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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全过程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2-07 03:52:04

❶ 懂建筑的朋友进

昨日工地已完成主体地下室负一层的底板钢筋绑扎工作,今天工作是绑扎外墙钢筋,主版体内权剪力墙分线。首先在外架上每隔2跟钢管定一条五零线,根据五零线确定顶板梁标高绑扎外墙钢筋。根据结构图,确定外墙附加筋及拉钩分布。对剪力墙,采用分轴线方法。先测量定位两条主轴线,再根据各剪力墙边框线距轴线距离,确定剪力墙位置,实际绑扎中注意扣除保护层。

这是我工地上今天的事,全手打 啊

❷ 施工项目开工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认为,企业管理的重点是生产经营,而生产经营的核心是决策。工程项目施工准备工作是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拟建工程目标、资源供应和施工方案的选择,及其空间 布置和时间排列等诸方面进行的施工决策。

一、施工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基本建设是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重要途径,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之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总的程序是按照计划、设计和施工三个阶段进行。

1)施工阶段又分为施工准备、土建施工、设备安装、 交工验收阶段。 由此可见,施工准备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为拟建工程的施工建 立必要的技术和物质条件,统筹安排施工力量和施工现常施工准备工 作也是施工企业搞好目标管理,推行技术经济承包的重要依据。同时 施工准备工作还是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2)因此认真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对于发挥企业优势、合理供应资源、加快施工速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赢得企 业社会信誉、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3) 实践证明,凡是重视施工准备工作,积极为拟建工程创造一 切施工条件,其工程的施工就会顺利地进行;凡是不重视施工准备工 作,就会给工程的施工带来麻烦和损失,甚至给工程施工带来灾难, 其后果不堪设想。

二、施工准备工作的分类:

1)按工程项目施工准备工作的范围不同分类 按工程项目施工准备工作的范围不同。

2)一般可分为全场性施工准备,单位工程施工条件准备和分部(项)工程作业条件准备等三种。

3)全场性施工准备:它是以一个建筑工地为对象而进行的各项 施工准备。其特点是它的施工准备工作的目的、内容都是为全场性施 工服务的,它不仅要为全场性的施工活动创造有利条件,而且要兼顾单位工程施工条件的准备。

❸ 什么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列的强制招标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类的重点在于第2类,即国家投资的项目。另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1类及第3类项目中的大多数亦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

