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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省监察地方

发布时间: 2020-12-05 15:08:38

『壹』 列举秦朝至元朝中央或者地方监察职能机构的名称

监察制度

古代监察制度起源于西周,形成于秦朝,确立于西汉。监察制度是我专国古代属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1、历史演变

(1)秦朝

秦朝设立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

(2)汉朝

·内容(西汉、东汉刺史制度的变化特点)

汉武帝时,在各州均设置刺史,“位卑权重”,“以小驭大”。(即刺史官阶低于郡守,但其巡察时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权力很大。);无固定的治所。

东汉初期,刺史的监察权进一步加强,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刺史变为州一级的的地方长官,地位高于郡守。

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成为州的最高长官。后来逐步形成割据势力,后患无穷。

·认识:

监察制度是必要的,但刺史逐渐演变为地方长官,权力不断膨胀,就失去了监察官的作用。(封建监察制度本身是官僚机构的组成部分,不可能超然于官僚主义的恶习。)

(3)宋朝

宋朝在地方上设立通判,和知州相互牵制;

(4)明朝

明朝设立提刑按察使司,管地方监察、司法;设立厂卫特务机构,监视、侦查官民的不法行为。

『贰』 省监察部门管不管央企在地方上的事

『叁』 浅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的区别和联系

从二0多年的安全监管实践中,笔者渐渐地悟出了一个道理。即: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素质的提高,是伴随安监事业发展的永恒课题,是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力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素质,对稳定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如何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笔者认为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岗位培训,促进安监人员能力“高”起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安监人员既要怀有“想干”的热情,又要练就“会干”的本领。提高安监人员能力,最紧要最迫切的就是加强学习。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全面实施“素质提升”工程。大兴学习研究之风,制定全员学习、常年学习计划,坚持“送出去学”、“请进来教”相结合,理论灌输、研究讨论相结合,对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安监人员的知识化和专业化水平。特别是要引导安监人员增强自我学习意识,把学业务练本领作为一种责任来对待、作为一个习惯来培养、作为一项任务来完成,自觉进行“充电”、“补课”,做到学习学习再学习,提高提高再提高。强化“大比武、大练兵”活动,着力构建“能力提升”机制。安全生产领域一些问题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棘手,监督监察难度越来越大,对执法监察人员业务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强化岗位练兵意识,坚持常年开展“大比武、大练兵”和业务技能竞赛活动,让安监人员在实践锻炼中增长才干、练好内功,不断提高执行法律法规的能力、加强监管监察的能力、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服务安全发展的能力。 二、加强资格考试,促进安监人员专业水平“升”起来。在全国进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可以说是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下步可适当考虑将安全工程师扩大为助理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和高级安全工程师三个档次,并纳入各级人事部门的职业资格管理范围。要制定出台有关的政策规定,鼓励现有安监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在今后新招录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时,可将取得助理以上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纳入必备的条件。通过安全工程师的考试,促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专业水平升起来。 三、加强脱产学习,促进安监人员素质“强”起来。安监人员大多是从其他行业抽调的,相当部分是转行从事安监工作的,安监人员的业务知识比较欠缺,亟待进行专门的安全管理培训,以尽快提高他们的安全监管监察水平。尤其是部分乡镇安监人员对安全生产理论不熟悉,对安全监管业务不中国,对相关政策不清楚,对行业技术标准不了解,其业务水平的差距比较大,有的甚至到了现场却查不出问题,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从国家到各级地方政府都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基地,有计划地组织现有安监人员分期分批到安全培训基地脱产学习。举办不同类型的学习班,有针对性地分层次组织学习。对于基础比较好、安全管理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组织其重点学习安全监管的理论知识,以安全理论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对于基础较差的人员,要组织他们从安全监管基础知识学起。对于大多数安监人员,要组织其全面学习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及安全执法监察业务。通过正规的学习,使各级安监人员的素质尽快强起来。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安监局

『肆』 省直监狱归不归地方管

不知道你想了解哪个层面的信息。省直监狱是省直属机关,从行政隶回属来讲属省监狱管理答局直接管理,再向上隶属省司法厅。省直系统的公务员也是归省局管理,包括工资等也由省直接拔款。涉及到驻狱武警一般都属于当地武警支队管理,也就是地方武警管理。不知道你要了解哪个层面的,只能给你这些了,需要的话可以再问我,我可以帮你查一下。

『伍』 明清时期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机构分别是什么

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

中央对地方拥有统帅权,地方听命于中央。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

『陆』 地方政府内部的监察部门全程叫什么不会就是纪检委吧纪检委属于党内监督,那政府内除了审计部门

在我国,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主管机关,回主要任务和职能是依答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行政监察机关在中央是监察部,地方省级是监察厅,地级和县级是监察局。另外监察机关还有派出机构。在当前监察机关和纪检委都是合署办公,一个单位两个牌子双重职能。

