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监管职权
监管员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要求,进入监管单位,内根据质押监管员现容场监管操作流程,对质押单位质物的入出库进行现场控制。对质押物的出入库单据,及时的录入系统操作软件。按照公司要求填写各种表单,在现场挂贴监管标示和标签,定期盘点质物的库存,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公司上级。根据公司的指示与质押单位进行沟通与交涉。
『贰』 监管员岗位职责中明确写到,监管员负责质物的什么
监管员工作直接向质押监管中心负责,由运营部负责日常管理。
2. 负责向质押监管中心上报质押情况,保证上报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性,确 保质押物足值有效;
3. 接受质押监管中心巡查员的工作检查但不向巡查员负责,接受检查前,必须核 实巡查员的身份,如发现身份不明或不符,应拒绝接受检查,立即向质押监管中心汇报;
4. 全面了解监管库区的进出通道、货物流向、控制方法,确保24小时对质押物进 行连续不间断的占有和监管。
5. 督促仓库方对质押物进行集中堆放,在集中堆放的质押物前设有标记或在质押物 上粘贴标签;
6. 监督质押物的日常出、入库操作手续,确保质押物帐、实相符。
7. 监督客户按照项目协议规定和业务流程进行操作,对客户的违规操作要立即制 止,并及时向公司质押监管中心汇报。
8. 在质押物标牌上所附的质押物库位明细要及时更新,监管员须每日至少两次现场 巡查,检查质押物库存情况,监控质押物库存量是否符合公司质押监管中心和银行的质押要求。
9. 根据公司质押监管中心或银行的解押指令,及时、准确地办理质押物发货、提 货手续。
10. 按照要求,每天执行随机盘点、定期对货物进行全部盘点(每月对质押物全面盘 点一次),以核实是否帐物一致。
11. 每日上午十一点前完成对出质企业和仓库签发的《质物库存管理表》的真实性的 核实工作,必要时可以抽查仓库的出入库凭证;负责每日向质押监管中心提供最新的《质押物明细》和《质物库存管理表》电子邮件,每月向质押监管中心提供一周的《质押物明细》及《质物库存管理表》原件,原件传递过程由监管人负责封闭操作;
12. 动态监管模式下每笔质押物出库须由监管员确认未突破质押物最低价值或数额 控制线;静态监管模式下每笔质押物出库签字须凭银行出具给监管人的《提货通知书》;
13. 在动态监管模式下,我司亦可根据仓库管理水平对部分仓储管理能力较强的仓库 实行在设定的质押物最低价值或数额控制线以上再预先设置仓库可自行办理出入库的“授权线”,在授权线以上部分的质押物由仓库根据客户的需求,当天先行办理出入库手续,第二天将质押物变动数据交监管员,由监管员核查、清点和记帐。在其余的仓库中,每一笔质押物的出入库手续仍然先要监管员签字确认;
14. 遇到或发现下列情况,立即通知公司质押监管中心: 例行巡查和盘点中发现帐实不符; 质押物库存处于临近警戒线或以下时,授信客户(或仓库方)在没有公司或银行《提货通知书》的前提下,要求提货或出库; 质押物出现品质变化,或出现可能影响质押物品质或安全的隐患; 质押物受到工商、税务或司法等部门的盘查; 授信客户企业内部出现异常情况,如连续拖欠员工工资三个月以上或员工罢工、债主闹事等; 其它公司要求或监管员认为应该及时报告的事项。 如发现以上质押物异常应立即通知公司质押监管中心和银行,迅速采取应急措施。
15. 详细了解监管库区内的所有消防器材的准确位置和消防管线的分布情况,牢记消 防电话,并学会使用必要的消防器材如干粉灭火器等,如发现消防隐患应及时通知库区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
16. 定期/不定期检查仓库安保、消防等设施设备和监管区域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 时纠正。做好当班安全检查记录,确认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相关的保管要求。
17. 善于发现质押物储存的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发现后及时向库方提出整改意见并 向公司汇报。
18. 积极了解质押物的价格变化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现可能影响银行质押物安全性 或价值的情况,及时向公司反映。
19. 按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记录和日常报表,并按规定报送给公司质押监管中心 和银行,做到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20. 严格按照项目标准操作程序等文件进行业务操作,遵守监管工作职业道德,现场 行使银行占有监管质押货物的权利。
21. 落实、实施银行以及公司质押监管中心关于质押物监管方案的相关终审意见。
22. 根据需要对现场监管工作履行情况撰写书面报告,并向银行和公司质押监管中 心进行汇报,具体包括工作日志和月度工作总结等多种形式。
『叁』 管什么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明确了方向, 规划了主路径。实现以管资本的目标,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推动政企分开、政府公共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要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边界,推进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享有经营自主权,对直接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是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关键抓好 "一个转变、两个清单、三个归位、四个重点"。
"一个转变",就是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两个清单",就是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做到该管的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
"三个归位",就是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四个重点",就是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大力推进依法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是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这项工作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进。
三是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以市场力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效率。当前尤其要在做好增量、盘活存量、主动减量"三量调整"上做文章。
做好增量,就是要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优化国有资本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优先支持、加快培育,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布局调整要求的不再新投、增投国有资本。
盘活存量,就是要重组整合一批国有企业,通过加大国有企业重组力度,使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
主动减量,就是要清理退出一批国有企业,对"僵尸"企业、长期亏损企业和低效无效资产要加大处置力度,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的国有资本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
四是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建立覆盖全 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肆』 质押监管员岗位职责
1、盘点。对质物进行盘点几乎是监管员每天必须进行的工作
2、制作监管台账。书面记录质物库存量的增减,描述进出库情况和数量,每天做工作日记。
3、通报。监管员一般是24小时驻点在企业,在第一线能更直接的了解到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出现异常或突发情况,要及时通报公司领导或启动应急预案。
概括这3点吧,我想如果能做好这3条,绝对算得上是一个优秀的监管员了。
『伍』 什么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如下: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直接监管职权扩展阅读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陆』 简述对机构监管职责的认识
源: 人民大学集团管控培训的博客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以及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向将各主要职能职位和机构的职责分工予以明确化,力求责权分明,高效协调,以适应现阶段经营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第二条:本规定只涉及公司管理职位和机构。
