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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是由

发布时间: 2020-12-04 23:29:46

㈠ 浅析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异同点

审计监督与会计监督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对象不同。 会计监督的对象是资金流动,从其纵向即运动过程而言,包括事前监督(如预测和计划)、事中监督(如日常控制)和事后监督(如检查、审核)。它伴随着经济活动而进行,贯穿经济活动的始终。
审计监督的对象是反映经济过程、经济现象的会计资料和其它经济资料,重点审查这些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它以查账为中心,对会计工作进行检查。从其横向来看,包括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和财务计划等,通过检查其正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从而检查财务收支;从其纵向即检查过程来看,有事前审计(对预测、计划的审查)、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一定时期终了对会计资料的检查,以此检查财务收支)。
会计监督是直接对资金运动(经济活动)的监察与督促;审计监督则是直接对会计资料的审查,进而检查资金运动(经济活动)。
二、方法不同。 会计监督是运用专门的方法,即对经济业务进行计量、记录、分类和汇总,通过填制凭证、登记账薄和编制报表,从而形成会计资料即会计信息。这种会计信息可提供给有关人员进行管理和决策。
审计监督的方法是研究、分析、调查和评价,按照一定的程序,如出具审计通知书、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编写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等,通过审计,查明会计资料、其它经济资料以及它们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正确,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经济有效,并提出审计意见和结论。
三、职能作用不同。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它是对资金运动进行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作用在于控制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关系。通过对资金的会计监督,达到正确合理地组织、分配和使用资金,降低费用和成本,增加积累,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
审计监督作为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会计资料的检查,监督财务收支,维护财经纪律,保护财产安全完整。它一般是通过检查来确定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而审查财务收支,检查错弊,堵塞漏洞,提高效益。
四、执行者不同。 会计监督是伴随会计工作,由会计人员负责进行的。在会计部门,按岗位责任制对经济业务进行监督是会计人员的职责。审计监督是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的,必须是会计人员以外的第三者;只有这种具有独立性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负责进行的审计工作,才具有权威性。
综上所述,审计监督与会计监督的区别在于,会计监督具有对象的直接性、方法的专门性、职能作用的管理性和执行者的群众性;审计监督具有对象的间接性、方法的综合性、职能作用的防护性和执业者的专门性。因此,既然有区别,就不能以会计监督取代审计监督,或以审计监督取代会计监督,而应使两者并行不悖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㈡ 审计监督与会计监督的区别

1、监督的主体不同。会计监督是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监督主体是以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为主的会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会计监督具有监督范围的局部性和监督人员的复杂性,也就是说,会计监督仅指单位内部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人员共同参与的一种内部控制形式。

审计监督则是国家审计机关代表人民政府由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具体实施的、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因而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法定的审计机关,相对于会计主体而言,审计监督主体具有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它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之下工作的,是为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

2、监督的内容不同。会计的两大职能:反映和监督。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会计职能直至今天演变为集核算、监督、分析、考核、预测等多种职能于一身的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与此相适应,会计监督的内容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会计监督除了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能外,同时还蕴含着会计服务的功能。

会计监督作为单位内部经济监督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不仅存在于机关、企业、事业等使用国有资金的单位,也广泛存在于私营企业、个体企业等非国有资金单位,可以说,凡是有资金运动的企业或组织,就必然存在着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而且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发展,会计监督在整个会计工作中的地位必将快速提升,会计监督的内容将越来越深刻,监督的覆盖面也将越来越大。

审计监督的内容同样是审计职能的反映,受审计工作特点的制约,审计具有监督、评价、鉴证三项职能,其中审计监督是审计最主要的职能,国家审计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其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结果必然要与国家相关政策法令保持一致,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

3、监督的方式方法不同。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中的一种专门技术方法,它的方式方法体现在会计工作的各个方面。例如,会计的方法包括会计核算、会计分析和会计检查三个方面,而会计核算又分为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试算平衡、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七个组成部分,是会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审计监督实施前先要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前调查,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过程中要编写审计日记,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审计取证,审计完毕后还要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有违规问题的要下发审计决定书。就审计监督的具体方式方法来看,审计方式有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审计方法有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正确的审计方式方法是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和合理规避审计风险的重要保障。

