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与监督
㈠ 什么"法制监督"
法制监督的主体及其形式有:
1、立法监督。一般来说,西方国家的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弹劾权和条约权,这些权力构成对政府的直接的立法监督。
2、司法监督。司法机关所具有的监督权:行使违宪审查权;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案件。是一种外部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监督形式,是行政监督体系中强制性程度最高的一种监督机制,也是国家运用监督手段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系统对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或行政措施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违反宪法;由司法机关对于政府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实施的监督。
3、检察监督。在许多国家里,检察机关是代表政府追究责任和提起公诉的机关,是一种行使司法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其所进行的监督可称为检察监督。
4、党的监督。党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督主要指执政党的监督。
㈡ 论述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制监督体系及特点
宪法监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保障着宪法正确的、充分的实施,维护并巩固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基础,因而在国家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在共产党领导下,总结了长期的历史经验而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特点 :
一、从宪法监督的机关来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属于代议机关监督体制。
1、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监督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见我国宪法监督机关是代议机关,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有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宪法监督的职责。
3、强调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
二、从合宪审查的方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的方法。
1、事前审表现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批准程序,对违背宪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予批准;
2、事后审表现为: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 法规定的立法;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行政法规;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三、从违宪制裁措施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的措施有:
1、撤销违背宪法的法律;
2、不批准违背宪法的法案;
3、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
4、责成违宪机关纠正违宪行为。
㈢ 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什么为基础
法律监督,指的是统治阶级出于维护整个阶级的整体利益需要,对执法、司法过程进行的一种制约,使其不能恣意妄为的措施。
在封建社会里,皇帝为了巩固皇权,加强中央集权,一直都重视法律监督。例如,从汉朝到元朝,中央都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关----御史台,负责对百官不法行为的纠弹,并且监督司法,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到了明代,御史台改称都察院,其职权基本上沿袭了历代御史台的职责。同时,在封建社会里,还有多种其他的监察措施,比如说言官制度等。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由于受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影响,当今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即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三者互不隶属而又互相牵制。这种政体虽然有利于监督,也有利于遏制腐败,但是却造成了国家机关权力的过于分散,不利于提高政府效率,也不利于政府的决策。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执法者和司法工作人员都只是代行人民的权力,因此他们理应受到人民的监督。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政府和法院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所以说,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具体来说,包括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对法院一些案件审判的监督,而且各级法院在人大开会期间,都有义务向人大报告自己的工作。
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因此法院监督自然离不开执政党的监督。我党的纪检机关负有查办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的职责,当然也包括了查办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当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职责。所以说,党的监督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
我国的行政机关除了那些垂直领导的部门以外,大多是双重领导原则(就是同时受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的领导,比如说,县工商局同时受县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的领导)。因此,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级行政机关,也就意味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约束其违纪违法行为的职责。这就是行政监督。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案件侦查、审判和执行全过程的监督,有权查办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中存在的职务犯罪行为。而且检察机关通过抗诉职权,监督人民法院的民事和行政审判活动。而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设立,也实现了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这些都是司法监督。
以上说的四种监督(人大监督、共产党的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执法司法人员的监督,因此又叫做正式的法律监督。
除此之外,各级媒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执法和司法过程的监督,属于非正式的法律监督。
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监督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指导原则为基础。
㈣ 舆论监督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舆论监督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舆论监督与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新闻记者被喻为“无冕之王”。人民通过舆论工具监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宪法赋予的权利。
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具有广泛性、及时性等特点,是现代社会进行法制监督的强有力手段。通过新闻舆论的监督,可以使许多违法行为暴露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视野之中,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对违法行为的揭露和追究,而且可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因此,在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应当加快民主政治的步伐,让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使他们敢于通过舆论工具检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
另外,新闻机构的改革也需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使新闻舆论敢于揭露违法的行政行为,震慑违法行政者,真正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
(我的搜索和综合归纳,不一定完全符合....)
