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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2-02 08:18:39

Ⅰ 税收执法过程控制

为了渐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近日,我对国家行政机关率先在全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及实行模式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情况

(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简况

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全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始于上世纪末,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依法治税”的“五项目标”、“四个机制”,并选择了部分基层单位进行试点工作。2000年初,总局领导针对如何有效治理本系统的各类违法、腐败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认为“依法治税的精义在于全面实现税收法治化,重点在于用法律规范约束税收执法行为,并在法治的基础上实现税收效率的优化。”他们认为:“要借助‘金税工程’的建设,在内部建立一种控制与规范执法行为的税收法律执行机制,一种以法治、效率为核心的制度或机制(一种内部自我约束机制),来实现依法治税目标和要求”。2001年,税务总局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一个与现代管理理念相融合,有现代化信息技术支撑的责任约束机制,成为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选择。会后,总局制发了《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系统的提出了构建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整体框架体系及要求。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在学习总结比较分析一些地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应构建怎样的制度或者操作机制?如何进行具体的操作?等问题组织精干力量,用近一年的时间进行了具体制度设计,自动考核信息系统开发,并进行了推行试点。经过反复验证、修改、完善,形成了一个以责任约束为核心,制度与信息系统相结合的税收法律执行机制。即:税收执法责任制。2002年6月,这一机制在河南省国税系统全面推行。江苏、浙江等省、区、市国税系统根据总局依法治税工作指导方针,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原理,开发了国税系统效能监控系统,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这些系统的开发解决了执法岗位“做什么、怎么做,工作流程怎么走,超时越权违规预警,做错了怎么办”等问题。2002年,总局决定将加强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治税的重中之重,按照“统一设计、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渐次推进”的思路,制定了今后5年推进执法责任制“三步走”的总体规划。总局部署后,各地方国税、地税系统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广泛的实践活动。2005年3月,总局部署了江苏等11个地方地税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2005年6月,总局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会议按照“抓两头带中间,抓典型促一般,抓检查促落实”的要求,明确了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与任务。2005年9月总局制发了《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和《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在河南、辽宁等13个地方国税系统,山东、安徽、甘肃、云南、江苏等地税系统开发升级自动考核软件,2006年4月河南、安徽、贵州、北京等14个省(市)国税局上线运行自动考核系统。

(二)主要成效

五年来,国家税务机关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主要取得了如下成效:

1、初步实现了“权本位”向“责本位”的转变。全国税务机关各级领导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增强了法治意识,扭转了行政执法重权轻责的现象,由于责任追究制度的创新和落实,强化了责任落实,解决了追究缺位等问题。五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累计追究27.4万人次的执法责任。

2、为建立效能行政管理体制,找到了崭新的管理理念和载体。税务机关运用先进的过程管理理念,依托信息化手段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人盯人”、“人管人”等粗放的、简单的、低效能的方式,走向利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控的过程管理。从内部运行上,解放了执行人员大量的手工操作,节约了行政成本,规范了各环节之间大量的自由裁量行为,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从源头上预防了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的发生;从社会管理上,由于电子手段的公开化、详尽化、时限化的特征,大大方便了管理相对人,增大了服务含量,提升了管理效能。近三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有70%以上的单位在所在地人大、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中位居前三名,树立了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3、规范了行政权力内部监督运行机制。税务机关依托电子手段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把执法的依据、职能,编制为执法流程,把税收实体法细化为岗位工作标准、权限、责任,通过完善各环节的互相制约、互相制衡的机制,使每一项执法职责必须按程序、标准、时限履行。这种“齿轮传动式”的机制,形成了过程监督,使执法权力始终处于“公开”、“透明”的状态下,从而制约规范了执法行为,降低了自由裁量意志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影响,促进了依法行政。