(二)董事会机构
第三条:董事长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重大经营事项的主要决策人,具体职责如下:
1、主持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议,并负责上述会议决议的贯穿落实;
2、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 划以及日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提名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职,并报董事会议批准和备案;
4、决定公司内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待遇和支付方式并报董事会备案;
5、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全盘控制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
6、签署批准调入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干部;
7、签署对外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8、处理公司目前的实际工作需要,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一人,协助董事长开展上述工作。 董事长外出期间,由常务董事协调董事会各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闭会期间,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对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进行会议决策的机构。管理委员会会议参加人员有:董事长、总裁、执行董事、各委员会主任、副总裁、总会计师和董事长秘书等。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
2、审议、通过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调整、职责划分;
3、审议、通过公司的工资、奖罚方案、内部管理制度和年终分配方案;
4、审议、通过公司的新发展项目、更新改造项目、股权收购和转让;
5、审议、通过公司的证券发行、分红派送方案;
6、讨论、决定公司各业务线负责人的年工作责任指标;
7、协调、处理各业务线之间的纠纷和冲突;
8、讨论、决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前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
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有总裁和常务董事担任,管理委员会核心领导小组由执行董事构成,执行委员会主任担任秘书长。
第五条: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董事会所属日常工作机构,执委会设主任一人,其工作直接向董事长负责,具体职责:
1、组织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业务架构、经营方针和年度利润计划;
2、组织研究、拟定公司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倡导和落实公司规范化管理工作;
3、组织拟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和业务工资程序;
4、组织新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项目报批;
5、组织拟定和修改工资、奖励方案;
6、与财委会筹备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负责准备上述会议材料;
7、主持执委会各部门(室)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提名各部门(室)经理候选人;
8、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执委会在工作需要时可设副主任,协助执委会主任开展上述工作,执委会下设投资发展室和经济研究室。
第六条:投资发展室 投资发展室是负责引进和开发新项目的职能机构,日常工作对执委会主任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第七条:经济研究室 经济研究室是负责国内经济政策和动态研究的专职机构,日常工作对执委会主任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第八条:财务委员会
财务委员会简称(财委会),是董事会行使财务宏观监控、资金筹措及证券和外汇投资职能的机构,财委会事项总监责任制,日常工作直接对董事长负责。具体职能如下: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 财务管理部是公司系统综合管理部门,日常工作对财务总监负责,具体职权如下:
1、负责建立全系统的会计核算和统计的制度和体系;
2、负责全系统的会计、统计报表的汇编和上报;
3、负责全系统的资产评估、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4、负责组织编制全系统财务成本的利润计划;
5、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企业利润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利润分配;
6、对公司集团内部企业经济效果进行财务分析,给决策机构提供综合性财务分析报 告;
7、审批报销各种发票、单据。
第十条:金融证券室 金融证券室是负责证券策划运作和外汇投资的机构,日常工作对财务总监负责,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部 资金管理部是负责全系统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结算、调剂的职能管理部门,日常工作对财务总监负责,
第十二条:人事监察部 人事监察部是负责本公司各级经营管理干部的聘用、考核、监察、调动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直接对董事长负责。
第十三条:审计室 审计室是负责对全系统各企业、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能机构,日常工作直接对董事长负责,
(三)经营机构
第十四条:总裁 总裁由董事会聘任,其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闭会期间对董事长负责。其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公司拟定经营实施计划,经董事长办公室会议和董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 实施;
2、主持公司经营班子日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3、全面执行和检查落实董事长办公会议所做出的有关经营班子的各项工作决定
4、负责召集和主持总裁办公会议,检查、监督和协调各线业务工作进展。总裁办公会
议参加人员为:正副总裁、总裁助理、办公室主任和本部个职能部门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原则上半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纪要需要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汇报;
5、代表经营班子向董事长办公会议建议并任命经营机构各有关部门和下属公司正副 经理;
6、签署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7、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8、有董事长授权出路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行政副总裁 行政副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行政工作的主管领导,日常工作对总裁负责,其具体职能如下:
1、负责公司全系统思想、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筹划各种增强公司职工凝聚力的 宣传、教育活动;
2、负责拟定和修改经营班子各部门人员编制和员工住房分配、房补、房租方案,报总 裁办公会议及董事长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安排公司的对外接待工作和各种对外联谊活动。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举止、礼
貌用语、衣着服饰,树立良好的公司对外形象;4、组织各种文娱、体育活动、活跃员工的业余生活;
5、负责组织和实施公司的办公自动化工作;
6、负责保障公司的各种后勤服务工作,包括:伙食、车辆、办公实施、通讯、卫生环 境等;
7、负责拟定和实施职工后勤服务工作,包括:医疗、退休、休假、婚丧、子女教育、
『柒』 银监会的主要职权
监督管理职权
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捌』 征信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征信什么和监管职权的规定
你好
