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保障监察
Ⅰ 专业律师为您解答:怎么去劳动局投诉
去劳动局投诉的过程:
1、携带相关资料。包括投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居民身份证;投诉文书或《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书面材料。
2、按照要求填写投诉登记表,表明诉求,写清事实与理由。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到劳动局投诉的,劳动局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受理后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时间为十五日。
5、调解不成的,劳动者要求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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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人民网-49名农民工被欠薪200万元劳动部门3日追回
人民网北京12月30日电 (王醒)新年将至,刘杨和他的工友们却无丝毫喜悦之情。“一家老小等着我拿钱回家过年呢”,刘杨为了讨薪已奔波数月。
两个月讨薪无果,刘杨和工友们决定另寻出路。除了上网留言求助,刘杨还与19名工友到兰州新区综合执法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根据工人反映问题的严重性与影响性,大队立即展开调查。”兰州新区综合执法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张队长主要负责此次讨薪调查。据悉,该项目建设方为兰州和盛堂制药有限公司,施工方为甘肃六建第五分公司,劳务公司为甘肃森德劳务公司。
“大队第一时间联系到甘肃森德劳务公司薛先生了解情况,薛先生称施工方未按合同支付款项。”随后,监察队联系到建设方负责人刘先生、施工方(甘肃六建第五分公司)负责人陈先生,并到施工现场了解情况。
他们已将工程的详细情况报到上级单位,并对建设方和施工方详细讲解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要求落实清偿欠薪主体责任。该公司于12月9日写下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12月15日支付工人工资100万元整,剩余款项于2016年1月10日支付。
Ⅱ 面对拖欠的工资该找劳动部门还是直接去法院诉讼
拖欠工资,按照程序是先找劳动部门——劳动监察与仲裁,劳动部门会给出一个监察与仲裁结果,并且约见工资拖欠方、督促拖欠方尽快落实工资支付;找劳动部门帮助讨要拖欠工资是该部门的工作与职责,本身就有执法权;很多时候工资拖欠方在接到劳动部门的约见、执法、仲裁结果后,会很快支付拖欠工资的,前边说了,劳动部门是有执法权的,毕竟对于企业也好个人也好谁也不想打官司——费时费力,所以遇到拖欠工资时,找劳动部门解决是个不错的方式,而且很多都能令人满意,即便解决不了问题再去法院诉讼也不迟,法院判决往往依照仲裁结论的;如果绕开劳动部门直接去法院诉讼,先说立案,再说诉讼费,有立案或不立案通知,然后再等待开庭通知,真正开庭可不是十天八天就行,等待时间比较长,开庭前先约见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审理,如果当庭不宣判,还要等着宣判,宣判后判决书不一定当时拿到,还要等,判决书下来了,如果拖欠方不主动履行判决,还要申请强制执行,还要等,一次强制执行完还好,执行不成还要等并且可能还要交执行费;再如果对方不服一审判决,那还要上诉去中院,还要等待二审开庭,还是一审的程序,等待、判决书、强制执行……,这一整套下来时间有多长,跑来跑去耽误时间,消耗精力,花费也很多,况且以上说的还是被拖欠方胜诉!
因此,综合以上分析,当遇到拖欠工资时还是先找劳动部门,法院诉讼是最后的考虑!
Ⅲ 劳动纠纷委托律师去投诉要多少才有结果
你好,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内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容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
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 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 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
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
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Ⅳ 律师能否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档
可以通过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档。前提是在诉讼活动中。
Ⅳ 社会保险的诉讼时效规定
社会保险的诉讼时效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两年之外的违法行为,除非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权利管理。
从劳动争议诉讼的途径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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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险制度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险种(诉讼险),以使得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通过理赔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的保险制度。
目前,诉讼保险制度在西方已经运行一个世纪之久,已经成为一种相当规范化、体系化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接近正义,解决了当事人因经济原因而出现的“权力贫困”的问题。具体而言,诉讼保险制度具有以下意义:[1]
1.诉讼保险制度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实现接近正义的客观需要。
目前各国普遍规定对民事诉讼采用收费制,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另外还有鉴定费、证人费、差旅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对当事人而言,这已经成为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使民事诉讼成为一种“成本相当高”的制度。设立诉讼保险制度,可以使当事人通过投保的方式将自身的诉讼费用的负担风险,转嫁到社会保险业中,从而降低和减少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诉讼风险,在此基础上获得行使诉权和接近正义的保障。
2.诉讼保险制度能够减轻法律援助的压力。
设立诉讼保险制度,可以使一部分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民众从对法律援助的期望转向投入与回报相均衡的诉讼保险中来,这样既不会影响法律对贫困者维权的救济,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等收入者维权的可行性,从而实现法律救济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3.诉讼保险制度能够稳定律师收入,提高律师业服务水平,形成诉讼保险业务与律师业务相互促进的局面。
诉讼保险制度可以减缓当事人的经济压力,而且,保障了当事人能够自由选择由保险公司付费的律师,这样当事人会更积极地聘请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帮助自己进行诉讼。同时,保险公司为当事人提供侯选律师的做法不仅使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机会增多,而且律师为了能够更好的代理诉讼保险诉讼,必然会通过提高其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来同其他律师竞争,从而最终促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4.诉讼保险制度可使诉讼风险在社会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分散,并促使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手段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与法制观念。
诉讼保险的市场运作保障了诉讼保险不会受到国家资金投入和律师劳动数量等变量的制约。这种优势首先表现为利用诉讼保险的当事人提供了转化其诉讼风险的外部有利环境 。其次,诉讼保险的经营模式是保险业的操作方式,由参加诉讼保险的所有投保人来分化某一具体的投保人的诉讼风险。这样投保人就通过确定的金钱代价换回诉讼风险的极大缩小化。
Ⅵ 律师有权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阅投诉案件材料吗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样的手续
《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定,律师可以查阅投诉案件材料。
Ⅶ 申请劳动仲裁是不是就算打官司,一定要请律师吗
申请劳动仲裁不算打官司,如果自己懂这方面的知识可以不用请律师。劳动仲裁是确认劳动关系等涉及劳动合同的行政前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 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仲裁申请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三十条 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提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质证、辩论、陈述最后意见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证据及举证责任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五条 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