4、实现了行政管理领域的制度创新。税务机关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中不搞形式主义,他们密切结合部门管理的需要和改革的需要,敢花气力,潜心研究,建立起了以岗职、责任、流程、过错追究相对应的管理机制和执法过程的监控机制,为解决岗责不清、权责不对等、管理秩序混乱、执法随意、甚至以权谋私等老大难问题找到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历史阶段,实践了旧的行政管理方式向现代化管理方式的跨越。

5、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增长。税务部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五年来,全国税收收入从2001年的15165亿元,上升到2005年的30867亿元。五年间税收年均增长19.5%,年均增收3640亿元,特别是2004年和2005年连续两年增收在5000亿元以上,增收额超过了税改初年1994年全年的收入总额。与此前的五年相比,年均增长率为3.3百分点,年均增收额增加2302亿元。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是根本。同时,各级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征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税收收入增长的有力保证。

二、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主要模式简析

全国国税和地税机关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认真探索了实行模式,通过分析归类,他们的主要模式有三种,即:责任独立型模式、质量管理型模式、执法效绩考核型模式。

(一)责任独立型模式

责任独立型模式是税务机关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和“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在科学划分税收执法权、合理分解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设定工作规程,确定责任追究标准,对执法责任进行追究,从而落实税收执法责任,提高税收执法效能的一种税收执法责任制模式。

它的工作原理是,以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基础,征管体系和IS09000体系与之融合,结合“一窗式”服务和对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通过层层签订税收执法责任书形式来实现的。

责任独立型模式的特点:

1、岗位职责明确化。责任独立型模式是建立在划分职权、明晰岗位职责的基础上的,根据每个岗位不同分工,对执法权力、内容、程序方式等都作出明确规定,有效地解决了岗责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

2、工作规程标准化。责任独立型模式严格依照《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税收执法权限和税收执法事项进行标准化分解,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实现了岗责设置统一,责权利界定明晰。

3、评议考核规范化。责任独立型模式通过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对税收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公正地评价和认定执法主体是否按岗位职责和程序完成其法定的各项工作,对税收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进行考核,为是否追究行为主体的执法责任提供了依据。

4、责任追究制度化。责任独立型模式以岗位职责划分为基础,以工作规程中的具体执法标准和执法权限为基本要求,以评议考核的结果为直接依据,本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行为主体的执法责任进行追究。

(二)质量管理型模式

质量管理型模式,是指以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将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规定与之融合,通过质量的内审、外审,落实执法责任的一种税收执法责任制模式。

它的工作原理是:将IS09000质量管理标准导入税收管理过程中,运用质量管理中人力资源配置原理,对税务机关内部岗位、职责及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进行重组、调整和细化,把执法过程分解为若干环节,形成新的治税与管理流程,并运用管理系统特有的质量记录功能,真实记录税收执法的每一个过程、环节、每一个“权力点”的真实数据,即:执法责任考核的有效证据。建立起税务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型模式的特点:

1、严密性。质量管理型模式将IS090O0质量管理标准引入税收执法管理过程,并融入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和信息技术,综合考虑与税收执法紧密相关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等各方面的因素,明确税收执法过程的控制要求和税收执法质量的验证要求,使税收执法工作和影响税收执法工作结果的全部因素处于受控状态,建立起预防和处理不符合要求的税收执法业务的责任机制。

2、真实性。质量管理型模式运用质量管理系统特有的质量记录功能,记录的执法数据客观、公正、全面、系统。避免了人为的不确定、不真实等因素,为确保税收执法行为符合要求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客观证据。

3、持续性。质量管理型模式利用质量管理系统的管理评审、质量审核、纠正措施控制等程序,对税收执法的适应性、有效性进行定期评审,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

(三)执法绩效考核型模式

执法绩效考核型模式是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管理体系中,以绩效管理体系为主体,将执法责任制归依到税务机关整体发展目标体系中,通过内部持续、动态的沟通,明确执法人员的工作任务及绩效目标,并确定对执法人员执法结果的衡量方法的一种税收执法责任制模式。

