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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监管风险

发布时间: 2020-12-04 06:27:27

① 马云所言指的中国金融业监管存在的问题,究竟存在着什么问题

问题全在这一句话里面了:“全球很多监管部门监管到后来,变成了自己没有风险,自己部门没有风险,但是整个经济有风险,整个经济不发展的风险。未来的比赛是创新的比赛,不仅仅是监管技能的比赛。”其实马云本来就是打算退休当老师的,但是他的名声又特别的响亮特别的大,没办法,人的能力越大自然责任也越大。像有一些普通人看到的弊端,他没有能力去力挽狂澜,而有能力的人如果不像马云一样去说出来的话,那么经济再怎么发展也是有一个瓶颈与上限的。

但是马云说的这些主要是他看得太长远了,而且他说的我们也不知道到底能不能走这条路,是不是正确的理性,这个都是需要时间去验证的,那万一走错了又该怎么说呢?谁又该来承担这样的一个责任呢?

② 我国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存在哪些问题处理办法!急!!追分!!

1,这个总结起来,就是银行合规问题.

2,具体问题很多,主要是监管不到位.

3,解决方法:组建银行合规部门,完善银行行业法规,发挥银监会作用

③ 安全生产监督如何规避风险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笔者认为24号令的施行将对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如何防范潜在渎职风险起到决定作用。

渎职罪的概念

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最有可能涉及安监部门的渎职案件是玩忽职守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对照上述标准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有关监管人员有渎职行为就有可能涉嫌渎职罪。当然存在渎职行为并不一定构成渎职罪,只有当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达到渎职罪构成要件的相关标准。但如果不构成行政责任肯定不会构成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是从行政角度来定性的,有关职责的严格界定对执法监察人员既是约束也是保护,对执法人员来讲应该是自我保护的有利武器,也为如何规避潜在风险提供依据。

对于安全生产监管风险的理解:

安全生产监管风险来自多方面,最根本的是职能分工风险。安全监管职责的存在决定了监管风险的先天存在,风险与职务是共生共存的,也就是从事安全监管工作必然要承担有关责任和风险。其次是不作为风险,作为不当风险,执法不到位风险。

如何规避风险?从思想意识讲要树立两方面意识

(一)树立牢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应该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中的最突出、最重要的利益。既然我们的一切源自人民,就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岗位负责、对自己的良心负责,真正踏踏实实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树立依法行政和职权法定的意识。依法行政和职权法定要求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经法定授权,遵循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监督,使行政权在法律的框架体系内得到有效的控制。

执法监察人员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人,应该按照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开展有关工作要牢固树立一下三项依法行政意识:1、忧患意识:时刻提醒自己,我的这种行为会不会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会不会有过错,会不会被追究责任。2、程序正当意识:时刻遵守既定执法程序,不存在程序违法行为。3、证据充分意识:法律面前是讲证据的,我们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是否有严密关联性、逻辑性,有没有经过确认,经不经得起审查,所有收集的证据能否证明违法事实的确立。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在具体工作上要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执法监察任务。24号令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这条内容很明确,就是要求执法监察部门应制定工作计划,并按照既定计划开展工作,经批准后执法监察职责将限定在工作计划中。对于执法监察人员亦应据此进行操作,这样我们的责任就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或者不确定的。

二是明确执法监察重点。24号令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等19条。可以看出24号令对执法监察的要求还是侧重管理方面,对现场检查方案的要求应该是灵活掌握。笔者认为24令第八条的19项内容是执法监察工作中必须重点检查的,任何疏忽都是失职渎职行为。

三是要认真履行职责。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落实自己的岗位职责,根据自己的权限及时处理或请示上报。24号令第二章有关规定执法监察人员应该认真学习领悟。

几点思考:

1、监管任务应该进一步明确。原来出台的执法监察分级分类管理和检查频率次数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应当重新修订,使之更加明确。

2、与检方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交流与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络员制度。形成情况通报制度,将有关案件情况及时通报,对于移交案件和其他涉案公函(如建议公安机关《停止爆炸物品供应函》等)及时备案,有助于避免有关责任,保障公函的处理效果。

