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查室监督制度
『壹』 一个单位的纪检监察室是干什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1)纪检监查室监督制度扩展阅读:
监察部派出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监察部可以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监察部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了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其职责是:
1.检查被监察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
5.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
6.督促被监察部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
7.办理监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贰』 纪检和监察有什么区别
纪检是党的机构,监察是国家的机构,是政府的组成部门。纪检部门负责查处党内的违纪事件,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处理。而监察部门是以政府的角度给予查处和行政处分的。对于党员干部,违法和犯罪后不但要予以党纪处风,还要给予政纪处理。
在体制上,纪检、监察部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的监督检查及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
行政监察工作的目的是: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促进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勤政高效地为人民服务。
行政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是检查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依法界定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三是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四是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1)监察权相对独立原则。《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首先,独立意味着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监察,监察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机关可以拒绝没有法律根据的任何干涉。
其次,监察机关是行政系统中的专门执行监察职能的机关,专门性决定了它的独立性,其他行政机关是其监视、督察、纠举、诫勉活动的对象,无权对其活动加以干涉。各种社会团体和个人虽然对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在于使监察工作更好地独立行使监察权,这与干涉监察机关的工作是两回事。
再次,监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它当然要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说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具有相对的性质,但领导也不至于可以干涉监察机关的具体工作。这种领导主要表现为:
①方针、政策的领导;
②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对监察业务进行指导。但不能对监察工作包办代替、不能搞非法干扰。
(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行政监察法》第4条规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这是保证行政监察办案质量所必须贯彻的原则,也是对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思想品质和业务水平提出的要求。办案要正确,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据的取得靠的是办案人员深入细微的调查、研究,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不主观臆断、不贪赃枉法的品德修养和高度的业务能力。
(3)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也是《行政监察法》第4条明确规定的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反对特权,在法律和政纪面前,不管是行政机关首长也好,还是一般公务员也好,都有平等遵纪守法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只有要违法违纪监察机关必须平等地加以追究。
(4)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监察法》第5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这就是说监督检查也好、惩处违法违纪人员也好都不是行政监察的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检查、监督、惩处的目的是教育、挽救违纪违法者,教育大家。以减少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从而改进工作。
(5)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行政监察是由专门机关进行的专门工作,但是要做好这项工作也必须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所以《行政监察法》第6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这是因为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有权对国家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对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也有权对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而政府的管理工作是在群众中进行的,专门的监察人员只有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的帮助,才能搞清事实真像,才能正确地做好监察工作。
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
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是指监察机关在履行各项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行政监察法》第3条至第6条,明确规定了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依法治国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是我国行政监察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反映了做好监察工作必须遵循的带规律性的要求。
一、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有以下三点基本含义:
(一)依法监察。监察机关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促进法制建设的机关,它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检查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法律、法规、政策、政令的贯彻实施。这样的法律地位,要求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自身必须具有很强的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活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纪为准绳,妥善处理问题,做到依法监察。
(二)自主行使监察权。行政监察机关是依法行使监察职权的主体。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它依法拥有自主行使监察职权的权力。这是使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法律保障。
(三)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谓干涉,是指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职权、地位、影响,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非法干预、影响监察活动的行为。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为了秉公执法,就必须坚决排除各种干扰,做到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二、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体现了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的思想路线的精神,也贯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精神。贯彻实施这一项原则,对于搞好各项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有三点:
(一)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尊重客观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监察机关和监察工作人员应自觉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做出工作部署、进行工作指导、解决各方面的问题。要坚持调查研究,详细掌握材料,对错综复杂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和借鉴历史的和现实的经验教训,研究探索做好各项监察工作的规律,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防止和克服在工作中的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和盲目性。