『柒』 元朝设御史台对中央监察,设行御史台对地方监察。中央的监察和地方的监察有何区别

元代监察机构的设置,分为中央与地方两部分。元代中央政府设有御史台,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并称为中枢三大官府。御史台于至元五年(1268)设立,掌纠察百官善恶,讽谏政治得失。元代御史台承唐制,实行台院、察院与殿中司三院制,其中台院设御史大夫二员,从一品;中丞二员,正二品;侍御史二员,从二品;治书侍御史二员,正三品。察院设监察御史三十二员,职责为纠察百官贪赃不法与其他不当行为。如忽必烈时,姚天福为监察御史,大名路达鲁花赤(元代官职之一,是所在地方、官衙和军队的最高监治长官)敢普因罪被逮捕到京师,不久遇赦还家,经过御史台官署门口,破口大骂。姚天福当时在察院,遂捉捕之,又发现其贿赂法官之罪,最终将其治罪。殿中司设殿中侍御史二员,“凡大朝会,百官班序,其失仪失列,则纠罚之;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报者,则纠举之;大臣入内奏事,则随以入,凡不可与闻之人,则纠避之”,即掌朝会时纠察百官朝仪、监督百官考勤等事。
御史台是元代中枢三大官署之一,对于其关系,忽必烈曾感叹,中书省是我的左手,枢密院是我的右手,而御史台就是用来医治左右手的,可见元代御史台监督军政官署的作用还是非常明显的。
除了在中央设置御史台外,元廷还独创了行御史台,它作为御史台的派出和分设机构,对元朝监察制度的发展和监察网络的构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又称南台,至元十四年(1277)始置于扬州,后迁于建康(今南京),南台监临东南诸行省,“统制各道宪司,而总诸内台”。
陕西诸道行御史台,又称西台,起初置废不常,延祐二年(1315)始为定制,设于奉元路(今西安)。
元代行台察院每年都要赴地方巡察,纠劾非违。如南台监察御史萧泰登大德六年(1302)分守江浙行省;许有壬至治二年(1322)行部广东;苏天爵至顺三年(1332)分莅湖北等。关于行台察院分巡制度的细节,苏天爵《浙西察院题名记》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信息。其一,南台监察御史通常采用六名御史“分行三省及十道宪司”的方式出巡,每省均为二人。南台察院其余十八名监察御史留守察院。其二,监察御史分省出巡的基本职司在于纠劾贪官污吏,体察民间疾苦;审核路府州县公文案牍,平反冤狱。其三,行台监察御史的出巡日期,大致为九月出巡,第二年二月复归。
元代还在全国设立了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肃政廉访司又称“宪司”“监司”。在元代的地方统治结构中,肃政廉访司“布诸道,按临郡邑”,是凌驾于路府州县之上的一级官府。同时,肃政廉访司又隶属于御史台与南台、西台两个行御史台,又是元代地方监察网络中的基本网结。
元代肃政廉访司的前身是设置于至元五年的提刑按察司,至元二十八年(1291),元廷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每道仍设官八员,除二使留司以总制一道,余六人分临所部,如民事、钱谷、官吏奸弊,一切委之。俟岁终,省台遣官考其功效”,即每道肃政廉访司均分为出巡与留守两部分,监察地方民政事务、财政事务等,纠劾贪官污吏,岁终由中书省与御史台考核其政绩。
元代肃政廉访司的基本职能,与提刑按察司并无多大区别。但是提刑按察司主要侧重于提纲刑狱,而肃政廉访司则民政、财税、官吏奸弊,无所不统。
总之,就制度设计而言,元代从中央到地方有一整套完善的监察制度,形成了一张严密的监察网络。
元代台宪文书
元代保留了一些反映监察制度具体运作的文书,官修的有《宪台通纪》《南台备要》等,私人所撰有《风宪忠告》等。
