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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审理

发布时间: 2020-12-03 02:54:08

㈠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两者从含义上是一样的,所以两者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

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等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1)监督和审理扩展阅读:

申诉

审判监督程序主体

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注意:申诉权人与上诉权人的范围是不大相同的,如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申诉权,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即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但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

审判监督程序对象

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注意: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注意(再审时效):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


参考资料:网络--审判监督程序

㈡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与其他审判程序有什么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针对个别案件的独立的审判程序,并非一般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普通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
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及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当事人。
第二,依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既包括第一审法院审理的已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也包括二审法院审理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
第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第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院,可能是再审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再审案件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权进行审理,并依法重新作出裁判。
第五,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时限的规定与其他程序不同,除当事人申请再审须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外,无论是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还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抗诉,都不存在时间性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任何时间都可提起再审。
第六,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当事人必须依法执行该生效的裁决。只有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或调解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第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不交纳诉讼费。因为再审案件大部分是错案,造成错案的原因是法院审判人员的主观疏忽或徇私舞弊,对错案再审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是有失公允的。
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是人民司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诉讼程序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于保证案件的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㈢ 如何做好教育系统执纪审查,信访举报,案件审理和党风政风监督工作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内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容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㈣ 审判监督程序与一审和二审的区别

你好,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的是生效判决、裁定,一审或者二审维持生效的针对的是一审,二审改判的就针对二审。