它的工作原理是:根据上级对执法任务的要求和执法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要求,确立执法绩效目标。根据执法绩效目标先按业务流程横向分解指标,再按组织结构自上而下审视确认,明确落实执法绩效目标的要点、事项、程序以及标准和要求等,从而形成税收执法绩效指标体系(税收执法绩效计划)。绩效指标体系形成后,再建立健全监控税收执法绩效的各类制度。在一个绩效周期结束后,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绩效周期内,执法体系及个人执法结果性指标(业绩),行为性指标(能力和态度)进行考核评价,得出评价结果。在最终的执法绩效评价结果生效之前,与考评主体就评价结果进行评价,查找执法绩效不佳的原因,并根据过错形式对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执法绩效考核型模式的特点:

1、目的性明确。执法绩效考核型模式要求各执法主体,将执法目标和执法要求转化为执法绩效考核目标,使执法人员有明确的执法导向。

2、模式简单、成本较低。实行执法绩效考核型模式,不需要将税收执法责任制与税务质量管理机制在执法过程中融合,它与税务质量管理机制“体系上独立、操作上上分开、结果上融合”。

3、方式灵活,突出执法结果。执法绩效考核型模式突出结果控制。执法主体在一个绩效循环期结束后,考评主体和执法主体共同全面审视、评判效绩管理的方法、手段和执法效益,不断强化执法责任,保障执法任务落实。

三、对三种模式的比较及简析

(一)共性简析。

全国税务机关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三种主要实行模式,都以信息化为基础手段;它们共同体现了依法行政主要是解决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法律控制问题,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它们都体现了建立起,以法律规范为准绳,以法定职权为基础,以分解权力为重点,以执法过程控制为中心,以执法程度为轨迹,以执法监督为保障,以落实执法责任为归宿,以责任追究为制约的行政执法体系要求;它们都体现了实现执法主体法定化,执法目标具体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责任追究制度化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要求。

(二)个性简析。

1、责任独立型模式,紧紧抓住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这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问题。一是,以分解法定职责为起点,以事定岗,依法定责,权责相当,解决了“做什么”的问题;二是,明确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要求,解决了“怎么做”的问题;三是,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实施“人机”结合的考核方式,解决了“干的怎么样”的问题;四是,依法界定执法责任性质,严格进行责任追究,解决了“做的不好怎么办”的问题。但是,在目前的执法条件和环境下,要严格实行责任独立型模式,还有一定的困难,主要是:责任追究面较大。如河南省国税系统,2002年6月份,违法过错行为就达79349项,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人达9963人次,被追究的面达全系统总执法人数的66.3%;2004年6月份,在持续改进的基础上,违法过错行为还达1464项,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人还有182人次,被追究的面达全系统总执法人数的1.16%,挫伤了执法人员的执法积极性,有的县、市局领导存在不愿追、不敢追的心理和问题等。

2、质量管理型模式,借鉴ISO9000的框架结构,搭建了以税收执法责任制度为基础,以程序和规范为支撑,采取科学取舍管理手段,整合考核项目、程序,对税收的执法过程实行有效控制,对执法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事后考核追究的执法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型模式存在以下需要认真对待和研究的问题,一是整个系统设置过于细致,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责任独立型模式上述遇到的问题;二是系统繁锁,有悖于效率原则;三是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浪费。税收执法责任制本身依存于信息化征管信息系统,又另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使税收执法过程控制,还要对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追究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程序性、标准化的评审。

3、执法效绩考核型模式,是在明确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和执法绩效目标并确定对执法人员执法结果的评估办法的基础上,以绩效管理体系为主体,将税收执法责任制归依到绩效管理体系中的“体系上独立、操作上分开、结果上融合”的税收执法责任体系。它突出结果控制,强调执法质量目标考核,实行执法绩效考核型模式,是依法行政理念的提升。但这一模式由于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和深入研究,目前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它强调执法效绩的价值出于动机与过程,对执法过程的控制有所忽视,主观因素较大;二是它强调结果上融合,而忽视了民主观念的贯彻;三是它强调以执法人员为评价中心,缺失对决策和决策者,执行和执行者,决策者和执行者这三个单元结合起来进行整体评价的机制等。

