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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民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2-02 17:53:17

『壹』 公民监督名词解释

公民监督是指公民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版人员实施权法律的一种监督。虽然公民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也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后果,但是这种监督却能在很大程度上引起社会组织及国家机关的注意,从而带动强制性监督手段的运行。公民的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

『贰』 公民监督权有哪些

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 1 、平等权 2 、人身自由 3 、政治权利和自由 4 、宗教信仰自由 5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6 、社会经济权利 7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8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下面分别来看: 1 、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 、人身自由权 ( 1 )公民人身自由的含义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 2 )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一,人身自由权 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二、人格尊严 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叁』 公民监督的名词解释

公民监督是指公民基于宪法赋予的权利,通过批评、建议、举报、申诉、控告等内方式对国家机关容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和个人品性所作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主人”对“社会公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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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公民监督的特征是什么

公民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也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後专果,但是这种监督却能在很大属程度上引起社会组织及国家机关的注意,从而带动强制性监督手段的运行。公民的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
公民监督具有广泛性、基础性、自下而上的监督、有效性、经常性的特点。

『伍』 我国公民监督权包括哪些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主要包括批评建 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1、公民专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监督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2、批评建议属权实际上是由批评权和建议权两项权利组成。批评 权侧重于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或其他感到不满意的地方提出批评意见;

3、建议 权侧重于公民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缺点或不足之后 有权通过一定的形式提出改进建议。批评权与建议权往往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所以一般被统称为批评建议权。

4、控告检举权主要是指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对 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或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揭发,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 以制裁。

5、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 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其本人或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
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陆』 公民监督权有哪些

监督权包括:1、批评、建议权;2、控告检举权;3、申诉权。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专举,有属关国家机关负有查清事实进行处理的义务,我过的刑法和宪法都对此进行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柒』 为了促进教育公平,公民应如何负责的地行使监督权利

首先,要认真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其次,要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
总之,我们应自觉行使对公共权利的监督,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关心国家管理事务

『捌』 公民监督功能

论公民监督对行政监察的推动作用

如何加强对国家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公民监督与行政监察在对国家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中,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加强公民监督,对于推动行政监察,防止政府权力错位、变异,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民监督与行政监察在监督本质上具有一致性。 “主权在民”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政府是公众的代理人,受公众的委托,代表公众进行社会管理。公民对政府实施监督,是公众对自身权力委托的必然结果,是权力主体对权力行使者的根本制约,也是我国人民政权性质的具体体现。公民监督既是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又是对国家行政权力监督的源泉和基础。从本质上讲,对政府的一切监督,包括作为政府内部监督的行政监察,都是公众的授权,都是公众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表现形式。因此,公民监督和行政监察归根结底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都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
公民监督与行政监察在监督客体上具有一致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公民监督的重要内容。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其实质是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公民监督和行政监察都是对国家行政权力监督的重要形式,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公民监督和行政监察共同的监督客体。
公民监督与行政监察在监督作用上具有一致性。公民通过信访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新闻舆论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批评、提出建议,既维护自身权益,又对规范政府行政权力运作,促进依法行政,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监察通过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等方式,以达到反对腐败,维护廉政,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公民监督和行政监察在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国家行政管理,发展民主政治等方面担负着共同的使命。
公民监督与行政监察在监督方式上具有互补性。行政监察作为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种自我制约机制和内部监督,是专门机关的监督,其监督的手段具有合法性,监督的效力具有强制性。而公民监督是行政权力运行之外的监督形式,是群众性的监督,通常是自下而上地进行,其监督形式是提出建议、意见、批评、举报等。相对于行政监察而言,公民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具有范围广、影响大、方式灵活等特点,但它要通过行政监察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由于公民监督与行政监察在监督本质、监督客体、监督作用上的一致性和监督方式上的互补性,加强公民监督对行政监察效能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行政监察机关必须把发挥公民监督的作用,作为行政监察工作应当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


