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监管
❶ 政府如何监管约束农贸市场
政府是不来允许参与经营活自动的(除非成立一个事业单位),政府是从事公益服务的,也就是说政府可以从财政拿出专项的资金扶持农贸市场发展,但是不能投资并有收益;政府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吸引民间资金参与改建,完成后让其参与管理,而政府可以运用其职能部门如农委、工商等部门进行监管,也可以以政府的名义与其签订一份民事合同约束招商公司的行为!
❷ 菜市场属于什么部门管理
菜市场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也就是常说的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各地各市都设有当地的工商局,可以去当地工商局咨询。
拓展:
工商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依法组织管理全市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核定注册单位的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五)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
(六)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组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有关工作,加强品牌商标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
(七)负责组织、协调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负责全市登记注册企业的信息公示监督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用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八)负责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行为。
(九)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对传统市场交易行为和新型网络市场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药品除外)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并依法处理,承担12315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履行本行业及所属单位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加强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二)承担依法查处传销案件的牵头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
(十三)指导局直属单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相关协会、学会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❸ 菜市场属于那个部门管
工商局,工商局设有专门部门管理菜市场和超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工商局职责: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❹ 农贸市场消防、交通管理制度怎么写
西宁市农贸市抄场管理办袭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❺ 我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做点什么。
恪尽职守 科学监管 不断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
xx区共有农贸市场 18 个。在市、区政府和市工商局的领导下,在市场主办单位和兄弟部门的支持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年年创特色,年年上台阶。2004年,xx工商分局在市场监管上,建立了工商分局、工商所、市场主办单位三联动,重大任务有专项组织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做到周周有巡查,月月有通报,季度有分析,半年有总结。经受了阻击“禽流感”、迎创卫复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大任务的考验。涌现了省肉菜粮示范市场、省样板市场、省文明市场——东箭道市场,以及香铺营、进香河、锁金村、兰园、后宰门、红山等市场为代表的一批先进市场。在国家商务部,农业部,省、市领导的视察和国家爱卫办、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考核中受到好评。 农贸市场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明显的动态性,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必须全过程、全天侯、全方位的强化管理。我们在市场监管上注重在“五规范”、“五到位”上下功夫,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规范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监管到位 规范市场主体准入是工商部门的基本职能。我们充分利用工商部门的这一职能,在市场主体准入上,即降低门槛又严格把关。由工商部门和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协调,在规定的时间内,职能部门进场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目前市场营业执照办照率在95%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户,都办理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对其他经营户也倡导办理健康证,为创办绿色市场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经营行为监管着力于营造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环境。注重把监管和引导结合起来,帮助市场主办者和经营户,树立文明经营意识、和谐双赢意识、公平诚信意识。通过延伸监管层次,拓展监管范围,强化监管力度,使市场管理由间接管理转变为直接管理,由静态管理转变为动态管理,确保了监管到场、到户、到人。 二、规范商品质量准入,食品安全监管到位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一项新的职能。我们通过积极探索和推进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重点抓了粮食及其制品,肉、禽、畜及其制品和蔬菜、水果、季节性食品、节庆食品等十大食品的质量监管。与区商贸局一起狠抓了蔬菜的现场检测。各市场都建立了蔬菜农药检测中心,配备了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残留农药检测由叶菜向茎菜、瓜果拓展。蔬菜农药残留率比上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初步探索实施了肉制品等10类食品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管理制度;努力推进食品进货检验、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责任制度落实。围绕监控、监测、监管三条主线,以市场进入、市场交易、市场退出为三大环节,逐步形成了“市场自律、工商监管、群众监督”三位一体的质量监管模式。通过有计划的食品抽检工作,使市场主办单位自检为基础、消费者复检为补充、执法部门巡查抽检为保障的“三检联动”的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不断完善和巩固。目前,在省、市工商局的统一部署下,我们正在积极探索和协调相关部门,对市场检测机构进行认定、认证或者授权、委托,取得法定效力,建立长效监管的检测机制和体系。 三、规范管理制度建设,市场秩序监管到位 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关键在制度管理。我们着力抓了四大制度的建设:一是管理责任制建设。工商分局、工商所、市场主办单位、经营户逐级建立了市场管理责任制,形成了环环相扣的管理网络。二是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各市场管理层对场内卫生实施了责任区包干制,并在经营户中按区域划分若干小组,赋予了小组长一定的管理职能。通过建立市场卫生管理网络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市场负责人、经营户。三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敦促所有市场都必须办理消防合格证,定期组织消防培训,经常进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对吃住在市场的经营户进行了清理。把市场消防安全检查纳入到市场巡查之中。发现市场的安全隐患,通过告知登记、专项复查、责令整改等方式得以及时消除。目前我们18个农贸市场有16个已办理了消防合格证,有2个正在改造设施之中。四是经营户日常管理制度建设。我们在有形市场系统推广了东箭道、香铺营、红山农贸市场人性化管理的经验。各市场把经营户纳入了员工管理范畴,把严格管理与解决后顾之忧相结合,保障经营户的主人翁地位,做好留人拴心工作,使经营户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五是市场巡查制度建设。建立了分局、工商所、市场管理层三级巡查体系。实行工商所辖区管理制,在市场巡查中重点巡查农贸市场。工商所巡查市场每周不少于2次,工商分局每月不少于1次,市场管理层每天巡查。分局将巡查情况记分评出等次,及时通报到市场和市场主办单位,有效地推动了市场管理制度的落实。 四、规范场内设施布局,划行归市监管到位 近年来,我区各市场主办单位,在积极探索农贸市场超市化经营和商场化管理模式,探索市场升级换代的新路子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区商贸局下属的东箭道、香铺营、进香河、后宰门农贸市场,锁金村街道下属的锁金村农贸市场,区建设局下属的兰园农贸市场,民营企业童卫路、天盾农贸市场,相继投资上百万元,进行了市场升级换代改造。从而加快和促进了全区农贸市场由粗放型向精细型、集约化转变,向现代流通业态、超市化经营管理转变。还引进了雨润、金锣等一批名牌食品企业,实行市场与工厂对接、市场与基地挂钩方式,走品牌经营的路子。在经营摊位的布局上,做到整齐、协调、方便,具有时代气息。使全区农贸市场的设施布局和软件建设逐步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风自我监管到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实践者。我们把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转化为市场监管的行为准则。在农贸市场的监管上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科学监管的思想。通过不断提高监管队伍素质,大大增强了工商干部为民意识、服务意识、自律意识。大家自觉树立忠于职守、廉洁奉献、执法为民的精神,真心实意的为农贸市场办好事,办实事,办难办的事。我们还把执法与疏导,管理与服务,督查与指导有机的结合起来。不断创新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模式,创新监管特色。在强化市场监管的同时,自觉接受市场主办单位、经营户、消费者的监督。通过日常的市场监督管理,展示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崭新形象。 农贸市场监管是社会主义大市场监管的重要部分,是有形市场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是城市管理的一个窗口,同时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管好注册农贸市场是工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尤其在2005年,全市上下都在为创建国家文明城市、迎接十运盛会奋力拼搏。农贸市场的管理只能加强,只能出彩,只能争光,任何懈怠、放任、疏漏都是不允许的。我们要以创建文明城区、迎十运盛会为抓手,积极与兄弟执法部门和市场主办单位做好协调工作,进一步加大市场管理力度。紧扣发展主题,坚持以人为本,突出科学管,把农贸市场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层次,为南京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迎十届全运盛会增光添彩。
