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有监察权
⑴ 听说县纪委常委比县监察委员权力小是真的吗
以前可能要差不多,甚至监察委员要权力更大。但是随着现在反腐的深入,很多官员谈纪委色变,纪委已经成了一个权力和监督机构,只要纪委有人来,怕是有些地方的官员跳楼的都有。
以前有这么一个笑话,有一个新公务员叫钟继伟,新来给他们局长汇报一下,就说,局长,你好,我是继伟,给您报告一下,局长问你是哪个纪委,答:我是钟继伟。然后局长晚上就上吊了
⑵ 监察权指的是什么
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
⑶ 县级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处电信资料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回可以答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基层电信公司虽然是企业经营,但其实质是国家电信运营部门,也有的一直未改仍然叫电信局。为了查办案件的需要,查询行政监察对象的电信资料,电信部门应予配合。这是义务,也是责任。纪委和监察局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开具单位介绍信或亮行政监察证,应予配合。
⑷ 县级劳动监察有没有行政强制权力
强制权有,没有强制执行权利
⑸ 2018乡镇纪委未来有监察权吗
纪委的职能设置,仼何一级纪委都有监察机构,有监察机构也就有监察权,历来如此。
⑹ 人民享有监察权吗
享有监察权
在我们国家监察权特指人大授权对政府机构进行督查的一种机构,他有自己独自的法律地位也有自己独立的办公机构.
而人大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委员会组成的,是国家的最高民主权力机构.换句话说,统常的监察机构是全国人民授权组成的.所以人们享有监察权.
但独立的个人没有这种权力,只享有建议,举报等权力...
意思就是一个人,或者一个群体没有对政府实行监察的权力,而你人能提提建议啦,举报某人贪污了,受贿了,行使监察权只有国家的监察机构才能.(因为他不光是有监督,检查的权力,同时也是一个审核机构,不能由独立的个人说了算,而是按有关法律程序执行的)
打个比方,你作小偷让失主抓住了,但失主没有权力对你进行审问,录供的权力.小偷的行为只有公安局定调了才能送到法院作最后处理.
⑺ 纪委没有监察权,怎么给予政纪处分
纪委有监察权,因为纪委的全称是纪委监察委
⑻ 县级纪检委监察室主任有权根据《看守所监规》处理违规民警吗
如果民警确实有违规行为。而且处理人是纪委人员。那么纪委人员完全有权利处理违规民警。当然了如果违反纪律的行为较轻或者无意那么违规民警可以申诉重新处理,减轻处理或者本单位处理。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⑼ 乡镇有监察权吗
我知道的乡镇只有纪律监督委员会,监察部门应该没有,再往上一级就是县监察局了
⑽ 中国古代哪些官职具有监察权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
(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六)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