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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终止服务

发布时间: 2020-12-03 14:35:20

A.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停止服务

目前,一些物业公司为便于收费管理,通常规定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公司通常采取停水、停电手段。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供电局、自来水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供水、供电合同,这是两个相互平行、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只是对供水供电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并不是水、电的供应方。水、电的提供者是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业主与自来水公司及供电局之间的供水、供电系一种合同关系,只有当业主出现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情形时,自来水公司或供电公司才有权停止供水、供电。由上述可知,物业公司是提供物业服务的,而供水供电是供电和供水部门的职责,物业公司利用工作之便采取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对的。如果直接停水停电的话,物业公司是有错的,因为作为物业公司是要以维护小区和谐为原则,可以通过业委会、居委会协助做欠费业主的思想工作,达到追缴物业费的目的。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的程序去维权。作为业主可以向当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等去反映。如果实在处理不了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的程序去维权。二、业主得到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的良好使用是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基本权利。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保证其权利的实现,不能对这种权益进行侵害。物业服务公司仅仅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三、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B.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解除或来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源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提前60日通知。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1)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

(2)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3)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4)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据合同履行通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C. 物业宣布停止服务,我有权要求退回已交的物业费吗

不用要回的,物业会与新物业交接的,他们之间的财务会处理的,您不要去退的,也退不出。

D. 物业公司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终止服务合法吗

物业是否停止服务应该以物业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规范,如果合同到期可以按照合同撤出,不以业主是否同意为条件。

E. 物业停止服务有权关闭公用设施吗

物业停止服务,无权关闭公用设施。
公用设施是全体业主的,不是物业的。
物业只有代管企业。

F.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如何交接工作

现实问题

某小区业主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便不再续约,而是与另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订立了物业服务合同。然而,前物业管理公司迟迟不愿搬出物业管理用房,并继续对小区进行日常服务、维修、养护等工作,并以事实上还在提供服务为由,拒绝与已经签订合同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移交工作,更不愿退预收的物业费与代管的专项维修基金。那么,该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答

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办理相关的移交工作是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后合同义务,上述物业管理公司拒绝的行为即违背了这种后合同义务,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上述案例,如业主诉至法院,必然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G. 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停止服务通知如何写

请您及时缴纳物业费,否则将会停止物业服务,拖欠物业费将会起诉法院,拉入失信人员,还望及时缴纳物业费,谢谢配合。

H. 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

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由业主委员会行使: 1.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 A.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B.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C.移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三、返还预收物业费请求权由业主行使: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主张权利,无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 ②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I. 物业公司能否突然终止对业主的服务

很简单,物业公司是你们所有业主合伙顾的,是为你们大家服务的,他不干算完,再内顾个就行了容再之,你们可以自管,这样还经济点,水、电是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直接向最终端用户收费的,只要你们自觉交齐水电费就绝对不会没水、没电的

J. 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版务已经按权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物业服务合同也不例外,一旦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就终止啦。物业服务合同通常约定有服务期限,到了约定的服务期限,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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