《宪台通纪》,元代赵承禧编撰,记载元代御史台之建置沿革,皇帝对御史台诰命训敕,御史台百官姓名及其迁转情况等内容。《宪台通纪》原本早已亡佚,今传世本仅存于《永乐大典》。
《南台备要》,本名《南台备纪》,元代赵孟琛等编撰,记载江南行御史台之建置沿革以及其相关典章制度。《南台备要》原书已佚,今传世本亦存于《永乐大典》。
除官修文书外,元代一些有识之士也对如何健全监察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至正元年(1341)张养浩撰成《风宪忠告》一书,该书共分为自律、示教、询访、按行、审录、荐举、纠弹、奏对、临难等九个部分,对监察制度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为执法者之助”。
在《自律》篇内,张养浩提出监察官员必须严格自律,一言一行必须恪守礼法,否则难以服众,将会损害台宪权威。在《询访》篇内,张养浩指出,监察官员的责任之重,不亚于宰相。一道之民情疾苦,必须悉心询访,“吏孰贪邪,官孰廉正,何事病众,何政利民,豪横有无,风俗厚薄,既得其凡,他日详加综核,复验以事”,如果能本着这种态度认真核查上述诸事,那么民间疾苦就不会被隐瞒了。在《奏对》篇里,张养浩感叹为监察官员之难,“中外之官,莫难于风宪,莫危于风宪”,因而监察官员要时时牢记自己的责任,不顾任官之难,为官之危,“竭忠吐诚,置死生祸福于度外”,这样才能上不负国家,下不负所学。张养浩的《风宪忠告》,各篇短小精悍,言辞犀利,说理透彻,对如何健全当时的监察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里面的一些观点至今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元代监察官员
元代也涌现出了一批奉公执法的台宪官员,这里就举三个例子以飨读者。
刘宣,字伯宣,自幼喜读书,有经世之才,至元二十五年(1288),刘宣被任命为江南行台御史中丞。当时江浙行省丞相忙兀台颇为暴虐,刚愎自用,不可一世。刘宣到任,忙兀台意欲拉拢他,因此设宴相请,企图贿赂,刘宣以御史台官不当外交为由加以拒绝。到任后,刘宣不畏忙兀台权势,揭发江浙行省以军船私载草苇之事。忙兀台大怒,随即报复刘宣,罗织其罪名。刘宣不愿受辱于小人,留下遗书“身为台臣,义不受辱,当自引决,但不获以身殉国为恨耳”。
苏天爵,字伯修,早年入国子学,成绩优秀,以大都路蓟州(今天津蓟州区)判官起家,至顺二年(1331)授江南行台监察御史。苏天爵甫就此职,即出巡湖北。湖北所统范围颇大,且西南诸郡多民族杂居,狱讼之事很多。苏天爵不惧艰难险阻,烟瘴侵袭,“遍履其地,虽盛暑,犹夜篝灯阅文书无少倦”,事无巨细,尽心处理,其平反冤狱,为百姓称道。
周伯琦,字伯温,至正五年(1345)授广东道肃政廉访司佥事,第二年赴任。周伯琦遍行广东各地,整个过程历时一年,行程两千五百余里,“罢斥官吏污秽不职者一百十人”,“释狱之无辜者一百十二人,疑事不决者决之,州县之狱为之一空”。周伯琦此次出巡颇为不易,广东位置偏远,“去京师万里”,又为“炎瘴之地,毒气害人,甚于兵刃”。元代士大夫多不愿在广东任官,“仕者不欲往,往者又不欲久居”,周伯琦不畏艰险,毅然赴任,在广东罢贪官,决冤狱,释无辜,成果斐然。
元朝虽为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但从忽必烈即位后开始,即倡导“祖述变通”,推行汉法。就监察制度而言,就是大致模仿汉制,并有所创新。御史台之设置,沿用唐代以来形成的三台制度,其运行也与汉制并无太大区别。元代还独创了行台制度,这是与其统治区域的空前扩大密切相关的。此外,肃政廉访司作为固定职司存在,这也是元代的开创。总之,元代监察制度以三台为主干,以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为网结,颇为严密。元代监察制度在整个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也占有一定的地位。

