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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督权

发布时间: 2020-12-05 14:48:35

Ⅰ 什么叫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1、事前监督是对将要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2、事中监督是对正在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3、事后监督是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事前监督是为防患于未然,在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之前,对其抽象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实施的监督。

事中监督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在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其行为的正确性和规范性实施的监督。

事后监督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在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完毕以后,对其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实施的监督。

(1)事后监督权扩展阅读:

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对象和内容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具体内容包括:


1.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进行监督,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2.对各种财产和资金进行监督,以保证财产、资金的安全完整与合理使用;


3.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以保证财务收支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4.对经济合同、经济计划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经济管理活动的科学、合理;


5.对成本费用进行监督,以保证用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


6.对利润的实现与分配进行监督,以保证按时上交税金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等。

Ⅱ 新刑诉法修订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在哪些方面扩大了

新刑诉法从以下六方面,规范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一、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投诉处理权

新刑诉法第115条首次建立了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为申诉或控告的处理机关,以及其他条文规定的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环节,这都是对侦查监督程序的进一步赋权与完善。此外还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进行监督的职责

二、新刑诉法第93条创设了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机制

虽然何为“定期”、如何审查等具体规定并未在法律中加以明确,但这一新制度已经为检察机关继续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中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何理解这一规定?一般认为审查中的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决定释放或变更,只能建议逮捕措施的提请机关或决定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这样体现了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分离,利于办案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在一审程序中增加规定了“与量刑有关的程序”

即“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公诉部门应当总结前期量刑程序改革中的相关经验,做好量刑建议、量刑辩论的相关工作;

四、对于死刑复核, 强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是死刑复核程序提出的新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探索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的路径,以更好地履行新法所赋予的职责。

此外,新刑事诉讼法还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再审案件的参与,规定对于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五、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新刑诉法主要强调了对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减刑、假释的监督。就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而言,以往只有在有关机关作出决定之后,才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抄送检察机关,这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方式。此次刑诉法修改加强了监督的力度,要求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批准或者决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这就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由事后监督扩展到了事中监督。与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相同,新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进行事中监督,执行机关提起减刑、假释的,应当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六、特别程序中增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内容

新增特别程序一编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体例上的重大调整,四项特别程序均与检察权的行使息息相关,比如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参与与监督等都是新增的赋权规定。检察机关需要厘清自己在这些特别程序中的角色、定位、职权和职能,特别是没收程序与强制医疗程序过去实践中没有经验基础,立法中写的又比较宽泛,需要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解释、探索实施经验

Ⅲ 会计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吗

不是。
会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Ⅳ 事后监督部门是否有处罚权

要分2种情况吧:1、原行政部门对行政处理、责令正等行为进行事后监督回的(监督的对象为行答政相对人的)就具有处罚权。比如,市安监部门责令一家停产,该部门2个月后组织事后监督,该企业仍然在生产,安监部门就有处罚权。2、对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事后监督的,一般没有处罚权。因为该监督行为主要是对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的监督,相当于是对该部门的一个考核。不知这样是否明白。

Ⅳ 对会计核算的监督是事后监督吗

先核算才能有监督的依据。事前监督指对原始数据的来源拥有监督权

Ⅵ 对行政立法事后监督机制包括哪些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形式有两种:

1、事前监督。指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在所立之法效力之前所进行的监督。这是最主要的立法监督形式,主要针对授权立法而言的。可以从以卜几个方面考虑:
(1)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只有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才能进行相应的行政立法活动。我国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是否在立法权限范围内行使立法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必须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同时授权应是有严格的限制,不能无限制的授权,否则造成行政权力的极度扩张,最终导致行政专横。
(3)是否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严格的立法程序是正确进行行政立法的有效保障。按照立法程序进行立法,既能防止受领导者个人意志的影响,又可使立法程序规范化。一般而言,如果遵循程序正义,则其结果也是止义的。国务院2001年底颁布的“亍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专门对立法程序问题作了规定。
(4)内容是否违背宪法和法律。行政立法属授权立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因而其内容不得有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之处,否则无效。这是行政立法过程中最易出现问题的地方,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易出现此类情况,一旦出现则属实质违法,因而无效。
(5)上下级行政机关所立之法是否矛盾和冲突。在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所立之法不得与国务院所立之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其合宪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而进行审查监督的过程。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事后监督的主要

