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车管理办法
Ⅰ 城管开的罚单应该怎么处理
一、等城管部门把违停处罚信息转入交警部门,再去交警部门处理。城管部门的处罚款跟交警部门是一样的,唯一不一样的,是扣分行为,是针对不扣分情况。
二、 如果是现场处罚的违章停车处罚单,那么,请在第一时间去银行缴纳罚款就可以, 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手续办理好以后,也需要去银行缴罚款了,现在违法处理窗口不会直接接收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已经接受处理,需要在15日以内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 接受处罚时候,请带上违法停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违法停车驾驶员(或者经办人)的驾驶证。通知单上一般有15天以内主动处罚的要求,这个是可以不用担心的,超过时间接受处罚不会加大处罚力度也不会增加处罚金额。
2、不管是去交警队的处罚还是去城管局的处罚,违章停车的处罚统一是不扣分,罚款执行的是50-200元的标准,一般情况下,都是150元的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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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处理
现场违章停车处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如果驾驶人在场,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一般驾驶人只要快速驶离即可,没有罚款的处罚。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会对你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现场违章停车处罚
如果驾驶人不在场,除了进行罚款贴罚单之外,如果停放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了,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2003年废止,根据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规定,该法律规定违章停车只罚款不扣分。
违章停车有如下处罚条例: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Ⅱ 城管的执法车是不是不用挂车牌
除了军队执行特殊任务外,所有车辆必须挂车牌。你可以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投诉。
Ⅲ 城管部门有不有资格扣车!谁有不有准确相关法律规定!城管的执法权是什么范围
现将(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发给你,看看吧
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暂扣物品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保障城管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城管执法制度,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暂扣物品,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城管执法中依法暂扣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第三条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措施的程序和对暂扣物品的保管、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措施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第五条暂扣物品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并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载明暂扣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的处理方式等事项,由当事人在《暂扣物品告知书》上签名后,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
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活动、联动执法等行动中暂扣物品,难以实施现场清点的,应当将暂扣的物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装袋封口,并在封条上写明装袋暂扣地点和时间,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及时到指定地点清点,取得《暂扣物品告知书》。
当事人拒绝签名、确认或者脱离现场的,城管执法人员口头告知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并在文书或者封条上写明情况,请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第六条暂扣物品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同时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理的后果。
对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暂扣物品,应当按照暂扣物的不同种类,根据不同季节,充分考虑、保护暂扣物品使用价值,一般应以当日当班处理完毕为准,最长不得超过二天。
(二)对其他暂扣物品,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七条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暂扣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暂扣物品保管人员,对暂扣物品实行统一保管。对暂扣物品中的贵重物品,应当拍照存档。
城管执法部门、执法队员和保管人员不得损坏、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暂扣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或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暂扣物品。
第八条对暂扣物品中的非法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以内的时间来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处理。
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暂扣的物品退还给当事人。
第十条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暂扣物品,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用变卖等方式处理,但必须留存证据。对无法通过变卖等方式处理的,在留存证据后可以销毁。
第十一条对其他暂扣物品,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公示栏等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天。公告期满,当事人仍不接受处理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对暂扣物品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对公告期间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应当对其进行处理,并退还暂扣的物品。
第十二条对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当事人的暂扣物品处理方式:
(一)属文物,交由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二)金、银物品(不含金、银饰品),交由黄金管理部门收购;
(三)书、画及杂志等刊物,交由区(县)、街道(镇)阅览室或者少年宫、图书馆处理;
(四)可回收的的杂货类物品,交废品收购公司收购;
(五)可以拍卖的物品,交拍卖公司拍卖;
(六)无法拍卖,不能回收、利用的物品,交环卫作业服务企业销毁。
处理暂扣物品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保留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对暂扣物品进行销毁的,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制作销毁笔录,注明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销毁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对拍卖、变卖暂扣物品后所得价款,暂扣物品的当事人明确的,在折抵行政罚款后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明确的,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暂扣物品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月集中公布暂扣物品的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当月的暂扣物品统计报表在次月十日前填入上海市城管执法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定期对城管执法总队、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暂扣文书使用以及暂扣物品管理、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城管执法人员在暂扣物品管理、处理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Ⅳ 城管对违章停车有行政处罚权吗
有。
城市管理执法简称城管,执法范围: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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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城管执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编制城管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定城管执法工作的标准、规范和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3、依法承担本市市级城管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本市城管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
4、负责全市重大城管执法活动、专项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城管执法保障工作;负责行业领域内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5、负责本市城管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工作;负责本市城管执法的普法教育和社会宣传工作。
6、负责制定城管执法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城管执法重点科研项目管理、装备建设以及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
7、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网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Ⅳ 城管执法有权利强制扣留机动车吗
城管执法(正式)按照法规规定,在违法当事人拒不整改的情况下可以暂扣经营工具,但不能暂扣经营物品,利用车辆占道经营,城管可以将车辆视为经营工具予以暂扣。
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没有权利处理违法停车
城市管理抄行政执法局是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而设立的机构,根据各地市的具体授权,有的地市执法局可以行驶交警部门的对违法机动车辆违章停放的执法权。
如果你对他们的执法主体资格有异议,可以到他们执法局法规处去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执法局所在区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Ⅶ 城管执法有权利强制扣留机动车吗
城管执法(正式)按照法规规定,在违法当事人拒不整改的情况下可以暂扣经营工具,但不能暂扣经营物品。利用车辆占道经营,城管可以将车辆视为经营工具予以暂扣。
你的情况,如果城管未将你经营时进行拍照或视频取证,有无周边群众予以旁证证明,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过根据你的叙述,说你以前摆过摊,应该是有群众举报,也就是说,有周边群众予以旁证证明,虽然你车停在米表位,刷了米表卡,可以按场外无证经营处罚。罚款较高,你被扣车,估计会罚4位数。不过现在很多城管对法规学习不够,在法规运用上会存在问题,如果你铁了心要和城管申诉,可以在法规认定和执行程序上予以复议和诉讼,问题是,城管会在以后对你的处理上会严格依法行政,不会再让你钻法规漏洞。你可以向城管予以保证,争取减少处罚,法规有规定,首次违规可少罚或不罚。你最好是找个熟人说清。还有就是在城管办公室盯住主要领导不断说明生活困难,让他发烦,简单快速处理你的事。
希望对你有帮助。
Ⅷ 城管执法车能安装警灯吗
不能,以沈阳市为例。
《沈阳市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下列特种车辆准许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其它车辆一律禁止使用:
(一)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辆;
(二)消防车:是指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
(三)工程救险车:是指供水、电力、煤气、矿山、建筑、铁道等工程部门用于抢救公用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及现场指挥车辆;
(四)救护车:是指医疗救护部门用于救护处于生命危险人员的专用车辆。
(8)城管执法车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沈阳市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一条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
遇有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特种车辆,其它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二条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不按本办法使用警报器的,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各项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销一个月以下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