『捌』 《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中执行范围为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具体究竟是什么范围。

具体机关范围包括省纪委监察厅、市纪委监察局、县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监察室,纪委监察局驻单位纪工委、监察室。

驻单位纪工委、监察室都是地级各纪委监察局,而且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

2014年12月 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意见》从总体要求、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关系、管理保障、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思路和要求。

(8)行省监察地方扩展阅读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实施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以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2元。其中,县级法院办案人员由现行的0.4元、0.5元、0.6元提高到2.2元。

三、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因节、假日、病、事假或脱产学习等原因未参加办案的,不发给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四、经费来源。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五、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受公安干警岗位津贴标准,目前暂按人薪发[199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玖』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机构和监察机构

秦朝设立郡县制作为地方的基本建制,在以后的2000多年里,县级组织相对稳定,县以上地方政权变化多多,先后经历了郡县制(秦汉),州制(魏晋南北朝),道路制(唐宋),行省制(元明清)。地方行政长官的称谓更是复杂多变,以下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秦朝(郡县制)
秦统一后,除京师以外,将全国分为36郡,即:陇西、北地、上郡、汉中、蜀郡、巴郡、邯郸、巨鹿、太原、上党、雁门、代郡、云中、河东、东郡、砀郡、三川、颍川、南郡、黔中、南阳、长沙、楚郡、九江、泗水、薛郡、东海、会稽、齐郡、琅邪、广阳、渔阳、上谷、右北平、辽西、辽东;后又增设4郡:南海、桂林、九原和象郡。
京师长官称内史。
郡为地方最高一级政权,各郡设守、尉、监各1人。郡守主管行政及其他事务;郡尉(都尉)主管军事;郡监是中央派出的地方监察机构。
县为国家地方政权的基层组织,主官是县令或县长(“万户以上为令,不及万户为长”),县令以下设有县尉、县丞。县下有乡、里。
二、汉朝(郡县制)
(一)地方政权主体——郡县制。
汉初各郡主官称郡守,后改为太守,负责户口、耕地、财政、治安、学校、风俗等;太守以下设都尉,负责军事。
西汉时有县1587 ,东汉有县1180。县主官称县令,下设丞、尉。县以下有乡、亭、里。
(二)诸侯国
西汉分封诸侯国,形成郡国并行体制。诸侯国君称“王”,设有相、中尉、御史大夫等官职,可管辖郡县。
(三)州
公元前106年,汉武帝设置13州,即冀州、兖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幽州(今北京附近)、并州(治所现太原)、益州(四川)、凉州(治所现武威)、青州(治所临淄)、交趾州(汉所番禺)、朔方州(治所今内蒙古杭锦旗北),州设刺史;京都都地区设司隶州(治所洛阳)。
东汉时废朔方归入并州,改交趾为交州,刺史改为州牧。东汉中平五年(188年),“州”开始成为一级行政区实体。东汉末年,刺史大多演化成割据一方的诸侯。
三、三国时期(州制)
地方行政区分州、郡、县三级(至隋朝相同)。州为最高的行政区划单位。三国时共有州17(其中荆、扬各有二州),郡167,县1206。
曹魏置有司隶、豫、兖、青、徐、雍、凉、冀、并、幽、荆(汉荆州北部)、扬(汉扬州北部)12州,领郡101、县731。
孙吴占有长江中下游、珠江流域,置有荆、扬、交、广4州,领郡44、县337。
蜀汉占有今四川和陕西汉中盆地,仅置益州一州,领郡22、县138。
四、西晋(州制)
为州制最完善的阶段,共有21州。由原益州分出今陕西西南部和四川东部置梁州,分出今云南为宁州,从荆、扬两州分出今福建、江西为江州,自荆、广两州分出今湖南东部、东南部和广东东北部置湘州,从雍州分出秦州,再由幽州分出平州。
五、东晋南北朝(州制)
全国乱置州、郡,州郡县三级制,相当一部分名存实亡。
六、隋朝(州县制)
隋初,仍沿用州郡县三级制,共有州241,郡680,县1524。
公元583年,罢郡为州,以州统县,建起了州县两级建制,共有190州,1255县。县下为乡、里。
从中国古代行政区划沿革史看,隋朝是处于从州制时期到道制时期的过渡阶段。
七、唐朝(道制)
唐代行政区划基本上为三级制,主要是道—府(州)—县,后期的道—节度使—府(州)—县制,由于道为虚设,实际上还是三级制。
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依山川形势划全国为10道: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陇右、淮南、江南、剑南和岭南;每道置采访使,监督地方政务,属监察区。唐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年),由10道变15道,山南分置为东、西二道,关内道长安附近增置京畿道,河南道洛阳附近增置都畿道,江南分置江南东道、江南西道和黔中道;道逐渐演化成州(府)以上的地方行政机构。唐中后期,采访使改为观察使(或节度使),节度使又称“藩镇”,节度使的属官有行军司马、判官、支使等,节度使在唐朝后期实际取代了道。
道(节度使)辖府、州。州为唐初李渊统一中国后,沿袭隋朝而来,州、郡两名曾经迭相改用;州的主官称刺史,置别驾、长史、司马为上佐,并有司录、功、仓、户、兵、法、士等诸曹参军事。唐朝还设有京都府、都督府和都护府三类府。京都府有京兆府(原雍州)、兴德府(原华州)、凤翔府(原歧州)、河南府(原洛州)、兴唐府(原陕州)、河中府(原蒲州)、兴元府(原梁州)、成都府(原益州)、太原府(原并州)、江陵府 (原荆州),府设府尹、少尹等官。内地重要地区置都督府。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安西(管辖天山以南直至葱岭以西、阿姆河流域)、安北(辖外蒙古和俄罗斯境)、单于(辖内蒙)、安东(辖东北)、安南(治所现越南河内)、北庭(管辖天山以北)六个都护府,都护府以本族首领为都督或刺史,可世袭。
府、州下领县。贞观十三年(639年),10道统领府、州358,县1551;开元末年(740年),15道统领府、州328,县1573。县分京(赤)

『拾』 省政府为什么不能监督地方司法机关

政府属于政府机关,属于行政部门,而地方司法机关属于司法系统,司法行政分立,防止行政干预司法公正,破坏司法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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