形式是审查行政立法行为,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规章。

Ⅶ 在行政监督中如何实施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是指行政决策或者行为作出之后,相关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活动。现代社会管理日益复杂和多元化,为行政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和压力,因此,行政行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以保证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这就使得人们不能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事前监督,这样,就有必要进行事后监督。最典型的事后监督是国政调查。国政调查是立法机关就国家官员的行为、重大事件进行调查。现代世界各国,无论宪法有无明文规定,均普遍承认立法机关拥有国政调查权,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国政调查程序。

Ⅷ 对公务员权力的监督有几种形式

公务员的权力监督首要价值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没有监督的权力就是绝对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有监督才有法治,没有监督,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将失去保障。以监督促管理,渗透到各权力机关业务中,促进各权力机关公务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坚持标本兼治,严厉惩处腐败行为、遏制腐败现象,同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扩宽监督渠道,保证人民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证政府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得到有力实施。
1.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这是根据监督主体享有监督权的属性不同进行的分类。国家监督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社会监督又称非国家机关的监督,通常是指政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新闻舆论媒体、人民群众等对权力机关公务员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其最主要的特点是,监督权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只是一种具有法律影响力的活动,监督对象的执法活动是在人民群众中进行的,人民群众往往是违法违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具有纠正和惩处违法违纪主体的强烈要求,监督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并支持、保护、鼓励人民群众对监督对象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2.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这是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是否属于同一组织系统进行的分类。
内部监督是指公务员系统内部进行的监督,是公务员系统的自我约束机制,是各种监督中最经常、最直接的监督。它包括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层级监督、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等。而外部监督是指由公务员系统以外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作为监督主体对公务员行为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是紧密联系的。内部监督是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上的,其作用的有效发挥以一定的外部监督为前提,离不开外部制约的社会环境;外部监督也离不开自我约束的作用。只有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让二者各自发挥其各自的优势,才能最终达到监督的目的。
3.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这是根据监督的阶段性不同进行的分类。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防患于未然,在执法行为开始之前依法实施的监督,是一种预防性或防范性的监督。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执法行为在实施之中进行的监督,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是一种追踪性的监督。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执法行为实施完结后进行的监督,是一种补救性或惩戒性的监督。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是监督的3个不可分割的环节,不可偏废任何一方。将事前监督的防范性与事后监督的补救性结合起来,构筑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密切配合的监督防线,保证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以收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Ⅸ 中行 事后监督的要点 !!!!!!!!!!!!!!!!!!!!

什么意思啊。能不能说详细点啊?
普极中行储蓄事后监督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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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中行计算机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业务的不断扩大,原有的手工事后监督由于监督效率、监督准确性、全面性等方面的原因,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了适应新的业务处理流程,控制业务风险,加强业务管理,提高监督效率和准确性,建立新一代储蓄事后监督系统的需求非常迫切。普极公司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推出了针对中行的储蓄事后监督系统。
普极中行储蓄事后监督系统按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以现代内部控制理论为指导思想,以零售业务风险点和特殊业务为突破口,防范金融风险,取代原来的手工监督方式和单一监督方式,在保证业务健康发展的同时,尽最大努力减少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和降低劳动强度,提供大量的增值服务。系统全面涵盖对储蓄业务及其管理的监督,是集独立性、全面性、有效性、及时性、高效性、实用性为一体的一套完整的事后监督解决方案。

事后监督的目的

风险防范与控制
业务流程合规性检查
业务处理合法性检查
前台业务处理正确性检查
统计分析与报表
为CRM准备数据源

事后监督系统设计原则

风险防范与业务资源消耗之间的平衡由于业务模式的不断变化,对系统的适应能力要求相应提高,比如分散与集中会在不同的业务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因此,系统必须能够适应这种变化。
技术实现与业务变革之间的平衡用于支行向分行提交定期存款、借款、代客存款、代客提前支取等交易。
技术实现手段与业务实务之间的平衡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业务的发展,任何一种技术实现手段都有可能落伍,但我们应能够在目前阶段寻求一种适合现阶段的技术实现手段,同时为今后的发展留下较大空间,而不是盲目追求先进的技术。
业务收益和投资费用的平衡任何系统的使用均应考虑投资收益问题,因为我们的目的是提高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例如,我们一般不会为零售等单独的部门建立庞大的数据仓库,用于决策支持,但事后监督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这种作用,但却不用多花任何费用。