(二)重证据。重证据,就是注重事实、重证据,就要充分收集和掌握证据,使政纪案件的处理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确保案件质量。
(三)重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环节,是了解真实情况的基本途径和方法、监察机关在开展的各项监察工作中,都必须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再加以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才能对监察事项的性质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为做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提供符合客观实际的依据。
三、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等工作中,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对任何监察对象都要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特权。这体现了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我国宪法和《行政监察法》之所以要规定这一重要法制原则,旨在坚持平等,反对特权,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坚持和实行这一原则,在行政监察工作中的要求是:
(一)任何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任何监察对象都必须履行法定义务,遵守法律和行政纪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和行政纪律的特权;
(三)一切违反法律和行政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监察对象都不能例外。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是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政纪案件等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监察机关是政府维护政纪的专门机构,通过严肃惩处违纪者,可以给监察对象以正确的导向,使违纪者及其他人员认识到政纪是必须遵守的,违反了就要受到惩处,从而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并遏制和防范违反政纪行为的发生。这对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政令畅通,严格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廉政勤政建设,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惩前毖后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因此监察机关应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通过惩处,教育那些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做好工作,将功补过;同时,通过案件的解剖,分析产生错误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原因,总结教训,来对广大的监察对象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促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纪律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搞好廉政、勤政建设提供思想保证。
五、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是监察机关在办理所有监察事项中都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它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必须把履行职责同要达到的目的统一起来。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对监察对象遵纪和守法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揭露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对违反行政纪律者给予应得的政纪处分。但是,发现问题和执行纪律并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除了对监察对象进行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之外,就是要通过发现问题、执行纪律,去分析产生错误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原因,研究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的对策和措施,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有效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六、监察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
监察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精神和要求,是做好新时期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保证。这是因为:
首先,监察对象的执法活动是在人民群众中进行的,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遵纪执法和工作情况的好坏最为了解;因此,监察机关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的反映和意见,认真受理其控告、检举,从而,把行政监察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紧密结合起来。
其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具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监督的权力,也有同各种腐败现象进行斗争的政治责任感和积极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的这种积极性。
第三,人民群众往往是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具有纠正和惩处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强烈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并支持、保护、鼓励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是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优良传统。而且,在这方面已积累了不少经验,找到了许多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的有效办法和途径:
(一)建立举报和来信来访制度,受理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对检举、控告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实行特邀监察员制度。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劳动模范以及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知名人士作为特邀监察员。特邀监察员的职责是负责了解并反映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向监察机关传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控告、检举和法律规定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参与研究或起草行政监察的法规、规章,对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参加某些执法监察和案件调查工作;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的意见和要求。
(三)在开展各项工作中,都要注意调动、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在查处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要深入群众进行调查,收集和核实证据,听取群众意见;在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要把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问题列为纠风工作的重点;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及群众代表,对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的行业风气进行评议,提出意见与建议;在执法监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章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中,都要通过各种形式请群众广泛参与。
(四)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各种形式,将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要案件的查处结果、重要工作情况等向群众公开,让群众知情,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还应在监察工作实践中,探索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
『叁』 纪检工作人员监督工作职责
1、要带头尊崇党章,把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作为首要任务,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做党章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