(3)项目全过程监督扩展阅读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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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安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昆安高速公路是国家的重点工程项目.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使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实现预期的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单位必须以抓好工程质量为中心,科学管理,精心组织,严格按规范,合同条款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坚持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条 各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工作方针实施监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 质量管理体系是控制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它包括人员机构,规章制度,检测设备,手段和持续改进措施等.
第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并明确职责,认真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把.
第六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合理配置检测,试验设备,完善检测系统,真正做到用科学数据指导生产.做到"先测后产,先检后转,不合格不产不转".
第七条 工程质量控制,实行"全方位控制,全过程控制,全员控制"的三全控制手段.
全方位控制:从人的质量行为,工程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艺,管理制度,检测手段,施工组织,管理体系,经济管理,安全生产,内外工作协调等的全面质量控制.
全过程控制:一个分项工程从施工图设计复核,现场放样,各种原材料的选择,各工序的施工一直到该工程完工,检查,验收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
全员控制:凡参加项目建设的每一个人都要增强质量意识,时时事事按规范操作,规范质量行为,坚持质量标准,用优良的工作质量创造出优良的工程质量.
第八条 实行工程质量稽查制度.查处,纠正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的正常实施.
第九条 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加大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
第三章 工程质量的控制程序
第十条 任何一个工程,从分项工程开始,就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开工准备
各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开工申请,监理工程师应对填报内容进行逐项核实并签认.
2,开工申请的批准权限
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批准;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
3,为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施工中应做到四不准:人力,材料,机械设备不足不准开工;未经检查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施工工艺未经批准施工中不准采用;前道工序未经验收,后道工序不准开工.
4,每一项工程或每一施工点都必须插牌施工,挂牌上岗.施工牌内容应准确标明: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里程桩号,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姓名,监理单位名称及监理工程师姓名,相关标准试验的各项指标等.上岗证应标明姓名,职务,单位等.
5,所有的试验,检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抽查频率必须达到规定值,且检测,试件的试压的结果必须尽快送交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的检测,抽样工作由监理工程师完成,抽查频率不低于施工检测频率的30%.
第四章 工程质量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工程合同条款认真组织施工,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工程;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2,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应认真核对.对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未经批准,施工单位盲目施工的工程,必须返工重做;对图纸的明显错误和监理工程师明显的错误决定有责任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出并报备指挥部;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由于监理工程师错误的决定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重做,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并按责任赔偿损失.
2,由于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力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重做,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
第五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为便于控制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及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工前培训,掌握施工工序,工艺知识,明确质量目标,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进场后应立即认真做好能满足开工要求的各种标准试验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各种试验数据来指导生产.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通过试验路段的施工,总结施工工艺及各项控制指标,用于指导规模生产.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出完善的逐级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加强质量意识,预防,控制"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工序交接工作.做到现场质检资料真实,可靠,准确,不涂改,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企业自检的质量保障体系",严格实行质量自检,以抓好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自检和分项工程的交接验收,是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依据,所以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涂改.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二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六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技术标准,规定和工程监理合同,监督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监理应独立进行标准试验,其频率为100%;独立进行平行抽检试验,其频率不得低于部颁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30%.监理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监督,应当保证对建设项目的重点部位,重点工序的全过程旁站监理.因监理工作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及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和要求,向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未经指挥部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按照公路工程试验规程的规定审查试验方法;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试验数据;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和审查变更设计;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提高职业道德的培养,使监理人员具有独立,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项目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或者材料,设备的采购;不得利用监理职权向施工单位索取任何合同规定以外的生活待遇和经济利益.监理人员应当秉公执行,不得与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如经发现,按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处理完善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并把处理结果报备指挥部.