㈤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什么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㈥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是什么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对于未执行完毕的生效裁判,如未裁定撤销原裁判或者中止执行,不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而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存在需要中止执行问题。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均必须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主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随时发现,随时纠正,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审理法院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以及由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法院;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㈦ 如何利用媒体对案件审理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与新闻舆论的监督均有其宪法性依据和现实合理性。司法公正与新闻监督都是民主法治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石。既然两者都不可舍弃,那么,就只能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要进入良性互动的状态,有赖于民主与法制得到完善,新闻体到健全,以及新闻媒体、人民法院一道成熟起来。
一、新闻媒体监督法院审判工作应遵循的一些制度
1、明确采访采范围。明确范围是平衡舆论与司法公正发生冲突的有效方法。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法官一般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以保证中立公正的形象。此外,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阴私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也不宜列入舆论监督范围,使舆论监督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2、新闻媒体一般不宜公开报道正在审理和虽审理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即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予以采访,人民法院可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在了解案件全貌及本质的情况下,可以公开报道,但应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涉及到案件适用法律有不同理解的,不得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二是对确属审理有误的,为维护法律尊严,一般应当在内部提出或反映,不宜公开大肆炒作。要努力做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的实质,特别是对案件侦查和审理情况的追踪报道中,必须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决不能掺入个人主观情绪,更不能代替法官对案件作出影响正常、公正审理的结论。
3、限定监督方式。在实践中,至少有三种监督方式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应予限制使用。一是记者一定要有自己客观的调查结论,不能人云亦云,否则将会严重混淆是非;要将新闻事实的来源出处真实地交代给公众。如“据法庭审理查明”、“据被告人供述”等。这样做,可以避免记者在报道中仅凭主观臆断便轻易下结论,从而减少报道的主观性随意性。二是发表贬损、侮辱执行审判职务的法官的言论。媒体可以监督法官超越职务或者职务以外的行为,但法官执行职务是家行使审判权的行为,随意评论损害的不仅是法官个人的声誉,而且还对司法制度造成了损害;三是乱下结论的报道。记者不能根据自身的道观念或法律知识,对案件提前随意作出结论。对于案件的监督报道,要严格注意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把握监督和报道的尺度。对于没有把握或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上有争议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一般只宜报道破案、起诉或审理的消息,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利用媒体监督之名,对案件事实、审判程序妄加评议,施加舆论压力。对于不公正审理的案件,新闻媒体应受到相庆的限制,一般只宜报道案件开庭的时间和案件审理结果以及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涉及的内容。在陈述事实和报道过程中,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不得使用带有侮辱和诽谤性的语言对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审判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司法报道宜专门化、专业化。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记者由于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因此,应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的记者报道审判活动,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众多,还需请法律专家对舆论监督把好政策法律关。
5、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为了防止新闻监督被滥用,必须对新闻监督规范化、法制化。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但如果报道失误,媒体应承担有关责任。
6、庭审采访要经人民法院许可,服从法庭安排。1998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十大电影厂诉讼案时,中央电视台获准在现场实况转播。但是参加旁听的其他诸多新闻记者却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因此,记者并非进入法庭就能任意采访,采访必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该规则第十条是专门规范新闻记者在法庭的行为的:“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或摄影”。根据法庭场所情况和参加旁听人数,旁听人员须持人民法院所发的旁听证进入法庭。上述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持人民法院公开、公正、不受任何干扰地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违反这些规定的人,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或独任的安排和指挥。记者旁听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也应遵守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都会给予采访审判活动的记者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特别是重大、典型案件,在群众中有影响的案件,人民法院都会给新闻记者以协助。#p#分页标题#e#
7、审判程序开始后,新闻调查应当终止。中宣部、中央政法委1985年发布的《关于当前辈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强调指出:“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导,更不理利用新闻媒介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这一规定仍应严格遵守。此外《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第三条第四款也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司法调查是由国家规定的专门机关,由经过专门培养和训练的人员依照专门的法律严格进行的独立程序,这一程序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最终作出公开裁决。而新闻报道的根本目的是传播,是要把已经发生的事情客观反映出来,告诉公众。新闻报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派生功能而不是主要功能。新闻记者不是律工作者,不可也无权按照办案程序去调查收集证据,全面了解案情,很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见解,不知不觉当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新闻记者或媒体如果不能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就有可能给法庭带来不应有的舆论压力,影响公正审判。
8、客观传播,不要轻下结论或边叙边议。媒体的首要功能是传播,记者的基本职责是观察。在报道审判活动时,媒体仍应将转播功能放在首位。新闻的时效性要求记者和媒体用最快的时间将正在发生的事情告诉公众,而审判活动则要求按程序证明已经发生过的事情。公众对媒体的要求是知情,对法庭的要求是结果。媒体和法庭在对待案件上的时间差别和公众对媒体与法庭的不同要求,反映了媒体和法庭之间关系的内在规律。媒体不可能通过记者的几次采访及有限的调查手段迅速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因此在报道案件审判时,应避免在法庭宣告判决前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结论性的报道,否则就有可能影响法庭的独立审判,也有可能把自己推上被告席。
二、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采取的对策
1、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条件。我们应该认真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活动的实际情况,给公民以知情权,法官有责任本着新闻自由的原则,承认和落实新闻自由,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条件,减少媒体失实的报道。另外,法官要严格按程序规则审判案件,而不考虑法律程序之外的信息,包括新闻媒体的信息。
2、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新闻采访活动的管理。一方面,人民法院欢迎新闻舆论监督,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对尚未判决的案件,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有关审判活动的采访和报道,法官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新闻媒体的报道做出某些限制。法官应有权禁止新闻媒体就本案进行带倾向性的评论,即使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批评,也要认真核对真实,做到客观真实。
3、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法院应根据案件折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法院应依法公开有关案卷和裁判文书,以供新闻媒体采访人员自由查阅。法院还应当提供法官违纪违法情况,以便新闻媒体正确报道,满足公众知情权。
4、制定、完善新闻立法,为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设定规则。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新闻法和藐视法庭罪的行为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处罚标准及程序规则等一一加以明文规定,规范新闻媒体的活动,合理确定新闻舆论自由的边界。

㈧ 最高人民法院是监督还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是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大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8)监督和审理扩展阅读

依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法院是审判机关,遵循的是审判权独立、法院独立、法官中立的基本原则,所以每一级法院在自己的级别管辖范围内都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或是其他同级法院的干涉和领导,每位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也相对独立,不受其他法官的干涉。

所以法院的上下级之间是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㈨ 比较分析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

审判监督程序,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提起抗诉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有以下几点的区别:

1、提起的主体不同
前者主体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
后者则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并且当事人的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2、提起的条件不同
只有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而当事人只要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无论判决,裁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都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第二审程序。

3、有无期限限制不同
前者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都可提起
后者只能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4、审理的主体不同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案件,即可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也可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适用第二审程序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

5、审理的对象不同
适用审判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则是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6、程序的性质不同
审判的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
而第二审程序是按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设置的,是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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