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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汽车

发布时间: 2020-12-03 02:24:04

Ⅰ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进一步加强汽车OTA技术召回监管通知

日前,买车网Buycar从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官方获悉,为加强监管规范OTA技术在召回工作中的应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现就有关事项做出如下通知: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产者(含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采用OTA方式对已售车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从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实施的OTA技术服务活动,生产者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补充备案。

二、生产者采用OTA方式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制定召回计划,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依法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如OTA方式未能有效消除缺陷或造成新的缺陷,生产者应当再次采取召回措施。

三、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车辆或OTA实施过程中的车辆,在中国市场上发生被入侵、远程控制等安全事故时,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四、消费者、零部件生产者、软件与系统或数据服务商等获知生产者采用OTA方式隐瞒车辆缺陷、规避召回责任的,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五、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汽车OTA安全监管技术研究,探索建立OTA监管数据平台,组织开展OTA安全技术评估,并加强相关的召回监督工作。如发现生产者存在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或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Ⅱ 如何申请海关监管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称《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
第三条 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 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驾驶员的备案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数据资料共享的,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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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三)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第六条 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提交本条(二)、(三)、(四)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七条 海关对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第八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二)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四)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五)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第九条 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提交本条(二)、(三)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十条 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见附件5,以下简称《准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见附件6,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
第十一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为运输企业职工;
(三)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四)遵守海关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驾驶员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二)驾驶员的国内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三)驾驶员彩色近照2张(规格:大1寸、免冠、红底)。
提交本条(二)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十三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了解和熟悉海关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参加海关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需更新的,可凭原件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换发新证、簿;如上述证、簿损毁、遗失或被盗的,经注册地海关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
第十五条 运输企业、车辆年审工作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海关按以上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年审。
第十六条 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不再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车辆更换(包括更换车辆、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辆牌照号码)、改装车体等,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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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十八条 驾驶员在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时,应出示《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必须向目的地海关办理《汽车载货登记簿》的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将承运的海关监管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指定的监管场所,并确保海关封志完好无损,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
第二十条 《汽车载货登记簿》和《准载证》由车辆固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卫星定位管理的车辆,卫星定位管理系统配套使用的身份证(IC)卡与《汽车载货登记簿》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应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有关证、簿,不得转借、涂改、故意损毁。
第二十三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和要求行驶,并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运抵目的地海关。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在中途停留并装卸货物。
第二十四条 遇特殊情况,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应立即通知附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换装,附近海关负责及时将换装情况通知货物出发地和目的地海关。
第二十五条 海关监管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或损坏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外,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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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发生走私违规情事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或范围行进的;
(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办理核销手续的;
(三)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行驶,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驾驶员或其所属企业不向附近海关或货物主管海关报明情况而无正当理由的;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进行查验的;
(五)遗失、损毁、涂改、转借海关核发的《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妨碍海关监管工作或者影响办理海关有关手续的;
(六)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更换车辆(车辆发动机、车牌号码)、驾驶员;改装车厢、车体的;
(七)运输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
第二十八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三)管理不善致使保管的海关监管货物多次发生损坏或者丢失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加施于车辆的封志的;
(五)未经海关许可,对所承运的海关监管货物进行开拆、调换、改装、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理的;
(六)有其他需要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
(一)构成走私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管理不严,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从业资格的;
(四)因违反规定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后1年内再次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从事有关业务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逾期不办理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运输企业、车辆,海关暂停其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手续;逾期3个月未年审的,海关视其自动放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并予注销,收回有关证件。
第三十一条 运输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道路货物运输资格的,海关注销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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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生产型企业自有车辆及其驾驶员,需承运本企业海关监管货物的,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运过境货物境内段公路运输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署监〔2001〕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89〕署货字第9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署监一〔1990〕958号)和《关于转发〈来往港澳货运汽车分流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90〕署监一第345号)同时废止。