4,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
1,对因施工原因而产生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应先由承包人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因设计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应由指挥部与设计单位研究后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由承包人进行修补.
2,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或是行业公认的良好工程技术.
3,如果已完工程的缺陷,并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处理.如工程缺陷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应通过指挥部,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的协商,降低对此项工程的支付费用.
第三十二条 质量事故处理
当某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和缺陷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时,应视为质量事故.并按如下程序处理:
1,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详实反映该项工程名称,部位,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处理方案以及损失费用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指令承包人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查明事故详细情况,审核承包人的书面处理方案,及时将审核意见上报指挥部.
2,指挥部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在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审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承包人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3,监理工程师和指挥部应对承包人提出的有争议的质量事故责任予以判定.判定时应全面审查有关施工记录,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现状,必要时还应实际检测.在分清技术责任时,应明确事故处理的费用数额,承担比例及支付方式.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要求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承包人要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监理,指挥部逐级报告,并对现场进行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必要处理.
2,指挥部对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法规进行调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处理情况报指挥部审批.
3,对破坏质量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提供伪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工程质量检查评比奖励
第三十四条 指挥部按照阶段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工程质量,进度大检查评比活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综合评定打分.按照评定分数排列名次,评选"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单位"和"工程质量,进度先进单位".对工程质量好,工程进度快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来源按约定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合同金额的0.5%作为工程质量和进度,安全生产等奖励基金.
第三十五条 检查组由指挥部,驻地办,项目部三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对现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内业资料,质保体系,机械设备,人员素质,外观形象,综合评价共八个项目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分采取100分制,各项目的检查评比打分办法如下:
1,分项工程质量:30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对已完和在建的各分项工程进行检测评定分数,具体检查项目视工程进展情况决定.
2,工程进度:20分.未完成目标进度计划的扣20分,完成目标进度计划的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形象进度给分.
3,内业资料:10分.对已完工程和在建工程的各项资料进行检查,包括材料试验报告(含材质证明),配合比试验报告,现场取样试验报告(砂浆,混凝土,压实度等),《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中间交工证书》,《中间计量表》,工程数量台帐,工程支付台帐,变更设计资料,指挥部及监理单位的文函等与工程有关的资料.资料要求专人管理,分类建档编号,填写清楚规范,资料完整齐全,签字手续完备.资料不齐,不符合其要求中的一项或一份,扣0.5分(扣完为止,下同).
4,质保体系:规定5分.要求中心试验室,工地试验室设备齐全,性能良好;总工程师,质检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技术人员,工地管理人员,现场质量管理员配备齐全,到岗尽职,适应工作需要.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措施,岗位职责制定完善,落实到位.不符合要求中的一项或一人,扣0.5分.
5,机械设备:规定10分.要求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型号符合合同规定,满足施工需要,性能保持良好.不符合要求中的一项或一台,扣1分.
6,管理人员素质:规定5分.要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工程师,分公司经理,技术副经理,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试验检测人员,现场质量管理人员,机驾人员,具有高度的工程质量意识,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的管理水平.不符合要求中的一项或一人,扣0.5分.
7,外观形象:规定10分,要求插牌施工,挂牌上岗,文明施工,组织管理科学,材料合格,施工工艺认真,外观质量"平,直,顺,美",工地管理有序,形象良好.不符合要求中的一项扣1分.
8,综合评价:规定10分.指挥部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总体情况,不良行为记录,及其与指挥部,监理工作的配合情况,对指挥部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返工罚款记录等进行综合评定给分.
工程质量检查评比总评分为一至八项之和,按照分数高低顺序排列名次.奖励单位和个人的数量到检查评比活动开始前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法
1,指挥部研究决定用于奖励的工程质量,进度奖励基金数额,其中60%奖励给"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单位",40%奖励给"工程质量,进度先进单位".
2,"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单位"和"工程质量,进度先进单位"所得的奖金中,10%用于奖励监理单位.
3,指挥部对受奖励的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分别授予"云南昆安高速公路阶段目标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先进)单位"和"云南昆安高速公路阶段目标工程质量,进度监理优胜(先进)单位"奖牌,并发文通报表彰.
4,检查评定结果为工程质量差,或阶段目标计划未完成的承包人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指挥部报请公路建设主管部门,视情况给予处罚和通报,情况严重者将取消其施工资格.
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流程图
开工准备
(施工单位)
不合格
合 格
建立质保体系
设计技术交底
施工队伍,机械设备,材料到位
各种试验报告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图复核,施工放样报告
开工申请
(施工单位)
监理工程师
复核结果
下达开工令
(驻地办)
合 格
不合格
检查结果
自检结果
向监理工程师填报检验申请
(施工单位)
现场检查
(监理工程师)
测试抽查
(监理工程师)
分项工程,各道工序施工
(施工单位)
各分项工程质量自检
(施工单位)
不合格
填报《中间交工证书》
(施工单位)
现场检查
(监理工程师)
内业资料检查
(监理工程师)
分部工程完工
(施工单位)
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监理工程师)
分部工程质量签证
(监理工程师)
合 格
施工单位自检
检查结果
填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组织单位工程初验
(监理工程师)
合格
不合格
合 格
填报分部工程检验单
(施工单位)
不合格
检查结果
合 格
单位工程完工
(施工单位)
不合格
填报单位工程检验申请书
(施工单位)
不合格
合 格