91}征信jy由人j9人催产品团队开发完成,该解决方yD案志在打通各个信贷业务平台回信息,答实现P2P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之间的数据能够实时共享。
91征信提供的解决方案,使得机构之间可以互相查gP阅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当借款人向信贷机构申请借款时,信贷机构将可以w7向其他信贷机构直接请求查询该借款人是mY否存在一人多贷情况,以及当前的还款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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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如何在推进加强政府监督方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针对当前政府履行职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刻阐释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对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此后又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有力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所谓法治政府,就是行政主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这一方面要求政府在法治化轨道上行使行政权力,防止权力任意扩张,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依据和程序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做到不越权、不滥权;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全面履行法定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都要履行到位,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做到不缺位、不失职。同时,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关切,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事不避难,敢抓敢管,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能。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对保证法律有效实施至关重要。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法治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更加注重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我国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法律实施的重中之重。
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只有作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者的各级政府充分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带头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到所有行政行为都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才能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从根本上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加快转变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把精力主要放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必需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政府具体哪些该放、哪些该管,可以行使哪些权力,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最终要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对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作出清晰界定。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迫切需要。公信力和执行力是政府的生命力,也是执政党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关乎人心向背、事业兴衰。当前,各级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距离。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违法违规、失信于民、政令不畅、执行不力等突出问题。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强调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政府只有自觉接受法律约束,行使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并承担法定责任,才能树立守规则、可信任的良好形象,形成稳定的社会预期,并有效引导其他社会主体的行为。同时,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上级的工作部署不折不扣地执行,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全力以赴地解决,健全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二、准确把握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
坚持职权法定。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努力做到政府职权法授、程序法定、行为法限、责任法究。
坚持职权法定,首先要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法定化,实现组织法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关键。但实践中,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之外擅自设定权力的情况还比较突出,例如增加审批环节、增设审批事项、违法实行优惠政策、实行地方和行业保护等。因此,行政权力要严格实行“授予原则”。各级行政机关无论履行哪一项职能,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坚持全面履职。全面履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核心环节。只有各级政府全面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才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履行职能,必须继续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让政府更好归位、市场更大发力、群众更多受益。
全面履职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好依法作出的各项决策,维护好、实现好法律体现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能只是被动履责或者消极行政。《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同时,各级行政机关还必须依照法治精神主动作为,严格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实施行政管理。《决定》强调,“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当前,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还要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建设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更好发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市场监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坚持权责统一。