Ⅲ 汽车保险行业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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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的现状及前景近年来中国汽车产业发展迅速,汽车消费的增长必将带动汽车保险业迅速发展,特别是按照入世协议我国将逐步开放保险市场,中国汽车保险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一挑战,成为我国汽车保险业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论述我国汽车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就以上问题展开论述。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直接带动了车险业的蓬勃兴起,迅猛膨胀的汽车消费者群体同时也构成了车险消费者的庞大队伍,成为日渐壮大的车险业务主要消费对象,推动了我国车险市场的快速成长,承保车辆数量激增。我国将进入汽车拥有率迅速上升时期。截止到目前,车险业务已经超过财产保险业务的60%,承保车险涵盖国内外各大汽车制造商的所有车型。可以预计,随着我国汽车产业和金融服务业的持续高速增长与更加紧密结合,车险市场必将成为今后发展潜力极大的市场。目前我国已经成为汽车大国,机动车辆保费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如此之高的比例在全世界都是罕见的,与机动车辆总值占整个社会资产份额的比例也是不相匹配的。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比例之高,说明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及财产保险体制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缓慢的症结所在,同时也制约了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汽车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中份额最重的一项,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汽车保险业也将迎来一个黄金期。自从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汽车保险已经历了若干次的大规模调整,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国绝大部分汽车保险还在遵循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在以后的改革中,加大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总之,我国汽车保险与汽车王国美国相比较,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保险市场国际化趋势的日渐增强以及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我国交通责任强制险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汽车保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综合国内外汽车保险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各主要发达国家汽车保险种类和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虽不尽相同,但也有规律可循,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发展到了一定的深度。比如许多国家都实行汽车保险自由费率,保费计算既“随车”也“随人”,而且还“随地”,除了第三方责任险为强制保险,其它多为自愿投保等。这些经营之道都很值得尚处在发展时期的我国汽车保险业参考借鉴。下面就我国汽车保险存在的问题具体来分析。
我国车险市场尚处于市场发育期,法制建设滞后,行业自律缺乏,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能力薄弱,存在许多严重问题。在我国,投保意识的极度薄弱,这点与汽车保险较发达的美国是不能相比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因素的存在,国内机动车辆的投保率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就全国机动车辆的社会拥有量和投保比例最高的北京市而言,投保率不到50%,而发达国家机动车辆投保率都在80%以上。我国车辆保险投保率低除了汽车保险种类少、保险公司的服务跟不上以外,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也是很重要的原因。社会上的新闻媒体等也很少宣传车险的知识、法规等,更少介绍国外的先进经验。除了车险以外,其他财产险的承保占比都在逐年下降,就是汽车保险也是保险增幅赶不上国民经济增长比例。我国农村有40%的车辆是任何险种都未投保,而中国农村的道路状况又较差,事故频发,一些农民因为没有保险,一旦出险,不是倾家荡产就是因祸再度致贫,还有些人虽然参加了保险,但是总想少保几个险种,即使出过险也得到过赔偿,但下次保险仍然是心存侥幸。鉴于这样一种心态,中国的保险事业在短期内仍然会举步维艰。在我国,出来首当其冲的投保意识薄弱外,接下来便是保险品种贫乏,保险费率单一的问题。在国外,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内容和保险费率都由各个保险公司自定。因此,保险商品种类很多,其费率也是灵活多变的。而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对应的费率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很少有车型差别,更没有地区差别,如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均适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保险主体不断增加,成分也更复杂,保险行业的附产品,如经纪人公司、公估公司、代理公司等,都将随行就市,纷纷成立。对于这些众多企业,保险监管部门必将采取一视同仁的监管政策,在市场竞争中对国有保险公司的扶持和保护也将逐步减少,外资公司的范围和领地也将从沿海向内地延伸扩展,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也逐步过渡到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松散性监管,这样一来各家保险公司就会从价格竞争变为实力竞争,谁的实力强,谁的生存空间就大,而一些小的保险公司就有可能被兼并、改制。因此,现行的监管策略如不及时调整,一旦市场完全放开,国内保险公司很难在短时间内适应,特别是汽车保险,由于长期的无序竞争和差异监管,车险价格已降到各家保险公司所能承受的最低点,如不是企财险、责任险等险种支撑,估计所有的国内保险公司都入不敷出,而这些效益险种在两年后也许会像车险一样,成为非效益险种,因此保险监管的改革势在必行,改革后的监管方式对各家国内保险公司也是一个挑战。由于外资公司有较强的流动性和灵活的用人、分配机制,对优秀的保险人才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一些国内保险公司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从事车险业务的人员将会成为外资公司的首选目标,因为他们不仅有丰富的国内保险工作经验,而且车险业务不仅在国内保险市场占有举足轻重的份额,同时车险也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系统业务,既需要有长期积累的经验,还要拥有丰富的社会客户资源,因此这部分人员的跳槽将给国内保险公司带来很大的冲击。

Ⅳ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

用民生视角报道汽车资讯/汽车民生网11月25日报道——

汽车民生网今天(11月25日)从市场监管总局网站获悉,随着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汽车远程升级(Over-The-Air,以下简称OTA)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为加强监管,规范OTA技术在召回工作中的应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产者(含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采用OTA方式对已售车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从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实施的OTA技术服务活动,生产者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补充备案。

二、生产者采用OTA方式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制定召回计划,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依法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如OTA方式未能有效消除缺陷或造成新的缺陷,生产者应当再次采取召回措施。

三、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车辆或OTA实施过程中的车辆,在中国市场上发生被入侵、远程控制等安全事故时,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四、消费者、零部件生产者、软件与系统或数据服务商等获知生产者采用OTA方式隐瞒车辆缺陷、规避召回责任的,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五、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汽车OTA安全监管技术研究,探索建立OTA监管数据平台,组织开展OTA安全技术评估,并加强相关的召回监督工作。如发现生产者存在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或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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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Ⅳ 科目三小车监管是什么意思

小车监管就是,驾校通过安装电子设备对考试车进行实时观察,也是判断考试是否合格的一种手段,这样更清楚更方便的掌握事实动态

Ⅵ 汽车监管员工作简单吗

做什么工作都简单,但是要做好了就很难了,无论做什么工作,只要你把心思放在工作上,工作中研究工作,琢磨工作,你就会做的很出色的,记住这点,什么工作就都不那么难了,加油吧,祝你成功。