3、事故处理方面。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但是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只列席而不表达意见对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起不到指导监督作用。事故调查组应该要求检察机关对整个事故处理过程出具有关官方意见。

④ 作为监管人员,如果发现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风险隐患,你认为做好哪些工作

我觉得首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及时上报进行维修。

⑤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还存在哪些风险点

(一)生产加工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1、获证企业数较多的产品
2、监督检验合格率较低的产品

3、乳制品

4、区域性重点食品

风险主要在于:
一是企业对原材料把关不严,致使原料中带入不应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二是标识标注不正确;
三是企业生产条件、卫生条件比较差。
小作坊风险点:

一是分布散,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简单,监管难度较大。 二是缺乏准入门槛,食品质量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三是城乡结合部是发生食品质量问题的高发区,可能存在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黑作坊,食品质量安全隐患较大。
(二)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存在的责任风险

1.掌握政策要求不及时的风险。近年来食品法律法规文件出台的比较多,必须及时收集、学习、掌握。对现行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不透彻,对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不明确,规避责任风险意识和能力不强,由此引发监管问题。
2.未能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风险。对食品企业检查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进行。(包括未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处臵不到位,对已经不再保持取证条件的企业未按照程序撤销和吊销生产许可等情况)。
3.未按有关规定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风险。抽样及后处理省局有具体规定《山西省食品抽样检验规范》和《山西省食品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规范》(包括未制定食品抽检工作计划、在抽样、检验、结果发布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抽检后处理措施不到位等情况)。
4.对于辖区内存在的区域性、行业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包括潜规则)以及相对集中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未能采取有针对性的处臵措施,未及时报告的风险。
5.对于通过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投诉举报、舆论媒体曝光及上级交办等渠道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未能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并进行有效处臵的风险。
(三)外部环境
媒体曝炒作的风险。一般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环境脏、乱、差(作为食品企业,环境卫生一定要注意);二是产品质量不合格,现在监督抽查结果均上网公布,尤其是大企业质量不合格更易被炒作;三是我们的监管工作,企业上的问题会让记者追到我们的监管问题。
职业举报人举报的风险。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十倍赔偿,现我省又出台了食品有奖举报办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举报人,进行举报申诉。要求依法查处,要求十倍的赔偿,要求落实举报奖励。他们一般不花检验费去检产品质量,举报主要三方面一是产品标识标注;二是添加了不该向普通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他们会通过看食品标签配料表,对照来看。三是无证生产,现在获证企业在网上均能查到。查不到即按无证生产进行举报。所以我们重视产品的标识标注,遇到这种情况要抓紧落实,掌握情况,并及时答复,掌握时限,如超时限,还有被复议的风险。
二、食品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主要表现在,个别企业管理层人员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不清楚。甚至对企业自身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了解,生搬硬套同行的制度,其目的只是为了取得生产许可证,一旦获证后就搁臵一旁。例如,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环境差,加工器具无卫生消毒等防护措施,产品出厂未按规定批批检验,不合格产品未经处理擅自放行等。
(二)利益驱动促使企业铤而走险
分析近年来被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我们不难发现,诚信道德的缺失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主要因素。少数企业特别是个体经营的小型企业受利益的驱使,铤而走险。为了获得足够的利润,完全不顾他人身体健康,大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甚至在食品中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例如去年上海发生的“染色馒头”事件、今年发生的“毒胶囊”事件。
(三)产品过度“科技化”与标准滞后
如食品添加剂。如今的食品工业已与消费者达成一种“口感”协议,为了迎合消费者追求新鲜感、刺激感等所谓的“完美消费”心理,导致有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事件时有发生。即使是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原料的初级农产品在种植、养殖过程中也存在所谓的“科学化”。
(四)监管资源与承担的监管工作任务不匹配
一是个别基层监管人员主观责任意识不强,专业技术能力薄弱,导致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成为了走过场和环境卫生检查,在监管工作中发现不了本质问题。二是监管资源和力量与食品大省的现实情况不相称,基层局在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保障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⑥ 防范风险改进监管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防范风险改进监管的主要措施如下:

