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的时候违法由哪个部门管
城管综合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主管部门,其职能主要是依法对城市管理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城管综合执法局组成部门
城管综合执法局一般由内设机构(机关处室)、政治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组成。以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为例,包括办公室、法制处、执法规划处、执法协调处、执法监督考核处、专业执法指导处、宣传处、装备财务处等18个部门: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机构
城管综合执法局的两方面职能
城管综合执法局,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是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权(即行政执法链条末端的执法监察,一般不含前端的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权)的产物,一般包括两方面职能:
①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巡查监察职能;
②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处罚惩戒职能。
城管综合执法局的职能范畴
城管综合执法局以城市综合管理领域为切入点,是将过去城市各政府机构所拥有的各自范畴内的城市执法监察职能,即行政处罚惩戒与综合监督检查职能集中到一个机构,即综合执法局行使,这些职能一般覆盖以下范畴:
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开展巡查检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能。
综合执法不是简单多部门的联合执法(物理联合),而是将多部门交叉的执法监察权综合到一个机构(化学整合),成立专门的综合执法局。随着综合执法改革的深入,综合执法监察的范围还在不停的扩大,强化综合监管,以减少多头执法、职能交叉、推诿扯皮、执法扰民等行政执法监察领域的突出问题,同时形成综合规划决策、到专业运行服务管理、到综合执法监察“两头收敛、激活中间”的橄榄型城市综合管理现代城市治理结构。
城管综合执法局机构的来源及其制度演变
城管综合执法局是城管执法监察制度演变的产物,是强化城市综合管理、依法管理的产物。《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以城管执法监察制度为例,介绍了从城建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的发展脉络,指出执法监察的二重性,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城管执法监察制度的探索经历了从城建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的发展。主要经过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城建管理监察制度的诞生(1978—1995);第二阶段,城管监察综合执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第三阶段,城管综合执法监察的探索与发展(2012至2019) 。
参考资料:
宋刚, 王毅, 王旭. 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J]. 城市发展研究, 2018, 25(12):119-127.
本刊编辑部. 综合执法改革与大数据环境下的橄榄型城市治理结构[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动态, 2019, (9):3-5.
本刊编辑部. 以执法监察一体化推进城市法治共治精治[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动态, 2019, (5):3-4.
城管简史:城市综合管理、城管监察与综合执法发展演进[EB/OL]. 城市管理与复杂性, 2018.
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官网:网页链接
㈡ 房屋的违章建筑是归哪个部门管的
如发现有违章建筑,可向城市建设局下属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举报版,或向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权、规划局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城管执法的时候违法由哪个部门管扩展阅读
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㈢ 城管执法大队都有什么部门
我来回答复你吧,各地城管部门不大制一样,但一般都是由以下几个部门组成。
1.大队办公室(主要负责大队的文书工作,装备管理,档案管理等)
2.建管中队(主要负责查处违法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等。。。号称城管大队最容易犯受贿罪的部门)
3.渣土中队(有时是建管中队的下属分队。主要负责对运输渣土车辆的管理。)
4.市容中队(最累,工作最多的部门。主要负责,清理占道经营,清理门面延伸占道,清理野广告,等等等等)
5.景区中队(有的地方有,对风景区的管理)
6.外派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中队(负责该片区所有有关城管的工作)
7.燃气中队(对燃气的管理,也是有的地方有,有的地方没有)
8.其他中队(各地因自己的需要所建立的中队)
9.指挥中心,数字化平台(主要负责联系各中队,通过视频监控街面等)