4、监督的后果和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同。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后果和承担的责任是各不相同的,首先,从监督的后果来看,会计监督只是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一种手段,对会计监督的结果,会计主体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或者说,会计监督是在本单位领导之下实施的监督,其监督的程度和结果受本单位行政管理的制约。

审计监督是独立于会计主体的外部监督,它代表着国家和政府的利益,对于政府审计机关下达的已经生效的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除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就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其次,从承担的责任来看,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根据权利责任对等的理论,会计工作中的责任也必然归属于会计主体,也就是说,对于会计监督产生的责任应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代表政府实施的监督,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九条也同样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一规定表明,审计监督及其产生的责任应由人民政府或负责审计监督的审计机关负责,这是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又一明显区别。

(2)审计监督是由扩展阅读

从业务控制的角度来看,国有财政资金的监管可分为两个部分: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前者是在会计主体内部,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由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实施的内部监督,后者是指来自会计主体之外的相对独立的审计组织在单位会计监督之上对会计工作实施的检查监督,通常包括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与本单位会计相比,就一定程度和范围而言实际上也是一种外部监督)。

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是对同一经济业务过程进行控制的两个不同阶段,是资金监督全方位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虽然在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的方式方法以及监督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但从监督的意义和目标来看却是一致的,即保证国有资金在使用单位内部按照预算规定安全完整的运行。

参考资料网络——审计监督

㈢ 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由哪些部分组成

我国审计监督体系抄包括:袭政府审计、内部审计、民间审计。
1.政府审计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内部审计是单位企业内部机构,主要对本单位企业内部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社会审计是社会中介机构,受委托进行审计。
4.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是政府审计对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5.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关系是对社会审计进行监督,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㈣ 如何发挥审计监督在宏观管理中的作用

国务院领导在审计署视察时再次强调了审计监督的重要性,指出审计是政府权力制约机制和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卫士,是领导决策和民众的眼睛。由此可见审计工作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时代,在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今天,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审计的首要职能是监督,监督是审计永恒的主题,在财经领域打假治乱,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这些都是审计作为“国民经济运行的卫士”所起的作用。另外,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奔小康”的目标,执政兴国是当前的第一要务,审计工作必须为改革和经济发展服务,并通过更好的服务来实现审计工作自身的发展。总之,审计工作应以“监督和服务”为主题,不断实践、不断探索,配合政府贯彻和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在政府宏观管理中担当重要角色,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审计监督在宏观管理中的作用
审计监督是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受托的专业人员,根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制度、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检查、审核、分析,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做出评价和结论的监督活动。
(一)有利于宏观调控
通过审计监督,可以加强国家财政管理,保证财政收入按时、按计划入库,控制财政支出,使财政收支达到平衡;可以使银行本身的信贷资金有计划按比例地发放,使信贷资金的发放与生产需要衔接;可以控制基本建设的盲目投资,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现象。
(二)有利于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在我国进行经济体制和税制等一系列改革,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但由于一些制度、措施相对滞后,局部与全局的矛盾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局部利益而侵占全局利益的问题还相当普遍,偷税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需要审计机关通过对财政收支的审计,依照国家的法规,监督企业和地方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三)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健康进行的一个重要手段
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现在虽然有了总的方向、原则,但一些具体步骤措施仍在探索中。有些思想不健康的人钻改革的空子,损害国家利益,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利,影响和干扰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需要运用审计监督的手段,来揭示问题并与其作斗争。
(四)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多年来审计部门对一些部门和单位实行了有效的审计监督,提出了大量的问题,并提出了许多改进意见和措施,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
审计监督应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努力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充分发挥审计的威慑作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违法违纪问题比较隐蔽,这就更需要加强审计监督,提高审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拓展审计新领域,积极为宏观管理服务
审计监督作用发挥的如何,审计监督怎样更好的为宏观管理服务,最终要通过审计监督所固有的职能作用而体现出来,这是审计本质的内在要求。而审计的本质就是监督,它体现在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从审计立项到审计结果的利用等,都体现着审计监督职能。
(一)监督职能
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经济监督,主要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查,指出错弊,监督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遵守财经法纪,履行经济责任。
(二)鉴证职能
指外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依据对审计单位的会计及其他经济资料所反应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按照财经法规和会计准则,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鉴证,取得国家及社会各方面的公认,作为评价经济责任,解脱经济责任和依法处理的依据。由于审计鉴证是依法进行,客观评价,能取信于社会,故又称审计公证。
(三)评功职能
指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核实的基础上,评价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优劣,经济效益的高低和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现在开展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职能居于突出地位。
三、加强审计监督的对策
(一)发挥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的作用
审计监督的目的就是查错纠弊,揭示经济活动中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其加强经济管理。这是审计职能的体现,也是审计监督在宏观管理中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实施的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宏观管理作用明显。
(二)发挥审计监督为宏观调控服务作用
由于审计结果客观公正,较真实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成果及资金使用情况,从中发现具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示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便于政府针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有的放矢加强管理和防范,保证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审计部门每年开展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提示出大量影响资金使用效果问题就是很好的例证。
(三)发挥审计监督的帮促作用
作为国家经济管理的审计部门,既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又有义务帮助被审计单位,促进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这方面显得尤为重要。审计能够较全面地掌握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所提出的建议也就较切合实际,针对性较强,因而对其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较大。同时审计在监督过程中,还担负着宣传国家政策法规,对基层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等任务,这些都是帮促作用的体现。
(四)发挥审计监督的威慑作用
发挥审计作用的形式有:专题报告、编发审计信息、通报审计结果,利用有关媒体如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刊物宣传审计成果等等,扩大审计影响。公布的内容可以是正面的典型,也可以是反面事例,还可以是针对某种情况、某些问题的审计调查结果或处理情况以及加强管理的建议等。特别是目前开展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将审计结果提供给干部任免机关,为选拨任用干部提供依据。
(五)发挥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审计领域不断拓宽,社会各界对审计的期望也越来越高。通过审计,能够严肃财经法纪,改善经济秩序,同进,更能够打击经济犯罪,强化廉政建设,这是时代赋予审计监督工作的重任。