(一)前期预防措施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前期预防措施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界定风险的基础上,针对党员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采取廉政教育、听证质询、公开承诺等前期预防措施,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主动性和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性,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中期监控机制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执行阶段的中期监控机制是建立在前期预防措施的基础上,通过信息监测、定期自查、垂直抽查等手段,对党员干部行为、制度机制运转、权力运行过程实施监控,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便进一步采取相应的后期处置办法。

(三)后期处置办法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后期处置办法是针对中期监控发现的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三种措施,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堵塞漏洞,避免问题演化发展成违纪违法行为。

⑦ 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存在哪些安全风险该如何防控这些风险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就是为所有权力岗位和权力运行的所有环节打造制度篱笆,使权力在制度约束下规范、廉洁、高效运行,使企业在制度约束下主动规避廉洁从业风险,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结合惩防体系建设实际,把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作为加强企业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实现形式,以权力制约、风险防控为核心,前移监督关口,形成全面覆盖、无缝衔接的防控局面,防控一切可能的廉洁从业风险。
一、健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制度
没有健全的、严格的制度作保证,权力运行就会脱离正确的轨道。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把制度建设摆在首要位置,努力健全廉洁风险防控制度体系。一是要弥补制度缺失。
三、规范从业领域的权力防控运作
必须把规范权力运作作为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核心工作。一是抓住关键环节。摸清底数,科学编制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做到依法审核权力,列出权力清单并公开;依法界定权限,缩小自由量权的弹性空间。认真分析权力事项、用权方式及其运行轨迹,突出重点岗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形成环环相扣、节点控制、关联制约的权力运行程序。二是突出防控重点。突出重点岗位,重点掌握公司人、财、物、供、销等重要资源的岗位用权行为。
四、建立廉洁从业风险监管机制
结合单位实际,将廉洁从业风险分为一、二、三级三个等级,岗位(个人)廉洁从业风险分为A、B、C级三个等级,重点加强对一(A)级风险的监督管理,要形成“分级负责、责任追究”的严密监管机制。一是进行分级监管,明确责任。根据廉洁从业风险不同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监督、分级负责制度,单位廉洁从业风险和A级岗位廉洁从业风险,分别由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负责管理落实。

⑧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2、尽快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具体有以下三方面的工作:首先.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特点,因而在关闭中遇到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研究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框架,如《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金融机构撤销办法》和《金融机构合并办法》等。其次,是加入WTO后,需要对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凡与WTO基本原则相矛盾的法规和政策都应及时废止或修改。最后,是尽快制定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不断提高监人员素质。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人员的水平决定监管的水平,这是很有道理的。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使我们的监管人员能够不断扩大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同时还要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防止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1、对现有人员加强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这是一条主要途径。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从商业银行和其他部门引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达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

3、切实履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监管人员尽职尽责。

(五)加强当前各金融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防止监管真实或重复发管。由于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在当前分业经营的情况下,采取分业监管模式自然有它的优势。但为了避免分业监管带来的弊端,我国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要尽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加强监管当局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在以后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实行功能型监管。

(六)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越来越大。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加强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督促它们防范风险、稳健经营,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加以关注的一个问题。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也是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要使我们的金融监管达到国际认可的水准,就必须通过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了解、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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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互联网监管风险与商业银行监管风险有什么区别

浅析我国网络银行的监管

网上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推动了银行业务流程的再造,优化了经营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活动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为网络的发展提供了更有效的支持和更大的发展空间,但同时。银行业务的虚拟化,突破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价值观念和管理,改变了现有银行业的竞争格局,形成了新的银行业组织形式。使银行机构的传统角色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也使金融风险更具复杂性和蔓延性,对银行经营管理和外部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与挑战。

一是网上银行将改变传统银行的竞争格局。以往金融业的竞争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网点数、从业人员数等方面,而在网络经济,无论金融机构规模的大小,在网络上都是平等的,大、中、小金融机构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传统商业银行的分支行网络和雇员逐渐成为银行拓展业务的沉重负担,金融业的竞争将主要是金融产品的功能和金融服务的质量的竞争,许多金融机构将有机会在网络上利用其优秀的服务重建自己的地位,中小金融机构可凭借技术优势掌握商业先机,赢得传统金融时代难以得到的客户资源和竞争优势。