我国非常重视发挥公民监督的作用。早在新中国建立前夕,毛泽东就提出了“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的重要思想,指出依靠民主是跳出由盛而衰的历史周期率的新路。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建立健全公民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公民监督在维护廉政,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也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发挥公民监督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推动作用。
信访举报是公民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的一种普遍方式。我国坚持把信访举报作为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开门纳谏的重要途径,不断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制度,确保公民信访举报渠道的畅通。信访举报工作已成为国家机关一项日常性的重要工作,信访机构已成为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和“窗口”。我省行政监察机关每年从信访举报渠道了解并立案查处的案件,都占当年查处案件总数的80%以上,公民的信访举报已成为行政监察机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获取案源的主渠道,对于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行政务公开是拓宽公民监督渠道,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重要举措。这些年来,我省把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纳入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总体部署,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各级政府机关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的外,都要求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和公众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目前我省已有97%的乡镇和61%的县全面推行了政务公开,市(州)和省级机关也普遍开展了政务公开工作。全省还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等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通过推行政务公开,着重从“人、财、物”等关键环节入手,强化公民监督,规范了权力运作的程序,减少了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现象,促进了政府机关作风的转变,提高了行政服务水平。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是公民通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权力的实施,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逐步建立完善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公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不当行为侵害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我国还颁布了《国家赔偿法》,建立了行政侵权的赔偿制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和赔偿办法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使越来越多的人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和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近年来,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越来越宽,在纠正不当行政行为、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主评议和质询听证是公民通过直接参与政务活动,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民主评议和质询听证,发挥公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加大了公众参政议政的力度。组织公民评议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的工作,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并将评鉴意见作为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评价和对公务员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水电气价格、交通运输管理等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和情况复杂的事项,实行听证制度,使公众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民主评议和质询听证,面对面地直接听取公众的意见、呼声和要求,促进了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和行业的作风建设,提高了科学决策的水平和行政效能。
扩大公民在选人用人上的监督权,是发挥公民监督作用的又一重要举措。近年来,我们大力推进以扩大民主为主要内容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了公民在选人用人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基层实行了民主选举,在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引入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制度,把公众是否满意、是否公认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凡是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拔任用,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加公开、民主、规范,增强了各级政府官员的公仆意识,促进了公务员队伍建设。
新闻媒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公民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渠道。我国十分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人民喉舌”作用,大力支持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的监督;旗帜鲜明地支持新闻媒体通过规范的程序对不当行政行为和腐败行为予以曝光、揭露;通过新闻媒体定期通报政府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公民的监督,进一步加强了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了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公民监督作为我国整个监督系统中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对于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推动行政监察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将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公民监督的作用。一是优化公民监督环境,保障公民监督权利。通过强化监督客体的监督意识,让他们乐于接受、自觉接受公民监督。同时,加强有关公民监督的法规制度建设,对公民监督的地位、权力、义务和监督的形式、程序以及监督的责任和奖惩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要建立保障和激励公民监督的机制,保证公民监督的安全性,激发公民监督的积极性。二是疏通公民监督渠道,拓宽公民监督途径。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公民信访举报工作,最大限度地实施公开制度,积极稳妥地扩大公民的直接选举,切实加大公众参政议政的力度。三是要改善行政监察工作,推动公民监督的发展。行政监察机关要坚持依靠群众的原则,在工作中广泛倾听公众意见,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要进一步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健全特邀监察员制度,不失时机地对公民监督提供的信息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分析,确立不同时期的监察重点和中心,引导公众集中力量对某些带有倾向性的腐败现象,进行强有力的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切实保障公民享有和履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公民监督不是一种孤立的监督,必须与其他的监督形式紧密结合,互相促进。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公民监督必须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执政党内部的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才能真正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构成完善的监督制约体系。

『玖』 运用政治生活的知识说一下公民怎么监督政府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日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将步入规范化和程序化轨道。 明确坚持四项原则 如何正确行使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经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二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三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四是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对于维护法制统一,至关重要。依据宪法有关规定,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已经做了规定。监督法对此作了衔接性的规定。 根据现实情况,监督法进一步重点解决了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监督法为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已经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监督法参照立法法有关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监督法还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发挥监督“两院”的工作职能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它们分工不同,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不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因此,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促进公正司法。这样既能发挥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两院”工作的职能,增强监督实效,又能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明确监督政府工作的主要形式 这些年,各地为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但做法不同,认识也不一致。但从监督实效看,经验比较成熟、认识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对政府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实践证明,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三农”、义务教育、环保、安全生产、拆迁补偿等,开展对政府专项工作的评议,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都比较熟悉,能提出不少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评议有深度,可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同时,人大常委会评议专项工作,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的监督,并有助于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察。 有鉴于此,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专项工作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突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这种主要监督形式;突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应当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突出监督实效。 明确审议和决定撤职案具体程序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有审议和决定罢免案的职权,人大常委会有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的职权。 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撤职案的问题,监督法参照了地方组织法关于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的处理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法律规定的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此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监督法还对“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 明确监督计划和 预算执行情况 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监督法根据近年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探索和积累的经验,在同有关法律和决定相衔接的基础上,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将重点审查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书面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企法网www.enterlaw.net/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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