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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列项

发布时间: 2020-12-07 00:45:52

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能否享受人社部发(2011)19号文件所列纪检监察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版(人社部发权[2011]19号)

第一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

机关内部的不算,人家是有执法权力的,换句话说,工作是有很大风险的。

❷ 下列各项官职中具有监察职能的是:1、州 2、道 3、路 4、御史大夫

楼主你好!应选4.御史大夫,这个官职是秦朝设立的(三公九卿制)

❸ 操作风险防范“十三条”所列明的监管要求范围

“十三条意见”是:
中国银监会制定的防范操作风险的“十三条”规定全文如下:

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银监局:

当前,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一些银行机构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者对制度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不执行制度规定者查处不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屡有发生,导致银行大量资金损失。为此,各银行机构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各银监局要高度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问题,切实抓好本通知在基层的监管抽查工作。

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六、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审计跟踪。

七、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违法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

九、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

十、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十一、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

十二、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对,机器打印的出单要全部核对。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措施,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复检的有效手段。

对新客户大额存款和开设账户,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的原则,洞察和了解该客户的一切主要情况,了解其业务及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变化;对大额出账和走账,手续上必须按照不同额度设限,分别由基层行双人验核或由上级行独立进行复审、批准。要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对老客户也要做到经常抽检稽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由上一级行和基层行的非直接业务经办专岗进行,并注意与企业的相关热线联系人验证,获得确认。商业银行要对所有客户出账业务的用途进行认真验核,并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KYD)的原则,熟悉并审核所有单据和关键栏目,严格把关。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要严格审核以前发生的业务,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基础。

各银监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其参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内部控制“十个联动建设”是

防范操作风险的“十个联动”

(一)针对票据业务案件高发,实行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推行由他行托管保证金的联动,禁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自贴和自管保证金的做法;

(二)一线业务的卡、证、章管理和基层机构行政章的管理联动;

(三)基层行行长、营业网点主任定期进行交流轮岗与会计主管实行委派制的配套与联动;

(四)重要岗位的强制性休假与岗位审计的配套与联动;

(五)激励基层员工揭发举报与对员工保护制度的配套与联动;

(六)贷款“三查”尽职调查与三查档案(纸质或电子介质)妥善保管责任制的配套与联动;

(七)完善审计体制、提升审计职能与加强对审计问责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八)查案、破案同处分到位的双向考核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九)案件查处与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十)对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奖(表扬、奖励)惩(惩戒、处分)并举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配套联动;

案件治理的“六个重点环节”是:
防范操作风险的“六个重点环节”

授权卡(柜员卡)、印鉴密押、空白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账、轮岗休假六个重点环节。

还有
防范操作风险的 “十项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银行业犯罪的打击力度。研究并提请有关部门修订《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有关司法解释;研究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有关债权保护条款,充分保障债权机构的合法权益;研究有关延伸检查权问题,增加有效监管手段。

(二)实行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各级领导责任。银监会将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银行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规定》。

(三)加强任职履职管理,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办法》。

(四)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力量,增强自我纠错能力。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帮助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现阶段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等问题。

(五)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系统建设监管,提高信息科技水平。

(六)完善会计统计相关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管理。

(七)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研究制定《案件损害控制办法》,努力控制和减少银行业案件可能造成的经济与声誉的损害,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八)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九)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办法,做好资产管理公司案件治理工作。

(十)提高银监会有效监管水平,发挥专业化监管优势。

❹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列举的职务犯罪类型有哪几类

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业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案.件。

第十二条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十三.条 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十四条 玩忽职守犯罪案.件,包括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十五条 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今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犯罪案.件,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违反职务廉洁等规定进行权力寻租,或者为谋取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特定利益进行利益输送,构成犯罪的,适用受.贿罪、行.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规定。

公职人员违反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程序,违反财经制.度,浪费国.家资财构成犯罪的,适用贫污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规定。

❺ 下列哪项与古代监察制度无关

C宋代的枢密院
嗯,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始于秦汉,终于明清。在秦代设立版了御史大夫作为丞相的权副手监管监察和文件。汉代呢,沿袭了秦代的制度,继续把御史大夫作为三公之一。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就设立了专职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在唐代三省六部制门下省负责监督审核议案,同时由玉石台的给事中,嗯,左右拾遗。负责监察。而宋代确立了二府三司制度。书蜜院是宋代设立的,专门负责军事的机构。别称是西府。宋代同样设立了御史台作为监察机关,但是长官的名称由御史大夫变为御史中丞。元代沿袭了宋代的制度。而明清两代都设立督察院,作为专职的监察机关,长官称为左督御史。呃,副手有左副都御史,左佥都御史,而右都御史等职务一般是作为地方总督巡抚的加衔使用。嗯,值得注意的是,在秦汉的监察机关,主要是监察皇帝的过失。同时监察百官。而明清两代的监察机构主要是监察百官的过失。

❻ 驻在部门监察室主任能列席党组会吗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九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 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学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洋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最、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党内监督 第十六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 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揭露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二十六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❼ 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监察机关的是

选A 学校、企业都不是行政机关 城市监察大队就是城管 不是监察机关

❽ 列举秦朝至元朝中央或者地方监察职能机构的名称

监察制度

古代监察制度起源于西周,形成于秦朝,确立于西汉。监察制度是我专国古代属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1、历史演变

(1)秦朝

秦朝设立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

(2)汉朝

·内容(西汉、东汉刺史制度的变化特点)

汉武帝时,在各州均设置刺史,“位卑权重”,“以小驭大”。(即刺史官阶低于郡守,但其巡察时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权力很大。);无固定的治所。

东汉初期,刺史的监察权进一步加强,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刺史变为州一级的的地方长官,地位高于郡守。

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成为州的最高长官。后来逐步形成割据势力,后患无穷。

·认识:

监察制度是必要的,但刺史逐渐演变为地方长官,权力不断膨胀,就失去了监察官的作用。(封建监察制度本身是官僚机构的组成部分,不可能超然于官僚主义的恶习。)

(3)宋朝

宋朝在地方上设立通判,和知州相互牵制;

(4)明朝

明朝设立提刑按察使司,管地方监察、司法;设立厂卫特务机构,监视、侦查官民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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