二是网上银行将改变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网络信息技术在银行业的应用,打破了传统银行业务的地域、时间限制,上,银行可以全天候地连续运行,可吸纳本地区、本国乃至国外客户,可以以接近于实时的速度收集、处理和应用大量的信息,使金融机构能在更广的地域和范围开发新的客户群,开辟新的利润来源。这样,银行的业务战略不能再局限于某一个市场,竞争对手不再限于某几家银行,任何一家银行,即使是很遥远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潜在的竞争对手。与传统银行业相比,网上银行经营成本下降,利差大大降低。银行无法再靠资金规模、网点优势或其他垄断优势盈利,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定价策略。

三是网上银行增加了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难度。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网,亡银行的风险具有了跨行业性和外牛性。跨行业性就是其风险超出了传统意义上金融风险的概念。风险不仅产生于市场价格的波动、经济增长的质量,而且产生于软硬件配置和技术设备的可靠程度,技术性风险成为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重要特征。网上银行业务的外生性是技术性风险本身的主要特征。由于以上风险问题的存在,前几年,在一些国家,客户顾虑安全、服务质量等问题,接受网络金融服务的趋势并不明显。许多银行只把开发网上银行业务当作保留客户和提高银行形象的手段,并没有视为一个利润中心来对待。

四是网上银行的兴起,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仅从网上银行本身业务的内涵和属性看,网上银行已经具备了新的风险特征,改变了传统银行业务的提供方式和银行运作的存在形式,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在监管内容、手段、方法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首先是监管当局将不得不在评价银行机构业务风险的同时,更加注重对银行运行的技术性风险,也就是安全性的评估;其次,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产品进一步走向综合化,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交叉程度加深,分业管理的难度加大,监管的边界更加模糊;再次,大量交易由有形走向无形,纸质凭证逐渐被凭证取代,交易频率增加,交易量随之增加,传统的监管方式将难以对交易的风险、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因特网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打破了银行业务经营的地域界限和行业界限。一方面,跨地区、跨国境经营将变得更加便捷,任何一个地方的客户都可以选择在传统情况下无法选择的异地银行,任何一家银行都有可能给在传统条件下无法接触的客户提供银行服务;另一方面,非金融机构,如网络公司或商贸集团,完全可以借助自身的技术优势或业务与客户优势,为其客户提供银行服务。这将直接改变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体系结构的内容,对一些地区或小国家来说,存在着不需要拥有自己的金融体系的可能性,完全可以依靠选择大型国际性金融机构跨境提供服务。

此外,网上银行也为业混业经营提供了载体,促成了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新型合作方式,对分业经营模式和现有法规框架体系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这—切均增加了金融业和监管的难度。

对我国来说,网上银行的发展还面临以下挑战。首先,我国银行体系还不够完善,还有较多尚待解决。在传统银行的管理经验尚未充分积累的基础上发展网上银行,存在一定的风险。其次,我国缺乏网上银行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信用制度也不够完善,缺乏信用评估机构,人们的信用意识比较薄弱,支付方式仍然以现金为主。再次,我国缺乏保障网上银行和商务活动有效开展的法律框架体系,一些基础性法规如(电子商务法)尚未出台,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数字签名的合法性问题尚未解决。最后,占我国银行业主体的中资银行的综合性管理人才和监管当局的电子银行监管人才非常缺乏,业务人员和监管人员对网上银行的认识并不充分,现有的业务经验和管理制度不能满足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需要。目前,大部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中资银行,普遍强调业务的发展,忽视了对网上银行业务安全性的评估和管理,这是中资银行发展网上银行的极大隐患。

银行监管当局发展和监管网上银行的对策

有挑战就意味着有机遇。发展网上银行,是对我国银行业传统的相对低效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再造、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整体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良好机遇;发展网上银行,将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加快国际化进程,向国际水平靠拢。

银行监管当局充分认识到网上银行发展对银行业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中国银行业体系存在的问题。考虑到网上银行是一个新事物,在未完全掌握网上银行发展的性之前,重要的是先发展起来,“摸着石头过河”,在发展中发现问题,在发展中解决问题。从实际情况出发,银行监管当局对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与监管,近年来主要采取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策略。