㈤ 继续加强审计监督制度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了加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审计工作行为,建立
科学
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小企业板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公司合法经营和廉政建设,依法保障股东权益,评审内控制度,达到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1.3.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1.4.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4.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1.4.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1.4.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1.4.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1.5.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2.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2.1.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客观的履行监督和评价职能,通过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的检查监督,系统、规范地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公司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直接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2.2.公司应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2.3.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2.4.基层单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业务上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指导并报告工作。在审计机构内,可根据审计监督工作的性质,配备副主任级、主任级、副经理级、经理级审计人员,公司可以根据业务规模,配备总审计师。

2.5.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从业能力:

2.5.1.具备会计、审计以及与公司生产和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2.5.2.熟悉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2.5.3.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2.6.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活动,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必须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保密。

2.7.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所需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

2.8.公司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9.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经理)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2.10. 公司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应采取灵活的审计方式,按照直接审计与间接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报送、就地、委托或授权审计相结合,联合审计与分级审计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履行审计工作职责,及时披露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3. 内部审计监督范围及职责

3.1.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

3.1.1.从业务角度,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3.1.2.从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3.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2.2.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3.2.3.总结审计工作经验、交流审计工作信息、组织审计理论研讨、研究、开展审计工作竞赛等;

3.2.4.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3.2.5.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2.6.对公司经理层研究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3.2.7.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3.2.8.对所属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3.2.9.对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项目进行过程审计监督;重点是审查工程立项、开工前招投标,计划外工程、超预算项目等;

3.2.10. 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2.11.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1.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2.11.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1.3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3.2.11.4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3.2.11.5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2.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2.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2.12.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2.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3.2.12.4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3.2.13.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3.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2.13.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2.13.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3.2.13.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3.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2.14.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4.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3.2.14.2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2.14.3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4.4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3.2.14.5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3.2.14.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2.14.7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3.2.15.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5.1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2.15.2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2.15.3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3.2.15.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6.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6.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3.2.16.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2.16.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3.2.16.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3.2.16.4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3.2.17.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7.1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3.2.17.2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2.17.3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3.2.17.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2.17.5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3.2.17.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3.2.18.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严重不实或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提出限期自行纠正或处理建议;

3.2.19.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3.2.20.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3.2.21.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2.22. 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4. 审计机构权限

4.1.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会议。

4.2.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与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有关的记录、文件、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4.3.有权利用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供应、销售及其他计算机网络系统获取与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管理活动相关的信息资料。