1.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机关以及一般公民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由于监督的主体对行政的监督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等一系列制度实施的,所以称为行政法制监督。
•2.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由以下七类主体构成,它们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专门机构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社会力量为主体的群众或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
㈤ 什么是行政监督,什么又是行政法制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是什么?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一般包括一切适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民事行政案件。目前,我国主要有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主要有三类案件:
1、因民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案件。
2、由组织法、劳动法调整的组织关系、劳动关系所发生的并且由这些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3、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
首先应当指出,行政法制监督并不是行政监督的一个部分,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行为,前者以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为监督对象,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行政行为的特点;后者则属于行政行为。行政监督的对象在行政法制监督中上升为监督主体,相反,行政监督主体则在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角色变换为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行政法制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法制监督,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监督;
(2)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具有多样性;
(3)行政法制监督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4)行政法制监督的监督方式具有多样性及非行政性。
二、行政法制监督主要类型及其特点
(一)执政党的监督
党对行政的监督是广泛而全面的。监督的内容包括对行政活动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监督。监督的方式也比较全面,既可采用召开座谈会、民意测验等不带强制性的监督方式,也可采用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汇报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文件等具有明显强制性的监督方式。
应当指出的是,执政党的组织在行政法制监督中不应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
(二)权力机关的监督
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对行政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对行政的监督。
(四)公民与社会组织的监督
公民个人的监督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揭发。
社会组织的监督中,有两种监督形式特别引人注目:一是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通过人民政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其监督方式主要有政协委员到基层视察工作,列席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的会议,向政府提出批评、建议等;二是新闻单位对行政建造的舆论监督,其监督方式主要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工作,揭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活动,维护人民发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错误。
㈥ 简述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的区别是什么
(一)行政救济的含义: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互动的一个过程,更侧重于行政主体提供救济的过程,其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当前中国行政复议存在着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复议程序不严谨等缺陷,针对这些不足,应该赋予复议机构独立地位,实行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化。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含义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
行政法制监督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国家公务员和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㈦ 怎样做到法制与执法面对面监督
一、整合监督力量,搭建法制监督平台。
将整合监督力量,搭建监督平台作为法制工作的着力点。通过建设“三个平台”,克服内部监督利益关联、相互礼让,外部监督主体众多、难成网络的弊端,确保监督公平有效。
1、搭建层级监督平台。
加强行政复议监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受理案件,不拖延、不推诿,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强化复议调解,将依法办案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2、搭建民众监督平台。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依据、岗位、职责、程序向社会公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设立行政执法投诉信箱,搭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及时启动法定监督程序,实行“受理、批办、回复”一条龙式服务,依法纠正各类违法执法行为。
3、搭建媒体监督平台。
凡是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及“吃、拿、卡、要”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均纳入依法行政量化考核中,并将违法违纪人员移交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处理。同时要求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每个执法单位要与1至2家新闻媒体“结对子”,明确媒体对本单位监督的目标,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
二、完善监督机制,提升法制监督实效。
该办着力加强同司法、监察、信访、效能等部门监督力量的有效配合,建立四项联动机制,在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1、建立政府法制与司法机关联动机制。
通过建立和实行“两法衔接”信息共享、政府法制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席会议等制度,会同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沟通信息、移送案件,依法重点打击了一批制售伪劣食品等危害民生的刑事犯罪行为。
2、建立政府法制与监察机关联动机制。
通过联合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立行政执法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通报制度、问责移送等方式,建立完善了政府法制和监察联动机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3、建立政府法制与信访工作联动机制。
积极参与重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合法性审查把关工作,每年审核信访事项均在50件以上,确保信访事项依法合规办理,多数案件做到了人走事结,息诉罢访,有效化解了行政纠纷和社会矛盾。
4、建立政府法制与效能纠风部门联动机制。
该办将效能建设和行政执法评议情况纳入对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提高考核比重。先后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依法行政情况督查,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社会测评,提升了法制监督的实效。
三、发挥监督作用,履行法制监督职能。
1、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创新中履行法制监督职能。
在推进城市管理、国土资源、文化市场、海洋渔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创新中主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依法履行法制监督职能,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顺利组建。
2、在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中履行法制监督职能。
该办积极梳理区级、镇(街道、园区)级的职责关系,不断整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职能作用,加大对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及时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3、在依法向各大功能区赋权中履行法制监督职能。
对《关于赋予各大功能区行政审批权限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保障各大功能区加快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进行了审查把关,确保向各大功能区下放的有关产业发展、投资、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行政审批权限合法有效。对委托各大功能区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该办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委托协议、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模等手续的备案工作,确保赋权到位、落实到位、监督到位。
㈧ 国家监督,会计监督,法制监督怎么区别
会计监督工作流程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确定的会计监督重点行业和要求,提出每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建议名单,经处、领导审定后上报财政部。第二条收集、保管有关会计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以备组织检查和学习之用。第三条根据财政部确定的检查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或重点行业,收集相关单位或行业基本情况等资料,并提出检查方案。第四条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和起草工作总结和其他上报财政部的材料,经处、领导审定后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第五条收集整理有关检查和处理处罚等资料,建立会计检查档案。第六条要坚持原则,秉公事,廉洁自律,注意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七条会计监督检查前组成检查组,认真搞好检查前的学习、培训工作,做好检查前的开具送达检查通知书等各项准备工作。第八条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复核,对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和工作底稿负责。第九条检查组进点后,应召开有被查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见面会,由检查组介绍检查组的目的、要求、时间安排等情况,被查单位介绍生产经营、会计核算、部门机构设置及生产流程等情况。第十条检查组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程序及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对参检人员适当分工,按检查单位认真收集检查证据和填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如实形成财政检查工作报告,草拟处理、处罚决定和建议,报领导审定后下发或上报财政部。对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问题,要附书面反馈材料。第十一条会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一)被检查单位是否执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是否存在账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行为。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4、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5、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6、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7、使用的会计软件以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8、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9、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10、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11、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12、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的行为)。13、其他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同意会计制度的行为。(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核的要求履行审计程序和出具审计报告。1、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记录是否真实详细,是否有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支持,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过程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是否如实体现。3、是否严格执行了三级复核,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相符,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是否恰当,如有无用说明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问题。4、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十二条贯彻检查与调研相结合的方针,根据财政部安排重点进行认真调研,同时要以简报等形式及时向部里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要查深查透,并及时整理上报典型案例,以点带面,有效促进检查工作。第十三条在检查中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依法事,注意保守被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法》、《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各项规定。由于检查人员没有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和单位利益受到损害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想领导汇报,对于严重违法违纪典型案例要及时整理上报。第十五条强化风险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法》和《财政检查工作法》规定的程序,切实保障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制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送达有权处理的部门并追踪处理情况。
㈨ 法制监督与督察监督有何联系和区别
法治监督与督察监督的联系和区别有他们之间的联系呢,都是通过进行监督,让公共服务设施还有人民更好区别呢,在于一个是利用有效的法律,一个呢,是派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