(一)依据积极审慎的监管原则对网上银行实施市场准入监管

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对“鼠标+水泥”型的网上银行,即已经持有银行营业执照的传统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一般经过市场准入审核程序,只对纯虚拟银行进行市场准入审核。经过认真,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将现有银行新开网上银行业务纳入市场准入体系。主要是考虑网上银行业务具有独特的风险内涵和表现形式,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市场准入监管,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将有利于提高银行对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能力,促进网上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在具体审核过程中,监管当局遵循了积极审慎的审核原则。一方面,鼓励商业银行进行机制再造,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另一方面,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能力进行严格审核,严格评估银行网上银行业务运作系统的安全性。

(二)加强网上银行发展与监管的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

依据积极审慎的原则,2001年6月,银行监管当局制定和发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和风险管理要求; 2002年4月又发布贯彻该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对商业银行经营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2002年4月,银行监管当局组织成立了“网上银行发展与监管工作组”,以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专家的力量,为发展和监管网上银行研究和制定政策。目前,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网上银行安全性评估指引”,对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在安全性方面提出更系统、更具体的要求;对网上银行业务的跨境银行业监管、网上银行业务的电子化凭证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同时,成立课题小组,充分借鉴国际最佳做法和利用现成的研究成果,研究和设计对网上银行的监管框架。

(三)强化对银行监管人员和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培训

人才缺乏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一个主要制约因素,培养一批掌握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和的综合性专业人才是推进我国网上银行稳健发展的关键。针对银行监管人员普遍对网上银行认识不足的特点,银行监管当局没有急于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现场检查,而是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系统的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培训。同时,通过不同形式要求商业银行注重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为配合培训的需要,银行监管部门还组织人力编写了《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原理与实务》和《金融干部网上银行知识读本》,充分借鉴国内外关于网上银行发展和监管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经验,介绍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和趋势、风险特征和经营管理要求,介绍对网上银行的监管方法和监管工具,以普及网上银行以及电子商务知识,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的风险管理能力。

当然,要实现对网上银行的有效监管,促进我国网上银行的稳健发展,以上三个方面的工作仅仅是基础性的。下一步,需要将对网上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纳入人民银行正规化监管计划和之中,并推进对网上银行业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制度化和系统化,进一步加快对网上银行的法规建设进程。

银行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要认识到网上银行是银行业发展历程的新事物,代表了银行业的发展方向,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和研究网上银行,了解网上银行的特性和规律性。通过发展网上银行改造我国银行业的现有运作方式,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能力,推动我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一、网络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银行的发展如火如荼,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尚缺乏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由此产生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问题之一:如何对网络银行实施有效监管?

随着网络银行的普及,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棘手问题是如何改变监管方式,以适应形势的需要。例如设立网络银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如何保证在网上推出金融业务的机构有充分的信誉担保和服务实力,采纳何种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机制,如何在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间作出选择,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有待解决。

网络银行能够突破时空限制,提供三A服务(Anytime任何时间、Anywhere任何地方、Anyway任何方式)。依托无边界的因特网*网络银行无须设立任何分支机构,就可将其触角伸向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在其获准注册的地区以外经营业务,世界各地的居民都是其潜在客户。然而公众并不知晓网络背后到底是个什么组织,不知晓其物理形态。

如果大家都可以在因特网上设立网页,而注册地又缺乏足够的监管制度,一旦该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资金实力或业务实力,便会引起保障存款人利益以及保密措施等各种监管问题,扩大金融风险。由于网络的普遍性与连动性,金融风险一旦现实地发生,还将波及到世界其他角落,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因此传统的监管方式必须改革。

现行银行业是一种实行许可证制度的特殊行业,尽管竞争十分激烈,但各种方式的管制无形中为银行业创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垄断环境。然而到了以金融自由化、网络化、全球化为特征的网上金融时代,银行业生存的环境将大大改变。根据一项调查显示,传统银行的服务成本占其收入的60%左右,而网络银行的服务成本只占收入的15%—20%。由于网络金融降低了市场进入成本,削弱了现有商业银行所享有的竞争优势,扩大了竞争所能达到的广度和深度,这种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可能会吸引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高科技公司分享这片市场,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