2、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3、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这个监督重点,注重加强对“一把手”教育的针对性、管理的经常性、监督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批评、纠正、处理。坚持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4、要把信任激励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要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使全党同志逐渐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
5、坚持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组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3)纪检监查室监督制度扩展阅读:
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的地位作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设置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提出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归结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
纪委负监督责任,履行监督职责,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委职责的准确定位,各级纪委只有履行好这个“专责”,才能真正成为党章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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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分公司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自身职责,规范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在日常工作中要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充分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为公司经营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纪律保证。
第二章责任要求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员工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紧紧围绕本单位的经营、改革、发展和队伍稳定,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强化服务保障功能,有机融入党政组织整体工作之中。
第四条所属各单位纪委书记(纪检员)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纪委委员依据职责分工,对纪检监察工作负相应责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在日常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协助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1.协助党委(总支、支部)研究确定本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整体工作安排,并抓好重点工作的协调组织和推进落实。
2.协助党委(总支、支部)实施领导班子成员对重点部门(包括营业部、车间)进行党风廉政责任包建,并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和突出问题,强化落实责任,督促重点部门(包括营业部、车间)认真整改。
3.协助党委(总支、支部)制定本单位廉政、勤政教育规划,抓好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及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总支、支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认真履行监察职能。
围绕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按照党政组织要求,认真履行监察职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各级组织和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参与本单位各项重大经营改革措施的制定与修改,协助党政领导抓好推进与落实,协助党政领导抓好各级组织、干部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党风廉政责任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的落实。
(三)主动做好日常纪检监察工作。
1.抓好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利用报刊、宣传栏等多种宣传载体开展日常教育;注意挖掘廉政典型,加强案例的分析和通报,开展正反面教育;对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做好回访教育;对关键敏感岗位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廉政谈话教育。
2.加强监督检查,每年底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研究分析状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审计纪检监察部。
3.加大源头治理工作力度,参与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经营项目的论证、审核与程序把关。
4.结合本单位实际,协调组织开展执法监察与效能监察,全年开展效能监察项目不少于2个。
5.负责纪检监察来信来访和举报查实工作,按照《信访条例》,正确把握政策和原则,严肃认真地受理每一封举报信件,做到信访件处理及时、准确,不拖不压,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公司党委、纪委下转的信访件或交办的事项。
6.加大信息调研工作力度,每月上报不少于1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信息,全年至少完成一篇专题调研。同时,加强日常政策法律和业务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7.质量良好地完成公司纪委及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坚持定期报告制度。
1.每年初,书面向公司纪委和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思路,确定全年工作重点。
2.每半年对党风廉政和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公司纪委和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汇报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并提出具体措施,重点推进下一步工作。
3.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公司纪委,遇疑难复杂问题、信访件及时请示公司纪委和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以力协调和指导解决。
(五)注重相关基础资料。
做好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资料的收集,分门别类,建册建档,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对于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问题的处理,应有详细的记录、记载,并长期保存。
第四章考核与奖励
第七条公司纪委每半年对所属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排序,并作为各类评先的依据。
第八条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纪委书记(纪检员)公司纪委将予以批评教育或建议组织调整。
第五章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伍』 纪检监察工作
一、概况
2012年,学校纪委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央、教育部、北京市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工作方针,认真落实贺国强同志在部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继续深入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取得了新成效,为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党风廉政建设
学校坚持把落实责任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龙头,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力度。2012年年初,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和学校2012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学校20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2012年度工作任务。及时分解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共分解37项任务,涉及60个部门。党的十八大召开后,认真组织学习十八大报告、中纪委报告,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继续实行领导干部按年度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2012年党委书记、校长与7位副校级领导签订了责任书,9位校领导分别与分管(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并进行了集体廉政谈话。班子成员通过参加民主生活会、听取年终考核述职述廉等形式切实抓好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落实,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重点加强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加大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反对和纠正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行为。加强对学校课堂、论坛、讲座和校刊、校内广播电视、校园网的管理,切实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为党的十八大召开营造良好氛围。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均通过集体研究做出决定。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了决策的民主科学。接受教育部对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得到检查组充分肯定。