系统概述

普极中行事后监督系统以流水监督为基础,对前台所发生的业务按流水进行逐笔核对、汇总,并建立一套完整的、与主机帐务系统独立的、能与之进行逐一双向核对的后台帐务处理系统,并且能够灵活设置需要很多监督参数,以提高监督效率。;同时系统根据所获取的信息,弥补了现行主机数据量大、查询响应慢,受资源及实时处理限制无法进行大量统计分析等缺陷,建立一个能满足管理层次信息需要的廉价的信息管理系统,例如系统提供利息测算、统计分析、决策支持等功能,使该系统成为领导分析零售市场、进行经营决策的有力工具。

系统网络架构

由于各地分行的具体情况不同,所采用的监督模式也有所不同,一般可分为全行大集中模式和分布集中方式,本系统可以支持这两种方式,且可以平滑过渡。但考虑到数据利用和管理,建议采用大集中方式。

大集中方式网络结构图
分布式网络结构图
系统功能

1) 系统管理:管理系统中各种项目的功能。
2) 日常处理:主机数据下载、入库、上传及前后台分户核对。
3) 系统维护:事后监督系统各种数据的维护。
4) 操作员控制:密码修改和签退。
5) 业务处理:对前台所有业务逐笔进行监控。
6) 结帐处理:批量入帐处理、主机和事后监督系统报表核对、主机报表检查、网点日终处理和结息、自动转存、进息处理。
7) 报表处理:事后监督所产生的各类统计报表的打印处理。
8) 查询统计:按操作员要求查询相关系统数据。每种查询结果即可在屏幕显示,也可以打印出来。
9) 业务分析:对网点业务情况进行分析,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
10) 系统工具:提供计算器和打印机设置功能。
业务监督流程
系统特点:

(1) 以大会计为核心,支持客户信息管理
(2) 本外币一体化,支持一本通、一卡通、一柜通
(3) 支持总行、支行、网点多级管理体系
(4) 同时支持大集中和分布式监督方式(5) 支持自动版本检查,实现自动程序更新,方便系统维护和升级
(6) 同时支持电脑和手工网点业务
(7) 支持无流水监督,防止因流水问题导致业务无法进行
(8) 支持综合业务及综合柜员制
(9) 允许各网点的监督日期不同步
(10) 可以集中或单个网点进行日终结帐处理
(11) 自动报表核对和平衡检查
(12) 有结息、进息、预提利息等功能
(13) 可设定监督金额的范围,以减少录入量,提高监督效率
(14) 可进行选择性监督和批量入帐
(15) 支持无流水监督,避免因流水短缺造成无法监督
(16) 允许多人同时监督同一网点业务
(17) 完善的凭证、现金、授权管理
(18) 监督项目、功能完善,除流水核对外,还能够核对通打余额及进行帐户结构分析。
(19) 设有独立的利息计算体系,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起用和禁止。
(20) 设有分户帐和与前台一致的帐务体系、业务体系,能够起到前台系统的廉价备份功能。
(21) 模块化、参数化设计,适应不断变化的业务需求。大大延长了系统的生命周期,降低的系统的总体拥有成本TCO。
(22) 强大的统计分析能力,发挥事后系统数据全,不用实时处理的特点,为经营决策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和预测。
(23) 界面美观、操作简便,报表所见即所得
(24) 采用大型数据库,多级权限控制,完善的备份功能保证系统可靠运行