事实上,国外有些机构已经有所行动。例如美国安全服务联邦信用协会等机构已开办了网络银行业务,微软公司也正积极发展网络银行业务,推出有关的软件和规格标准。银行业不仅要应对来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而且被迫与通用资本(GECapital)、美国在线(A0L)、雅虎(Yahool)等展开竞争。

另外,网络银行能够融合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减少各类金融机构针对相同客户的重复劳动,提供全能型的金融服务。由于网络银行从事的金融业务日益多样化、混业化,而当前多数国家提倡的又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制度,这一体制在网络时代也将受到严峻挑战。

问题之二:如何规范网络银行的业务运作程序?

传统金融业务通常只有银行和客户的参与,而网络银行则需要计算机、因特网等高科技产品的介入。银行与客户的面对面操作通过计算机演化为不受时空限制的人机无纸化操作,使得调整传统商业银行的规范不再适用,亟需制定新的规范来调整网络银行关系。

以电子支付(E1ectronic Fund Transfer,简称EFT)为例。无论是Intemet Banking还是Internet Bank,电子支付都是其主要的服务方式。金融电子化之后,大量的现金、票据交易被电子资金划拨所取代。有资料表明,美国80%以上的美元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每天约有2万亿美元通过联储电划系统万edwire以及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划拨。

虽然这种支付方式具有快捷、低价等优点,但由于电子划拨涉及多方当事人,经济责任较难划分确认,若无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保障,则可能带来某些始料未及的后果。1973年美国发生的埃弗拉案(Evra诉瑞士银行案)就是佐证。一笔2.7万美元的资金末及时划拨到位,却引起210万美元的损失,进而引发了一场银行是否应对间接损失承担责任的争论。由于类似的案件难以杜绝,电子资金划拨的无序状态令金融界和广大客户为之不安。

推而广之,网络银行的其他业务也处于缺乏规范制约的状态。网络的公开性势必威胁到其安全性,而安全机制的缺位将进一步扩大网络金融的风险。加之目前世界上各主要信息技术公司和软件开发商都分别推出各自不同的网络银行运行模式,它们分别基于不同的技术平台和环境,遵循不同的业务处理流程。如果不对之加以统一规范,放任自流,则会影响到金融秩序的稳定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
问题之三:如何应对日益猖撅的网络金融犯罪?

计算机犯罪是利用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犯罪工具、或将数据处理设备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而网络金融犯罪则是计算机犯罪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随着金融业务的处理日益依赖于因特网,金融机密和财富也日益集中于因特网。为了金钱,不法分子可以铤而走险,利用网络的强大功能实施网络犯罪。近几年,网络金融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预防和惩治网络金融犯罪的有效手段却未能出台。

网络金融犯罪之所以难以应对,是因为其具有下列特征:第一,犯罪主体智能化。犯罪主体往往受过网络方面的良好培训,不仅能避开网络安全系统的保护和稽查,而且还能消除作案痕迹。第二,犯罪方式抽象化。网络犯罪持续时间短,地理跨度大,而且犯罪行为是在虚拟化的网络空间进行的,也许惟一的记载就是一闪即逝的电子脉冲。第三,社会危害严重化。网络系统的任何故障、非法入侵和破坏、信息泄露等,都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损失,甚至造成金融业的瘫痪。

借助全球庞大的金融电子网,洗钱的丑行可以销声匿迹;编造、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若借助网络技术,则其传播面更广,影响后果更大;在金融业务网内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结果不单是危害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更可怕的是公众存款安全受到威胁。

就种类而言,利用电脑对网络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犯罪行为的种类繁多,主要有:截取传递过程中的资料,篡改或不法复制资料内容;未经授权使用电脑的相关设施,加载不实记录或信息进入网络银行系统;改变或破坏存储在网络银行的信息或档案;通过电脑打人网络银行客户的账户,窃取他人金钱。

