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卫生监督
卫生局是政府里面的组成部门,而卫生监督所是原先地方上的防疫站因为内03年非典,04年禽容流感,卫生部门将原先防疫站的职能分解,一个叫疾病控制中心,一个叫卫生监督所。都是事业单位,但疾病控制中心多是自收自支的编制,而卫生监督所多是差额拨款的事业编制,而卫生局多是行政编制和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相对于这样比较,当然是卫生局更好一些!
B. 卫生监督所是什么部门,做什么工作的
一、掌握本乡镇餐饮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企业、学校、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建立本底资料档案。
二、开展本乡镇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好检查记录,并督促整改。
三、协助开展本乡镇卫生行政许可的现场审查,配合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及培训工作。
四、及时上报农村集体聚餐自办宴席(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请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并登记记录。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100以下的,可直接进行现场指导,发现在饭菜加工中存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应及时纠正,问题严重时,应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局,并登记记录。
五、负责本乡镇管理相对人及卫生监督信息员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六、负责本乡镇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七、负责本乡镇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报告,配合卫生监督员调查处理。
八、协助卫生监督员对卫生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危害或可能危害人群健康的行为、物品或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局。
九、协助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和非法行医行为。
十、及时报告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十一、参与县卫生监督局在本乡镇开展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十二、负责本单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规范执业相关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落实和自查,并做好自查记录。
十三、协助处理涉及本单位的不良执业行为及非法行医案件的调查处理。
十四、对本单位发生的不良执业行为,及时、主动提出整改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卫生监督局。督促本医疗机构落实卫生监管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及其它有关要求,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县卫生监督局。
十五、完成县卫生局和卫生监督局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C. 乐山继续教育网站
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14年度药学初(中)级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峨眉山景区管委会社安局,乐山大佛卫生执法大队,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根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2014年度药学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市范围内取得药学(包括中药学)《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
药学基础知识,2013年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公共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素质提升方法》。
三、培训与考试方式
2014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仍采取公共课、专业课相结合组织的办法,培训课时为80课时。为方便学员学习,确保培训效果,不断提高和更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要求,经与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协调,专业内容采用网上学习与集中培训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共科目仍然实行网上学习、网上考试方式进行。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210元(其中公共科目60元)、资料20元,共计230元。以上费用交乐山市商业银行,帐户名:乐山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帐号:02032100000085486,开户行:乐山市商业银行柏杨路支行;交费进账单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人员后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出据发票,集中培训时领取发票。
五、报名、网上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
(一)报名: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通知,并组织报名收费,报名时间为7月15日至8月22日,报名结束后请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将人员名单及培训费交费进帐单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科,并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心开据发票。
(二)网上登记注册: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心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人员名册录入培训考试系统,参训人员方能进行网上登记注册。
(三)网上学习考试:注册后参加继续教育网上学习并参加公共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素质提升方法)考试,学习考试时间截止2014年9月30日(已参加过往年网上学习考试的人员原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可继续使用,所有新换证人员登录后请注意点击左边菜单“信息登记”或“修改资料”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相关信息的登记,“所属地区”请准确选择报名所在地区)。
(四)集中培训考试:根据报名情况,在人员较集中的区县设点集中培训考试,具体时间地点请在9月下旬登录www.LS1018.com(乐山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查看通知。现场培训报到时发放培训资料和发票,组织授课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对继续教育登记证进行注册登记。
