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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服务

发布时间: 2020-11-21 06:51:00

1. 早教属于母婴服务类吗

早教是属于母婴服务类的如果说你的早教是针对于胎儿还在母体当中的早教那么肯定是对母婴进行服务的

2. 关于母婴店服务有哪些

宝宝娱乐设施,休息区,宝宝游泳洗澡。产后催乳发汗。宝宝推拿。宝妈课堂。都是服务型项目

3. 母婴服务行业有前途吗谁知道怎么做

未来婴童店专业化的连锁发展一定是大趋势。小门店会越来越少,一线城市的连锁店发展已经非常迅猛了。未来连锁发展越来越强,品牌的渗透度越来越强。这样在细分领域中,人品牌的知名度就越来越高,小的连锁和零售店,以及小的品牌产品会被淘汰。对电商来说更是如此。未来十年,品牌的集中度要比现在高很多,连锁化也会高。

另一方面专业化的程度会要求更高,看谁可以满足母婴的需求谁就可以把握这个市场。随着专业化、连锁化、品牌的集中化,我相信,未来的价格,线上线下也不会这么混乱,品牌不会侵犯自己的利益。

未来整个孕婴童行业的发展会很快,竞争会很激烈。整个行业会有三点变化:

一、渠道会自然分化为电商,连锁零售终端和shopping mall,百货受渠道的限制进一步压缩,大家都会去追求商品的产异化,除快消品以外,未来差异化的商品会成为孕婴童行业的核心关注点。

二、销售渠道会进一步下沉,整个连锁趋势会深入到县级市乡镇。大的城市竞争会很激烈。渠道的下沉深度决定了未来行业和公司的发展趋势。

三、整个行业中,一些大的连锁会借助高效运营的优势合并一些单店,进行资源的整合,包括人员、货物等,让各方面相互匹配度更高。

4. 什么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哪些事项

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婚前医学检查 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 助产技术上环、取环 结扎 终止妊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4)母婴服务扩展阅读

申请条件

(一)新办

1、个人须取得有效执业医师资格证(县级以上机构的人员)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乡级机构的人员)及护士执业证;

2、医师执业范围必须与申报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地点必须与申报单位相符;

3、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二)遗失补办

有效《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遗失。

三、申请材料

(一)新办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认证申请表》一份;

2、医师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护士执业证复印件,临床工作经历证明或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经历证明材料;

3、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与个人申报表照片相同)1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5.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哪些事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条 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6. 贵州欧缇蔓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贵州欧缇蔓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是2018-07-20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黄山冲1号楼。

贵州欧缇蔓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20103MA6H506RXE,企业法人钱克西,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贵州欧缇蔓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母婴护理服务(治疗、诊疗除外);健康信息咨询(治疗、诊疗除外);物业管理;企业管理;餐饮管理(餐饮除外);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融资理财、投融资理财咨询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金融活动、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金融活动);教育信息咨询(办学、培训、幼儿园除外);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销售:食品(凭证经营)、化妆品、卫生用品、Ⅰ类医疗器械、体育用品、文化用品、日用品、工艺礼品(除文物、除象牙及其制品)、珠宝首饰、服装鞋帽、电子产品、针纺织品、电器设备、钢材、五金交电、摄影器械、化工产品(除危化品);家政服务;市场调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进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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