Ⅹ 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操作流程

那个很麻烦的,有专门的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XX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事后监督工作的通知》(X银监发〔2009〕312号)精神,提高事后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完善内控监督机制,规范事后监督管理,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ZZ农信办发〔2010〕72号)和《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要点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10〕74号)要求,结合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事后监督是指对已完成的核算业务通过重点复审、随机抽查、预警监控、分析等手段,对会计业务的核算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控制、核对、分析和预警。
第二条 网点事后监督员工作变动,应及时补选,以保持事后监督工作的连续性。联社事后监督部对网点事后监督工作实施再监督,以网点式分散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条 联社对会计基础工作较差、核算管理薄弱的网点进行重点监督。在未上事后监督系统前,根据《XX联社事后监督要点及操作规范》采用人工方式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的事后监督。
第四条 实施事后监督必须依据贵州省信用社联合社、六盘水办事处及XX联社的相关财务、清算等业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 事后监督人员要求
第五条 事后监督人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制度和行业管理规定;
(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四)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熟悉CCIS和会计、出纳业务,具有在会计核算岗位连续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六条 事后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及时或不按操作规程实施事后监督;
(二)代替被监督单位更改差错;
(三)隐瞒、迟报重大差错、事故和舞弊行为;
(四)向无关人员泄露事后监督的有关内容;
(五)不得从事临柜业务;
(六)对日常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过程无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三章 事后监督的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核算监督职责
(一)依据会计业务处理结果,审查核算依据、资金来源和应用是否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维护客户、银行资金安全;
(二)以防范各类案件为监督重点,揭示会计核算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纠正各种核算差错,防范经济案件的发生;
(三)考核会计核算质量和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积极提出整改建议,提高防范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
第八条 预警监控职责
通过对特殊业务、重点业务的监督,及相关业务数据和差错的分析,对业务核算过程进行预警、监督和控制,实现对重要业务、重点时段、环节、网点、柜员的监控,预警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九条 档案管理职责
(一) 对已审核、监督的会计凭证,按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并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二)事后监督发出查询书要与收回的查复书配对管理,差错处理通知书与差错处理回复书配对管理,按序号排列、专夹保管,定期整理装订、造册,并按本联社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各种清单报表的管理
需要打印的各种清单、报表,应在事后监督工作完毕后由事后监督人员在各种清单、报表上签盖名章。按序排列、专夹保管,定期整理装订、造册,并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四)事后监督档案查阅
因业务需要调阅事后监督档案的,应向事后监督员提出申请,经负责人审批同意签字后,由事后监督员或档案管理员登记档案调阅登记簿,并在档案管理人员陪同下进行查阅。
(五)事后监督档案保管
事后监督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查询与查复书、差错处理通知书与差错处理回复书及其它因业务需要编制或打印的事后监督统计报表、清单等各种档案资料保存期限暂定为五年。
第十条 考核评价职责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网点、柜员会计核算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定期对业务量和核算差错情况进行统计,为职能部门实施内控综合评价及考核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事后监督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事后监督管理事务日常工作,履行对全辖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检查、解决事后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负责建立健全事后监督的相关制度,明确事后监督人员工作职责、权利义务、考核评价、责任追究,规范相关业务操作流程;