❺ 施工单位进场需要向监理单位上报什么资料

企业资质、人员资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以及各种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1.
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
2.
企业资质证书实际上就是指企业有能力完成一项工程的证明书。以建筑业企业为例,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
施工组织设计是用以指导施工组织与管理、施工准备与实施、施工控制与协调、资源的配置与使用等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是对施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可以针对工程的特点,根据施工环境的各种具体条件,按照客观的施工规律。
4.
施工方案是根据一个施工项目指定的实施方案。其中包括组织机构方案(各职能机构的构成、各自职责、相互关系等)、人员组成方案(项目负责人、各机构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等)、技术方案(进度安排、关键技术预案、重大施工步骤预案等)、安全方案(安全总体要求、施工危险因素分析、安全措施、重大施工步骤安全预案等)、材料供应方案(材料供应流程、接保检流程、临时(急发)材料采购流程等),此外,根据项目大小还有现场保卫方案、后勤保障方案等等。
施工方案是根据项目确定的,有些项目简单、工期短就不需要制订复杂的方案。

❻ 动画片制作流程

一个完整的动画片大致可以归结成五步:文案脚本、美术设定、原画分镜、动画制作、配音剪辑。

一、撰写文案脚本

动画片的剧本与电视、电影的有很大不同。动画片剧本中应尽避免复杂的对话,侧重用画面动作讲故事,最好的动画是通过滑稽的动作取胜。导演根据文字剧本绘制出类似连环画的草图,将剧本描述的动作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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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电力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

