政监督的人员代表的是监督主体,行使的监督权利是监督主体赋予的。因此,监督人员是监督主体的象征。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受到密切的关注,如果这些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低下 ,办公过程中采用野蛮的做事方式,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那么,行政监督主体势必受到强大的影响,行政监督工作将更难进行。
解决办法:
1.提高行政机关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行政务公开的方式,了解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言行,从而展开监督。只有实行政务公开,才能杜绝各种幕后交易,权钱交易。只有实行政务公开,使其工作有一定的透明度,这样工作人员的效率才会加强,可以防止懒散的工作行为.现阶段,我国的政务公开程度不够,缺乏法律的约束这样,就保证不了行政机关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行政监督的进行将受阻。对监督主体而言,既要进行激励,又要进行规制,从而使其获得强大而良好的监督动力,即要配置合理的监督权力,又要设置相应的监督责使其有监督能力的同时又不滥用权力或疏于行使监权。所以,我国应尽快采用法律形式健全公开办事制度.
2.重视和加强监督 的立法 ,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为的监督法规 ,才能积极有效的提供基本的法规程序。行政立法不足 ,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3.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 ,并且要完善人 民群众的监督机制。人民作为权力的主人把 自己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 ,这不是权力的让渡,而是这些官员或公仆和人民之间形成的一种“权力委托“关系,人民把权力委托给由官员和公仆组成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作为权力的受托者有责任和义务向人民负责,按人民的意志办事 ,忠于人民的利益 ,人民委托出去的
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权,而始终保留着国家权的所有权。所以,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有权力、有责任关注委托出的权力行使情况。如果他们违背了人民的意志,损害人民的利益,滥用人民所委托的权力,搞权力腐败,人民有权罢免其职务,并对其作出处罚。受到有效监督的权力 ,不会导致腐败 ,而失去监督和制约权力必然会走向腐败。所以,加强社会主义政权建设,防止腐败的滋生蔓延 ,必须要建立完善的民主监督制度,加强权力的监督。
4. 什么是行政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怎样的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版以权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
一、执政党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
二、权力机关
国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和检举;罢黜职务。
5. 试论述在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作文怎么写
就用下边论文的格式
[摘要]
[关键词]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
三、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四、我国行政主体的改革设想
。
[参考文献]
[1] 江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5-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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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石东坡 《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载《云南行政学院报》.2001年,第1期:45-46页
[致谢]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春萍老师的精心指导,刘老师从开题的论证直到最后论文的撰写都给予了特别细致、耐心的指导,使本人得以顺利的完成此论文。在次,我对刘老师在次论文撰写期间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6. 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有哪些途径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都由同级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虚心听取人民代表的建议和批评,对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按时办理,做到件件有答复,件件有着落。要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是制约行政权的重要方式。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法律规定的各自权限范围内活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并列机关。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的权力,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司法权的效力高于行政权,行政裁决服从司法裁判,从而达到司法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十分重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和守法;二是,对因违法的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公民提供救济;三是,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衡;四是,人民法院不直接行使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由人民法院裁判行政诉讼案件能够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三、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各级政府不仅负有组织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职责,同时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承担着不可推卸的层级监督责任。实践证明,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对规范和制约行政行为更直接、更有效。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政府层级监督。
(一)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保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是从源头上防止行政行为违法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发布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各地方也制定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要按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健全有关备案审查程序,抓紧完善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作用。要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打架”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二)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是在总结我国长期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基础上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快捷地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条有效法律途径。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新一届国务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加强对省部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依法行政观念。2003年全年,国务院共收到各类行政复议申请471件,到年底已办结443件。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明确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认真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切实解决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等问题。
(三)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四、加强专门监督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我们各级政府都设立了审计、监察部门,专司监督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同时,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审计监督作为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分重要。《宪法》确立了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近年来,审计监督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一是在财经领域打假治乱,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揭露和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力推动了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三是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的审计,加强金融审计;四是认真进行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地促进了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责任,要依法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严格执法。
五、强化社会监督
强化社会监督,是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做好政府工作的根本保证。只有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政府工作人员才不会滥用手中的权力。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政府才能更好地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减少和防止工作失误,也才能保证行政机关的清正廉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首先是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把手”,都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为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机关创造条件,切实保障他们的举报、投诉的权利,及时依法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对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违者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必须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政府立法活动和各项决策的公开,不仅是方便人民群众对我们监督,也是向人民群众加强宣传,赢得他们对政府工作支持的重要基础。要处理好依法保密和政务公开的关系。凡是需要人民群众遵守和执行的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不是直接要求人民群众遵守和执行,但需要他们配合、了解的事项,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7.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怎样的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
一、执政党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
二、权力机关
国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和检举;罢黜职务。
三、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类。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
四、内部监督
(一)行政监察:国家行政监 察机关为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审计监督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经济监督。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与财政财务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收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公民监督
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批评和建议;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信访。
六、社会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新闻舆论监督;公众舆论监督。
8. 我国行政监督制度开始于哪个时期
我国的行政监督制度开始于新中国成立时期。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其是由公共行政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程序,方法,手段和其他要素组成的有机统一体,以及各要素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互动的关系。
我国的监察部门,大都设置在政府机关内部,在领导体制上,这些部门受双重领导,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
在双重领导体制下,专职监督机构受到的控制比较多,尤其是受制于执行权。在组织上,监督机构的负责人,不是由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就是由行政机关任命。
在经济上,监督机构一般都是从同级行政部门那里领取活动经费、事业费、工资和奖金,从而在经济上受制于人。
(8)我国行政监督扩展阅读: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