Ⅶ 摩范共享汽车监管投诉哪个部门

1、您好,很高兴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2、如果是押金迟迟没有退还,那就是消费的问题,就要去工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部门进行投诉。

Ⅷ 汽车监管员的工作怎么样求助 这个工作到底好不好

汽车监管员
就本身岗位而言
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清闲
一般汽车监管项目都是厂商银模式
银行办理申领和确认的时间每天就那几个小时
另外也要看所在4s店的销售情况
在岗位上虽然不能离开
但可以利用闲暇时间自学
比较适合自考或者类似自学的年轻人
工作有收入也不影响学习
2、午餐不用操心了
一般4S店都有不错的伙食
可以免费午餐
缺点就是中午一般要在4S店里
3、汽车监管
不像其他监管项目
需要24小时驻点
一般随4S店营业时间作息
由于银行周末不办理申领手续
一般是双休的
4、就质押监管项目而言
汽车监管相对要求监管员文化层次稍高一些
因此相对技能工资这一项要优于其他监管项目。就我手头的一些汽车监管项目而言
每月拿到手的收入
不包括保险这些
大概1600-1800左右
看你所在城市收入水平另外也看你负责几个4S店
因为劳动量较少
所以一个汽车监管员可能存在负责2-3家4S店的情况
当然
这是基本协议内不允许的
但银行、4S本身为了授信和成本考虑
都默认这种操作办法了
5、4S店一般环境都比较高档
尤其是高端品牌的
我手头的宝景宝马
监管员在闲暇时间品茶
做按摩
呵呵
不亦乐乎
当然
这是在和4S店人际关系相处比较融洽的前提下
因为享受4S店的相关设施
理论上是不支持的
另外长久集团我不太了解
具体待遇还要你去和企业谈了
在此我只能就汽车监管员这个岗位本身发表一下个人看法
希望可以帮到你

Ⅸ 监管总局:汽车OTA将纳入召回监管

电动知家消息,11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

通知表示,生产者采用OTA方式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制定召回计划,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依法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如OTA方式未能有效消除缺陷或造成新的缺陷,生产者应当再次采取召回措施。

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车辆或OTA实施过程中的车辆,在中国市场上发生被入侵、远程控制等安全事故时,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消费者、零部件生产者、软件与系统或数据服务商等获知生产者采用OTA方式隐瞒车辆缺陷、规避召回责任的,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如发现生产者存在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或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什么是OTA?

OTA全称为Over-The-Airtechnology(空中下载技术),通过移动通信的接口实现对软件进行远程管理,传统的做法到4S店通过整车OBD对相应的ECU进行软件升级。OTA技术最早2000年在出现日本,目前通过OTA方式升级软件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对于汽车而言,OTA最早出现特斯拉2012年推出的ModesS车型上,其更新范围涉及自动驾驶、人机交互、动力、电池系统等领域,通过OTA的方式特斯拉完成钥匙卡漏洞、续航里程提升、提高最高速度、提升乘坐舒适度等功能或者漏洞的修复。2016年11月,丰田宣布将采用OTA技术更新车辆ECU软件,并讨论了上市车辆通过OTA新增功能的可能性。2017年5月福特首次通过OTA技术为搭载Sync3车载系统的车型新增功能。国内以小鹏、蔚来为代表的新造车势力也将整车OTA作为自身产品智能化的体现,传统造车企业也逐步在新车型上提供OTA功能。

汽车为什么要OTA?

随着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共享化”新四化的推进,其电子化程序也越来越高,如图1所示,汽车电子成本占整车成本逐步提升,新能源车比传统车明显提升很多。“软件定义汽车”已成为汽车的发展趋势,汽车软件的复杂度也随之大增,软件故障的修复以及个性化定制需求的更新,仅通过4S升级难以给予用户最佳的体验。那OTA又可以带来哪些好处呢?

1、OTA远程为用户修复软件故障,大幅度缩短中间步骤的时间,使软件快速到达用户,减少汽车制造产商和用户的成本,包括汽车制造产商的召回成本,用户的时间成本;

2、OTA可以为车辆增加新功能,增加用户的新鲜感;

3、OTA拓宽了“服务”和“运营”的范畴,增加车辆的附加价值。

与此同时,OTA也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车载ECU众多,网络复杂,一旦车辆与外界建立通信,带来了原本封闭的网络受到入侵的可能性,怎么保证车辆安全,建立安全防护措施是OTA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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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对汽车OTA技术召回监管

(文/张钰翊)随着来汽车中软自件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未来软件定义汽车已经是行业内的共识。也因此,汽车内部的软件升级(OTA)变得至关重要。

11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指出不管企业是以OTA作为召回措施还是技术服务活动,都要履行备案的义务。

总而言之,随着软件在汽车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如何通过合理的手段对OTA技术的应用进行监管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通知》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OTA技术在召回工作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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