4.4.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事项所在单位及其员工不得拒绝;需要到审计事项所在单位以外调查取证(包括索取函证)时,审计事项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

4.5.对正在实施的可能对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恶劣影响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4.6.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4.7.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

4.8.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授权内部审计机构行使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4.9.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单位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4.10.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5. 审计程序及质量控制

5.1.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当充分进行审前调查,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和具体审计实施计划。

5.2.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 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审计开始时,送交审计通知书;经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实施突击审计。

5.3.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现场观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包括访谈、问卷、索取函证)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依据。审计人员应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5.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5.4.1.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5.4.2. 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5.4.3.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5.4.4. 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5.4.5. 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5.4.6. 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5.4.7. 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5.4.8. 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5.5.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审计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5.6.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

5.7. 审计组组长应在审计报告上署名签字,并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5.8.出具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换审计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有异议且经过沟通仍不能达成共识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如实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公司董事会予以处理。

5.9.审计报告经过内部审计机构审核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审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15 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做出书面答复,通报其接受审计建议,进行整改和处理的方案。

5.10.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异议,应及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5.11.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数额较大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并与有关奖惩责任制度挂钩。

5.12.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6. 回避及审计报告制度

6.1.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2.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对过程审计及审计期中,审计人员可以出具期中书面报告及口头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6.3.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6.4.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的批复结果,依据相关规定下发各种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报告及各种处理处罚意见具有同等的执行效力。

6.5.审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经验信息可随时报送,但内部审计部门的各项监督结果,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7. 档案管理

7.1.建立审计档案,内审部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所形成的文字资料,应指定专人管理,其立卷、归档及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随意销毁。

8. 监督管理与罚则

8.1.监督管理

8.1.1.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8.1.2.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8.2.罚则

8.2.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和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视其情节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8.2.1.1在公司内部给予批评或通报;

8.2.1.2责令纠正违纪违规事项;

8.2.1.3责令退还或者没收非法所得;

8.2.1.4有权收缴应上交的收入;

8.2.1.5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产;

8.2.1.6责令调整有关帐目;

8.2.1.7按照公司有关奖惩规定进行行政、经济处罚等。

8.2.2对于存在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内部控制程序严重缺陷问题的,内部审计部门经审计没能发现的,除按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8.2.3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8.2.4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应当依照公司员工奖惩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 附则

9.1.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9.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9.3.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㈥ 哪些属于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象

我国《审计法》第16条明文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本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然而,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时常处于被动地位。从实际运行来看,我国国家审计监督的主体和执法的主体均为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而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受制于政府领导的情况下,当其监督的对象为各级党政领导及政府主管部门时,必然会导致审计监督权的弱化。如我国财政审计“同级审”中面临困境就是监督权弱化的集中体现。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审计监督权存在一种虚拟的监督权。尽管其他监督如纪检监督、司法监督也存在监督逃避现象,但是,较之于审计监督,他们由于对被监督者具有直接的制裁权,这无疑有利于监督效果的提高。