前言
我国推行工程监理制其本意就是推行工程项
目管理,也就是对业主委托的项目进行全过程、
全方位的策划、管理、监督工作。电力工程监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有着很大发展,监
理事业规模越来越大,制度越来越完善,作用越
来越明显,也涌现了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监理企
业。工程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公司发展是现代工
程建设管理的发展趋势及要求;也是监理企业与
国际接轨的需要,是推动我国监理事业向新的高
度和高的水平发展的必然趋势。
1、电力建设工程特点及项目管理现况
1.1 电力建设工程特点
电力建设工程有别于其他行业,具有突出的
行业特点:资金密集、技术密集、质量安全要求
高、配套设备多、协作单位多、建设周期长、建
设项目规模小而分散、施工单位素质参差等。
1.2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现况
由于电力行业具有垄断性的特点,大部分电
力公司均有自己的三产企业,电力监理企业的成
立也不例外,是电力公司的一个三产企业,这种
三产企业与电力公司的依附关系目前仍十分突出。
正因这种管理体制,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仍然大部
分保留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项目法人不愿
或不甘心将投资、进度、合同管理权交给监理人,
监理工作名义上实行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但
实质只有质量控制,直到最近由于安全事故出现
频繁,为了规避责任,而将安全控制工作交给监
理。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如下图所示:
…….
图一 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由于业主直接委托设计,直接进行物资设
备采购,监理只负责项目施工阶段的所谓四控制、
两管理和一协调工作。因目前全国性电力短缺,
电力建设工程正以超常规速度发展,工程项目立
项多,给工程建设各方带来了不少的难题,首先
业主建设任务繁重,无法对项目前期可研工作做
细;其次设计单位任务应接不暇,项目设计质量
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再次物资设备供应紧俏,厂
家生产量大,物资设备质量也得不到保证;还有
施工单位任务多,分包、转包和临时聘用劳工的
现象突出。所有这些均给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监
理带来困难,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因
此说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电力快
速发展的需要,主要缺点有:项目建设周期长;
业主的管理成本较高;变更与索赔的费用较高;
在明确整个项目的成本之前它投入较大;只能是
有限的分包商竞争。
2、项目管理的内涵
项目管理也称项目管理方式(或 P M 方
式),是指提供从项目发起开始,贯穿设计、施工、
工程移交全过程,甚至延伸到管理阶段的范围广
泛的咨询服务。其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确立项目
目标、可行性研究、概念设计、选址分析、备选
方案分析、估价、价值工程、设计与施工发包分
析、监督及设施管理等。因为工程项目建设具有
独特的、一次性的特点,故蕴含了效果的不确定
性。项目管理就是要项目管理单位运用知识、技
能、工具和技术从满足和超过项目业主对项目的
需求和期望。在工期、投资和质量之间寻求最佳
平衡点,以使业主获得最大效益。项目管理主要
有下列工作:
2.l、工程项目计划管理和综合协调
一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千头万绪,工作过程
千变万化,没有一个完整的工作计划和综合协调
是无法满足业主的需求和期望的。其主要过程是:
收集各方面信息制定汇总成一份连贯、一致的计
划书,通过规定的工作实施计划,根据客观变化
了的情况,及时、有效地调整计划,加强控制以
确保计划目标的实现。
2.2、工程项目各阶段任务划分及目标确定
为保证总体目标实现,必须将工程项目所涉
及的全部工作细化,分解到各相关单位、部门或
人。确定工作范围、工作目标、工作标准。对各
项任务的完成情况由综合管理部门及时收集信息,
分析、调整、控制,以各子项目的目标实现保证
总体目标实现。
2.3、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及过程控制
工程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准之日起就应抓进
度管理,确定各种项目可完成时间,分析各活动
之间依赖关系,确认过程所需时间、制定进度计
划,调整和控制进度的变化,控制工程项目进度
计划特别是复杂大型的工业建设项目,绝不能仅
仅控制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而应控制影响工程项
目的全部条件的进度。如设计,对外谈判签约,设
备、材料采购,能源介质供应,生产人员、技术、
物资准备等等。
2.4、投资控制及费用管理
投资控制的目的,是确保在批准的预算内完
成工程项目的诸过程。根据资源需要用计划及价
格测算所需资金,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分配到
各单项工程和各项工作之中。从工程项目设计开
始就应严格控制,限额设计,通过控制设计变更
和减少承包商的索赔,达到投资控制的目标。
2.5、质量安全控制管理
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质量标准,技术要
求,定期评价总体项目执行情况,以提高各相关
单位、人员满足质量标准和安全目标的信心。根
据实际情况分析与安全目标和质量标准的符合性,
制定相应措施,消除导致不满意的情况发生。
2.6、物资采购及合同管理
工程项目所需物资、设备采购品种多,数
量大,处理不当都会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实现,
必须对采购工作加强管理和控制。首先决定何时
购何物,确定潜在来源,然后询价、招标签订合
同,督促按时、按质、按量及时供应到位。
2.7、信息沟通
确保及时正确的产生、收集、发布、储存和
最终处理项目信息,是工程项目所必须的联络方
式,任何一个信息疏漏或沟通不及时都会影响整
个工程项目进展。要建立信息编码体系,信息沟
通的计划及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2.8、项目风险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要懂得如何识别风险,分
析和应对风险。调整对策使正面事件影响扩大,
把负面事件影响减到最小。
3、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内在联系
美国的项目管理学会(P M I )项目管理知
识体系(P M B O K )是对项目管理专业知识所做