一般主要部门是大队办公室,建管中队,市容中队,外派中队。
㈣ 城管是什么时候成立的归哪个部门管理
城管的前身,称作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它的成立是为了配合中央关于建设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的评比活动而有各地先后互相取经、自主成立的。确实没有合法地位。
但是,中国历来是行政超越司法,党委决定,政府办事,政府是按照各地党委的会议决定(纪要)去办事,发出文件和通知,并不拘泥于法律,也不怕违法,人大没有违宪审查制度,也不准备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违法不违法,违宪不违宪,党委不说,谁说都没有用。例如劳教制度,新闻、出版审查制度,就是中共中央决定后,由国务院去制定具体条例的。
城管大队成立之初,主要责任就是在上级检查组莅临检查的前几天,开着摩托车,驱赶路边摊贩,即使有证经营的摊贩和人力三轮车,也在扫荡之列,为的就是领导眼中的城市形象。除了驱赶以外,还负责开着摩托车在马路上捡走路人丢下的垃圾。
城管大队的人员,主要是从各个单位借调,人员工资由原单位担负。活动经费除了每次检查前,由当地政府拨出专款以外,还有的就是靠单位摊派,由于没有合法地位,所以没有执法权,更没有罚款权,自然没有日常专门的财政经费。因此,城管大队的活动,带有突发性,无法长期维持。检查组一走,各项放开,百姓不知明理,认为城管就是搞形式,意见很大(特别对住地附近的脏乱差),其实是没有经费的缘故。
进入90年代以后的财税改革,财税大头上缴中央财政,中央财政缺钱的窘态成为历史,为解决地方财政从此没有了经费来路的窘态,以收费为基调的各项政府机构改革普遍开花(这是朱镕基先生任职期间的最大贡献,解决了中央财政靠向地方借钱、发行国库券度日的困境),从此收费和罚款成了地方政府的主要经费来源(现在卖地又成了主要收入),于是城管的道路豁然开朗,在不需要财政负担的前提下,中央终于开始批准成立事业性质、政府职能的各个政府机构,有的政府机构,除保持少量行政编制人员以外,大部分人员,特别是新进人员,全部是事业编制,靠罚款和收费“经营”政府。城管局应运而生,其他如社保局,劳动仲裁,公证处,房管局,交通局,交警大队等也改制为自负盈亏,自收自支单位(没有财政拨款),还有相当上缴指标。
城管确实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国外也没有城管类似的机构,都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成立城管局以后,是这样来变通处理的。城管局的编制人员来自各个行政局,例如公安、交通、城建、规划、环保、环卫等,其中队长一般来自交警的下台队长,副队长来自城建副局长,北京那个被杀的副队长,不是来自公安就是来自城建的什么局长级别的,一般队员(多数来自招募的临时人员)被杀,不可能由北京市委匆忙决定授予烈士,还是“革命”的。因此,叫做综合执法。这综合执法解决了城管无法的悖论,但最后罚单还是要有各个行政局发出。这就又引发了新的问题,各行政局已经将执法权移交给城管,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权交出后,委托方不再享有相应执法权。因此,现在还普遍存在着多头执法的问题。法律专家对此持有怀疑,是有根有据,没有疑义的。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普遍存在着收费越来越滥,罚款越来越没谱的情况,于是又出台了所谓收支两条线的措施。这收支两条线,看似好像能够解决一些问题,——超量罚款和收费,全部要上缴财政,但是前提是必须要完成上缴指标,才能在下月返回经费。于是出现了交警大队,集中在月底前几天,包括机关人员全部上街,完成罚款上缴指标,月前松,月底紧,成了各地政府机关的执法秀。
所以收支两条线,没有解决执法和收费、罚款之间的根本矛盾,反而形成了不收费、罚款,就不管理,就不执法的恶劣习俗。于是,收支两条线也不得不改变本来愿望,各地都出台了(内部)实行多罚、多收费,政府和部门之间可以互相按照比例分成的坐地分赃式的执法行为。
随着城市失业、无业人员大量增加、农村失地、失业人员大量进城,社会保障机制的缺失,城管的矛盾必然越来越尖锐。城管的矛盾,有城管本身的问题,也是社会矛盾激化的表现,我国行政机关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政府运作,靠的不是税收支付,遵行的准则是收费和罚款。不是建立节约型的政府,而是普遍特权性质的浪费型政府。经费和待遇,是政府机关的主要追求目标。加之贪污、浪费、特权公费消费无药可治,百姓的负担越来越重,收入越来越少(又出新招,降薪),社会矛盾到了解决不了的时候,动用暴力和黑社会便会成双方解决矛盾的重要手段,犯法有黑社会性质的,执法也有黑社会化的趋向,社会公证必将荡然无存。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
㈤ 违法建筑什么部门有权拆除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但国土局没有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乡、镇人民政府
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5)城管执法的时候违法由哪个部门管扩展阅读:
违法建筑包括: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8、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㈥ 城管归哪个部门直接管理
城管执法队员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城管协管员归所在中队(包括执法回大队下辖中队、街道答、镇、产业园、开发区中队等)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大多数地方属于城建局或者城乡规划局责任管辖。在中央一级单位,城管归城建部和城乡改革委管辖。
2017年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
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
