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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1-21 07:17:40

㈠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要求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哪些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回验和索证索票制答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从事经营的有何前提规定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即:前提规定为: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㈢ 药店违规到哪个部门举报

药店违规分到食药监局举报。

药店违规一般是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销售假药、销售劣药、药品价格违规、或者医保卡刷卡违规等,都可以向食药监局举报。

举报药店还可播打12331举报,12331是国家食药监局在2011年12月印发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开通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

除电话外,单位、个人可通过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向食药监局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国家食药监局的负责职能: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㈣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五十八条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㈤ 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打什么电话

1、食品生产领域质量安全问题投诉电话:12365。

"12365"是集举报投诉处理、咨询服务、信息传递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是质检系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药品、餐饮、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问题、食品流通领域质量安全问题投诉电话:12315。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和全国互联网平台。

3、药品、餐饮、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问题投诉、餐饮消费环节质量安全问题投诉电话:12331。

12331是国家食药监局在2011年12月印发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开通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

4、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价格投诉电话:12358。

12358 物价局举报电话。


(5)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2331是全国开通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除电话外,单位、个人可通过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监管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受理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该机构要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明确,并属于本行政区管辖的,应予受理。全部办结的期限一般为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㈥ 商品无中文标识按规定应如何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产品质量法》对生产经营无中文标识商品的处罚只有在第二十七和第五十四条中有规定,而且第五十四条规定为“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只有在第六十六条中规定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同时,在第五十六条规定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

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

㈦ 如何切实加强流通领域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国家工商总局食品监管司于战晓在研讨会上的讲话
近年来,食品安全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的严峻课题,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严格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强化了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了执法体系以及法律责任,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及时研究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按照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我们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一是依据法定职责监管;二是借鉴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三是结合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具体实际。
根据《办法》的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办法》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一)至(四)款的要求,并提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
根据《办法》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的职能,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从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以及食品的贮存、运输等14各方面进一步细化了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办法》对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等必须是无毒无害材料做成,使用中必须按规定洗刷或消毒;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办法》要求,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关于目前的重点工作
(一)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制度》、《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趴,《食品广告监管制度》、《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构建和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二)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
在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已有有成果的基础上,集中力量重点抓好六项专项执法检查:(1)开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2)开展对重点食品和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3)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4)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5)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6)开展对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专项执法检查。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着力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三)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工作
以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为监管重点,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狠抓食品安全大要案件的查办工作,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㈧ 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是的。
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根据2009年旧版版《中华人民共权和国食品安全法》而制订,于2009年7月30日公布实行。
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经于今年10月1日生效,原2009年旧版《食品安全法》自动失效,所以,基于旧法所制订的部门规章也自行失效。
现在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管主要依据是新《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㈨ 国家对茶叶(包括散茶和包装茶)QS认证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等。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如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营养标签、质量等级)。

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在包装完成后即具有确定的量值,这一确定的量值应是“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

(9)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生产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食品标签的管理已经从质量技术层面上升到食品安全的高度,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已经着手加强该方面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会议上也明确,今后在食品流通过程中,预包装食品在采购环节必须要索取相应的标签检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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