㈦ 浅谈新时期如何加强审计监督

一、正确认识新形势下审计监督的主要特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为审计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只有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新特点,既要看到新形势给审计工作创造的良好机遇,也要看到给审计工作带来的新挑战,才能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一是新定位,审计定位更高。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进一步提出了“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将“审计监督”列为“八大监督制度”之一。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其核心就是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2016年,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由此可见,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方面,是强化对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制度性安排。
二是新任务,审计监督全覆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实现“四个审计全覆盖”,赋予了新常态下审计工作新的内涵、要求和新的任务。审计工作任务更重,责任更大。
三是新职责,除了审计监督职责外,还增加了保障职责。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审计发挥监督和保障的双重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审计职责除了审计监督职责外,还要增加了对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家经济安全、公共资金使用、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化改革等审计保障职责。如何在新形势下发挥好审计的双重职责,成为了审计工作研究的新课题。
四是新格局,即全国、全省审计机关将形成“上下一盘棋”格局。《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提出了对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全省乃至全国审计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了紧密联系,“上下一盘棋”格局将加快形成,这对新常态下一步完善现行审计体制、强化审计监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是新期待,即人民群众对审计的期待更高。由于审计工作已经摆脱了原来单纯的经济监督,正处在国家发展的大势中。从“三期叠加”到新常态,到五大发展理念,再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审计的定位更高了,职责更重了,人民群众对审计的期望也越来越高,审计成果、审计方式、审计人员行为也将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依法审计、文明审计成为审计工作的客观要求。
二、全面把握新形势下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不断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联系我市实际,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审计监督工作,同时切实做到将服务寓于监督之中,主动做好“三个服务”,即为维护黄石社会经济秩序和发展环境服务,为市委、市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和强化管理服务。
一是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跟踪审计,着力促进政策落地。大家知道,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下行压力较大,呈现“三期叠加”的阶段性特征,即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以往刺激经济政策副作用消化期。尤其是“三期”同时出现,作用相互叠加,使得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局势更加复杂。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复杂局面,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重大的方针政策。国务院要求审计机关切实发挥政策落实的“督察员”、深化改革的“催化剂”作用。因此,我们要深刻领会经济新常态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持续跟踪审计重大政策落实情况,抓住项目落地、资金保障、简政放权、政策落实、风险防范五个方面,重点关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任务落实,以及创新创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精准扶贫、节能环保等领域政策措施的贯彻情况和效果。通过加强政策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在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反映各项政策之间的不适应、不衔接、不配套等问题,搞好综合分析研究,为党委政府提供科学、合理、有效的决策建议,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和不断完善,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从具体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去年我们根据审计署和省厅要求,及时开展了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先后向省厅和市政府报送了棚户区改造、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我市推进简政放权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审计发现我市主要存在资金拨付不及时、部分项目建设进度偏缓、部门单位存在违规收费等问题,有力推动了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今年,我们进一步加大政策跟踪审计工作力度,专门出台了《黄石市审计局关于做好2016年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健全机制,重点抓好简政放权、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建设情况、大冶市金融政策落实、全市扶贫资金等11项跟踪审计工作,分专题分类汇总政策跟踪审计情况。通过查处典型案例,进一步落实责任,力求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服务我市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是抓好财政金融审计,着力维护资金安全。随着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出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我国经济社会已全面进入新常态,同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全面加强对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为进一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要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审计,将所有公共资金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视野,对预算资金分配使用进度和效果实行全过程监督。牢牢树立绩效审计理念,把公共资金使用与项目推进、事业发展、经济社会效益结合起来,不仅要监督检查预决算管理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关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贯彻落实情况,更要关注财政支出绩效,促进整合专项、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优化结构、深化改革、提高绩效。要加强对“三公”经费支出和会议培训费、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管理情况、机构编制情况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要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审计监督,促进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从近年来财政金融审计实施情况来看,我们坚持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为“龙头”,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审计监督,通过对市级财政管理、税收征管、部门预算执行、社保资金征管使用、政府债务、财政存量资金等情况的审计监督,注重从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每年在人大的审计工作报告引起强烈反响,以全票或高票获得表决通过。
三是加强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着力保障群众利益。坚持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近年来,审计署反复强调,审计的根本目标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牢固树立“为民而审”的理念,把维护群众利益,着力促进改善民生作为审计工作的根本目的。因此,审计机关要本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民众解难”的原则,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卓有成效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当好人民群众利益的“保护神”。首先在审计项目安排上,优先安排民生资金与项目审计,全力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主要是通过项目安排,有效加强对扶贫救灾、社会保障、就业培训、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饮水、交通设施、公共卫生服务、拆迁补偿、环境生态保护等重点资金、重点项目的审计,严厉查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民生资金等违法行为,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富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其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查处直接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最后在问题处理处罚上,加大对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处理处罚力度。要把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典型案件放在突出位置,通过严肃查处、如实报告、促进整改改,切实当好群众利益的“捍卫者”和“守护者”。如在去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中,推动大冶、阳新等地出台了多项制度规定,促进了低保资金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如去年根据政协委员提案,及时开展了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审计调查,审计揭示的问题得到市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作出停止中心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的决策,很好的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今年我们在民生资金审计中主要是认真组织好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全市扶贫资金审计任务,坚决查处跑冒滴漏、侵占骗取等违规违纪问题,确保民生资金安全,推动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四是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着力规范权力运行。