四、几点启示

启示一:探索和实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行模式,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本质要求。行政执法责任制它作为一种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法律制度,它应有它内在的组成结构和外在的表现形式。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在的组成结构,体现的是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由此它务求构建充分体现履行行政职责的至上性和强调行使行政职权的权利与遵守行政权力所承担的义务的对称性和一致性的制度和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外在表现形式,应是一个以执法权力为切入点,釉责任约束为核心,通过建立执法权运行、监督、防范、制约、激励、惩处等制度和机制,来落实法定职责,承担执法责任。全国税务机关探索并实践的上述三种模式,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本质要求。

启示二: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模式的构成要素,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客观要求。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要求来看,行政执法责任制是通过岗位设置、权责归集、规范整合、考核追究、机制创设而构建的。由此,构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行模式,一要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是一个单一的制度,包含了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的多环节、多层面的制度体系的要求,如:岗位执法权运行制度,监控、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二要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系列制度及环节有机结合的机制整体。各项制度内容及环节之间是相互制约、依存和连接的。正是这种制约、依存和连接构成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统一体。如上述三种主要模式所反映出的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特点,其中,如:以税收执法权为切入点设置的税收岗位执法权运行制度,是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它既是税收执法的规范状态,也是监控、考核的对象的制度设置的依据。再如,监控、考核制度是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关键;责任追究是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心,它既是考核的归宿,又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保障等。三要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构建,旨在从自身出发,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通过明晰权力,明确责任量化考核、激励及责任追究等途径,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行政效率。四要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价值取向,是公正、公平与效率。行政执法责任制从约权入手,到责任追究,使执法与责任相结合,实现了权责统一;行政执法责任制从内部规范了执法行为,促进了权力的依法行使,减少了执法随意性,体现了公正、公平的法律精神和社会要求;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岗位设置、环节制约、监控考核、责任追究等减少了工作懈怠,尤其是运用信息化系统使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启示三: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模式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是把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向的根本。结合本部门的实际,选择一定的模式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其目的都是使执法主体明确自己手中有多少执法权,有什么性质的执法权,怎么合理配置执法权,执法权怎么规范有效行使,评议考核如何科学高效,责任追究如何准确公正,如何充分利用种种社会资源实现行政权运行监控效益的最大化等。为此,行政执法实行模式构建应坚持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以执法事实为基础,以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为目的基本原则。坚持法律规范为前提原则就要求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制度的设置及每一个细节都要体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落实;坚持以执法事实为基础原则,要求建立行政执法机制应从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出发,建立法律执行流程应与本部门业务流程相结合;要求法律执法规范与部门业务规范相统一;要求监控考核以本部门业务事实为基础;要求责任追究应与责任人的执法错误性质、程度相对应,要求有不断纠正执法错误的机制,促使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坚持以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为目的,要求行政执法权依法行使;有限权力和权力充分行使,行政执法权行使要标准化、程序化、证据化;要求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执法人员和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启示四:不断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行模式,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仅就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行模式结构而言,现还处于初创阶段。虽然对执法主体、执法环节、执法时限、执法过程及程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规范,但对执法行为的实体方面,如:对某一执法行为是否严格依法进行,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和实施那些较为有效监控考核措施等,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要解决这个问题,首要途径就是要在监督考核追究制度及指标设计等方面加强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实现执法监控与执法质量监控的统一,既要考核执法水平,又要考核具体的执法质量,并使责任形式、责任体系与执法质量相对应,实现行政执法质与量并重。

启示五:依托并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使行政执法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电子化,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统一,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寻求的路径和长效机制。上述三种主要模式为何得以成功,就在于信息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托信息化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依托信息化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权力监督,改进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水平等一系列措施的完善,从操作和技术层面上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构建一个具体制度与信息技术结合的体系,使公正与效率等价值目标的追求渗透到执法流程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职权,体现在行政执法监控考核以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之中,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只有客观的、公正的、科学的机制存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才有生命力,才能实现它制度的价值。