例如,1997年德国汉堡的黑客在国家电视台表演如何使用控制器在无需提供身份识别号码的情况下,把钱从一个账户移到另一账户;又如,2000年3月法兰西银行的信用卡解密号码被黑客在网上公布,使得其3700万信用卡用户的经济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网络金融犯罪日益猖撅。据统计,金融领域的电脑犯罪占电脑犯罪总额的40%以上,居各行业之首。在我国,其比例更是高达60%以上。基于网络金融犯罪的特殊性及其多样性,各国都难以克服其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尤其是我国,现有刑法制度只有四条有关网络电脑犯罪的法律条文,难以适应网络银行日益发展的需要。

同时,由于因特网不受时空限制,在电子空间传播的网络世界是模糊和不确定的,犯罪分子可以来自全球各个角落,因此在网络金融犯罪中还存在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有罪判决任何执行等问题。

二、发展网络银行应采取的对策

金融电子化是经济腾飞的保证。网络银行属于金融高科技产物,是银行业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尽管围绕网络银行尚存在不少问题,但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法总是相伴而生的,只不过各种方法有待于我们去发掘而已。

网络银行的相关问题也是如此。在即将到来的国际信息商业社会,一个统一、协调、简明、宽松的法律框架,对消除网络发展中的法律障碍,规范网络金融的发展极其重要。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银行,我们的总方针是:根据网络银行发展状况,不断完善技术,适时修订法律,以确保网络银行高效安全运行,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信息化发展。

对策之一:加强金融监管电子化的步伐,采取电子中央银行的监管方式,对网络银行实施有效监管。

金融监管当局应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改革监管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网上银行的最新发展及科技创新对国际银行业及其监管所造成的影响,对网上银行在国内的发展及前景作出冷静、客观的分析预测,在“保护竞争、促进效率”的前提下,就市场准入、通讯安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存款保险等保护措施和争端解决的适用程序等问题加以立法,确保监管制度能够配合银行业结构因科技发展而出现的转变。

就我国而言,我们应结合国情,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成立专门机构对网络银行的设立、管理、具体业务功能的实现及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应用等进行研究,为网络银行的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和指导,并利用网络等先进技术进行非现场监管。

至于银证分离和银证合一的选择问题,已有不少国家开始修订他们的金融法,以便为实施银证合一扫除法律障碍。典型的如1999年11月美国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废除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1ass—Steagall Act),允许银行、保险、证券三者跨界经营,在银行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国银行业尚不成熟,在必要的法律规范建立前,如允许非银行机构进入网络银行市场,可能会对金融秩序的稳定带来冲击,容易形成不利局面,影响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整体进程。因此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还将持续一段时间。但随着网络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也应扩大网络银行的业务范围,适当放松或解除银行兼营证券、保险业务的限制,逐步实现银行的全能化。

对策之二:制定网络银行业务运作的统一规范。

各国应当尽快建立或完善各类有关网络银行和在线支付的法律法规。必须根据网络银行的实际情况,建立安全认证机制,统一技术标准,制定或修改适用于网络银行操作运行的法律规范。

安全认证机制如有关安全技术(保密性、真空性、数据完整性、进网控制等)、安全服务设施(公共码认证机构)等的规定。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科技司牵头,联合工行、农行、建行、交行、光大银行等11家商业银行共建金融权威认证中心(CA)已进入实施阶段,在线支付的标准性、安全性将更有保障。

技术标准如有关电子支付、高速网络技术和数码资料交换等的标准。这些标准应可靠、统一、易用、相互兼容、并能随技术进步而改进。

网络银行业务运行的法律规范,包括对网络银行服务工具、网络银行服务方式等的法律规范。例如电子货币的发行、电子票据的产生、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流通、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支付网络的建立、网络银行服务的体制和基本模式、网络银行服务结果的法律效力等,都需要确立统一的规范,以便明确网络银行业务操作规则及风险责任的划分确认。

仍以电子支付为例。国外对此已作出反应,纷纷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则。小额电子资金划拨(POS、ATM、Homebanking、ACH等)的法律规则,例如美国联邦《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及联邦储备系统颁布的实施条例。大额电子资金划拨(Fedwire、CHIPS、SWIPT、CNAPS等)的法律规则,例如联储J条例、CHIPS规则、SWIFT规则、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中的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或条例,明确了电子资金划拨中的当事人、适用范围、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

