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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意见

发布时间: 2020-12-06 06:59:16

㈠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介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是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提高我省社会养老服务水平,现就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的意见

㈡ (26分)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 2013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38.(1)①政府有组织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政府要转变职能,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设以政府为主导的养老服务体系。(4分)②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要充分发挥其在养老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社会和谐做贡献。(4分) ③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注重居家养老。(4分)
(2)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4分)②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发挥财政和税收的作用,为解决养老问题提供财力支持,吸引社会资本、人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5分)③完善养老产业政策发挥养老服务在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和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5分)

㈢ “养老市场全面放开”哪些服务需要跟上

据报道,8月23日,云南省政府官网发布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放出了大招:放宽准入条件,放宽外资准入,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各地新建住宅小区须严格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

这些也指向了一个现实问题:养老机构服务价格放开管理,后续的配套价格服务政策必须抓紧明确和完善。

事实上,这也关涉到对养老机构的补贴精准有效发放问题。此前,为鼓励更多资源进入养老机构和产业,包括云南在内的很多地方,都根据不同情形给予了优厚的扶持政策。从以往经验看,在民资外资都一拥而进、公办民办可以合营、盈利非盈利界限还不甚透明和确定的情况下,很容易给部分不法分子留下投机钻营的机会,让地方政府有限的养老资源扶持及惠利政策的效用打折扣。

说到底,此次云南出台史无前例的养老机构扶持引导政策,对当地养老产业的蓬勃发展的促进作用可以预见。而要将好事办好,让其促进作用最大化,也需有关方面以此出台的《意见》为纲,结合相关政策,查漏补缺制度等补漏,确保相关的扶持政策、有限扶持资源能够最大限度用在刀刃上,起到尽可能大的养老产业扶持和引导效果。

㈣ 你对养老院服务质量以及涉及的方面给予批评建议怎样给予好评

我觉得养老院也不是都不好也有好的,只有个别的他们不好。带来了对他们的评价有些不好,我觉得他们建的这个养老院对老人来说应该是一个好的养老场所。

㈤ 商务部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有什么指导意见

(一)加快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多元化发展。
(二)加快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的便专利化发展。
(三)加快推属动集中养老服务的特色化发展。
(四)加快推动养老服务的信息化发展。
(五)加快推动养老服务的融合发展。
(六)培育龙头企业。
(七)丰富服务内容。
(八)创新服务模式。
(九)强化服务质量。
(十)加强组织领导。
(十一)制订规划和方案。
(十二)配套相关政策。
(十三)开展绩效评估。
(十四)加大宣传力度。

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运行管理

(一)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从2012年起,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老人等。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养老服务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当地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
(三)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通过全省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费用,当地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各级民政、卫生、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的养老机构和新建的城乡社区小型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村宅基地兴办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督促其尽快落实整改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的政策性保险,防范和减少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风险。
(五)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标准,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通过等级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六)探索养老服务新机制。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招标制度,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社会机构进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新机制,鼓励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模式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模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通过资金、信息引导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在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之间形成贯通机制,确保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方式和服务场所,满足不同养老服务需求。

㈦ 鲁政发(2102)50号文 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还在执行吗

应该各地方正在逐步的推行中。

㈧ 2013年9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

①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体现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回国家,我国的政府是答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对人民负责的基本原则。(4分)
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说明政府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2分)
③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体现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分)
④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体现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应尽的义务。(2分)

㈨ 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如果老人出现紧急情况可以帮转接到120,如果老人需要生活服务,可以就近原则给相应服务商家内派单,让他容们去为老人服务。尤其是老年痴呆的老人,如果走丢可以通过设备找回老人。这些效果,社村通的一站式平台可以展现。

㈩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意见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五、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当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容积率、租期、租金标准及调整时间和方式、到期处置与续期或出让等内容。
六、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特别说明,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
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作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八、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九、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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