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十三五”规划明确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健全政府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部门的监察和审计监督。由此可见,今后一个时期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湖北省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办法》等,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继续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面推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要根据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权力清单制度,突出审计重点,实事求是地界定责任、作出评价。要加强审计结果运用,推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当前,尤其要加强对资金分配、项目审批、招投标、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大决策,以及依法行政、改进作风等环节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随意决策、滥用职权、浪费资源、以权谋私等问题,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确保权力规范运行。从近两年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来看,全市共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及事项68个,查处违纪违规金额719496万元,其中: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10820 万元、主管责任71778 万元,领导责任636898 万元;累计向相关部门移送调查处理线索25件,受到司法追究6人,党纪政纪处分38人、经济责任问责53人。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开展党员干部教育、加强领导监督管理和反腐倡廉建设等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五是深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党中央、国务院分别印发的《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5]58号),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提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跟踪审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全覆盖、全过程跟踪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仅去年全市就组织对403个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审计投资额24.81亿元,核减投资5.19亿元。新形势下,我们对政府投资审计主要做了三个方面探索。一是创新审计模式。摒弃单一的竣工结算审计模式,实行竣工决(结)算审计、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多种审计方式并存的投资审计新格局。二是探索、规范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2016年,我们印发了《黄石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方案》,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首批有6个列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计划或市级大型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省级园博园工程、矿博园工程、黄阳一级公路工程、黄石奥林匹克公园项目、华新水泥厂旧址文物保护项目、铁黄支线有轨电车项目等,被列为今年的跟踪审计对象,涉及投资概算75亿元。重点围绕项目决策、规划、设计、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竣工决算等环节开展审计。通过审计,及时反映和揭示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整改,促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扩大有效投资、优化供给结构、提高投资绩效。三是实行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和审计整改跟踪督办机制。建立了审计、发改、财政、建设、规划、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交流信息、加强配合、整体联动,有效推动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工作;建立了市政府政务督察室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大财经委参与的审计整改跟踪督办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整改,促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建设资金效益。
3、 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审计监督的几点思考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中心,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各项要求,不断开创我市审计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新局面。
一是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推动审计转型升级。要不断推进审计理念创新,把《关于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意见》作为黄石审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计工作的指南,切实树立科学审计理念,既不能以新出台的制度规定去衡量以前的老问题,也不能生搬硬套或机械地使用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的旧制度规定来衡量当前的创新事项,还要适时总结经验,推动有关方面建立容错机制,切实维护好新生事物;要推进审计技术手段创新,主动适应大数据环境,加快推进审计业务数据库建设,切实提高运用数据、分析数据的能力;要推进审计体制机制创新,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切实抓住当前审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推进审计全覆盖、审计职业化、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等课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推动建立健全履行审计法定职责的保障机制,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科学管用的考评机制、适应审计全覆盖要求的资源整合和工作机制等等,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在黄石顺利落实。
二是坚持以查处问题为基础,着力提升审计监督效能。进一步深化审计内容,把握审计工作规律,推动政策执行审计从单纯揭示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向揭示和反映影响政策措施目标实现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机制制度问题及整改深化;财政审计从关注一般性财政财务收支,向关注政府资金分配的科学性、管理的规范性、使用的绩效性深化;民生资金审计从关注资金收支,向全面关注惠民富民强民政策落实、资金绩效和查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深化;政府投资审计从关注项目建设成本,向关注资金运用绩效、项目投资目标实现情况深化;经济责任审计从注重财务收支,向关注政府资源要素配置中的权力运行情况深化。同时,加大审计执法力度,紧盯住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领域,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严肃揭露和查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骗取侵占、奢侈浪费等问题,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要坚决移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三是坚持以强化法治为抓手,着力防范审计风险。我们要把法治思维作为审计工作的第一思维,把法治方式作为审计工作的第一方式,把“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审计执法准则,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规范行使审计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以及相关制度规定,执行法定的审计程序,杜绝任何逾越程序、超越权限的行为;严格规范审计取证、审计查询审批、审计底稿编写、审计项目审理等行为,严格规范审计报告出具、审计决定下达、案件线索移送、审计结果公告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等事项;严格依照法定标准进行处理处罚,坚决防止跑风漏气、故意“放水”、选择性报告的问题,坚决纠正应付式、走过场,形式化、花架子式的审计;突出审计项目立项、审计方案编制、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处理等关键环节,加强审计质量管控,注重用制度管人管事;加大依法治审力度,大力推进依法决策、依法理财、依法加强内部监督,依法公开审计结果。
四是坚持以强化统筹为引领,着力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审计计划统筹,在摸清审计对象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审计对象数据库,分类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频次,既突出年度审计重点,又保证在一定周期内实现全覆盖;加强审计资源整合,坚持上下联动,采用灵活多样的审计方式方法,努力实现多专业有机融合、多层级优势互补、多部门高效协同,形成自上而下完整的监督链条和监督网络;建立完善上下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共用、成果共享机制。对“上审下”、“交叉审”、“联合审”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审计机关应积极运用审计结果,向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报告工作;加强外部协作配合,依法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完善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衔接配合机制,合理利用内部审计成果。要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积极探索审计机关购买社会服务的路子,特别是在政府投资等审计领域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力量开展审计,弥补审计专业力量不足。
五是坚持以铁的纪律为保证,着力加强审计干部队伍建设。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机关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科学的制度设计、严格的制度执行、有力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对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的思想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并充分发挥临时党支部作用,确保党员到哪里,党的组织和工作就到哪里;加强审计能力建设,探索实行新录用公务员、调入人员准入制,审计组长资格认证制,着力引进和使用符合审计队伍职业化建设需要的人才,大力推广案例教学、网络培训、互动式、讨论式等教育培训方式,完善多岗位锻炼和培养审计人员机制,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促进提高审计干部实战能力。同时,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全面抓好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执行。坚守“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树立“实、高、新、严、细”的工作作风,力戒“庸懒散”、“骄娇暮”,打造严守纪律、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的审计“铁军”。

