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例如建筑生产行业,市级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版市住建权委),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科,安全科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报市人民政府安监局,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建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像市住建委派出的安全监督站等,他们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市住建委安全科。
市住建委是本级的话省住建厅就是上一级。县住建局(市管的县)是本级的话市住建委就是上一级。
3. 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较大事故应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应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会)
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第四章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半年向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应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十二条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在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 (管理)职责
附件
5. 什么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如下: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扩展阅读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 《安全生产法》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就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吗
《安全生产法》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7.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做好哪些工作
对的。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8. 重大事故需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只要存在重大危险源就必须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专第属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