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
认真落实贺国强同志在部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严把招生录取、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校办企业、学术诚信等“七个关口”。纪委按照“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原则,认真开展招生监察,监督高考招生录取过程,重点对艺术类学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进行全过程监督,以确保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2012年7月19日,学校接受了北京市2012年高校招生巡视检查,高考招生工作得到检查组的高度评价。加强研究生招生监察工作,严禁校内单位及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班。按照“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的要求,加强对基建、物资采购等领域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校内基建、物资设备采购、维修等领域全部招投标项目评标过程,参加处理废旧物资竞价拍卖过程,并根据需要参加重大项目的前期考察和重点工程验收工作,促进了学校重大经济活动的进一步规范。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加大学校科研经费监管力度。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在全校教师中开展学术道德教育,发放《科研诚信——负责任的科研行为教程与案例》一书。
五、惩防体系建设
1.加强宣传教育。2012年开展了以“保持党的纯洁性,构筑廉洁校园文化”为主题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编发《中心组理论学习参考——党风廉政建设专辑》,组织领导干部参观北京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发放《高等学校教职工廉洁教育读本》、《大学生廉洁知识读本》各800册,举办《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主题教育图片展。
2.加强制度建设。2012年新制定或修订了《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等8个反腐倡廉相关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学校现有反腐倡廉相关制度248个,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进行了学校制度清理的相关准备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对领导干部执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上交、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聘、职称评聘等工作进行监督,对学校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和学校管理的规范化。
4.加强信访工作。严格执行上级关于信访办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提高信、访、网、电一体化水平,依法保障群众信访举报的权利。加强信访监督工作,对有违纪苗头和轻微违纪行为的干部,早提醒,有效预防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参加北京高校纪检监察信访业务培训及考试,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六、专项治理
1.认真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学校坚持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坚持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学校各种收费行为。2012年5月召开了学校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会议,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参加,学习贯彻2012年教育部、北京市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治理“小金库”会议及文件精神,并对学校工作进行部署。春季、秋季两次开展教育收费自查工作,未发现违规收费行为。
2.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自查自纠,因公出国(境)团组情况专项检查,论坛、研讨会、庆典专项治理,规范公务用车专项治理等,强化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了学校各项管理。
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学校纪委2012年召开全委会议2次,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及上级工作部署,深入研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认真落实纪委会议精神,积极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干部按要求参加上级举办的培训及会议,切实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加强与兄弟单位的工作交流,承办了教育部直属高校纪检监察第六片组会议。贯彻落实《北京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认真对照考核指标体系,不断夯实纪检监察工作,全面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
八、其他工作
1.起草学校第十次党代会纪委工作报告。
2.完成学校迎接北京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达标检查相关工作。
『陆』 如何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就是要注重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纪检监察干部身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线,面临着腐蚀和反腐蚀,更应把好“廉政关”,争当廉洁实干的表率。
近日,陕西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陕西省纪检监察机关纪律规定》,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做到“六个严格”,就是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改进作风、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管理监督和纪律约束,打造素质过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具体体现。笔者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还应在完善原有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努力探索新的监督渠道和办法,按照“两监督一齐抓、三方法灵活用、四张网共同防”的工作新思路,不断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
两监督一齐抓。在实际工作中,应坚持内外结合,两个监督一齐抓。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认真组织开展纪检监察干部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通过自我排查、开门纳谏等方式,查找出工程招投标、纠风治乱、案件查办等权力运行风险点。针对查找出的风险点,从领导班子、内设室、干部工作岗位三个层面,逐一制定防范措施,并对各室的职能分工进行合理配置,实现“决策权”、“调查权”、“处分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分离,加大对廉政风险的源头治理;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积极拓宽信访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开通网上举报,认真受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投诉,对有问题的干部,不护短、不袒护、不搞内外有别,坚决予以查处,对不适宜做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坚决予以调离,保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三方法灵活用。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必须讲求方法,做到有的放矢。建立跟踪管理制度,对新提拔的科级干部实行跟踪管理,为每个新提拔的纪检监察干部建立跟踪管理档案,并对纪检干部权利运行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诫勉。实行定期巡访制度,对纪检监察干部每季度进行一次巡访,在巡访时做到“四访”,即巡访单位负责人、巡访分管领导、巡访执纪执法部门、巡访基层干部群众,每次巡访都要填写《巡访记录册》,并把巡访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实行“班长”找班子成员谈心,班子成员找室主任谈心,室主任找本室干部谈心,做到干部轮岗、交流必谈,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谈,干部年终考核反馈必谈,常委会、民主生活会前必谈等“四个必谈”,通过开展谈心活动,及时掌握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及时纠正。