㈧ 审计监督的本质特征

审计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机构和人员,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检查、评价、公证的一种监督活动。审计本质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这一表述既符合审计产生的目的,也符合我国宪法关于建立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的规定精神。审计本质具有两方面涵义:其一:指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其二:指审计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键所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鉴定和经济评价的职能审计与会计是两种不同的但又有联系的社会活动。审计与会计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审计主要是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查和评价。审计需要以会计资料为前提和基础,离开了财务会计资料,审计工作很难进行。 、会计活动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是审计监督的主要对象。在审计产生之初,审计人员主要从审查会计资料入手,对会计资料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审查。我国古代有审计是“听其会计”之说,西方国家的“audit”一词也有“听审”的涵义。从审计的产生可以看出,审计和会计不是一回事,审计也不是从会计中派生出来的。检查会计资料只是审计的一种手段和方式。随着审计的发展,审计和会计的区别越来越突出地表现出来。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是产生的前提不同。会计是为了加强经济管理,适应对劳动耗费和劳动成果进行核算和分析的需要而产生的;审计是因经济监督的需要,即为了确定经营者或其他受托管理者的经济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 、是两者性质不同。会计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或管理过程进行反映和监督;审计则处于具体的经营管理之外,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具有外在性和独立性。 、是两者对象不同。会计的对象主要是资金运动过程,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信息所反映的经济活动。 、是方法程序不同。A、会计方法体系由会计核算、会计分析、会计检查三部分组成,包括了记账、算账、报账、用账、查账等内容,其中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等方法,其目的是为管理和决策提供必须的资料和信息。B、审计方法体系由规划方法、实施方法、管理方法等组成,而实施方法主要是为了确定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对照标准评价,提出审计报告与决定,使用资料检查法、实物检查法、审计调查法、审计分析法、审计抽样法等,其目的是为了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全面评价提供证据而采取的必要方法。 、是职能不同。A、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经济活动过程的记录、计算、反映和监督;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此外还包括评价和公证。B、会计虽说也具有监督职能,但这种监督是一种自我监督行为,主要通过会计检查来实现,针对会计业务活动本身,而审计,既包含了检查会计账目,又包括了对计算行为及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分析、检验,即含审核稽查计算之意;C、会计检查只是各个单位财会部门的附带职能,而审计是独立于财会部分之外的专职监督检查;会计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检查范围、深度、方式均受到限制,而审计的目的在于证实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审计检查会计资料只是实现审计目的的手段之一,但不是惟一的手段。

㈨ 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有哪些

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下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包括外汇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是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是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三是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四是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五是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六是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七是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八是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九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十是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一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十二是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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