(三)负责定期对网点事后监督员履职情况及其临柜人员会计核算质量进行检查,对违规和差错行为提出处罚意见,交稽核审计部门进行处罚;
(四)负责对网点事后监督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为职能部门实施内控综合评价和考核提供依据;
(五)负责按季对事后监督情况做出事后监督报告向联社领导汇报;
(六)做好联社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事后监督部工作人员职责
(一)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要点》、《XX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事后监督检查工作;
(二)采用重点复审、随机抽查等工作方式,对业务操作过程中各种高风险环节、特殊业务、重要交易及前台办理业务的核算结果进行再监督、控制;
(三)纠正会计核算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后立即向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资金损失;
(四)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核算差错或隐患向被查网点提出,督促整改,提高防范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
(五)对核算管理薄弱的网点进行重点监督和帮扶,对网点事后监督人员的工作情况及会计核算质量进行指导、检查;
(六)做好本部门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网点事后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把好会计核算质量关,不断推进会计基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贯彻执行各项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止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问题,引导和督促柜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风险、堵塞漏洞,充分发挥事后监督作用;
(三)建立健全本网点事后监督的各种登记制度,对会计业务处理依据进行逐日逐笔监督,审核业务处理流程、账务处理依据是否合规、合法、准确、真实、有效,维护客户、银行资金安全;
(四)对特殊业务、重要交易及相关业务数据和差错进行分析,对业务核算过程进行预警、监督和控制,实现对重要业务、节假日、非工作时段、环节、柜员的监控,预警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对各项业务凭证的规范性进行监督与审核,做好每笔业务的审核、勾对工作,做到连续监督,确保帐务六相符;
(六)对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疑问发出查询书、并督促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查复。发现一般差错的填制差错通知书,并登记查询查复登记薄,及时与当事人联系确认落实纠正;
(七)做好会计资料的接收、整理、装订、造册、登记保管和事后监督专用印章的使用、保管、登记工作;
(八)发现重大问后立即向领导汇报,征求处理方法,并按要求及时处理,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资金损失;
(九)做好事后监督的其它各项工作,对所监督过的业务实行终生负责制;
第十四条 事后监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核算差错或违反相关制度规定办理业务的行为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二)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劳动组合及人员分工,向所在营业网点领导或县联社领导提出调整意见;
(三)有权抵制上级及相关部门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要求被监督网点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对被检查业务事项疑点作出解释;
(五)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差错、事故和舞弊行为,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相关领导报告;
(六)有权提出完善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建议。
第四章 事后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事后监督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事后监督部独立于各业务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即应与经办人员在空间、时间上实行分离制度。
(二)连续性原则
网点事后监督应做到每日进行,保持序时性和连续性,对会计核算业务应坚持逐日(包括节假日)监督。
(三)及时性原则
及时实施事后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发现重大差错、事故,要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四)保密性原则
严禁事后监督人员向外泄露各种数据文件。
(五)严肃性原则
事后监督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容和方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分析判断。严禁事后监督人员复制、修改会计凭证、报表。
第五章 事后监督范围
第十六条 事后监督应根据该网点的核算质量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重点对容易形成差错、事故、案件的各个环节和需重点监督的柜员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七条 事后监督的范围包括CCIS柜员管理、资料管理等(特殊)业务、储蓄业务(含银行卡业务)、对公业务、汇兑业务、代理类业务、内部现金的调拨业务等所有会计核算业务。