权责统一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权利与义务统一、职权与职责统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现代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把国家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当作部门权力和个人权力,或者只行使权力不承担责任的做法,都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坚持权责统一,要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对法律负责,承担因自身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有权必有责,有权要尽责,不允许存在无责任的权力;用权受监督,监督要全面,不允许存在不受监督的权力;违法要纠正,人员要问责,有健全的行政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有些地方和部门行政权力运行不透明,监督渠道不畅通,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和行政问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案不查、有错不纠、有过不惩的问题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这些问题不解决,就难以建成真正的责任政府。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统一。对缺位、越位、错位的行政行为都要强化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坚持各级政府履行好各自职责。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法律制度,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前提。针对改革实践中存在的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责边界模糊、职能错位,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调整主要依据政策性文件,缺少法律约束力和权威性等问题,《决定》提出“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为各级政府更好地发挥各自优势、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指明了方向。
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就是要求中央政府在逐步减少微观和具体管理事项的同时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关系全国政令统一、维护统一市场、促进区域协调、确保国家各领域安全的重大事务集中到中央政府,加强国家统一管理。中央政府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强化发展规划制定、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同时,强化中央在重要领域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就是要求把有关省域内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任务交给省级政府。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就是要求强化市县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执行职责,更加主动地采取措施,切实解决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食品安全、市政管理、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市县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界定和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减少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授权的随意性,切实保障各级政府在法治化轨道上开展工作。
三、保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主要任务。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以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为核心的行政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但总体来看,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还不完备。部门职责分工主要通过“三定”规定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更多依靠政策调整,行政机关职能交叉、机构重叠、政出多门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外的行政行为尚欠缺程序规定,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
因此,要按照《决定》关于“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的要求,将加快推进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建设作为构建规范政府职能履行法律体系的重点,以法定化方式确定政府的权力来源和边界、机构职责设置与人员配备,把各类行政行为运行的全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形成权职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提供制度保障。
实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决定》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目前,60个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国务院部门已经公开了行政审批清单,全国省级、市级、县级权力清单也在陆续公布。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要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梳理政府权力事项,明确政府权力边界。
除了行政审批事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对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职权范围和程序等进行全面梳理,明晰法定权限和程序。这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前提和基础。对存在权力交叉的事项,各级政府和同级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衔接协调,划清权限,明确责任。对超越法律法规范围,通过红头文件违法设立的权力事项,应坚决予以取消。对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非行政主体,要坚决清理。对应该加强的行政权力也要加强,做到简政放权和加强监管齐推进、相协调。
2、编制政府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进行审核确认,编制成目录,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政府权力清单之外的权力,一律不得实施,更不得违规新设。政府权力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进行动态调整。
3、完善制度,规范政府权力运行过程。
对政府权力行使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进行分解细化,并制定相应的政府权力行使标准、运行流程、监督制约制度,防止政府权力行使的随意、异化和滥用。
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
1、加强政府内部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应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突出责任落实,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同时,健全相应的奖励制度,对绩效突出的部门和人员予以表彰。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2、加大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依法公开行使职权的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使行政权力公平透明运行,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3、严格行政问责。
要加强行政问责立法,依法规范和保障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拾』 乡镇安全监管的六项职权是什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本法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4.《**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