六、要求
1、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专人负责,通知辖区内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持有药师证的药技人员按时报名。
2、因故未参加学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每年可参加一次补培训和补考。
3、参加培训、考试的药技人员请仔细阅读网站上的考试须知;电脑操作不熟练者请抓紧学习,可通过网站上的模拟练习熟悉上机操作。
4、新办《继续教育登记证》的人员单独造册报人事教育科。
5、药技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本人职称晋升、聘任、执业、从业资格注册以及申办药店、GSP认证时人员资格审查的依据;并根据相关规定,两年未参加继续教育者取消其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6、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交相关资料。
(1)前期已发证但证件信息有误的人员及补换证人员需上交近期免冠两寸照片一张并附原证,注意补换证人员另需上交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相关文件复印件;
(2)继续教育登记表。登记表分中药、西药填报,并按样表以Excel纸质和电子表格上报(市局人教科邮箱),为保证网上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和个人证书信息准确无误,填报时表内信息务必以现发放新证为准;
(3)培训考试费统一收费后交指定帐户,上交缴费进帐单;
(4)继续教育网上登记注册操作步骤。
第一步:学员注册
(1)点击电脑桌面的“Internet”,在地址栏里输入网址www.LS1018.com,或者在“网络“或”google(谷歌)“里搜索“乐山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心”,即可出现网站。(建议使用IE浏览器,如果使用360浏览器,请改为兼容模式)
(2)进入网站首页后单击“专业技术人员继教培训”版块。
(3)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站首页上点击“注册”按钮, 然后根据提示准确无误填写用户信息。(注意:
(1)今后各年度培训不再重新注册,仍使用同一用户名和密码,请牢记用户名和密码;(2)用户名和密码不能用汉字、特殊符号和留空格,只能使用英文字母或数字,如本人的手机号,所属地区请准确选择报名所在地区)。
第二步:管理员授权
学员成功注册并完成缴费后,等待网络管理员开通学习权限,若5个工作日后未开通,请拨打2412868、2407858查询。
第三步:学员在线学习或下载资料学习
学员获得学习权限后,用自己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站。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学习“按钮,即可参加在线学习,点击”下载中心“可进入下载中心下载相关学习资料进行学习。其中今年的公需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素质提升方法》学习方式分为在线视频学习和在线文本学习,请学员根据本人电脑与带宽的配置自行选择学习类型。
第四步:学员在线考试(公共科目)
考试前请尽量选择网速较快的网络环境。考试时请点击“在线考试”图标,在新窗口里点击“进入考试系统”按钮,即可进行考试,考试共有3次机会。(注意:有可能出现没有弹出试卷的情况,解决办法:1、点击网页上的“工具”菜单,鼠标移到“弹出窗口阻止程序”项,窗口刷新后,再次点击“在线考试”。如果仍无法打开考卷,点击网页上的“工具”菜单,将鼠标移到“管理加载项”,点击“启用或禁用加载项”,弹出“管理加载项”窗口,将窗口上所有启用项全部禁用后,点击“确定”按钮,窗口刷新后,再次点击“在线考试”。2、安装360安全浏览器并使用兼容模式。)
用鼠标点击正确答案,做完考试题后,点击“我要交卷”按钮,提交后即会显示“考试合格”或“未合格”的结果。
联系人:市局人教科 赵琎2451962 传真:244667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市继续教育中心 王翔 2412868/2407858
附件:乐山市药学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
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D. 区级的卫生监督所怎么样
呵呵,先恭喜你了。
我也是卫生监督所的一名卫生监督员。
卫生监督所是隶属于当地卫生局的下属执法机构,日常主要负责监督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宾馆,旅店,理发美容,诊所等对象。
这个单位是执法单位,工作内容我认为要比老师要轻松一些,毕竟老师有升学有成绩的压力, 还要加班等等。
希望你自己做好选择。
E. 乐山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历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3年11月1 日起施行
F. 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有什么联系呢
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是上下级的关系,局长决定所长的任免。
G. 卫生厅 卫生局 卫生监督所 哪个最好 待遇如何 是不是要考试才能进去
肯定是厅最好。局其次,所是局下面的一个执法单位。厅是公务员,局专级有个别岗位是公务属员设置。所目前是事业单位编制,听说近年就要参工。厅的话整体单位级别都是不一样的。据我说知,厅是厅级单位,局是处级单位,所是副 处级单位。有的地方所是科级单位。待遇我不是很清楚,但是不用问也知道肯定是厅最好,就怕你没本事进去。别说厅了,局都难。祝你好运了。(我自己在所工作2年,待遇非常一般,白领再打个7折吧)
H. 卫生监督所和卫生局有什么关系吗
卫生监督所是隶属于卫生局的行政执法机构,代表卫生局进行行政执法。
I. 卫生监督人员需要什么证
卫生监督员工作时出示卫生监督执法证。如果你问想考卫生监督人员需要什么证,就不是很了解了。总体而言,近年来多数是医学院预防医学毕业,或是法律方面毕业的人,入卫生监督行业的多。
J.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是干什么的
(一)来依照国家和地方公自共卫生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卫生监督计划,开展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二)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对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执业活动等各项卫生监督,受理相关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以及健康卫生产品、医疗广告内容的审核;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
(三)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的卫生违法案件以及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执行处罚决定,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稽查工作;
(四)参与对危害公共卫生的中毒事故、院内感染事故、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管理和统计工作;
(六)对全民开展卫生法制宣传和培训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
(七)对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八)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