我国目前尚缺乏全国性的有关电子资金划拨的专门立法。199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确立的是以纸票据为基础的结算支付制度,没有针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立法,而不少银行各自推出的章程却含有许多维护银行自身利益、削弱消费者地位的条款。

为了保障电子资金划拨的安全正常运行,我们应当借鉴美国《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和《统一商法典》第4A篇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等的规定,适时地制定新的支付体系和制度,以便明确电子资金划拨或使用电子货币实现在线支付时的风险责任负担。

对策之三:加强安全防范,健全法律法规,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网络金融犯罪。

应当明确,打击网络金融犯罪仅靠立法尚不够,完善技术,使得不法之徒的犯罪成本提高是首选途径。我们应当不断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来确保网络银行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如防火墙、乱码和加密技术等,及时准确地在客户和银行之间传递正确的信息,同时防止非授权用户(如黑客)对网络银行所存储的信息进行非法访问和干扰,营造一个可以信赖的网络金融环境。

同时,我们应当制定有关法律,完善相关条文,从而确保网络安全,惩治网络犯罪。1997年8月德国的《联邦多元媒体法》,第一次对因特网进行立法管理。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也有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安部关于对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份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使用作出了规定,有关金融从业人员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并完善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感。

我们还应扩大现行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将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各种行为包括在内:针对网络特殊性,尽快进行与网络管理相关的单行立法,以便及时准确地界定各种以网络为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实施网络银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严惩,从而加大打击力度,促进网络银行的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有刑法制定的四条有关网络计算机犯罪的条文难以适应网络银行日益发展的需要,应当通过实践和比较,借鉴发达国家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经验,不断补充我国刑法关于网络金融犯罪的种类或制定我国单独的惩罚网络金融犯罪的法规条例。

由于因特网不受时空限制,犯罪分子可以来自不同国家乃至全球各个角落,因此我国还应加强与世界刑警组织以及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联系和磋商,共同制定打击网络银行犯罪和确定网络银行风险责任的国际条款,开展国际合作,以确保网络银行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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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存在那些风险并且给出一些评价

1.金融市场还不够成熟,深度和广度不够。我们所说的成熟的、完善的是金融市场的标准:每一个优秀的、发展中的企业可以通过完善和改造融资为企业长久发展增添新的活力:长期投资者能够得到合适稳定的回报:市场价格基本合理:市场参与者遵守规则。但目前中国金融市场远远没有达到这些标准。总体的金融环境来说,一个市场开放性较强、市场规模比较宏大、金融类产品种类较多、赢利性颇为丰厚和安全性能更高的主题金融环境下,规范的适应负币和国际金融市场要求的金融市场都可以达到,我国还没有更好的做到国际金融市场所要求的条件。

2.利率和汇率缺少市场化。如果利息率不可以透明、真实的反应市场借贷和市场供求的关系,然而它却是以准确无误的市场利率作为引导和其他经济各种类型商品的价格:如果汇率不可以准确反映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供给关系,而是以准确无误的本年度利率参与国际经贸往来,我国货币就很难成为国际通用货币,并主动担任国际通用货币的职位。

3.金融市场主体竞争力较弱。中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以及汇率政策任然是隗代金融市场的主打体系是。当前:中行、建行、农行、工行这四大银行,任然是中国金融市场构成的主体结构、但在整体运行机制上还是和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的。

4.金融风险防范的机制不健全。特别是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步伐提高,本国货币的外流也将日益增长,而国外本币的增加会让市场投机的几率大幅度提高,容易冲击本国的金融环境和金融市场,在特定的时期内削弱本国宏观调控经济的效用,而且还会造成宏观经济政策的失准性。此外,人民银行也有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权。

5.金融市场尚不完备。我国的金融环境体制现阶段还不是特别完善、而且金融市场的机制机构还是不够健全。表现在:受传统观念的约束,投资欲望较弱;银行没有企业化发展比较较差,信贷资金任是自给自足制,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相对来说还是不够完善,信用工具的缺少现有证券的不流通;价格的不完善,不能为投资者带来较为准确的投资讯息,资金流通不完善:经济的立法、章程的不完善,缺乏强有力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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