第十八条 各网点现金存款金额起点是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储蓄(个人结算)业务现金取款金额起点为5万元(不含5万),对公业务(不含内部账户)现金取款金额起点为5万元(含5万),转账金额起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事后监督范围包括以上业务,事后监督人员对金额起点以上的业务应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九条 事后监督应将特殊业务(如开销户、换折、更正、冲正、挂账、查询、冻结、扣划、挂失、解挂、止付、修改账户信息、查询客户账户信息等业务)、重要业务(如单位定期存款、保证金存款业务、单边业务、贴现业务、手工解付款项等业务)、重点时段(如节假日、非工作日)的业务及内外账务的核对情况、内部账户核算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等应进行重点监督。
第六章 事后监督的对象
第二十条 事后监督的凭证、资料
(一)各会计科目凭证及附件、科目日结单(含汇总科目日结单);
(二)业务状况表(日报、月报)、表外科目表(日报、月报)、财务损益表(月报)、资产负债表(月报);
(三)开(销)户(日报),修改账户资料流水清单(日报),特殊业务打印记录等重要操作凭据;
(四)单位存款账户预留印鉴;
(五)应核对的作废重要及空白凭证、折、卡;
(六)填制完成的凭证装订封面及封底;
(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章 事后监督工作使用的印章、登记簿
第二十一条 事后监督印章
(一)事后监督专用章(可用网点业务公章代替)
该印章用于事后监督人员发出“查询书”、“差错处理通知书”及向事后监督部门反馈的“查复书”、“差错处理回复书”等的签章。
(二)事后监督人员名章
名章由事后监督人员本人使用,用于交接工作和完成事后监督工作的凭证、报表、清单、查询查复书、差错处理通知书、差错处理回复书等经办人员的签章。
第二十二条 事后监督工作应建立和使用的登记簿
(一)事后监督工作日志
由事后监督人员使用,监督人员应将每天所监督的有关内容及重要事项按登记簿所记载的要素序时登记监督日志。
(二)差错登记簿
事后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差错后除发出查询外,还须登记差错登记簿,被查询人收到事后监督查询后,立即作出差错纠正处理,并签署处理意见,将查询书返回事后监督员,同时登记差错登记簿,便于统计差错量。
(三)会计凭证交接登记簿
原经办人与事后监督人员之间的凭证、报表、清单等传递,应建立交接制度,登记交接登记簿要加盖经办人员名章。
(四)事后监督会计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
事后监督所使用的凭证、报表、清单等资料,监督工作完成后应整理装订、造册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档案移交时在移交登记簿上要有记载。
第八章 事后监督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各事后监督员必须规范事后监督行为,要全面、完整、序时的进行监督活动。
第二十四条 凭证、资料的接收
事后监督员应于每日接收会计送达的当日或上一日的会计资料,并严格履行会计资料传递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必须交接签收,明确各方的责任,防止会计资料丢失、泄密。
(一)各事后监督员在执行事后监督凭证、资料交接时,可实行当面清点交接,也可实行封包交接。凭证、资料办理交接应在事后监督凭证交接登记簿上登记;
(二)实行封包交接的,事后监督人员在接收封包后,应在视频监控范围内或相互监督下,按交接记录在核点凭证、资料核对无误后签收;
(三)事后监督人员在交接(核点)过程中发现凭证、资料不符或缺少的,应及时向负责人汇报并通知相关人员。经双方查实确无下落的,要做好详细记录,由原经办人按规定进行补制凭证。补制的凭证应有网点会计或主任签章并注明“原件遗失,此证副本,注意重复”字样。
第二十五条 事后监督员接到会计资料后立即实施事后监督工作,当日的监督工作应当日监督完成,不得积压。
第二十六条 事后监督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监督内容认真审查比对会计资料,详细记录“事后监督工作日志”。
第二十七条 事后监督员对审核完毕的会计资料应签章确认,事后监督人员对事后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疑问,应及时签发“查询书”,被查询人员或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查复,发现差错的,应及时签发“差错处理通知书”,被监督人员或部门接到“差错处理通知书”后,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落实纠正整改,并将“差错处理回复书”反馈事后监督人员。
第二十八条 凭证、资料的整理
监督结束的会计资料可视自身业务量大小,将业务凭证按适当厚度(以便以翻阅为准)为一册,原则上同一会计科目的业务凭证不得拆放于两册之中。配置封面、封底,每册封面各要素应填写完整。会计资料的整理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事后监督人员应对所监督完毕的会计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和事后监督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对日常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过程要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九章 预留印鉴的管理及业务凭证审核
第三十一条 预留印鉴的管理
各网点的事后监督员应加强预留印鉴管理工作,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新开账户或更换预留印鉴的,印鉴片上应注明合理有效的启用日期,并有经办及会计主管的审批签章;更换预留印鉴应有企业出具的证明,新印鉴片背面的原印鉴应与更换前的预留印章一致,新、旧印鉴片的账号和户名应一致。
(二)如发现新印鉴片背面的原印鉴与更换前的预留印鉴不相符,新、旧印鉴片的账号和户名不一致等情况,应立即向经办人或联社管理部门反映,及时更正。预留印鉴不清的,应要求重新签盖。
(三)印鉴卡片应按重要物品保管。
第三十二条 业务凭证的审核要点
(一)审核支付凭证印鉴的,应严格按规定对付款凭证印鉴的关键字进行折角核印,并从整体查看印鉴的形状与字体有无异常。
(二)对支付凭证中的票据应通过票据版本、防伪标识等重点审查票据真伪,且同类凭证号码应接近,合乎常规。
1.票据真伪的审核