四张网共同防。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每个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交友、家庭、生活等情况,编织四张网,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实行全方位、立体式预防监督管理,构筑廉政“防火墙”。编织制度规范网,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编织家庭监督网,通过发放《家庭助廉倡仪书》,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家属当好家庭“哨兵”,把好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关;编织自我监督网,不定期组织观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深刻剖析腐败人物的人生轨迹,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编织社会监督网,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等为行风建设监督员,每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让行风监督员为纪检监察干部“把脉问诊”,对纪检监察干部实施全方位监督。
『柒』 机关监察室职能、工作流程
纪检组监察室职责
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财政厅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的情况;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决定及重要部署情况。
具体职责如下:
1、监督检查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
2、受理对财政厅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受理财政厅及其所属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3、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批准,初步核实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厅级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厅级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处理财政厅及所属单位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4、协助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财政厅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协助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开展由财政厅牵头的源头治理腐败的各项工作。
6、有计划、有重点地会同财政厅职能处室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促检查财政内部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
7、指导全区财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8、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财政厅交办的有关事宜。
纪检组监察室工作程序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工作指示、决定及重要部署的程序:
(一)办理批办单。接到的上级相关指示、决定及重要部署进行签收登记、办理批办单。
(二)制定落实方案。纪检组监察室研究拿出落实方案,与财政厅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沟通。
(三)组织实施。对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
(四)结果报告。将落实结果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级机关。
(五)资料归档。
二、实施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纪检组监察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临时专项检查需要实施监督检查。采取的方式有:独立监督检查、联合监督检查、参与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财政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分解落实情况、源头治理腐败工作情况、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情况、行风建设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目的、依据,检查原则、工作程序和要求,检查内容、时间,检查组领导及人员情况等。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按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三)撰写检查报告。检查结束后按有关要求撰写检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及时报告。按照《驻财政厅纪检组监察室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请示报告制度》的要求,纪检组监督室将检查报告及时报送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五)资料归档。
三、实施会议监督的程序:
(一) 按职责参加有关会议。
(二) 认真听取会议的主要内容、有关人员的发言,收集资料,做好纪录。
(三) 将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四、实施谈话监督的程序:
(一) 制定谈话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谈话的原因、谈话的目的、谈话的内容、参加谈话的人员。
(二) 按方案要求实施谈话,对谈话记录并签证。
(三)撰写谈话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谈话的基本情况、谈话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有关建议。
(四) 谈话方案、谈话记录、谈话报告及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五、办理信访案件的程序:
(一)登记。对反映纪检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来信、电话、电子邮件和来访进行登记。
(二)分类处理。根据举报、控告、申诉、批评建议等内容进行分类后,按照职责送交责任处室具体办理。涉及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组监察室办理;涉及一般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送交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办理;涉及业务工作的送交有关业务处室办理。有关处室将办理情况报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三)实施信访监督。信访监督的原则:实名举报优先办理;教育为主、积极审慎、严格保密;思想教育、干部管理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相结合。信访监督的任务:对信访内容的真实性、反映问题的严重性进行甄别梳理,调查核实。对核实出的违纪情节较轻的问题,根据情况采取“信访谈话”“发信访通知书”“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与组织部门联系沟通”“定期通报、集体警示”等方式实施信访监督。对核查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线索,特别是严重的经济问题线索转入查处违纪案件程序办理。
(四)回复处理结果。对实名信访,实施信访监督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信访人。
(五)资料归档。将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六、查处违纪案件的程序:
(一)受理。对受理材料进行登记,对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或上级部门审批。受理材料的主要来源:通过信访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线索,特别是严重的经济问题线索;通过纪检组监察室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线索,特别是严重的经济问题线索;上级部门交办的或转办的核实、查处案件;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
(二)初步核实。查清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对经初步核实结论的处理:1、对反映问题不实的,向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和单位说明,并按有关规定消除影响。2、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求被反映人纠正违纪行为、退还违纪所得,并通过谈话诫勉警示、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调整其工作或职务、一定范围内通报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3、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报批立案。4、对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将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三)立案调查。立案调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对经初步核实,认为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按权限报批立案。经批准后拟定调查方案,组织调查小组,按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四)移送审理。对调查终结,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移送审理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对调查案件的活动及其结论进行再审查。审理小组由非审案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请纪委监察厅有关人员参与审理。