的一个总结,它把项目管理划分为9 个知识领域,
即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人
力资源管理、沟通管理、采购管理、风险管理和
综合管理。
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普遍实行了监理制。
通过将美国项目管理学会(PMI)项目管理知识
体系(P M B O K )的基本内容与工程监理的主要
职责进行关联比较,笔者认为工程监理是现代项
目管理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工程监理的工作
职责中包含着现代项目管理学的基本内涵。
在我国,监理工程师是独立的第三方,业
主、承包商和监理所形成的三角形并非是等边
的,通常的情况是监理必定向业主倾斜,接受
业主的委托进行工作。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内
容是“三控制二管理”,即对工程项目的质量、
进度和费用等过程实施控制,同时对项目合同
和信息等进行管理。从本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
PMBOK 的基本内容与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有
着紧密的关联。
3.1 有关范围管理的比较
项目范围管理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并控制哪些
工作内容应该包含在项目范畴内,并对其他项目
管理过程起指导作用。从项目管理科学来看,项
目生命周期的第一阶段始于识别需求、问题或机
会,终于需求建议书(RFP)的发布。准备 RFP
的目的就是从业主的角度,全面、详细地论述为
了满足需求需要做什么准备,要清晰地定义出项
目目标,项目目标必须明确、可行、具体及可以
度量,并与有关方面一致。
3.2 关于进度管理的比较
进度管理是项目管理中的一个关键职能,它
对于项目进展的控制至关重要。在范围管理的基
础上,通过确定、调整合理的工作排序和工作周
期,进度管理可以在满足项目时间要求的情况下,
使资源配置和成本达到最佳状态。值得注意的是,
进度是计划的时间表,应该按计划安排进度。计
划决定需要做什么、谁去做、花多长时间、成本
是多少等问题。
PMBOK 提出,项目进度管理通常由以下5 项
具体的任务组成:活动定义、活动顺序、活动时
间的估计、项目进度编制、项目的进度控制。
P M B O K 的进度管理与工程监理学在项目进
度控制方面所提供的方法从总体上看是基本一致
的。项目具有唯一性,根据不同的项目组织结构,
由业主负责,根据自己在项目团队中不同的角色,
相互协调、共同搞好工程项目的进度管理,这在
信息系统建设中也不例外。
3.3 关于成本管理的比较
在 PMBOK 中,其对项目成本管理的思路是
非常清晰的,通常可以分以下四步进行:
一是制订资源计划。资源计划确定了为完成
项目中各活动所需要的资源(人、设备、材料)。
WBS 是项目资源计划最基本的输入,需结合各种
资源的使用要求,制订出项目的具体资源需
求。
二是进行成本估计。利用 W B S、资源需求、
资源单价和活动时间估计等成本要素,通过有关
算法或项目管理软件得到项目的成本估计,即可
算出完成项目所需各资源成本的近似值。
三是进行成本预算。利用成本估计及WBS 确
认的项目的细目,考虑到项目的进度,将成本分
配到项目的具体细目上,为每个工作包建立总预
算成本(TBC)。一般规律是,当实际成本超过累
计预算成本(C B C )时,就要注意调控了。
四是进行成本控制。工程监理对投资控制的
主要思路也是将实际支出与计划投资进行比较,
再结合项目进度进行调控。这一基本思路与
PMBOK 十分类似,但是,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同,
特别是项目财会管理水平的差异,在实际运作中,
要与其接轨尚需时间。
3.4 关于质量管理比较
在信息系统建设中,监理工程师经常把系统
质量控制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从ISO 9000 质量保
证体系的高度来控制和规范项目团队中各方的行
为。PMBOK 在介绍有关项目质量管理的内容中
指出,这一部分论述的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案旨在
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在ISO 9000和ISO 10006质量
体系标准与指南中提出的方案中相一致。因此,
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指导思想
是完全一致的,ISO 9000 与ISO 10006 相互支
持,相得益彰。
4.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差距
及原因分析
根据以上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管理内涵及特
点,对比当前我国电力工程监理企业现状,不难
发现差距是明显的。虽有部分监理企业承担了一
些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是不全面,不系统的。大
多数监理企业距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还远。原因
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4.l、计划经济的思维定式影响仍未消除
监理制度的推行本意是改革原有建设管理模
式,推行现代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制,但由于计划
经济的思维定式影响仍未消除,项目法人未完全
将投资、进度、合同管理权交给监理人,大部分
的监理企业只负责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处于业
主和承包商这一狭缝中生存,这一定位、职责的
界定,严重限制了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企业发展
的进程。
4.2、监理企业的政策定位不符合推行监理制
的初衷,政出多门,条块分割,不利监理企业
全面涉足真正的项目管理。
虽然十多年来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在工程建
纱体制改革中已有很大突破,但各自站在不同
角度发布了一系列规章,硬是把一个工程项目
管理肢解成一块块。如:资质管理规定使监理
企业无所适从,没有业绩不增项,没有资质不准
越级,那么到底鸡和蛋是什么关系?一个大型工
程项目要涉及各种资质。只能有一项资质承接一
业监理,所谓甲级资质可跨行业往往行不通。又
如:把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全过程切割为:设计
监理,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审价、设备制造
监理,采购招标代理,加上前期工程咨询资质等
各种要求。虽然我们办了几年资质,至今也没有
搞全,真是很难跨入真正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4.3、依附式体制限制了监理企业涉足项目管