㈦ 城管属于哪个部门管
城管的全称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属于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
城管的主要职能是行使行政执法权。
城管是政府授权的专司行政执法的执法队伍,北京宣武区首创,当时是因为很多管理部门互相推诿执法工作造成的,于是成立了一个把五个部门的执法劝归为一体的队伍,那就是城管。
多年来由于城管只承担执法职权,限制各类违法行为,且管理的对象多位社会底层人员,因此有悖于公民的同情弱者的心理,加之全国城管无序发展、肆意扩大自己的职权、不分优劣地增加城管人员,因此造成在民间的地位与名誉受损,但城市不可能没有城管,今后如何发展是政府和从业者应该共同思考的问题。
㈧ 承重墙拆掉犯法吗投诉部门是哪个部门管
砸承重墙是违反相关条例的。
根据我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8)城管执法的时候违法由哪个部门管扩展阅读:
“拆承重墙一点问题都没有?这房子还能住得心安吗?”一提到这个事,谭伯实在想不通。家住广州大道北某单位房改房的谭伯,已经退休多年,据他介绍,住他楼下的业主在去年八月房子装修时,将餐厅与厨房之间一条2.20米宽承重墙拆成一门一壁柜,破坏了所在部位的建筑结构,影响安全;
另外又将连接阳台窗墙的承重墙全部拆去,使接上一条圈梁悬空了。了解到这个情况后,谭伯立即找到对方协商,表示这样做不行,将导致建筑安全隐患。但对方坚称拆的不是承重墙,并且只是自己屋内装修,并未影响到他人房屋状况,因而拒绝了他的请求。
由于这栋楼是单位房改房,当时经谭伯找所在单位投诉,单位管理部门作出处理通知,要求房主修复所拆的墙,但对方毫无动静。随后,他又找街道办和天河区城管投诉,相关部门也曾派人到现场调解处理,也都无效。随后谭伯又打了市长热线电话12345,相关部门派人来看了现场认为没有大碍,此事又无果而终。
鉴定机构称拆承重墙无大碍
为了房子安全,谭伯只好走法律途径解决。他在去年9月8日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请求法院判决楼下邻居将所拆除的墙身复原。法院随即立案,并委托了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上门检测。
鉴定公司今年1月现场检测后作出检测鉴定报告,称楼下邻居确实拆除了承重墙,但现场未发现因拆改承重墙而引起变形、开裂等损坏现象,“拆改承重墙体会引起局部应力重新分布,但对房屋整体结构承载力影响有限,可正常使用。
2018年3月,谭伯发现家里厨房天花板出现新裂缝,他又找到鉴定公司反映情况,鉴定公司接投拆又派人到现场复查,作出结论:裂缝第一次检测时就有,不是楼板开裂或承载力不足所致。
2018年7月20日,法院依据鉴定公司的检测鉴定结论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受理费和鉴定费18100元均由原告负担。
为了这场官司,谭伯查询了不少国家出台的建筑法规政策,他向记者展示的国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相关条款都禁止拆承重墙,擅自拆则是违法行为。
“检测公司说,拆承重墙是不是违法行为,他们无权判决,这也不是此次委托鉴定事项,鉴定内容仅仅对建筑本身现状进行了鉴定,而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也只字不提被告拆改承重墙是否违法。只是根据鉴定报告认定拆承重墙后对建筑影响不大可正常使用,就驳回了我的诉求。”
谭伯坚持认为,拆改承重墙是破坏房屋建筑结构和防震结构,影响所在建筑部位的承载力,也是侵犯他人权益(承重墙是相关住户共有共用的构件),是建筑物百年大计的大忌,所以对拆承重墙应该做到零容忍。
据此,谭伯对区法院的判决不服,决定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他表示,违反建筑法规拆了承重墙,明明是违法行为,还给业主造成了以后安全隐患,不继续讨个说法,实在难服气,住得也不心安。
从谭伯的遭遇看,一般人也确实想不到拆承重墙是没问题的。广州不少房改房,随着老旧重新装修的需要,都可能会出现类似谭伯这样的纠纷状况。那么,遇到这种状况,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表示,从本案来看,业主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请求法院判楼下业主将所拆墙复原,而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受理费和鉴定费18100元均由原告负担的判决是合理的。
王律师表示,本案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适用相邻权纠纷的范围,即:邻居行为影响其使用物权,业主有权要求排除妨碍。
但是鉴定机构认定“对房屋整体结构承载力影响有限,可正常使用”,也就是说,邻居拆除承重墙的行为目前没有妨碍到原告对其物权的使用,故而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判决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认定拆除承重墙是合法的。
另一方面,王律师又强调,擅自拆除承重墙或者破墙开门,事实上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第2项、第39条和《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第110号令)第6条第1款第2项有关“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的规定。
依据该办法第39条有关“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对此,王律师建议面对相似状况的业主,在遇到邻居擅自拆除承重墙或者破墙开门时,最有效的途径是向规划部门反映情况。根据有关规定,未经规划部门同意,承重墙是不能随意拆除或者破墙开门的,规划部门一旦认定该行为非法,即会联合城管部门进行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