(五)下达处理决定。纪检组监察室对查处权限内的案件下达处理决定;对查处权限以外的案件,将核实资料和处理意见报送纪委监察厅或有关部门。
(六)复议复查。受处分人对纪检组监察室做出的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对纪检组监察室复议、复查决定不服的,可向纪委监察厅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纪检组监察室将复议、复查决定及有关资料一并上报纪委监察厅审查复核。纪委监察厅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
(七)资料归档。对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纪检组监察室岗位职责
纪检组长(监察专员):主持财政厅纪检组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决定及重要部署。参加财政厅党组会议和有关行政领导会议,通过参与财政厅重大决策、重点政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检查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按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进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组织受理对财政厅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受理财政厅及其所属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组织初步核实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批准的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厅级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调查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厅级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财政厅及所属单位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财政厅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开展由财政厅牵头的源头治理腐败的各项工作。做好财政厅党组分工内的各项工作,办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财政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协助纪检组长(监察专员)工作。具体职责是:列席财政厅有关行政会议、党组民主生活会;负责组织召开全区财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组织座谈会及草拟领导讲话;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纪检监察工作制度;负责组织对财政厅重大事项的分析报告,对财政政策、财政改革、财政管理情况的分析报告;负责组织协调案件检查、执法监察、行政效能监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源头治理腐败等工作;负责组织财政纪检工作的调查研究;完成领导交办的综合性文稿的草拟和其它工作任务。
处级检查员:负责纪检组综合性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公文运行,信访举报材料的登记受理,档案和印鉴的管理;负责草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纪检组会议和有关会议的纪录、整理,以及会议材料的印刷和发放;《内蒙古财政年鉴》的联络工作;纪检组的环境卫生、用电安全和防火防盗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综合性文稿的草拟工作和其它工作任务。
主任科员:具体职责是:负责财政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的年度考评指标、方案的设计和考评结果的统计;负责办理财政执法监察、行政效能监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源头治理腐败等项工作的具体事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督办;纪检组内的党务工作和信息工作;纪检组财物的领用购置和使用保管;完成领导交办的综合性文稿的草拟工作和其它工作任务。
『捌』 纪检委内都有哪些科室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设机构如下:
1、办公厅: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事务,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委部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机关对外联络工作等。
2、组织部:
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等。
3、宣传部:
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归口管理机关承担宣传教育职能的单位;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
4、研究室:
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
5、法规室:
负责提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立法建议;起草、修订纪检监察法规制度;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立法后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编纂等。
6、党风政风监督室(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风建设规定、廉洁自律规定等制度规定的落实,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履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职能等。
7、信访室:
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8、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中央巡视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负责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的有关协调工作;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重要情况;承担巡视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工作等。
9、案件监督管理室:
集中管理干部问题线索;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归口管理查办案件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
10、第一纪检监察室至第五纪检监察室:
监督检查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监督检查联系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承办联系单位中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其中,一室主要联系中直、政法和宣传口的单位等;二室、三室主要联系国务院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等;四室主要联系金融口的单位等;五室主要联系国资委和央企等。
11、第六纪检监察室至第十二纪检监察室:
监督检查联系地区省级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监督检查联系地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
承办联系地区中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地区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12、案件审理室:
审理委部直接检查处理和省(部)级党组织、政府(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案件;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案件;承担监察部的行政复议工作等。
13、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初核及案件审查工作等。
14、国际合作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
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承担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工作;归口管理机关外事工作等。
15、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等。
16、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的建设;负责机关日常纪律作风建设和党员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机关纪委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等。
17、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组织建设工作以及服务与管理工作等 [6] 。
(8)纪检监查室监督制度扩展阅读: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新组建的监委不设党组,与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这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