票据的版本、纸质和油墨颜色有无伪造、变造疑点,荧光反应有无异常,内容有无被涂改或药液消蚀的痕迹。
2.各种签章的审核
各种记账凭证必须加盖银行业务章及经办人名章和规定的主管审批人名章,附件应加盖附件章,相关印章是否齐全。
3.票据背书的审核
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名称应与第一栏背书人名称一致;第一栏的被背书人应与第二栏的背书人名称一致,依次前后衔接、背书连续;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背书使用粘单的,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粘接处签章。
4.凭证对转关系的审核
(1)按转账凭证上填写的编号进行配对,审核贷方凭证上的借、贷方账号和户名与借方凭证相应内容是否一致、转账凭证上所盖记账员名章是否一致;
(2)对借方账号为内部科目账户,贷方账号为单位(个人)账户的清算票据退出(入)业务、久悬账户的清户转出业务、来账挂账转出业务、错报转出业务、银行汇票未用退回和多余款划回业务、“1391-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垫款业务及代发工资错账划回等业务凭证,应严格审查对转关系,其核算内容应符合有关会计科目及账户的使用要求,发现疑点应立即与经办社查实确认,并当日发出查询书,及时送达被监督网点经办人。
5.表内、外对应关系的审核
(1)凡表外“107逾期贷款应收利息”和“108已核销呆账”科目,发生收方发生额时,均应有表内“5011-利息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与之对应。对经批准的减免表外挂息业务,凭信贷部门下达的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该类业务只有表外“107逾期贷款应收利息”或“108已核销呆账”科目发生付方发生额,不与表内“5011-利息收入”科目对应。否则,应及时查实;
(2)其他表内外关系审核。
(三)外来凭证的审核
1.银行汇票的审核
(1)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对日计算,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到期日为节假日顺延,日期应为中文大写;
(2)依照审核票据真伪的方法审查银行汇票的真伪,特别应注意纸质的有色纤维、桔红色荧光行徽、棕黑色渗透性油墨等防伪特征是否明显;
(3)解付社的经办、复核、核押、核印、核暗记等审核人签章应齐全。且核押、核印不能为同一人;
(4)各项内容填写应完整,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多余金额的填写正确无误,汇票各联号码应一致,每联凭证的内容和号码的字体应吻合;应有汇票专用章、密押、压数以及签发行的管印人名章;
(5)按照票据背书的审核方法审查背书,持票人为个人的银行汇票,还应在背书栏注明身份证号码、发证机关,并附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银行汇票持票人名称应与进账单收款人名称一致;
(7)银行汇票未用退回业务,其银行汇票联次应齐全,应有单位出具的证明并经会计主管审核签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有本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2.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核
(1)审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起对日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到期日为节假日顺延,日期应为中文大写;
(2)依照审核票据真伪的方法审查银行承兑汇票的真伪;
(3)按照支付凭证印鉴的审核方法审查印鉴,核印、押核案记等柜员签章是否齐全;
(4)各项内容填写应完整,汇票联与底卡联号码应一致,内容字体应吻合,应有汇票专用章;
(5)按照票据背书的审核方法审查背书有效性。
3.银行本票的审核
(1)银行本票的付款期:自出票起对日计算,最长不超过2个月,到期日为假日顺延,日期应为中文大写,通过人行交换提入的,以提出行受理日为准;
(2)按照审核票据真伪的方法审查银行本票的真伪;
(3)不定额银行本票的大写金额应与压数机压印的小写金额一致,转账的银行本票应划去“现金”字样,办理现金银行本票则划去“转账”字样;
(4)按照票据背书的审核方法审查背书,持票人为个人的应注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发证机关及证件复印件;
(5)现金银行本票要求申请人和持票人都是个人,现金本票只能在原出票行支取现金;
(6)银行业务印章及出票行的经办人签章应齐全。
4.支票的审核
(1)支票的付款期限为10天,自出票日起10内有效,到期日为节假日顺延,日期应为中文大写;通过交换提入的支票,以银行受理日为准;
(2)大、小写金额应一致,内容不得涂改;
(3) 按照支付凭证审核方法审查支付密码或印鉴是否相符;
(4)银行业务印章及经办签章应齐全;
(5)按照票据背书的审核方法审查背书连续性和有效性。
5.汇兑业务凭证的审核
(1)按照支付凭证审核方法审查支付密码或印鉴是否相符;
(2)汇款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3)大、小写金额应一致,内容不得涂改;
(4)汇入行的行名行号和收款人账号、名称、用途(军工单位产品可免填)应齐全;
(5)注明“现金”字样的,其汇款人和收款人均应为个人;
(6)银行业务印章及经办人签章应齐全。
6.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支票)凭证的审核
(1)付款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2)凭证上签盖的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3)银行业务印章及经办人签章应齐全。
7.对进账单凭证的审核
(1)凭证所填单位账号和户名应一致;
(2)进账单应依据支付凭证正确填制,要素齐全;
(3)银行业务印章及经办人签章应齐全。
8.自制凭证的审核
(1)凭证上的收、付款账号和户名应完整齐全,大、小写金额应一致,转账事由应明确、详尽;
(2)对转关系是否正确,凭证及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3)凭证上签章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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