Ⅱ 我国实现依法行政基本采用的是什么模式

“政府推进型”的模式。与许多欧美发达国家走社会演进型的法治化道路不同,受传统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实现依法行政基本采用的是“政府推进型”模式。


政府推进型”的模式不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走的是“内发型”法治化道路,即渐进自发、从量变到质变逐步实现法治,而是由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运用人类创造的先进法治文明成果,结合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识程度,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培植法制要素,引导并推进法治快速发展。

一、走“政府推进型”法治化道路的国家有四个共同点:

1,法制建设的速度快、力度大,但与旧体制和传统习惯的冲突也较为明显;

2,很多法制要素不是在本国自然生成的,立法移植和输入的成分较多;

3,立法超前与执法滞后同时存在,法律往往不能很快对社会产生调整作用;

4,政府的权威与法治的权威相互依存,法治权威的形成往往需要政府强有力的保障。

二、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问题

1、依法行政体制不顺,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对接;

2、对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够清晰,甚至认为依法行政妨碍经济发展;依法行政工作讲起来重要,但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却往往不容易落实到位。

3、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重视不够,决策程序不完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决策失误频频发生,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4、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着部门利益化倾向,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不够,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

5、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牟利现象普遍存在,缺乏严格的执法责任制。

6、政府解决纠纷机制不够完善,信访、调解、裁决、复议等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缺乏衔接和整合,制约着政府化解纠纷功能的全面发挥。

7、违背法制统一原则和政令不够畅通问题比较突出,诸如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严重损害了法制的权威。

8、对行政权制约、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行政权力在行政决策、行政立法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各个方面不同程度地被滥用。

9、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依法行政的观念、能力与水平都亟待进一步提高。

述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和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需要,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Ⅲ 如何创新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措施和监管模式的探析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模式、农民合作社、有机农产品、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切实加大投入力度、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落实监管任务 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督导巡查,加快制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细化部门职责。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监管措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生产过程管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落实责任、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监管力量薄弱、准入准出等制度,在规划制订,统筹推进审批,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质量安全技术推广: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检测,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整合各方资源,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仍然存在较大隐患。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检验等制度、自治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样品采集、包装标识,做好农民培训、各直属机构,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 二、评估和监督抽查、经营管理,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充分发挥其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作用,严格巡查抽检,提高准入门槛、提高监管能力 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五,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提高风险防范,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牧。 六。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为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的精神,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要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徇私枉法等问题,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推进标准化生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力量配备,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加大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力度。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生产、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 近年来,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坚决打击假冒行为、制假售假等案件。特别要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瘦肉精”,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各地区,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明确考核评价、绿色食品,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6号 各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畅通经营主渠道,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注水等行为,国务院各部委。 三。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逐步向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储存,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国务院部署,经国务院同意,加强工作力量,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后监管,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督查督办等措施、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推动农产品收购、执法取证

Ⅳ 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有什么区别

政府部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区别:

1、内涵不同:政府部门、行政专单位是国家机关属,而事业单位是实施政府某项公益服务的部门,是社会服务组织。

2、担负的职责不同:政府部门、行政单位是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指挥;而事业单位是为了社会的公益目的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活动。

3、编制和工资待遇的来源不同:国家部门、行政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行政经费负担。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事业经费负担。事业单位由全额拨款的,有部分拨款的,还有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行政单位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法》由国家负担,而事业单位则根据不同的管理模式实行不同的待遇。 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根据根据工作性质,也有具有行政事业编制的非公务员的人就职,一般是从事后勤保障的工勤人员,他们的待遇除职权不同外,收入和公务员完全一致。

