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监督单位
❶ 下属单位的项目招标由主管部门监督是否合法
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项目招标进行监督并不违法。
❷ 招标投标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如果我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其管理机构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十条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因此,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有以下权力:
1、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关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
2、监督并检查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文件,核实并验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3、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的文件规定,并有进行相关调查核实的权利和权限。
4、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完成情况。
(2)招标监督单位扩展阅读
招投标制度是为合理分配招标、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招标投标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通过招标投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 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通过招标采购, 让众多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投融资管理体制和各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的目的。
(2) 通过招标投标提升企业竞争力
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力。
(3) 通过招标投标健全市场经济体系
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平、满意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信用建设,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4) 通过招标投标打击贪污腐败
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防止其浪费和流失,构建从源头预防腐败交易的社会监督制约体系。
在世界各国的公共采购制度建设初期,招标投标制度由于其程序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往往能对打击贪污腐败起到 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随着腐败与反腐败博弈的深入,腐败活动会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存在,给招标投标制度的设计者提出了新的挑战。
❸ 什么是招标活动监督
招标投标管理与监督是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按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版和所在地,分别权由中央各部和省、市、自治区政府负责。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承发包合同。借故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或中标单位,要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❹ 政府采购招标人与行政监督可以是同一个单位吗
政府采购的招标人与行政监督可以是同一个单位。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回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答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其中的“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指第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审计机关,和 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监察机关。所以,当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采用政府采购的招标方式为本部门采购货物和服务时,招标人与监督就成为了一个单位。
❺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是谁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❻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心招标工作,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电力公司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电力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陕西省电力公司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培训中心各部门、公司组织的各种招标活动。
第三条 中心所有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中心监察部门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活动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特殊或重大的招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监察部门参加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培训中心监察室作为中心综合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中心内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调查权和对违纪行为的处分权,但不参与具体评标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和完善招标工作监督约束的管理机制和办法;
2、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重大问题;
3、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重大违纪案件;
4、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具体招标项目,应当成立监督小组,对招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小组可由纪检监察、审计、招标办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三人,组长由监督部门派出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招标工作纪律;
2、监督对投标单位的资质预审,考察和入围审定工作的情况;
3、监督开标、评标、汇总统计评标结果情况;
4、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5、监督评标、排序、定标程序执行情况;
6、监督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的执行情况;
7、其他需要参与监督的招标活动。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监察部门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可采取现场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中心各部门、公司的招标活动达到《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招标活动管理办法》规定范围标准的,监察部门原则上实行全过程监督。达到上级规定范围标准的移交上级部门。
第十条 虽在规定范围标准之外,但与培训、教学、经营及职工利益密切相关或有较大影响的招标活动,监察部门亦必须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监督
1、对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拆分支解,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监督;
2、对招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
3、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对外公示,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推荐入围单位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开标监督
1、监督人员应当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纪律,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2、对承办招标部门按招标文件要求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情况进行监督;
3、对招标人、投标人签定的廉政公约进行确认,督导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填写招标人廉政保证书;
4、对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评标监督
1、对招标委员会组成和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情况进行监督;
2、对评标过程中执行保密规定、措施情况进行监督;
3、对评标过程中执行评标程序、评标办法细则情况进行监督;
4、对评委打分情况进行监督。评委出现异常打分,监督小组可责令打分人进行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该打分无效,不记入总分汇总。
第十四条 定标监督
1、对是否依据评标报告推荐顺序进行定标,是否有在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情况进行监督;
2、对有无招标领导小组以外人员干扰定标情况进行监督;
3、对是否充分听取成员意见,按既定表决方式进行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其他监督
1、重大招标项目需要实地考察的,监督部门可派员参加;
2、对招标活动中有无违反“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3、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4、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5、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以及合同签定情况进行监督;
6、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 惩处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监察部门应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书面监察建议。
第十七条 对违反《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行为,监察部门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纳入该部门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
1、项目部门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监察部门可以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已造成事实,违规产生的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追究项目部门负责人和招标主管人的相关责任;
2、承办招标部门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擅自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的,监察部门可以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承办招标部门主管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招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依程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无效,对招标领导小组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监督人员未履行职责,对招标活动出现违规违纪问题不查不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评标委员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经现场监督小组认定可取消评委资格,并不得参加今后任何评标工作;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参与招标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泄露评标活动秘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招标工作监督约束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招标活动中,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可报请培训中心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监督管理办法由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监督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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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招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过程中监督有哪些内容和方式
监督的内容包括:招标人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代理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或者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科学、公正、客观的评价投标人的标书、答辩内容等。
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备案管理和开标过程监督。备案管理即通过对招标过程中节点资料的备案,来发现和纠正其中的违法违规内容;开标过程监督主要通过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和多媒体数字监控系统监控的方式,来制止、纠正开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另外,还通过受理招投标投诉的方式,与市城建监察大队联合共同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❽ 招标办是行政监督部门吗
招标办就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监督实施;受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案备案、招标方式审批,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管;负责招标单位自行招标能力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资格)审查;
负责本市评标专家申报、考核和管理;受理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招标投标负责监管的部门有:
1、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二、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34号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年三月四日)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❾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单位有哪些
建设工程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是建设局(或建设厅、建设委员会);业务管理部门是招内标投标管理办容公室;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如财政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为财政局);招标代理机构及行业协会(力度较小);投标人相互监督;舆论媒体。
审计局对招标投标具体过程不予管理。
❿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到底有哪些权力
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十条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因此,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有以下权力:
1、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关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
2、监督并检查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文件,核实并验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3、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的文件规定,并有进行相关调查核实的权利和权限。
4、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完成情况。
(10)招标监督单位扩展阅读
建设部是负责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最高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2)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3)总结交流招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
(4)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5)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3)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4)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