❻ 西安农贸市场违规宰杀活禽由那个职能部门监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是的市场处,有些外加公安系统的。
❼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新城农贸市场内部管理违章乱建,该去哪里检举投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城区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负责市场日常监管,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依法确认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适时组织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程,拟定城乡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标准,牵头制定验收办法和组织验收。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和场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场外违法占道摆摊设点经营行为。
第九条物价部门负责规范对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监督市场开办者的收费行为,督促经营者进行价格公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计量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用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定期强制检定;负责农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部门负责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食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等。
第十二条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市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畜禽水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等。
第十三条建设、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环保、卫生、房产、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市场开办者
第十五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农贸市场未经名称核准登记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建设、维护和市场经营秩序、市场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服务管理人员,佩戴标志上岗。在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市场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分别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产品安全责任、消费纠纷解决途径、违法经营责任、治安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市场环境卫生、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账等制度,对从本市场售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交验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以下统称有效合格凭证),认真查验并予以记录。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销售者不能交验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加强环境卫生宣传,建立健全市场清扫制度,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废弃物,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环境优良。
第二十四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确保市场消防安全,与经营户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治安纠纷调解员,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的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明确消防责任人,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时定点对安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不准乱拉、乱搭、乱接电线和改动供电装置,确保安全用电。
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市场开办者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要求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经营者依法正确使用、维护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市场开办者发现市场经营户有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请求依法查处。
市场开办者直接参与场内经营的,市场登记注册时,还应核准相关经营项目,且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务职权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市场开办者可在市场内设立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专区,供消费者自主选择。农民在市场出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应当在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二十八条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非因规划调整原因,不得变更经营范围或关闭,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建设或提质改造时所确定的市场功能布局。农贸市场因规划调整原因确需迁移、合并、转向或关闭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场开办者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获得批准后,市场开办者应在转向或关闭前1个月内通知场内经营者。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还应提前1个月在市场入口张贴公示;
(四)市场开办者应全额退还各级财政投入的建设或提质改造资金。
非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农贸市场需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让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须经所在区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须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行为发生后,受让方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享有市场开办者的权利,履行市场开办者的义务。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场内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场内经营者不得在市场内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在市场内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场内经营者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场内经营者应当持证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办理前款规定的证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场内经营者用于商品交易的计量器具必须强制定期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定量包装商品进货验收制度,确保商品净含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十四条场内经营者要保持商品堆放整齐,通道畅通,不准占道经营,乱摆乱放。
第三十五条场内经营者采购商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当查验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进货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他商品应当在该商品售完后半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票据、单证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各级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贸市场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农贸市场和市场监管单位进行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向考核成绩优异的农贸市场、管理单位给予奖励,经费来源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内设立管理站(点)或派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
第三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关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相对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进入农贸市场依法监督检查,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应将处罚文书报送同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无营业执照或虽有营业执照但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场内经营者有违法交易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场内经营者违反商品质量管理规定,制售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畜牧水产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市场场内环境卫生不合格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合并、转向或关闭农贸市场,或改变农贸市场功能布局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市所辖县(市)的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