监理企业最初的成立均依附某一母体,成
为这一母体的三产企业或下属企业,发展至今仍
未脱离母体,这一依附式体制注定了监理企业在
人、财、物上严重依赖母体生存,没有独立的发
展空间,在人力资源招聘,职工福利待遇确定、市
场业务拓展等方面没有自主权,只是任务式完成
上级领导交给的任务,企业管理者的能动性和主
动性得不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本来工程项目管理
企业是很有发展前途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业,
但由于企业的依附式体制限制了自身的发展,难
于走出项目监理这一小圈圈,挤进项目管理企业。
4.4、工程监理企业自身建设不具备承担工程
项目管理的条件
目前监理企业良莠不齐,形式各异。有挂
靠的,有出租资质的,有低价抢业务的,也有
视监理工程为儿戏的。凡此种种,在社会上形
成不良影响,因而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承担
全过程管理不放心。凡大型工业项目,业主方
也都要组织一套班子来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
从而形成恶性循环,高智能人才进监理公司无
法发挥作用。长此以往,除少数有实力的监理公
司外,将被社会所淘汰。尽管有些监理企业承担
了部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基本上局限于施工
队伍的“三控,二管,一协调”,大都未进入前期
科研和采购范围,与真正意义上的项目管理有差
距。监理企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缺乏适合项目
管理的人才,尤其是经济、商务、管理、法律等
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不足。缺乏项目经理,双语人
才,市场调研人才,方案设计和审查专家,经济
评价和投资估算人才,融资管理和企业管理人才。
复合型人才和熟悉国际惯例的能从事国际工程项
目管理的人才。由于对监理企业定位影响和企业
间不公平竞争,不仅人员素质低,结构不合理,考
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用少,人员调动困难,
很难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项目管理企业。
5、电力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的好处和电
力监理公司今后工作方向
5.1 电力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的好处
除文中提到的电力建设工程特点外,电力行
业工程项目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大部分是中小
型工程项目,由于这些中小型工程项目多、分散、
且相对管理难度小,在目前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下,很适合采用项目管理模式,采用项目管理模
式的突出优点在于:减轻业主的工作强度;全过
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工
程建设工期;便于设计方案优化,降低工程成本;
便于工程协调,减少矛盾。
5.2 电力监理公司今后工作方向
建设部在2003年2月以建令〔20O3〕30 号文发
布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
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中指
出: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
化我国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
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以及规范
市场管理的需要;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迎接
人世,加快和国际接轨的需要;贯彻中央“走出
去”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我国
的建设监理公司本身的定位就应该是为业主方服
务的项目管理公司。多年来,由于客观和主观的
原因,未能全面地实现这个目标,建设部在专题
调研的基础上发布的上述《指导意见》,既为我国
建设临理事业的发展指出了方向,也提供了机遇。
电力监理企业如何贯彻上述《指导意见》,努
力提高自身水平,向项目管理公司发展?作者认
为应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人手。
(1)改革现有的监理企业体制,彻底脱离母
体,走独立自主经营路子,在人力资源招聘,职
工福利待遇确定、市场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自主
经营权,与国际惯例接轨,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
走出现今工程项目监理的怪圈,向项目管理公司
发展。
(2)人才建设:作为一个项目管理公司,其
业务范围远比目前的建设监理公司宽广,这就要
求公司在人才建设上下大工夫,公司应制定中长
期的人力资源计划:一方面下决心培育本公司人
才,按照对人才复合型、外向型和开拓型的要求,
着重在人才的项目管理能力和水平上下工夫,要
培育本公司的骨干,留住人才;另一方面,要多
方引进人才,为了迎接设计/建造及 EPC 交钥
匙这一类大型项目的管理,首先要引进一些既有
设计能力又懂管理的人才,同时要引进一些有国
际工程项目管理或国际工程承包经验的人才。外
语水平的提高也十分重要。
(3)利用人世的机遇,主动寻找外国公司作
为合作伙伴。争取在国内的外资项目上与外国项
目管理公司或咨询公司合作进行项目管理。合作
的目的是按照比较严格的项目管理要求,学习外
国公司的长处,在实践中积累经验。要特别注意
的是,应力争以平等的伙伴关系组建联营体,而
且在每个部门中都要安排我方外文好的业务骨干,
这样才能真正学到外方的经验,尽量不要只分包
一部分工作去“独立作战”。
(4)要重视主动开拓市场,加大对业主方的
宣传力度。我国的业主方,不论是政府投资方还
是一些私营业主方大都不懂工程项目管理,因而
公司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加大宣传力度。向业主
方介绍项目管理的内容、过程,委托项目管理公
司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必要性以及本公司的实力。
要主动开拓市场而不能坐等招标,因为业主方可
能常常提不出项目管理招标的内容。
(5)主动建立资料信息库。做好项目全过程
的管理对一个公司的要求是很高的,应落实专人
收集研究以下各个方面的资料并建立一个信息库。
* 国际上各类工程项目管理的模式及其管理
的 内 容;
* 国际上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有关合同
范 本 ;
* 国际上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有关项
秀的奖励,不合格的解聘。第六,管理体系
以现有参考咨询部为依托实行馆、部两级管
理,参考咨询部全面负责学科馆员的日常管理
工作;图书馆主要负责提供条件、保证投入、目
标考核。

❽ 详细叙述我国建设工程方面法律法规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 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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