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办案时限
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1)监察委办案时限扩展阅读: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有以下行为可依法给予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B. 纪委找人调查情况最长的滞留时间是多久
1.如果是没有掌握犯罪事实,只是找人调查取证,一般不超过12个小时,但是并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
2.如果是已经掌握部分犯罪事实,专业术语称之为“留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委调查情况时,对于人员的“留置”时限最长为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2)监察委办案时限扩展阅读:
纪委调查情况,滞留人员的相关规定: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C. 监察委办案不要审判吗
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应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然后进入审判程序。如果是职务违法案件,自己就可以作出处分决定,不需要走审判程序。
D. 《行政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办案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正常6个月来,可延长,但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报上级备案。
1、《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2、所谓办案期限,是指监察机关自政纪案件立案之日起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止所应遵守的期限。本条规定监察机关的办案期限为六个月,即自立案之日起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止,限定的时间为六个月。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予以结案。
3、为何可以延长:由于监察机关所办的案件复杂程度、难易情况各不相同,有的案件在六个月内能如期结案,但有的案件因特殊原因,例如涉及多人、多地、数种违纪行为,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等等,在六个月内不能如期结案,需要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以确保办案质量。因此,本条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E. 监察委可以跨省办案吗
案件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可以跨省地办案。
举例说明:
A省的官员职务犯罪,内本案牵涉到其他省份容的相关人员,那么,就需要跨省办案,相关省份的监察委和其他机构需要予以配合。如果不配合,造成后果的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被判刑。
F. 纪检监察工作办案多长时间给受害人答复
交领导审批有一段时间,如果立案后,一般三个月调查完毕,复杂的回六个月。相关党答纪法规上好像并没有硬性规定给投诉人答复这一项
纪检监察工作办案程序:
受理举报→初查后写出初查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请示)→立案决定、发立案决定书→成立调查组调查,写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调查组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给予政纪处分的,所在单位行政会议作出行政处分意见)→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和复议意见→提交党委会议(行政会议)讨论→向上级纪委请示→案件检查审阅、校正、装订→移送审理→审理室审核、审议写出审理报告→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办公会议讨论„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向县委、县人民政府请示→待县委、县政府批复后‟,县纪委、县监察局下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和相关单位,处分执行情况回执→立卷归档。
G. 纪检委调查案件,什么情况下会移送
以下情况会移送:
1、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2、由县级以上纪律检查机关或党委(党组)立案检查的案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需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在党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把立案材料、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材料)移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3、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涉及党员、干部案件的有关材料,要坚持同级移送,分级查处的原则。互相交接有关案件材料,必须正式办理移送手续。
(7)监察委办案时限扩展阅读:
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H. 纪委受理案件的结案时间
纪委受理案件应当在90日内办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规定:
1、第九条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2、第十条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8)监察委办案时限扩展阅读:
办理违纪案件的一般程序:
1、受理举报,初查后写出初查报告,立案呈批报告。
2、立案决定、发立案决定书,成立调查组调查,写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
3、调查组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和复议意见。
4、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向上级纪委请示,案件检查审阅、校正、装订 。
5、移送审理,审理室审核、审议写出审理报告,县纪委常 委会或监察局办公会议讨论„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向县委、县人民政府请示。
6、待县委、县政府批复后,县纪委、县监察局下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和相关单位,处分执行情况回执,立卷归档。
参考资料: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