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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刑事诉讼法

发布时间: 2020-12-06 04:42:34

『壹』 论述监察委员会立案的案件。刑事诉讼法

刑罚尚未对监察委员会作出相关规定,如果涉及到刑法就适用刑法,未涉及到适用行政法。

『贰』 有谁知道最新刑诉法都改了哪些吗

一)调整检察职能,为改革和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建构了缺席审判制度
(三)总结试点经验,规定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和速裁程序
(四)完善律师制度的新措施
(五)刑诉法修改决定关于刑诉法与其他部门法相衔接的有关问题
一)调整检察职能,为改革和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诉法修改决定中,删去原《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转隶为国家监察委管辖。与此同时,为保障案件管辖的转隶,对刑事诉讼法与国家监察法的衔接问题,刑诉法修改决定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
1.基本原则的衔接。《监察法》第4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笔者认为,监察委在调查案件过程中,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处于相互配合、制约的关系,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应当遵守刑事基本原则。
2.管辖衔接。《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进行监督、调查。
为了与《监察法》的内容相衔接,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项将原《刑事诉讼法》第18条修改为第19条,删去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转隶为国家监察委管辖。
这两类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六大类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2)滥用职权犯罪;(3)玩忽职守犯罪;(4)徇私舞弊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犯罪;(6)公职人员的其他犯罪。
3.强制措施的衔接。强制措施的衔接主要涉及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二项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4.审查起诉的衔接。为了跟《监察法》更好地衔接,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监察法》第47条对移送给检察院的案件,其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审查起诉后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是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二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巳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三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四是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5.证据的运用和要求的衔接。《监察法》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及“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十五项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巳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移送到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其证据标准仍然是“犯罪事实巳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方能提起公诉。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法庭裁判均适用统一的证明标准,司法机关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来审查监察委提供的证据。
6.关于涉案财产的处置。《监察法》第46条明确规定关于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处置,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七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叁』 监察委员会需不需要遵守刑事诉讼法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一文中,中纪委权威发声:监察机关内不适用《刑容事诉讼法》。

国家监察法实质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治依据。

1、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

2、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

3、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写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留置是调查手段,要将其在国家监察法中确立,形成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解决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彰显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肆』 国家为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追求,我国法治建设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不断迈出坚实步伐。

2012年3月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法条,引起广泛社会关注,国内外舆论予以高度评价。

全程参与这次修法的陈卫东说:“继2004年宪法修订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根本法之后,刑事诉讼法在部门法中首次写入这一原则,这是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人格、尊严的呵护,是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

(4)监察法刑事诉讼法扩展阅读:

针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受到诟病的刑讯逼供、重口供轻物证等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认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

陈卫东说:“这意味着公安、检察机关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施加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等违反法律程序获取的证据将不被法庭认可,即使这些证据是真实的,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和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

陈卫东告诉记者,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和执法办案实践中效应逐渐显现,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一年多来,检察机关查处的刑讯逼供案件数量由原来的每年500多起下降到去年的不足100起。

1996年第一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取消收容审查制度,2003年废除收容遣送制度,2013年取消劳动教养制度。陈卫东说:“中国的法治进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不断迈出坚实的步伐,程序正义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公权力受到程序制约,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人大教授: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追求

『伍』 监察委的调查还是纳入刑事诉讼法比较好

检察院就是法院

其实你的问题这就是我国所谓的公\检\法系统啦.我国的这一套其实是一团麻,回你不要答记太多了,考不到,只会把你头搞晕。高考用不上的。记住关键。

关键你要记住
检察院和法院的共同点是他们都是司法机关.(你提到的公安局不是.)

区别是职责不同:
检察院是公诉机关和审判监督机关 重点在于公诉和监督。

法院是审判机关 重点在与审判。

我给你举个例子,你看看应该能理解了。

『陆』 监察委员会调查案件期间要不要适用刑事诉讼法

监察委调查期间遵循的监察法及其相关规定,只有将案件移交检察院以后才依据刑事诉讼法。

『柒』 监察委员会需不需要遵守刑事诉讼法

只要参加诉讼,所有单位个人都得遵守。

『捌』 刑诉法将修改成什么样子

刑诉法修改之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建议,各级监察委的监察人员,若存在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对此类犯罪的侦查权建议由检察院行使。

草案规定,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检察院侦查权做出调整是此次草案中最受关注的部分。今年3月通过的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陈光中称,监察法通过后,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已从检察院转移到监察委,为解决监察法与刑诉法相矛盾的问题,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此次刑诉法修改做出调整。而保留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相当于“将这一部分侦查权又还给检察院。”

“草案中司法工作人员所指的范围也引起关注。《刑法》第94条将司法工作人员的概念界定为‘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包括公安、检察机关中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人员。”陈光中说。

他认为,各级监察委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也有可能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而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意味着监察委的工作人员有此类犯罪行为的由监察委自行调查。

对此,他建议,草案应将监察工作人员犯罪的侦查权也划入检察院,这样调查才更客观、中立,也符合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

缺席审判还应保障被告人诉权

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

草案还规定了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并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陈光中表示,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是加大反腐败和境外追逃力度,以及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目前,中国在境外追逃追赃中遇到一些阻力,比如如何证明其是潜逃至境外的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与不同国家进行国际合作时,不同国家要求的证据材料、司法文书不同。有的国家认可法院判决才是正式的司法文书,对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认可。此前,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没有缺席审判程序,这给引渡、遣返境外在逃人员带来一定难度。

他对《财经》记者说,2005年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配合该公约的实施,发挥其在国际合作中打击腐败犯罪方面的作用,他曾提出建议设立缺席审判制度,但有关部门认为这会影响被告人的辩护权,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只是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及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中共十八大后,追逃力度逐渐加大,“缺席审判制度显得越来越有必要”。陈光中认为,缺席审判程序必须慎重行使,并不是每个外逃至境外的嫌疑人、被告人都一定要适用缺席审判。还应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并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财产权。

因此,对缺席审判的案件还应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比如规定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审判应经开庭,近亲属有权参与庭审,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权等十分必要。

认罪认罚从宽应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有关决定,授权两高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二年。

陈光中称,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并转化为法律,才能予以复制和推广。

但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如何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试点中的做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有些案件可能并非是嫌疑人、被告人真正自愿如实供述,并不排除冤假错案的可能性。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有辩护律师参与,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非常重要。二是认罪认罚可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应达到什么程度。目前,有关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都须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中回避了这个问题。“有一部分学者参考美国辩诉交易的做法,认为证明标准可以从宽,这值得推敲。”

陈光中建议,该类案件应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的风险。

该罚的还是要罚,该做的还是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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