Ⅳ 一. 当前中国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质量现状

1、现阶段我国矿产资源、能源和水资源 等主要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规模巨大

“十五”期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持续快速增长,从2001年的13.5亿吨标准煤增加到2005年的22.2亿吨标准煤,增长了64.4%。我国水资源总量占世界总量的6.5%,用水总量占世界总量的15.4%,黄河流域、淮河流域和海河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已分别高达70%、60%和90%。

而国际上公认的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应低于40%,否则将危害河流健康和流域安全。过去几年间,我国主要资源消费的增加量占世界总增加量的比例,包括能源、煤炭、石油和钢等均居世界第一位,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巨大。

2、我国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不高

目前我国的原材料利用效率低、浪费严重,单位产值的消耗强度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单位资源产出水平仅相当于美国的1/10、日本的1/20。

以水资源为例,我国农业灌溉用水消耗的水资源总量占水资源总消耗量的70%,但由于输水方式、灌溉方式、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耕作制度、栽培方式等方面的原因,农业用水的利用率不高,渠道灌溉区只有30%—40%,机井灌溉区也只有60%,低于发达国家水资源利用率80%的水平。

3、污染物排放量大,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严重

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单位GDP SO2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是发达国家的8—9倍,能源消费量和CO2排放量均居世界第二位,日耗水量和日均污水排放量都居世界第一位,有机污水排放量相当于美国、日本和印度排放量的总和,单位GDP污染物排放量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十几倍。

4、环保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大

从总体和全局上来看,我国现阶段环境污染的治理缓慢,治理的速度赶不上破坏和污染的速度,重点环境治理工程成效不明显且容易出现反复。我国环保投入虽然总量上有所增加,但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仍然偏低。

我国资深环境问题和环境管理专家、新中国第一任环保局局长,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理事长曲格平先生认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阶段性任务,从来就没有实现过预期目标,他在2006年4月份参加同济蛳汇丰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未来领导人研修班开幕论坛上表示“25年间环保计划中定下的指标从未完全完成过”。

环保投入不足造成历史欠账大,有限投入的使用效益又不高,加上环境污染的时间跨度长、地域范围广、污染物总量大、污染类型复杂,加剧了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难度。

二、我国资源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1、政绩考核过分注重经济指标

改革开放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被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位置,长期以来,经济指标已成为党政领导政绩考核的主要依据,使党政领导过分地注重GDP的增长,甚至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换得短期经济量的增长。

由于在政绩考核中缺乏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明显约束,地方政府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性不高,往往预算内的环保配套资金都难以到位,加上社会资本投入有限,使得我国环保投入长期不足。

2、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和不合理的能源 结构造成严重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在当前的国际市场分工中,我国已成为世界加工厂,承接了国际市场上劳动密集性高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型经济的产业转移。多年来经济增长走的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式发展道路,经济总量的增长在相当程度上是建立在资源大量消耗和环境严重污染的基础上。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少数能源消费以煤炭为主的国家,目前我国煤炭生产量和消费量均占到世界总量的30%以上。据估算,全国烟尘排放量的70%、SO2排放量的90%、氮氧化物排放的67%、CO2排放量的70%都来自于煤炭燃烧,燃煤是造成我国煤烟型大气污染和酸雨污染的重要原因。

(5)模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扩展阅读:

造成中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主因,是伴随着急速发展而来的一次能源消耗大幅上升,而且当中基本上都是燃煤的。

就像其他东亚国家,中国是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而在注重提升工业生产力的情况下,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拖基本上是没有的。在生物资源方面,中国发展了生物多样性行动计划,以保护受威胁的物种及栖息地。

对于中国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存在不同的统计数字:国家环保总局指出2004年污染损失达到GDP的3% ; 另有估计认为环境损失达到GDP的5-10% 每年因空气污染死亡的人数达35.8万人。

据报道,中国国家统计局局长谢伏瞻证实,政府不会再公布绿色GDP数据。华尔街日报称,有关中国经济增长环境成本估算数据,有碍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及形象,而备受争议和过于敏感,一直受到地方政府官员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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